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问题研究
2021-03-01李少业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和借鉴国内外股票期权会计理论及其研究思路,在充分评述现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之上,针对经理人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认、计量、披露进行简单研究。对股票人期权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以期对我国股票期权的顺利实施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披露
经理人股票期权(Employee Stock Option,ESO),即企业在与经理人签订合同时,授予经理人未来以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普通股的选择权,经理人有权在一定时期后出售这些股票,获得股票市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价,但在合同期内,期权不可转让,也不能得到股息。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人的个人利益就同公司股价表现紧密地联系起来。
一、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
关于经理人股票期权确认为什么的问题,谢德仁、刘文将我国学术界存在的观点分为二类,分别是“费用观”、“利润分配观”。
(一)费用观
学者孙铮、方慧[13]等赞成“费用观”,并认为经理人提供的服务,从本质上应该归属于一项隐含资产,其借方仍然应在损益表中确认为费用,而借方分录虽导致了费用的发生,却不意味着现金的流出,因为它们仅仅表示企业接受了资源,所导致的费用也只是表示这些资源的消耗。在“费用观”下,股票期权价值被确认为一项递延成本,同时将股票期权确认为权益,在以后相关期间递延摊销为费用
(二)利润分配观
与“费用观”相对应的另一种观点是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利润分配观”。在这种观点下,认为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是让经理人享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参与企业剩余的分配,是经理人以人力资本进行投资而享有的对未来经济利益的要求权。经理人并不是直接获得未分配利润,而在行使股票期权时,以行权价格购买股票,获得的利益是行权价格与股票的市场价格之差,其经济本质是经理人通过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而得到的那部分利润。
笔者认为“费用观”更符合实际且更实用。原因是:(1)经理人并不具有普通股东的权利,例如无投票权,无红利分配权,因而也就不存在对企业剩余利润的分享;(2)经理人股票期权符合费用的定义,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发行实际上是企业购买经理人的服务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依据这一点,公司赠予经理人股票期权可以被确认为费用;(3)“费用观”可以避免企业随意、过量地使用股票期权计划而削弱其激励作用,同时也可以防止企业通过股票期权来操纵利润。
股票期权费用化更好地反映了公司获取员工服务的成本,从而提供了更可靠、更相关的决策有用信息。其次,运用公允价值将股票期权费用化,可增强报表信息的可比性。最后,股票期权费用化有助于抑制经理人操纵公司盈余。
二、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计量
对股票期权的计量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内在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
(一)内在价值法
所谓内在价值是指股票期权存续期间任何时点期权的行权价格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价值越高;反之,差额越小,股票期权的价值越低。在企业授予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当日,如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公司当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则股票期权的价值为零,公司无需列报相应的薪酬费用,公司利润表项目也不会因为未来公司股价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在授予股票期权当日,如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公司当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则股票期权需要按内在价值法计算股票期权的价值,并确认相应的薪酬费用,并列入利润表。
(二)公允价值法
公允价值是指“买卖双方自愿就某个项目进行交易,而不是基于强迫、清算,这种交易需要一个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公平市价,如果有这种公平市价的话”。“如果存在着活跃的交易市场,该项资产的市场价就是其公允价值;如果没有市场价,公允价值应以当前环境下可以获得的最佳信息为基础进行估计,公允价值的估计应考虑当前环境下类似资产的价值和计价技术的影响。计价技术包括:使用包含风险的折现率、对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股票期权定价模型、矩阵定价模型、修订的期权定价模型和基本分析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亦倾向于采用公允价值法对经理人股票期权进行计量。
会计准则在股票期权计量方面的规定不是十分严谨,如规定在授予股票期权时,上市公司应按最佳估计数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在对该费用进行估计时,存在大量职业判断问题,公司可能会借机进行盈余管理。另外,管理费用的金额受未来行权人数的影响,对于将来期间可能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只能依靠上市公司的估计,外界很难知晓。对于因授予股票期权而确认的管理费用,准则规定“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入利润表”,但没有明确规定是平均计入成本费用还是加速计入成本费用。有的公司便在此做手脚,从而造成公司年报业绩巨亏,对市场影响比较大。给人以“洗大澡”和“甩包袱”的印象。
三、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披露
股票期权费用化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求以公允价值计入经营开支,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也对股票期权的会计披露作了明确规定。
股票期权的会計信息披露,可借鉴美国关于要求企业更明显、更高频率地披露有关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基于股票薪酬对净收益匡算额的影响的规定,同时按照我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中,明确要求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以公司的支付为限,披露包括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获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等信息的规定。
由于公司股价的高低与高管自身利益存在正相关关系,因此,从利益驱动机制看,上市公司进行虚假陈述的动机会比全流通以前更加强烈。但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单靠上市公司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强化外部约束是必须的,因此,监管工作只能不断强化。
四、对完善我国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的职工时,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公司增资的资本应从税后利润中支出。《公司法》认为经理人股票期权也是企业增资的一种形式,这与会计准则的“费用观”是相互矛盾的。费用化的直接结果是减少企业的税前利润,这就可能成为企业少交所得税的一种手段,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怎样规定相应的扣除比例需要税法进行考虑。能否扣除,扣除多少是一个关乎税收多少的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没有具体规定。这对以往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基金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影响不大。但是,由于股份支付准则的发布,要求企业在税前确认股票期权的费用,因此急需明确这部分费用是否能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应制定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在对经理人员进行股票期权激励同时,如何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尤其是股东的利益,并处理好经理人员与公司员工的关系,还面临着不少难题。随着國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日益完善和宏观经济环境的逐步改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所必需的配套规章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
(二)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
一个失去监管的市场,必然会给社会制造灾难,而这种监管必须把高管人员的薪金制度包括在内。在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需要大力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打击虚假披露。要对违规者有效地实施监管,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即提高违规者所支付的违规成本和违规行为查处的概率,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违规者的违规期望收益,提高违规成本。
(三)鼓励公众股东维权
目前的信息披露对包括公众股股东等在内的民间信息披露监督主体重视不够,对其通过自力救济信息披露维权所达到的监管效果未给予充分的制度鼓励,这一方面使监管者放弃了一个很好的为自己信息披露监管减负的机会,另一方面也直接导致了监管层超负荷运作,而众多的公众股股东等与信息披露不规范利益相关者却因缺失监督手段而无奈缺位的不正常情况。
从信息披露规范上看,监管者切实发挥行政监督作用并明确信息披露监管重点,甚至明确监管方,比如发布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信息披露尽责指引和个别行业持续信息披露规定,加大对违规者的查处力度等,这当然都是对信息披露监管的进一步深化,并肯定会对未来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产生正面积极作用。监管者应鼓励更多的公众股股东参与信息披露监管,还可以通过公众股股东与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 谢德仁.再论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J].会计研究,2010(07):11-18+95.
[3] 易耀华.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问题之探讨[D].西南财经大学,2010.
[4] 刘立峰.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计量问题探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2(20):12-15.
作者简介:
李少业,男,湖南常德,1980年12月,硕士研究生,会计学,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