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视角下法学学科的新机遇、新要求与新路径
2021-03-02高敏孟奇勋
高敏 孟奇勋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在实践中的广泛运用推动了法学学科的思维创新。本文立足于人工智能与法律学科发展的融合现状,归纳出人工智能对法学学科的挑战和要求,从法律思维与实务能力强化、法律职业公共精神培养以及法学教育培养方法革新等方面,明确了法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路径。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行业;法学学科;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09.065
1 人工智能时代法学学科的发展契机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将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生活,如何认知人工智能与法学的关联,了解法学学科在人才培养中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和新挑战,明确人工智能时代法治人才培养的创新路径,已成为现阶段法学学科建设过程中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
1.1 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缘起
人工智能自进入21世纪以来发展态势迅猛,但其与法律的结合可以追溯到30年前于1987年在美国东北大学举办的首场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律会议(ICAIL)。该会议之后,1991年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律协会(简称IAAIL)成立,同年《人工智能与法律》创刊推动了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研究与应用,亦促进了法律科技的持续兴起。
1.2 人工智能法学的实践运用
人工智能在法律行业中已有诸多运用,据英国广播公司报道,案例分析专家阿尔法是一名合法的人工智能“机器律师”,他在伦敦与100名律师就“基于数百起PPI(支付保护保险)不当销售案例”的法律问题展开竞争。“机器律师”合法AI的准确率为86.6%,高于66.3%。芝加哥伊利诺理工大学在美国和德克萨斯州南部法学院用从1791年到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数据库合作开发了一种新的算法,重建从1816年到2015年最高法的投票数据,准确性超过70%,而且高于律师的预测精度。
1.3 人工智能法学的发展态势
(1)理论研究趋势。虽在超越逻辑和理论知识表象之外的部分人工智能存在短板,但总体而言人工智能的研究能力有突破和超越人脑研究能力的趋势。从法律行业的应用来看,人工智能难以胜任知识覆盖面大、技术含量高的司法工作,更可行的做法应是一种人机结合的司法裁判智能化辅助系统,第一要务还是辅助和服务法官办案,而不是替代司法裁决、淘汰办案法官,也有观点认为“智慧管理对司法自主的削弱,智慧应用对司法平等的分化以及服务外包对司法公信的威胁,是智慧法院存在的法理困境”。
(2)實践发展趋势。通过采用智慧法院庭审系统、庭审语音识别系统等,一般庭审时间平均缩短约25%,其他情况较为复杂的庭审时间缩短超过50%,庭审笔录的完成度接近100%。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智能化、便利化,也可提高法官办案和信息处理的效率。在河北省194个法院,有6961名法官应用“智慧审判支持”系统,截至2017年5月31日,共处理案件11.1万件,辅助生成78.4万份文书。此外,智能推送案情分析、法律条文、类案分析等,可以为法官判案提供规范的审理框架和办案指导。如果法官裁判文书与判决结果存在较大偏差系统将自动预警,以方便法院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
2 人工智能时代法学学科发展的现实要求
现阶段人工智能技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冲击亦势不可挡。因此,明晰人工智能对法学人才培养的需求,才能探索出法治人才的培养创新路径。
2.1 对“法律+技术”人才的需求
人工智能建立在智能技术的使用的基础之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便有法学院开设了相关课程,意在训练学生了解和掌握人工智能技术。例如,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在1984年开设了人工智能和法律研讨课;哈佛大学法学院在1985年开设了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研讨课。这些课程近年来在主流法学院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普及,课程体系不断成熟,而且已经发展成为法律研习人士和人工智能专业人士对话的平台。
国内各所高校的法学院在探索人工智能和法学的深度融合中也展现出积极态势,例如数据法学、未来法学、计算法学和人工智能法学的学科建立,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清华大学法学院计算法学硕士项目、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的成立等,这些都需建立在对计算机技术的了解和掌握上。因此,法律人对于人工智能的理解不能只停留在简单的技术操作和运用层面,还需要深入学习和掌握技术手段背后的运行原理、规则和方法,才能将人工智能运用到极致,并与新的技术手段迸发不一样的火花。
2.2 对新型法律关系的研究需求
