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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逻辑、模式与效应

2021-02-28孙泽南

关键词:社员供给养老

李 俏,孙泽南

(1.江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2.江苏大学 管理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引 言

合作社能否融入农村养老供给以及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逻辑和机制是什么?目前还是一个被学术界所忽视的问题。长期以来,围绕合作社的性质、结构、制度、方向等问题,国内外学者展开了系统研究,并获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相关研究多认为合作社最主要的功能在于提供经济服务[1-3],涉及种植、养殖、农机、林业、植保、乡村旅游等农村各个产业,并呈现出一体化经营的发展趋势。相比之下,合作社的社会功能轻弱,政治功能几无空间[4]。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附着在合作社经济功能之上的社会功能近几年也开始受到关注[5]。尽管相关经验研究开始出现,但针对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理论提炼却并没有与之相匹配,这不仅有碍于合作社研究范围的拓展,更不利于政策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开展。立足于此,本文试图厘清学术界对于合作社功能定位的理论解释,分析其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生成逻辑,再结合典型实践案例阐释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实践形态与效应,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拓展合作社研究的视野。

一、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研究进路

合作社的功能由合作社的本质所决定[6]。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范围覆盖生产、流通、消费、金融及给社员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各类服务领域[7]。在这个定义中,合作社作为一种企业,具备经济功能和盈利能力,但同时作为一种自治组织,也具有一定的社会目标和社会功能。因此,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实际上存在着两条主线,一条是围绕企业命题与经济效用展开的,另一条则是围绕其综合导向与社会功能而展开的。

(一)合作社的企业命题与经济效能

对于合作社的企业命题,可以通过回顾合作社的起源加以解释。学者们普遍认为合作社起源于市场,又具有“反市场”性质[8],这是因为合作社本身就是个体生产者或居民为摆脱中间剥削的自组织[9],是应对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因而最早出现在消费与服务领域。但不以盈利为目的和专为内部社员服务的原则逐渐限制了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10],随后外向型经营模式和按股分配开始被引入到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中,推动欧美国家合作社向企业化和生产领域发展,并催生了适应现代农业纵向一体化要求的“新一代合作社”[11]。但在国内的具体实践中,学界对于合作社的功能认识最早却是从联结小农户和大市场的中介组织开始的[12]。当时,政府和学术界都注意到小农户直接面对市场的困难,并发现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市场地位以及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3-14],使提供市场信息、联系买家、统一销售和采购等农业社会化服务逐渐成为公众所认知的合作社的主要功能[15]。然而,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入城市,兼业农户比例大幅攀升,农户对于合作社的服务需求已不止于此。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一些合作社开始流转村民土地进行规模经营[16],通过对种苗、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的集中供应和技术输出来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17],并带动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18]。在这个层面上,合作社已不再单纯是连接小农户和大市场的中介组织,而是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从运作机制上看,在现行土地制度框架下合作社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实现规模经济,就必须要稳定现有社员,保证合作社生产资料的稳定供给,并争取吸收更多村民以土地等要素入股合作社。因此,从企业目标上看,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其实也是为了稳定和服务社员[19],进而实现社员经济收益最大化。

(二)合作社的综合导向与社会功能

虽然合作社是企业,但却是一种具备社会功能的企业,本质上属于社会企业[20]。与资本所有制企业不同,其目标并不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通过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形式为会员创造和增加社会福利[21]。合作社的伦理价值不仅包括诚信、开放、社会责任,还包括关爱他人和考虑到周边社会的需求[22-23]。因此,合作社优于企业的竞争优势就在于“社会性”,这是维持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24]。回顾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无论是合作社的经营范围还是服务内容都存在综合的发展导向。虽然专业合作社作为同类农业生产者的联盟组织,在组织属性上更侧重于同业联盟,但因其扎根于农村社区,具有浓郁的乡土气息和“地缘”属性,其功能往往并不局限于生产,甚至在供给农村公共服务和社区福利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许多合作社还在应对农村养老困境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典型如:日本综合农协通过组织互助为高龄者提供支持,并为生活不便的老人提供非常全面的居家养老服务[25];韩国综合农协在从事农产品购销等经济合作的同时,还通过开办老年人俱乐部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服务[26];我国湖北、河北、宁夏、吉林等地的合作社也都开始尝试以各种形式融入农村养老供给[27]。因此,社员为满足自身养老需求而建立合作社养老项目,实际上是一种农民迫于现实条件的抱团自救行动,体现出合作社的综合导向与社会功能。

