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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控股形式法人受益所有人识别的难点及建议

2021-03-01邓劼

科学与财富 2021年27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

邓劼

摘 要:我国先后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35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64号文),明确了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最新出台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法人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目前,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第三方公司的数据库识别股权集中的国内法人,但在非控股形式法人受益所有人识别上仍存在不少困难。本文将梳理义务机构在识别非控股形式法人受益所有人方面的难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受益所有人;非控股;金融机构

1非控股形式法人受益所有人识别的难点

1.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对法人实体缺乏强制约束

目前,我国人民银行已分别在235号文和164号文中明确了金融机构对受益所有人的识别义务和路径。但基于前述难点,实际工作中金融机构往往难以准确识别非控股形式法人的受益所有人。国务院2021年8月24日出台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法人机构应按照规定在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此项规定为降低金融机构受益所有人的识别难度流露出一丝曙光,但迄今为止,并无具体制度细则或指引就法人机构受益所有人登记的信息内容、验证渠道、更新频率以及是否会向社会公众或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渠道。

与此同时需特别注意的是,相较股权结构较为集中的民营企业,非控股形式法人在配合义务机构调查方面的意愿和能力更弱。具体而言:首先,获取非控股形式法人受益所有人所需的材料,比了解股权结构所需的材料更多且更复杂。相关材料包括投资协议、内部决议、会议记录、内部签批、信息系统等,可能涉及公司内部管理的核心机密,而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法人机构配合提供受益所有人材料的具体义务和范围并无明确规定及强制性要求,这就造成企业主观上可能不愿意充分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其次,非控股形式法人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相较股权集中企业的判定标准更为灵活。

1.2各法人管理模式不同,不具有普遍适用识别非控股形式法人受益所有人的方法

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企业,义务机构需要通过其管理模式判定受益所有人。具体而言,义务机构应当考虑将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形成实际控制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例如:直接或者间接决定董事会多数成员的任免;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公司的财务预算、人事任免、投融资、担保、兼并重组;长期实际支配使用公司重大资产或者巨额资金等。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赋予企业极大的经营自主决策能力,这导致各法人內部管理模式千差万别。由于很难找到普遍适用所有企业受益所有人的识别途径和手段,实务工作中对每家企业受益所有人的判断都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单独分析。为提高判断的准确性,义务机构需要收集大量的企业内外部资料进行相互佐证。

1.3交叉验证手段缺乏,客户信息核实难

如前所述,目前义务机构获取信息的渠道比较单一,信息主要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第三方公司的数据库以及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而检视前述信息数据,除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相对详尽外,其他渠道披露的信息内容均仅限企业名称、注册资本、证件号码、股东名单等基本信息,且由于可能更新不及时而存在一定误差率。判断非控股形式受益所有人所需的公司管理模式等相关材料,难以依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现有数据库获取。

2对策建议

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人主体义务

一是建议修订《公司法》等公司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重大决策的决策机制必须写入公司章程。实际工作中,义务机构如果可以通过获取公司章程来了解非控股形式法人的决策流程,将极大程度提高判断公司实际控制自然人的便利性。

二是建议修订《反洗钱法》,进一步明确受益所有人的概念,明确公民、法人配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义务。具体而言,建议《反洗钱法》进一步明确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以便于义务机构准确把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更深入理解判定标准,免于与其他相似概念如实际控制人、受益人等混淆;明确公民、法人配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义务,以利于义务机构获取判定非控股形式法人受益所有人的必要资料,从而提高判断的准确度。

2.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合理披露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是建议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具体而言,建议明确法人机构登记受益所有人的具体信息,同时要求登记公司内部重大决策的决策机制,并建议在合理范围内与义务机构分享必要信息。义务机构可以通过查询上述信息,对法人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交叉验证。

二是建议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要求将公司治理机构、决策机制、受益所有人信息纳入企业财务报表附注。因为注册会计师一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其在对企业进行审计时能够获得企业充分恰当的内部相关信息及行业信息。

2.3分享案例材料,积累识别经验

如前所述,企业管理机制的千差万别对金融机构准确识别受益所有人形成了较大障碍,但为了促进市场灵活发展,统一各企业的决策机制并不现实。或许正是基于此,监管机构在指定非控股形式法人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时提供了判定的基本方法。各义务机构可以通过灵活运用监管机构提供的基本方法,自行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受益所有人的判定。

但当前相关制度规定中提出的基本方法往往较为原则,实际操作中较难直接运用,尤其面对形势更为复杂的非控股形式法人,即便有“基本方法”在前,义务机构在识别受益所有人时仍存在无从下手的情况。故建议监管机构通过收集典型案例、提炼案例展示的优秀识别方法、并向金融机构实时分享的方式,向义务机构提供判定指导。

2.4金融机构应主动要求获取法人内部文件,交叉验证受益所有人信息

金融机构可以将收集受益所有人识别材料的工作融入日常业务中,例如,在法人机构办理业务时主动要求其提供本笔业务的内部决策文件,包括系统流程、董事会决议等,利用与业务相关的文件对法人机构提供的内部决策机制进行交叉验证,如有不符之处及时要求法人机构补充材料。同时,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多种方式交叉了解、印证企业控制信息,如在对法人进行面签时,询问内部决策流程;在进行现场尽调时,检查内部文件和信息系统,询问财务负责人和员工等。

参考文献:

[1]王洋.FATF第四轮互评估对强化我国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启示[J],吉林金融研究,2021(1):63-65.

[2]黄杰. 反洗钱视角下受益所有人识别国际经验与借鉴[J],时代金融,2019(11):24-25.

[3]杨鼎璞 程相镖. 反洗钱受益所有人识别难点[J],中国金融,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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