人工智能对传统法律关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空间的变化、法律主体的变化、调整对象的变化、生活样态的变化以及社会秩序生成机制变化等方面。
首先,人工智能可以创造出同类的虚拟世界,在其拥有深度学习功能的前提下,庞大的数据库和复杂精密的算法下,法律空间将会拓展,并衍生新的法律空间秩序。虚拟世界中的法律与现实生活的衔接、重合、转化与创新,可能影响法律秩序的重构。
其次,人工智能时代的必然产物——机器人,将会成为法律主体中不可回避的主体。正如吴汉东教授提到的,民法意义上的人,须具有独立之人格(权利能力),该主体既包括具有自然属性的人(自然人),也包括法律拟制的人(法人)。
此外,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下,人工智能在创新板块的知识产权归属,在获取大数据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人工智能与自然人之间的权益纠纷,以及人工智能在法律行业中的“律师人伦问题”等,都需要引入新的法律思维模式。
2.3 对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需求
在当前教育背景中,依托人工智能的教学变革正在悄然发生。AI音响、智能学习平板电脑、个性化学习APP、网络课程等突破了传统学习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多媒体教学可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对符号、语言、图像、声音等信息的集成,对教学内容相关的所有领域进行整合与展示,并能在师生搭建便捷的沟通渠道与信息交换互动平台。
人工智能让课堂更为生动,强化实践效果,让学生学习更为自主和个性化,将教师从知识普及的角色中分化出来,在情感、价值和思维引导上有更多发挥的空间。人工智能在数据抓取、分析和优化上具有优势,教师的在法律知识普及能力不再是课堂上法学生的需求重点,而教师对法律兴趣的引导,法学思维的建立和法律实践中的经验等将为法学教学的主要组成部分。未来的法学教育将是价值观、思维、情感能力培育的教育,应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情感能力的培养贯穿法学教育始终。
3 人工智能时代法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路径
3.1 明确法律学科发展定位
(1)实现法学学科教育和人才培养与时俱进。人工智能引发国家治理方式变革,同时也会衍生新的法律关系和人才新要求,例如虚拟世界中的法律规范、个人隐私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等。法学学科发展必须敢于拥抱新形式,保持开放性。智能大数据的分析将会为法律问题的抽象和归纳提供支持,为新型法律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的环境。
(2)促进法学学科的完善和法学教育公平的实现。在技术上,无论是远程教育、资源共享还是深度浸润的AI体验,对于语音文字的智能,都将突破传统教育的时间、方式和地理限制,在不同主体之间形实现资源共享与整合,使各个地区实现法学教育资源的交换,形成更为完善和综合的法律培养内容,促进法学教育的区域均衡发展。
(3)克服传统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通过云平台、云数据的建立和共享,便利法学院与法院、企业、律所等的沟通和交流,构建高校与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联合培养平台,实现校企联合培养。让学生充分浸润在法律实务中,并在类案中不断实践探索,以促进法律模型和法律思维在人工智能新挑战下的重建。
3.2 凸显法律职业者的创新思维
(1)实现教学内容个性化。各类智能APP根据用户的浏览内容数据,分析用户浏览习惯并智能推荐甚至生成推送信息。技术手段在法学生的学习能力分析、学习内容定制、成果检验和学习弱项完善上将更为精确,将不同的学习对象进行个性化分析,预测学生的未来表现、擅长点和兴趣点,便于引导和促进法学生建立创新思维。
(2)发挥法学教师创新意识引导优势。教育的最佳途径是示范,法学教育中教师应从其优势出发,充分发挥面对面授课的人性化的教学特色。一是提升法律职业精神和道德修养,培养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人才,让人工智能技术这把双刃剑的有利一面得到更好发挥和利用;二是启发学生在法学学习中的创新思维,引导学生对生活中法律问题的思考兴趣,形成法律观察视角;三是完善教学配套机制体制,从教学的流程搭建、教学效果评价、学生考核机制等方面与人工智能下的法学教育衔接,巩固教学成果。
3.3 强化学科知识的交叉融合
首先,在法学教育中可以结合不同课程的类型和特点,开展与人工智能相关的辅助性课程。例如,刑法领域增加证据智能网络学习分析,民法方向可以增设心理学、行为学等学科课程,经济法方向还可以开设智能化数字建模、智能模型公式教学等。
其次,人工智能下的法学教育呈现的学科交叉性,也对教师队伍的知识构成提出了新要求,在法学教学队伍由纯粹的法学专业构成到“技术+法律”构成之前,“法学专业老师+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人员构成将会是良好的过度形态。法学教师队伍中应该广泛吸纳各个专业技术人员,配合人工智能背景下法学教学的培养,以培养出交叉性法律新型复合型人才。
4 结语
人工智能给法律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存,法学教育在应对人工智能的影响方面仍需要不断探索和实践,人才培养目标、模式、方案均在不断摸索之中,未来法律的技术化、智能化、全球化发展,对法学学科的发展不断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因此,如何正确把握住法学教育的本质和内涵,仍需在未来实践中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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