总的来说,合作社的企业命题与其经济效用是占据其生产经营活动优先级的,合作社必须首先谋求生存,才能实现外部效益,而且无论是从农户还是合作社发起人角度来看,对于合作社的功能定位都无外乎获取利益的工具,但政府和学界对于合作社的期许却不止于此,如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将合作社定义为“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表明我国政府已经注意到合作社经济功能以外的实践可能[12]。

二、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生成逻辑与历史经验

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发生并不是偶然性的,而是具有一定现实基础和历史传统的,这不仅可以从其产生的动因、条件和优势等方面来加以解释,还可以从合作社的历史经验中找到踪迹。

(一)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生成逻辑

1.何以可能。何以可能是要回答合作社为什么可融入农村养老供给。除了上述企业目标和社会目标双重驱动之外,合作社发起人的带动也为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提供了方向,这些合作社发起人多属于农村社区中的经济精英,具备一定的企业家精神和合作理念,能组织农户抱团取暖,并主动承担更大的风险,最终实现共同富裕[27]。在访谈中发现,作为核心社员代表的合作社负责人,往往更愿意使用“慈善家”的话语体系来解释其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动因,而非站在商人的角度来阐述合作社养老项目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与之相对应的是,许多养老项目给合作社带来的经济收益已经没有初创时显著,或者从项目初创开始,合作社的养老项目就一直没有取得预期收益,但合作社负责人却依旧坚持维持合作社养老项目的正常运转,甚至不惜投入更多资金,对养老项目进行升级扩建。这主要是由于合作社负责人普遍具有在农村社区中经济和社会地位超然、有意愿有能力投身乡村建设并被村民尊重的“新乡贤”特质[28]。当然,除此之外,亦存在一些完全从公益出发,出于社区建设目的融入到农村养老供给的合作社,而一些由政府部门或者村委会领办的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往往是出于其政绩考虑或宣传需要[29],这也从另一个侧面体现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当中的“政府失灵”。

2.何以可为。何以可为是要回答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条件和能力。从理论上看,合作社向社员供给的养老服务具有典型的“俱乐部”产品特征,而“俱乐部”产品在公共产品分类中以其非竞争性和排他性被界定为准公共产品,所以养老服务也就是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因此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也属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一部分[30]。一般而言,能够提供公共物品的单位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公共物品有强烈的利益相关;二是本身具有较强的实力[31]。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由于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村民自治制度已无法独立实现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32],而作为农村内生力量的合作社却与农户利益联结得愈发紧密,农户对于合作社的信任和依赖程度已经超过了村民自治组织,使得合作社成为有效弥补农业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不足的有效组织形式[33],是解决我国环保、贫困、食品安全、农村社区治理等诸多社会问题的一剂良方。与此同时,合作社作为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近年来通过专业化发展与产业化经营的方式已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且与农村社会事业在价值上是契合的,因而具有发展成为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潜力与能力。

由于当前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存在效率低下、总量不足、结构失衡等问题[34],一些基层政府多按照上级要求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使得农村互助养老呈现出爆发式的发展状态,但这种模式明显带有压力型体制特征,且缺乏来自乡村组织和农民等多方主体的协商与合作,与乡村组织的实际条件不相匹配,造成互助幸福工程数字成绩突出、实际效果不佳[35]。同时,村委会由于缺乏财力支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多异化为乡镇基层政府的行政工具,一些地方的村委会不仅无法为农村老年人供给养老福利,甚至成为农民权益的直接侵害者[36]。在此背景下,合作社作为根植于农村社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融入农村养老供给方面存在优势:(1)由于合作社属于同业者联盟,社员具有同质性,使其向社员供给养老资源的交易成本较低;(2)由于合作社管理者与社员相互熟悉,在获取农民需求信息方面更为直接,因此更能了解社员的真实需求;(3)由于合作社与农民的利益和生计息息相关,能够给农民带去切实的好处,社会认同度较高。

