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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形势分析及对策建议
——以烟台市为例

2021-03-01黄超常传刚房殿荣

中国水产 2021年1期
关键词:含油渔港渔船

文/黄超 常传刚 房殿荣

渔港是海洋渔业生产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沿海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村经济繁荣和生活稳定的重心。本文以烟台市渔港污染防治现状为例,搜集烟台市渔港有关数据,结合调查到的现状问题,分析了综合整治烟台市渔港环境的经验和做法,提出对策建议。

渔港是渔船靠泊、货物装卸、油水补给,渔获物加工、冷藏冷冻,渔船及网具修补的重要场所。由于国内大部分渔港建设较早,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建设标准不高、环境脏乱差、管理较为混乱等问题。

烟台市管辖12个沿海区市,海域面积2.6万km2,海岸线长1038km,人工渔港63处,其中渤海区域32处,黄海区域31处。从渔港的规模来看,中心渔港3处,一级渔港4处,二级渔港3处,三级及以下53处。除7处中心和一级渔港升级改造外,其它渔港修建于50年代~60年代,基础设施落后,除个别渔港配有少量垃圾箱、垃圾桶外,均没有配备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渔港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渔港脏乱差现象普遍存在,渔港水域污染现象时有发生。

渔港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进程。2018年11月,国家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然资源部启动渤海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计划,农业农村部将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和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列入重点工作加以推进,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势在必行。烟台市先行先试,制定了《烟台市渔港渔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一、渔港环境污染现状调查

渔港环境污染现状调查是环境整治工作开展的基础。通过调查渔港基本建设情况,渔船数量、大小及种类,渔港作业流程和环境现状,可有效摸清渔港环境污染现状和原因。通过实地调查,笔者总结出渔港水污染源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渔民对渔船机舱底油污进行清洗时产生的含油污水。经调查,大部分养殖船和近海打捞船均未装载含油污水的过滤装置,产生的含油污水大多数都直接排海,基本没有收集上岸,造成水域污染。二是渔业生产产生的生产污水及生活污水。码头日常卸货完成后会产生少量的冲洗污水;港区内流动人员会产生少量的生活污水,污水中含有大量的BOD5、SS、氨氮等;渔船作业过程中,船上人员会产生一定量的生活污水,其中含有大量的BOD5,直接排放会污染环境。

渔港区域中生产作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废弃渔网、泡沫塑料、鱼虾类残骸、贝壳以及流动人员产生的生活固体垃圾等。这些固体垃圾,尤其是塑料制品,丢弃海上由鱼类吞食后会直接影响其正常生长,也间接对人类造成危害。

渔港周围的街道、村庄产生的垃圾若随意堆积乱扔或未能及时清理、填埋,遇到强降雨,这些垃圾也会随城镇河道流入港池内。陆源垃圾被雨水带入海洋形成的漂浮垃圾,在洋流风向作用下,会漂入渔港;渔港周边的涉港企业、交易市场的排污口垃圾,也会被雨水冲刷涌入渔港。

二、计算分析渔港污染源

(一)渔业船舶含油污水测算

渔业船舶含油污水产生量计算较为复杂,从实测数据看,就大中型渔船而言,船龄<5年的渔船日产油污水量较少,船龄≥5年的渔船含油污水产生量差别较大。原因在于船龄<5年的渔船因使用时间短,柴油机、齿轮箱、水泵、油泵、输油管、阀门等运动和密封部位都比较完整,日常使用中基本不存在滴、漏、跑、冒等现象,拆卸、清洗、更换等维修工作少,因此油污水或油量产生较少。而随着渔船使用时间的增加,柴油机、齿轮箱、水泵、油泵、输油管、阀门等运动和密封部位会持续损耗,日常使用中会有各种废油产生,拆卸、清洗、更换等维修工作的频率越来越高,导致船龄≥5年的渔船含油污水产生量差别较大。

根据调查数据,参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根据渔船发动机大小进行分类,渔船含油污水排放量测算取值如下:

441kW(600马力)以上渔业船舶(大型渔船)多为远洋船,船舶已装载含油污水的过滤装置,含油污水产生量较少。200kW~441kW(280马力~600马力)渔业船舶(中大型渔船),多为冷冻船、冰鲜船与运输船,因船龄和日常保养情况不同,含油污水产生量取5L/d~30L/d测算。44.1kW~200kW(60马力~280马力)渔业船舶多为中小型捕捞渔船,因船龄和日常保养情况不同,含油污水产生量取5L/d~15L/d测算。44.1kW(60马力)以下渔业船舶多为小型捕捞渔船与养殖渔船,含油污水产生量取≤10L/d测算。

(二)渔港卸货区及交易区地面冲洗损耗水量测算

渔船停靠码头卸货时,会产生渔获物残渣、腥水、碎冰等污染物,卸货完成后,工作人员会用淡水冲洗残渣、腥水等,产生淡水损耗。根据《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煤和矿码头面、转运站冲洗用水指标为5.0L/(m2·次),考虑到渔港卸货区及交易区与煤矿码头面相比,冲洗难易程度较煤矿码头低,渔港卸货区及交易区冲洗损耗水量取2.5L/(m2·次)测算,每天冲洗次数视渔港卸货频次与渔港卸货区地面污水累积程度而定。

