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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水定额在东三省典型行业的分析对比

2021-03-03严尔梅王煜婷

水利科学与寒区工程 2021年1期
关键词:水利部用水量国家标准

严尔梅,滕 云,郭 亮,李 辉,王煜婷

(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定的水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文提出,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降低到40m3以下。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 亿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降低到65 m3以下。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形成水资源利用与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新格局。《国家节水行动》重点行动第一条总量强度双控,要求强化指标刚性约束。提出严格实行流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到2020 年,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工业产品和生活服务业的先进用水定额体系。

截至目前,国家和省级共编制修订用水定额4920项,发布实施330个定额标准。2019年12月26日《水利部关于印发钢铁等十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中公布了18项工业行业用水定额,2020年1月17日《水利部关于印发小麦等十项用水定额的通知》中公布了5项工业行业用水定额。至此水利部以通知类形式公布工业用水定额23项,并分为领跑值、先进值和通用值三级指标。水利部发布用水定额的工业行业均属传统高耗水行业,分类更细化,指标更严格。各项工业用水定额的用水边界均包括主要生产用水、辅助生产用水和附属生产用水等环节。这23个工业行业均属传统高耗水行业,涉及104项工业产品或生产工艺,年用水总量约123亿m3,占全国工业年用水总量的9.7%。

1 我国工业用水现状

水利部《2019年中国水资源公报》,2019年全国水资源总量 29 041.0 亿m3,比多年平均值偏多 4.8%。全国用水总量 6021.2 亿 m3。其中,生活用水 871.7 亿m3,占用水总量的 14.5%;工业用水 1217.6 亿 m3,占用水总量的 20.2%(其中火核电直流冷却水 479.3 亿m3,占工业用水的39.36%);农业用水 3682.3 亿m3,占 用水总量的 61.2%;人工生态环境补水 249.6亿 m3,占用水总量的4.1%。与 2018 年相比,用水总量增加 5.7 亿 m3,其中,工业用水减少 44.1 亿 m3,农业用水减少 10.9 亿 m3,生活用水及人工生态环境补水分别增加 11.9亿m3和48.8亿m3。

全国人均综合用水量 431.0 m3,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当年价)用水量 60.8 m3。耕地实际灌溉亩均用水量 368.0 m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59,万元工业增加值(当年价)用水量 38.4 m3,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含公共用水)225.0 L/d,农村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 89.0 L/d[1]。

分析比较2015—2019年工业用水呈下降趋势(见表1),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当年价)用水量逐年下降,万元工业增加值(当年价)用水量逐年下降,“十三五”期间我国工业用水呈增产节水的良好方向发展。

表1 2015—2019年工业用水指标分析表

2 典型行业的选择

我国工业用水主要集中在火电、纺织、石油化工、造纸、冶金等高耗水行业,基本占工业取水量的45%。钢铁行业的用水量在工业行业中占有较大比例。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引导、标杆企业示范和钢铁企业自身需求多重因素的推动下,钢铁行业节水工作取得较大的成效,取水总量和吨钢取水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钢铁行业平均吨钢取水由2006年的6.84 m3降低到2018年的3.12 m3,水的重复利用率97.83%,吨钢排水率25%。2000年全国火电厂耗水总量45.4亿t,2011年达到峰值91.3亿t,2018年降至60.6亿t,比峰值减少30.7亿t,降幅达到33.6%;2018 年火电耗水量同比增加3.7亿t、增加6.5%。与2000年相比,火电发电量增长3.4倍,火电耗水量仅增长33.5%。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3省是我国重要的原材料、装备制造业基地和粮食生产基地。结合资源枯竭、产业衰退地区转型发展,加快高耗水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水利部23项定额对钢铁、火力发电、石油化工、食品和发酵、纺织等六大高耗水工业行业用水划定约束边界。经筛选本次研究典型行业拟以钢铁和火力发电为典型行业,对比分析国家标准、水利部用水定额和东三省用水定额的差异性。