(二)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历史经验

通过对我国历史资料的收集整理发现,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并不是近几年才有的事情,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就有所实践。当时的民间慈善组织——华洋义赈会在河北农村带领农民创办了信用合作社,其服务内容中已涉及农村养老[37],只是当时政府与学界重视不足,被笼统地统计在有关合作社发展的相关资料当中。到了解放战争时期,为优待军烈属和赡养孤寡老人,中国共产党在华北部分解放区建立了一些定位鲜明的“养老合作社”,将老年人分得的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中经营,再将收益用于保障老年人生活[38],较好地解决了他们所面临的经济问题。人民公社建立初期,农村社队通过配给制来保障老年人生活所需,并通过计算工分为参与生产的老年人发放工资,一些地区还自发探索出以队社为依托的互助养老模式,使得因年龄增长而劳动能力减弱的老年人得到了一定照顾。典型的如江西省泰和县书院农业社于1958年建立的福利生产养老组织,这一组织主要通过组织本社的“五保”老人在敬老院内参加照料儿童或劳动强度较低的副业生产活动,帮助“五保”老人赚取工分,不仅使“五保”老人通过参与生产充实了生活,村民对于“五保”老人的看法也得到了一定的改观,一些村内的矛盾也得到了化解[27]。此外,我国台湾地区的农会和渔会自1991年起开始承办老年人的生活改善工作,在为老年人提供营养保健、医疗照护、休闲娱乐、经验和才艺传承等服务的同时,还开展专业的老年人社会工作介入,为老年人建立服务档案[39],服务内容日渐丰富。近年来,内陆地区也涌现出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典型案例,如:江苏宜兴丰汇水芹专业合作社通过水芹种植为农村老人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福利;湖北赤壁曙光农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使入社老人免费入住合作社养老;安徽阜阳市南塘兴农农资合作社通过发行敬老股和组织活动的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和精神支持;吉林长岭兴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建老年公寓供老人社员免费入住,等等。因此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传统。

三、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运作模式与溢出效应

结合课题组2019年4-5月对江苏宜兴、河南信阳、河北沧州、安徽阜阳、吉林松原等地合作社的实地调研发现,当前部分地区的合作社在自身努力或借助外部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对内部资源的整合,已经在实践中探索出物质资源输出型、照料资源输出型与精神资源输出型三种运作模式,并发挥了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应(见图1)。

图1 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运作模式

(一)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运作模式

根据合作社所提供的养老服务内容,可将合作社融入农村供给的运作形式划分为物资资源输出型、照料资源输出型和精神资源输出型三种模式。

译文中将“侵犯”一词翻译为“violate”,显然是受到已有知识储备的影响,因为“violate”中文翻译的确由有违犯、违背、妨碍等意。但如果进一步分析,violate所包含的侵犯含义更多的是真实存在的具象的侵犯,例如违反交通规则可译为“violate the traffic rule”。而法律英语追寻准确性,大多名词都有极高精确的含义,即使是囊括性用语也不会因个人理解,在法律理念体系面前显现偏差,单词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而诸如知识产权等抽象的侵权,通常使用“infringe”。因此译文中的错误是由于过度类推造成的。正确译文为IPRinfringement crime。

1.物质资源输出型。物质资源输出型指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为主要目标,并以发行敬老股或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性就业岗位等为实施手段的服务供给模式,典型的如河南信阳郝堂村的夕阳红养老资金互助合作社。该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以政府财政拨款、乡贤入股、集体资金和社会资金注入的方式建立,通过在村庄内部放款,然后将部分收益用于入社老人的年底分红,以实现养老资源的物质供给。在实际操作中,该合作社明文规定:村民必须通过两位以上入社老人的“人品评定”和理事会的批准才能够拿到贷款;同时每位村民的一次性贷款金额不能超过合作社总资金的5%;合作社每年获取利润的40%用于老年人分红。虽然这种内置金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和提升其社区地位,但这种模式将资本运作市场局限于村庄内部,控制了资本的流出,限制了资本收益,因此在提高老年人福利方面的作用仍然较为有限。尤其是对于像郝堂村这种已经发展起来的新农村而言,内置金融合作社的资本增量已经渐趋稳定,而年满60岁要求入社的老人却在与日俱增,合作社的资本增量已经跟不上入社老人的增长数量,导致了郝堂村入社老人每年能从合作社获取的现金分红仅能保持在400~500元,难以满足老年人日益提高的养老需求。而对于那些以传统农业为主导产业且资源匮乏的中西部农村来说,这种模式所能发挥的作用也较为有限,因为低下的资本收益率导致了村民较低的储蓄和投资意愿,长期停滞的均衡状态往往难以被打破[40],而贷款的停滞又使得合作社难以盘活资本,从而影响到合作社的持续运作。

