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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齐眉”中的“案”为何物?

2021-03-02丰家骅

寻根 2021年1期
关键词:杨慎梁鸿

丰家骅

“举案齐眉”是我国汉代梁鸿与孟光夫妇相敬如宾的故事,出《后汉书·逸民列传》。故事说梁鸿有高节,同县女孟光仰慕他,主动嫁给他,共入霸陵山中,以耕织为业,读书自娱。章帝闻名要见他,梁鸿隐姓埋名逃吴,为人佣工舂米。每日放工回家,孟光都准备好饭食,举案齐眉送给他,表示对丈夫的敬爱。这里的“案”是件什么东西,自古以来众说不一,论者纷纷,后来一些绘画也画得形态各异,至今仍无定说。“案”是件日常生活用具,与古人生活起居习俗有密切关系,我们不妨寻根溯源进行一番考察。

“案”的四种说法

“举案”之“案”,自古以来,主要有四种不同说法:

一、几案说

我国上古时,经历了穴居、半穴居阶段,那时人们都睡在地上。为了干燥、舒适,先是在地上铺些树叶和兽皮,而后逐步进化到铺上筵(一种垫底的铺垫物),在筵上铺席而坐。席长短不一,长的可坐数人,短的仅坐一人。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席地而坐。从商、周到秦、汉,直至隋、唐、五代,都是如此。

古人坐在席上,日用器皿等物件都放在地上。当进食、读书、写字时,日用器皿放在地上不太方便,就在面前放一张类似今天北方炕桌的几案。这种几案有长方形的,也有方形的。几案有四足,足很矮,只有10~20厘米高。那时因人席地而坐,高足的桌椅还没有产生。

案,多为木制,主要功能有二:一是放在面前,陈放生活用品,放食物的叫食案,放书、砚的叫书案,放谒刺、奏卷的叫奏案,等等;二是设于座侧,供人憩息、凭依,如《孟子·公孙丑下》“隐几而卧”,《庄子·齐物论》“南郭子綦隐机而坐”,就是这一种,叫欹案。南京西善桥南朝墓出土的砖画《竹林七贤和荣启期》中王戎赤足屈膝,作半卧状,左肘所倚即为欹案。这类木案历年出土文物中时有所见,有的就直接标名为“××案”。这说明案是一种长方形或方形低矮的小桌子。

《后汉书·逸民列传》介绍孟光,说她长得“状肥丑而黑”,力气很大,能举臼。也许是受了这一叙述的暗示,古代不少人都把“孟光举案”之案,释作“几案”(矮桌)。如南宋诗人巩丰《后耳目志》说:“孟光举案,俗直谓几案耳。”明周梦《常谈考误》卷三说:“今称夫妇相敬如宾,曰举案齐眉,似皆以案为几案。”但此说多数人并不赞同。

二、食器说

“案”虽为木制,但上置饭菜,也有相当的重量,双手高举与眉齐,并非易事。因而古代不少学者对“案”字另觅新解。明杨慎《丹铅总录》卷八记他和齐东阜一同游浣花溪,饮酒中间刘问他:“张平子《青玉案》是何物也?”杨慎引宋人林之奇的话说:“案,古子也,青玉也。南京人谓传碗曰案酒,此可以证。”并说:“孟光举案,恒与眉齐,亦言进食举。若是案卓,何能高举?东阜深为首肯。”明祁骏佳《翁随笔》卷下亦云:“读张平子诗,有《青玉案》而注云:‘案,古字也。乃知孟光举进食,恭敬齐眉,世岂有举桌之事哉!”,是一种敞口小腹的容器,字同“碗”。如文中所述,他们都说这个“案”是指古代的“碗”字。清人杭世骏《订讹类编》卷六更说:“是青玉,非玉几也。否则孟光举案齐眉,义难通矣。”举解决了举桌齐眉难以承重的问题,但《后汉书·逸民列传》所云“具食”,当包括饭、菜诸物,是一只容纳不了的,还是难以令人信服。

三、托盘说

杨慎的《丹铅录》是明代一部畅销书。当时,书中有些问题曾引起过热烈争论,参与争论的人都是当时的著名学者,持续时间长达百年。杨慎在《丹铅录》中提出“案为”说后,当时文坛领袖王世贞在《宛委余编》卷三中即反驳说:“以案作,尤无据。《楚汉春秋》淮阴侯谢武涉,汉王赐臣玉案之食,以今度之,想是玉盘而下有足者,曰玉案。……或于案中别置器或径置食。”他认为这里的案是有足的托盘,进食时在盘中或另置杯装饭装酒,或直接放食物奉上,供上食用。