3 典型行业用水定额对比分析

3.1 火力发电行业

3.1.1 与国标或部标一致

黑龙江省黑水发〔2020〕1号文,规定了燃煤发电的单位发电量取水定额,并分循环冷却、直流冷却、空气冷却,以及单机容量<300 MW、300 MW级、600 MW级、1000 MW四个级别给出了用水定额通用值、先进值、领跑值。规定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的单位发电量取水定额,并分循环冷却(机组容量<300 MW、≥300 MW)、直流与空气循环冷却给出了用水定额通用值、先进值、领跑值,与水利部水节约〔2019〕373号文一致。

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DB21/T 1237—2015)制定了火力发电单位发电量取水定额,并分循环冷却、直流冷却、空气冷却,以及单机容量<300 MW、300 MW、≥600 MW三个级别给出了用水定额通用值,与国家标准一致。国家标准单位发电量取水量定额指标,详见表2。

表2 国家标准单位发电量取水量定额指标 m3·(MW·h)-1

3.1.2 与国标或部标有差异

吉林省《用水定额》(DB22/T 389—2019)制定的火力发电定额值标注为引用国家标准,但经过与国家标准对比发现仅单机容量<300 MW循环冷却、单机容量300 MW级直流冷却、单机容量600 MW级及以上空气冷却3个定额指标值与国家标准一致,其余指标值均出现较大差异。

3.1.3 未制定地方定额标准

水利部《工业用水定额:火力发电》规定了燃煤发电的空气冷却用水定额,给出了用水定额通用值、先进值、领跑值。黑龙江省未制定燃煤发电的空气冷却用水定额。

水利部《工业用水定额:火力发电》规定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并分循环冷却(300 MW级)、直流与空气循环冷却给出了用水定额通用值、先进值、领跑值。规定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的单位发电量取水定额,并分循环冷却(机组容量<300 MW、≥300 MW)、直流与空气循环冷却给出了用水定额通用值、先进值、领跑值。吉林省和辽宁省未制定相关定额值。

3.2 钢铁行业

3.2.1 与国标或部标一致

黑龙江省黑水发〔2020〕1号文,粗钢(含焦化冷轧生产、含焦化不含冷轧生产、不含焦化含冷轧生产、不含焦化不含冷轧生产)、烧结/球团矿、炼钢(转炉炼钢、电炉炼钢)、轧钢(棒材、线材、型钢、中厚板、热轧板带、冷轧板带、无缝钢管)、生铁等5类16个产品定额值均与部标一致,并且给出了通用值、先进值、领跑值。

吉林省《用水定额》(DB22/T 389—2019)制定的烧结/球团矿、钢铁联合企业(普通钢厂、特殊钢厂)与国家标准一致,均给出了通用值和先进值。

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DB21/T 1237—2015)制定的钢铁联合企业(普通钢厂、特殊钢厂)与国家标准一致,均给出了通用值和先进值。

3.2.2 与国标或部标有差异

烧结厂(矿):辽宁省给出了通用值和先进值,其中通用值0.35 m3/t,比国家标准0.27 m3/t值高,辽宁省定额标准比国家定额标准降低了29.6%,比水利部0.38 m3/t值低,辽宁省定额标准比水利部定额标准提高了7.9%;先进值国家标准与水利部标准一致均为0.22 m3/t,辽宁省0.30 m3/t 比其值高,辽宁省定额标准比国家定额标准与水利部定额标准降低了36.4%。数据见表3。

表3 烧结厂(矿)用水定额分析 m3·t-1

炼铁(生铁):通用值吉林省1.00 m3/t比水利部1.09 m3/t值低,吉林省定额标准比水利部定额标准提高了8.3%,辽宁省定额标准1.50 m3/t比水利部定额标准1.09 m3/t值高,辽宁省定额标准比水利部定额标准降低了37.6%;先进值吉林省定额标准0.90 m3/t和辽宁省定额标准1.00 m3/t均比水利部定额标准0.42 m3/t值高,吉林省、辽宁省定额标准比水利部定额标准分别降低了114.3%和138.1%,且辽宁省定额标准比吉林省定额标准降低了11.1%。数据见表4。