与之类似的还有江苏宜兴丰汇水芹合作社,该合作社2008年由村委会牵头建立,主要从事水芹及其制成品的生产加工业务。在通过农业纵向一体化提高水芹附加值的同时,还面向村内老年人提供了大量如分拣水芹等劳动强度和技术水平较低的公益性工作岗位,实现了老年人收入水平的提升,进而在物质层面保障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但应该注意到,该合作社之所以愿意向老年人提供就业岗位,在于村内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就业、经商。这种模式虽然为老年人提供了公益性的就业岗位,提高了老年人的自我养老能力,但是存在的问题也较为明显,即一旦劳动力充裕,合作社很可能不会再雇佣老年人参与生产。

2.照料资源输出型。照料资源输出型指以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需求为主要目标,以建立养老院、老年公寓或日间照料中心为实施手段的服务供给模式,典型的如河北肃宁县益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黑花生、黑小麦等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目前注册社员153户,经营辐射土地面积5万多亩。在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具体实践中,该合作社在建立初期为吸引社员加入以扩大经营规模,出资建立了“幸福院”和卫生室,并对医养结合模式进行了探索。在操作层面,“幸福院”的运作资金一方面来自于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另一方面则来自于政府针对“幸福院”每年8 000元/床位的补贴,年满70周岁的社员或社员家人入住“幸福院”完全免费,由合作社雇佣专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为规避风险,合作社规定如下入住要求:首先,老人入住幸福院必须征得子女同意,需填写志愿书并经村委会和民政局盖章;其次,入住老人必须能够自理且不能患有重病;最后,入住老人每三人一个房间且夫妻入住不能同住。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老人夜间突发疾病无人照顾,或者老人夜间因病去世而使合作社担责任。在医疗服务方面,合作社在老人房间内都安装了呼救铃,并出资在距离“幸福院”100米左右的地方建立卫生所,能够处理老年人日常小病或在紧急情况进行急救。与此同时,合作社还与当地县医院建立了合作关系,开通了绿色通道,一旦入住“幸福院”的老年人突发疾病,合作社可以将老年人及时送往县医院进行救治。虽然这种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模式在设计上较为完善,运作上也较为规范,但其覆盖范围仍然较为有限,惠及面较窄。因为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并非生活照料式养老服务的刚性需求者,这部分老年人虽然因年龄增长而导致劳动力减退,无力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但照顾自己还不成问题,因而这部分老年人群体除非与家人关系不好或者没有子女,否则一般也不会选择入住“幸福院”,这也是目前合作社办“幸福院”入住老人较少的一大原因。