王世贞的《宛委余编》刊于杨慎逝后,其实杨慎在生前已修正了自己的看法。在“青案绿瓷”条中曾说:“古诗《青玉案》,即盘也。今以案为卓,非。孟光举案,即盘也。若今之卓子,岂可举乎?绿瓷,酒器。邹阳《酒赋》。”(《升庵文集》卷五十二)所谓“青案绿瓷”,即青玉盘里放了绿瓷的酒杯,案即作“盘”解,此说实早于王世贞。

至明末,学者方以智回顾这场学术辩论时,对许多争论的问题都有所论列。他对“举案”之争,引《周礼·考工记·玉人》“案,十有二寸”说:“亦非几席也。”认为:“举案者,如举酒卮者,并舟而举也。舟,今之酒衣杯之盘也。”并引《周礼》郑众注云:“舟,尊下台,若今时承。”(《周礼·春官·司尊彝》注)他支持王世贞的“案为”说,但批评他为争名“有意驳升庵”。这里的“”“”“杯”都从木,是因“古者、(皆)以木为之。”(《闲评》卷六)

四、食格说

杨慎在明代有大名,许多学者都乐与他争论,陈耀文、胡应麟著专书纠杨慎之失,诸家集中批杨者更多。谢肇在《五杂俎》卷十二中驳杨慎说:“孟光举案齐眉,解者纷然,亦大可笑事。古人席地而坐,疾则凭几,食及观书,则皆用案几,即今之卓子。案似食格之类,岂可便以几为案乎,……汉武帝为杂宝案,贵重若此,必非巨物。杨用修以为碗,亦非也。”他认为案既非几案(卓子),也不是碗,而是“食格之类”。所谓食格,是一种多层饭盒,俗称饭屉子。多层高举也不稳,且未获地下出土实物印证,难以令人信服。

“案”应是托盘

这几种说法,究竟以何说为是,“案”实为何物呢?

“案”字是个多义字,明周祈《名义考》说:“案字有六义。”可作几桌解,亦可作食器解,这是产生分歧的原因。西汉史游《急就篇》是汉代的一部儿童识字课本,编排以类相从,卷三“椭案”,颜师古注云:“无足曰盘,有足曰案,所以陈举食也。”这里的“案”与、盘、杯、同类,说明都是用来陈举食物的用具。今人孙机在《汉代家具(下)》一文中说得很清楚:“食案又分两种:一种无足,类似托盘,名案,因其形接近先秦时无足之,‘举案齐眉之案,即指案而言。另一种是有足之案,这种案早在公元前24世纪—前19世纪,山西襄汾陶寺大墓中已发现,历夏、商、周、秦,一直沿用下来。”(《紫禁城》2010年第8期)这就是常见的置于座侧的几案。所谓案(托盘),长沙马王堆一号西汉墓曾出土过一种矩形木案,案的面部和底部均髹黑漆,案面黑底上又用红漆绘两重方框;案底用红漆书“侯家”三字。案上置有各种食具,有五小盘、二卮、一耳杯等物。这足以证明举案之“案”,实为托盘。

五代画家卫贤《高士图》绘六高士,唯梁伯鸾一幅今存,现藏北京故宫博物院。这幅图画的即是《举案齐眉》的故事。图的中部绘山谷中一瓦舍,外有栏杆围绕,杂树茂密,一条小溪从旁潺潺流过。瓦舍内高士梁鸿盘腿端坐榻上,双手平放在双腿上,面前置一长方形案桌,桌面上书卷横展,梁鸿正在专心攻读,其妻孟光双膝跪在榻前地上,双手高举一木盘齐眉,盘内有三四只盏,装着饭菜,送给梁鸿。画亦可证明所举为托盘。

汉人生活起居,从《史记》的记载看仍为席地而坐,但汉代室内家具除筵席、几案、屏风等外,已出现了床、榻。如《史记·郦生陆贾列传》“沛公方倨床,使两女子洗足”;《三国志·管宁传》引《高士传》云:“(管宁)常坐一木榻,积五十余年。”但那时的床、榻,与现代的床不同,较矮较小,主要是供人坐的。人们要读书、饮食时,就在床上放置一张小几案,用毕撤去。卫贤是五代人,他可能是按照当时的习俗来画的,画面上画了床榻,床榻上置几案,梁鸿坐在榻上,孟光跪在榻前地上,大体上还是符合历史情况的。现代人绘“举案齐眉”,有的画梁鸿坐在榻上,孟光立著举案,有的画二人对立,孟光高举食盘等,这都是不了解古人起居习俗,不符合当时的历史情况。

日本是我国一衣带水的邻邦,从古至今交往不断。隋唐时,日本派了很多遣唐使到中国来学习,中国文化随之传入日本。日本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至今仍保留着许多我国古代的痕迹,如席地而坐,席上摆一长方形矮桌,送酒送菜用一托盘等。日语中,长方形矮桌曰“机”,叫つくえ;托盘曰“受皿”,叫うけさら。从今天日本的习俗来看,也可证我国古代的案是为托盘。

作者单位: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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