表4 生铁用水定额分析 m3·t-1

炼钢(转炉炼钢、电炉炼钢):转炉炼钢辽宁省给出了通用值0.80 m3/t和先进值0.50 m3/t,均比水利部0.99 m3/t和0.52 m3/t值低,定额标准提高了19.2%和3.9%。电炉炼钢辽宁省给出了通用值0.90 m3/t和先进值0.60 m3/t,均比水利部定额标准1.74 m3/t和1.05 m3/t值低,辽宁省定额标准比水利部定额标准提高了48.3%和42.9%。数据见表5。

表5 炼钢用水定额分析 m3·t-1

钢压延加工(线材):辽宁省给的区间值0.15~2.00 m3/t,上限值比水利部通用值1.26 m3/t高,定额标准降低了58.7%,下限值比水利部先进值0.38 m3/t低,辽宁省定额标准比水利部定额标准提高了60.5%。数据见表6。

表6 钢压延加工(线材)用水定额分析 m3·t-1

3.2.3 未制定地方定额标准

国家标准制定了烧结余热发电取水、烧结脱硫取水(半干法、湿法)、球团脱硫取水(半干法、湿法)5个产品的通用值,水利部和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未制定相关标准[3]。

水利部《工业用水定额:钢铁》发布的粗钢(含焦化冷轧生产、含焦化不含冷轧生产、不含焦化含冷轧生产、不含焦化不含冷轧生产)、钢压延加工(棒材、型钢、热轧板带、冷轧板带)等2类8个产品,吉林省、辽宁省未制定相关标准。

水利部《工业用水定额:钢铁》发布的再生铁、转炉炼钢、电炉炼钢、钢压延加工(线材)、中厚板等5个产品,吉林省未制定相关标准。而无缝钢管辽宁省未制定相关标准[2]。

3.2.4 地方制定而国标部标未制定

黑龙江省关于钢铁产品的用水定额值,均在水利部制定范围内,未制定其他相关产品用水定额值。

吉林省制定了钢材(板材)、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等3种在国家标准和水利部发布标准里没有进行用水定额制定的钢铁产品,并且给出了通用值、先进值。

辽宁省制定了再生铁、连轧、冷轧、热轧带钢、冷轧带钢、厚板、大型材、中型材、小型材、冷弯型钢、不锈钢板、不锈钢管、镀锌钢管、螺纹钢、开坯、铸铁件、铸件、锻件等18种在国家标准和水利部发布文件里没有进行用水定额制定的钢铁产品。其中连轧给出了通用值、先进值,其余产品均给出通用值。

4 结 语

通过对钢铁和火力发电两个典型行业开展国家取水定额标准、水利部工业用水定额、东三省用水定额标准对比分析,总结如下。

(1)火力发电行业相关产品的用水定额制定,黑龙江省产品定额值仅仅围绕水利部发文,定额值与水利部发文一致,给出了通用值、先进值、领跑值。辽宁省仅围绕国家标准,仅给出了通用值;吉林省定额值依据国家标准,但定额值与国家出现较大偏差。此外,黑龙江省未制定燃煤发电的空气冷却用水定额,吉林省和辽宁省未制定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用水定额。

(2)钢铁行业相关产品的用水定额制定,黑龙江省产品定额值与水利部发文保持一致,并且均给出了通用值、先进值、领跑值;吉林省和辽宁省在围绕国家钢铁相关产品制定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围绕钢延压加工的相关产品,吉林省增加了3个产品定额值的制定,辽宁省增加了18个产品定额值的制定,但多数只给出通用值,仅个别产品给出先进值。

(3)用水定额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而逐渐变化的,是一个动态指标,与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与用水工艺和用水环节息息相关。用水定额的编制,为高耗水行业用水划定约束边界,倒逼其提高用水效率,减少废污水排放,有效减少水资源浪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管理、节水评估、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审批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国家颁布的用水定额标准也为地方编制用水定额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鼓励节水技术和节水工艺研究开发推广,提升企业用水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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