与之类似的还有吉林松原长岭县兴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主要从事有机水稻、谷子等农作物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业务,目前入社农户300余户,经营土地面积600多公顷。该合作社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由本村走出去的民营企业家投资对全村进行了整屯推进式的全面改造,将农户土地有效整合起来,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创办了合作社,并将原有村庄全部拆迁,建立了新型的住宅小区和宾馆式的老年公寓。在操作层面,该老年公寓运营较为灵活,针对社员不收费,只要年满70周岁均可以免费入住;而非合作社会员入住则需要按标准缴纳费用,一般双人间每月1 000元,若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特殊照护,那么费用为1 500~1 800元不等。与此同时,该合作社还与县政府达成合作,将周边11个乡镇的敬老院“五保”老人集中到老年人公寓进行集中供养,这部分“五保”老人的养老费用由政府直接补贴给合作社,增加了合作社的收入。在照护人员方面,合作社主要招募周边乡镇的留守妇女进行岗前培训,实现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开发利用。在医养结合方面,合作社不仅为全体社员缴纳了新农合和新农保,还于2018年投资兴建了兴源中医院,以方便社员就近就医,除去新农合报销以外的部分,合作社再进行二次报销,有效降低了社员的个人看病负担。同时,养老公寓还配备了一些康复器械,建有医务室,有医生护士24小时轮流值班,能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还配有救护车,以实现对老年人突发疾病的应急处理。此外,合作社还划出一块地给老年公寓用于建设采摘园和养殖场,以供应老年公寓食堂所需的蔬菜和肉食,有效降低了经营成本。通过访谈发现,该养老公寓不仅能够达到盈亏平衡,还成为合作社的一个盈利项目。从整体上看,该合作社供给的养老服务质量相对较高且可持续性较强,虽然当前入住老年公寓的老人还比较少,多为村内的“五保”老人,但随着少子老龄化社会进程的推进,这种合作社养老模式可以在解决农村养老困境方面发挥一定作用。

3.精神资源输出型。精神资源输出型指以填补老年人的精神空虚为主要目标,以组织老年人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以及发展老年人协会等为主要实施手段的服务供给模式,典型的如安徽阜阳南塘兴农农资合作社。该合作社起源于1998年组建的老年协会,于2004年正式建立。在老年协会运行阶段,主要从事红白喜事的互帮互助,文娱活动的组织开展以及针对不合理税费而展开的维权活动。与生产型专业合作社不同,该合作社成立后没有相关的产业支撑,仅涉及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统购、资金互助业务,以及少量实验和示范性质的沼气池养猪、生态生姜种植与酿酒作坊,在经营运作上主要依赖于社会组织和政府的相关项目支持,盈利能力相对较弱,但其在包括养老在内的公益服务方面的表现却值得称道。由于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村庄老龄化程度较高,留守老人主要依靠自我劳动和子女供养,但子女间相互推诿而不愿尽赡养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合作社通过吸收外界捐助,每年出资开展相关公益活动,倡导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为和老有所乐。具体而言,在“老有所依”方面,合作社仍然保持着前期老年协会的部分功能,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组织老人、协调矛盾的作用,给予老人精神支持;在“老有所养”方面,合作社向老年人发放敬老股,老人入股合作社可以享受比普通社员更高的收益,为老人生活提供经济支持;在“老有所为”方面,合作社提供一些简单的工作交给老年社员完成,帮助其在劳动中实现人生价值;在“老有所乐”方面,合作社每年划拨专项资金组织敬老文化节和集体生日活动,让老人在活动中体验到尊重、认可和重视。整体而言,该合作社提供养老服务内容上更侧重于精神慰藉,以填补老年人的精神空虚,营造尊老、敬老的文化氛围,以及呼吁孝道的回归。但也要注意到,相对于其他服务模式,这种模式在融入养老供给上的实践还不深入,难免有避重就轻之嫌。

(二)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溢出效应

1.经济效应。如上文所述,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并非完全无利可图,而是可以通过经营养老机构和承接政府项目等方式来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同时还可实现降低人力成本、提高曝光度以及增强社员凝聚力等潜在的经济效益。如吉林松原的兴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就通过承接政府赡养“五保老人”项目和对外经营养老公寓的方式,使合作社实现了盈利。同时,由于其供给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具有俱乐部产品性质,对社员完全免费,起到了对社员的激励作用,保证了合作社的长期稳定经营和生产力的提升。再如河北肃宁的益源种植专业合作社通过建立“幸福院”项目,有效实现了对外宣传、吸引社员加入和社会支持的目标。目前该合作社的经营面积已达5万余亩,带动了大量社员的加入,吸引了许多专家学者前往合作社参观调研,促进了合作社与相关高校间的合作、技术的引进和社会资本的拓展。与此同时,还提高了合作社的曝光度,得到了当地政府对“幸福院”每张床位每年8 000元补贴的财政支持。再如江苏宜兴的丰汇水芹专业合作社通过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性就业岗位,也达到了开发人力资源和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