(三)渔港及进港船舶生活污水量测算

渔港陆域生活污水量的测算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并结合渔港实地调研,渔港陆域生活污水量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生活污水量与流动人员的生活污水量。

渔港陆域生活污水量计算公式:Qs=q1V1/1000

Qs——生活区污水排放量(m3/d)

q1——每人每天生活污水量(L/d)

V1——渔港区平均人员数量(人)

因渔港管理人员多是白天在渔港工作,晚上回家,在港时间不足12h,每人每天生活污水量q1取50L/d;流动人员因在渔港滞留时间较短,每人每天生活污水量q1取4L/d。

表1 渔港防污染设施设备配置

进港船舶生活污水量的测算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结合渔港的实地调研,船员生活污水量取15L/d,考虑到实际情况,污水回收量按照50%计算,即船员每人每天生活污水量取7.5L/d测算。

(四)渔港及进港船舶垃圾产生量测算

参照《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结合渔港实地调研,渔港及进港渔业船舶垃圾产生量按渔港固定管理人员、船员人数测算,垃圾产生量取0.5kg/(人·d),渔港流动人员因在渔港滞留时间较短,取管理人员日产垃圾量的20%,即0.1kg/(人·d)。

三、渔港防污染设施设备配置

通过对渔港渔船含油污水、冲洗污水、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的分析测算,为不同地方的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的种类和数量提供了数据支持,为渔港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提供了有力支撑。

如表1所示,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文件要求,针对每个渔港在渔船含油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设备、渔港卸货区及交易区污水收集设施、渔港生活污水处理转运设施、渔港固体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设备、渔港污染防治应急设备、渔港公共卫生环境优化设施、渔港污染防治物资储存设施等九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不同渔港产生垃圾测算的结果分别提出设备配置方案,烟台市渤海湾32处人工渔港共配置生活污水处理设备5处、含油污水处理设备14处、垃圾桶数百个、固废收集站30余处等渔港污染防治设施,黄海区域32处人工渔港计划2021年完成。

四、渔港环境整治及管理措施

为实现“水清、滩净、岸绿、湾美、岛靓”,除了配置渔港防污染设施外,还需要对渔港环境进行清理和整治,包括陆域环境和水域环境的清理和整治,并应加强对渔港环境的管理。

(一)各部门联合协力治理渔港环境

渔港环境整治是一个长期的历程。当前渔港均配备了排水沟、生活污水处理站、含油污水处理站、厕所、垃圾桶等污染防治设施,然而渔港污染现状仍不乐观,若想真正发挥防治设施的防治作用,实现渔港环境整洁,不仅需要渔港管理者、经营者和渔民提高环保意识,还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协调。要坚持防治并举,协同推进渔船排放污染和渔港陆源污染预防,加强联防联控,硕源管理,标本兼治,探索建立渔船生产和渔港经营负面清单,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坚持长效治理,建立渔港环境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大港内渔船污染物排放和渔港污染防治设施配备使用监督检查,巩固渔港环境综合整治效果。建议加大渔港环境运营费用的投入,保障配备的设备能正常运行,发挥其作用;定期对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加强宣传力度,增强渔民的环保意识,建立相关的奖惩制度,杜绝渔民私自乱排乱放污水,乱丢乱弃垃圾的现象发生。

(二)陆域环境整治

应对港内现有的固体垃圾,如废旧网具、塑料、贝壳类垃圾等定期统一清理,并运送至市政垃圾处理站进行处理,清理周期为渔忙时日清,渔闲时可根据现场环境进行调整,但频率应始终保持在一周一次以上。应及时清理四堆(土石堆、生活垃圾堆、建筑垃圾堆、水产品废弃物堆),清理废弃渔船和渔具,禁止渔获物随地晾晒。每个渔港都应安排专职的保洁人员,定期对港内的垃圾进行清洁,保持港内环境整洁,建立港区卫生保洁制度。对港区主干道应画上交通标志(线)和停车区,保证交通路线明确,并清理占道经营。对渔港陆域进行功能区划分,设置专门的网具修补场所,渔获物分拣机交易场所。应清理房前屋后堆砌的杂物、废物,清理乱搭乱建以及影响港容港貌的棚舍、残破(倒塌)房屋和墙体。

(三)码头及水域环境整治

应划分码头功能区,单独设置修船码头、加油码头;各专业码头界限清晰,标识明显。应清理现有码头面层,并保持面层清洁,清理周期渔忙时日清,渔闲时可根据现场环境进行调整,但频率应始终保持在一周一次以上。定期对港池内的水域垃圾、浮油等进行清理,保持水域环境洁净。清理周期渔忙时日清,渔闲时可根据现场环境进行调整,但频率应始终保持在一周一次以上。

渔船应均配置固体垃圾及生活污水收集设置,如垃圾桶、污水桶等,垃圾、污水均收集上岸运送至渔港指定的垃圾收集处,严禁直接排放入海。调查码头并记录码头的各种排污口,清理非法排污口或进行环保备案;对于养殖或生产加工企业,其生产污废水必须处理达标并进行环保备案后才可排放;对于码头产生的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均需收集,外运至有资质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或者集中在港内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此外还应整治非法渔船拆解,未经批准的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未经批准的油漆、除锈作业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对合法作业产生的污染源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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