四、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综上所述,合作社在融入农村养老的供给过程中不仅有助于自身经济效益的实现,还产生了诸多社会效益。但也应该注意到,在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整个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许多合作社对于养老项目的前景持观望态度,对养老项目的盈利能力表示怀疑,因此在追加投资、提高服务能力上踌躇不前,从而导致合作社养老项目的服务水平较低且覆盖面有限。二是多数合作社在养老服务层面与入社老人的关系还是较为松散的,缺乏相互约束的机制,涉及养老服务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还没有与老人形成切实的利益共同体,利益联结尚不够紧密。三是养老项目盈利能力较差,多数合作社都未将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其业务拓展的重点领域,导致其社会效益明显高于经济效益。因此,受资金等因素约束,一旦合作社遇到经济困难,那么由其所提供的养老服务也难免会受到影响,不利于养老服务的长期有效供给。四是发展目标不明确,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由于目前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在国内尚属于新生事物,仍处在初步的探索过程中,多数合作社都没有明确制定出有关提供养老服务的规章制度,实践模式尚不统一,战略定位不清晰,运作管理也不够规范。此外,目前国家尚没有明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如何约束合作社切实可靠地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仍需进一步探索。

针对上述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1.稳步提高养老服务水平,积极引导老人入社养老。从实践经验上看,合作社供给的养老服务质量与老人入社养老的意愿呈正相关,即:合作社供给的养老服务越专业、质量越高、养老设施越完善,老人入社养老的意愿也就越强。因此针对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服务水平不高、惠及范围较小的问题,合作社应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务的投资,着力完善养老项目的硬件设施,雇佣专职服务人员,加强管理,定期培训,着力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与此同时,合作社还要综合考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探索实现综合型的养老资源供给模式,拓展服务的内容与范围,积极引导老人入社养老。

2.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实践价值,可以发现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的供给机制一旦建成并稳定下来,不仅能够给现有的农村老年人带来实惠,更能够长期惠及合作社的广大社员。但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合作社与入社老人之间的利益联结还不够紧密,因此为实现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长远规划和整体安排,合作社有必要对农村闲置资源加以整合与开发,设计出老人入股合作社的多元化条件,比如:改建农村老人的闲置住房成民宿,走乡村旅游路线;探索农业经营的纵向一体化模式,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挖掘民俗传统,传承老年人的传统技艺等。

3.探索开放经营模式,提高养老项目盈利能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就明确提出,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面对城乡人口双向流动的大趋势,探索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开放式经营,有助于深化农村养老服务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有利于合作社养老项目盈利能力的提升,进而促进合作社对养老项目的投资与扩大再生产,完善硬件设施,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因此,针对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盈利能力较差、可持续发展能力堪忧的问题,在倡导对内部社员供给保障性、公益性的养老服务的基础上,还要鼓励合作社探索对外经营的盈利模式,同时承接相关政府购买项目,实现合作社养老项目的对内公益、对外盈利,助推养老项目成为合作社的一个新的盈利点。

4.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提供制度保障。首先,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给予合理的评判与定位,明确其发展方向。其次,可借鉴吉林长岭县地方政府将乡镇敬老院的“五保”老人集中供养于合作社的做法,积极引导、鼓励合作社办养老服务对接市场,但同时也要对其服务质量与水平加强监管,通过项目审计防止合作社套取资金。再次,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牵头制定合作社养老项目的基本服务标准,从制度上对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实践行为进行规范,并对达到一定标准的合作社进行差额补贴,对未达到标准的合作社予以警告,严重者吊销服务资格,以鼓励合作社自发提高服务水平。最后,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合作社融入农村养老供给的评估不应该完全局限于物质和照料层面的供给,而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察合作社供给养老服务的实施效果。对于像安徽阜阳南塘兴农农资合作社这类社会责任感较强而自身经济实力较弱的中小型合作社,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鼓励其发展养老照料方面的服务,同时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文化养老、复兴孝道传统和投入社区建设等方面的行为给予财政支持,或在各级示范社评选中予以加分等形式给予适当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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