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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早期纪律原则的形成及其实施

2021-02-27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区委违纪纪律

中国共产党早期,党对纪律的规定逐步走向完善,并形成了下级服从上级、保守党的秘密、为党服务、廉洁奉公、对党忠诚、参加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等若干纪律原则。在建党之初,由于党内组织活动不多,加之党员人数较少,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并不突出。在大革命时期,随着中共革命活动的深入开展和党员人数的不断增加,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有所增多,主要存在党员干部忽视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贪污揩油、恋爱纠纷、组织小团体、泄露党的秘密、溺职、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工作雇佣化等问题。一般而言,各地方党组织在遇到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时会根据党的相关纪律原则并结合党员干部违纪轻重、对党内外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对涉事党员干部处以相应的惩罚,主要包括口头警告、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中共早期依据“铁的纪律”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和惩处,对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

对中国共产党来说,“铁的纪律就是使无产阶级的组织内部团结和其工作发展的根本条件”[1](P27)。因为一个革命政党若想顺利达到预设的政治目标,首先就要确立严格的纪律原则,以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2](P190)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党对纪律的规定逐步走向完善,并形成了下级服从上级、保守党的秘密、为党服务、廉洁奉公、对党忠诚、参加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等若干纪律原则。学界对中共早期纪律问题有了不少的关注,相关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共对政治纪律的制度探索、纪律建设和经验启示等问题。①但学界对中共早期纪律原则的形成及纪律原则如何在地方党组织付诸实践的研究相对薄弱。本文拟利用革命历史文件汇集、回忆录、文集等资料对1921—1927年间中共纪律原则的形成过程作一史实梳理和归纳,并着重探讨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种类、变化和处理情况,以期揭示中共早期纪律建设发展轨迹及运作实态。

一、中共早期纪律原则的形成

1847年6月,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届代表大会在伦敦召开,开始着手拟定《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马克思和恩格斯均积极参加了该章程的拟定工作。11—12月,共产主义者同盟在伦敦举行第二届代表大会,《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于12月8日获得批准,马克思、恩格斯在章程中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主要原则和组织规范。[3](P33)应该说,这是马克思早期对无产阶级政党纪律建设的重要探索。1859年5月,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函中表达了自己对党内纪律的看法,称“必须绝对保证党的纪律”[4](P413)。这可能是马克思首次对党内纪律作出明确的表述。之后,列宁领导的俄共(布)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组织风格,逐渐形成了以党内纪律严格著称的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形象,并明确提出了“铁的纪律”概念。[5](P26)俄共(布)认为:在斗争激烈的革命时期,只有“铁的纪律”,才有可能获得革命的发展和成功。[6](P144)列宁领导的俄共(布)进一步完善了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党内纪律的内涵和要求,并将其一步步付诸革命实践,从而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对党内纪律的认识深受俄共(布)的影响。1920年7月,赴法勤工俭学的新民学会会员在选择革命道路等问题上产生了不小的意见分歧,萧子升等人主张进行温和的社会改良,而蔡和森主张效仿俄国十月革命的方式建立无产阶级专政。[7](P93)9月16日,蔡和森在给毛泽东的信函中表达了自己对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的感悟,认为革命政党应该是“极集权的组织”,特别是“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8](P74)其实,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成立后,共产主义者与无政府主义者很快围绕思想行动和组织方式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9](P64-69)比如在中国共产党北京早期组织中,无政府主义者反对在党内实行职务分工和在党内执行纪律,明显与共产主义者实行“铁的纪律”和建立严密组织的主张相抵牾,最后无政府主义者退出了中国共产党北京早期组织。[10](P217)

中国共产党是在共产国际、俄共(布)的支持和帮助下成立的,其纪律制度基本沿袭了俄共的严格作风。不过,在中共一大上,与会人员围绕是否建立纪律严格、组织严密的无产阶级政党再次进行了争论。[11](P97-108)来自上海的李汉俊、李达和来自广州的陈公博认为中国工人阶级尚未完全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现阶段的任务应是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其中,李汉俊主张建立一个公开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政党。但多数与会代表否定了李汉俊等人意见,主张成立组织严密的无产阶级革命政党。[12](P286-287)中共成立之初,党内组织活动不多,党员人数较少,党内纪律问题尚不突出,其对纪律的规定相对较少。由于中共是活动在北洋政府的“白色恐怖”环境下且信仰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政党,所以“保持党员的秘密和‘纯洁’”成为党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原则。[13](P4)此外,《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还规定:中央的或地方的出版物“均不得刊登违背党的原则、政策和决议的文章”[6](P5)。可以看出,在一大召开时中共的纪律规定处于初创阶段,其相关纪律原则并不完善。

及至中共二大时,全党党员人数增加至195名,党的组织规模有所扩大。[14](P79)中共二大通过了《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该决议案对纪律的规定主要包括七点:一是从中央机关到基层组织一定要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以避免“乌合的状态”,还应有“集权的精神”和“铁的纪律”,以避免“安那其的状态”;二是每位党员都应在行动上接受党的“军队般”的训练;三是每位党员不仅需要在言论上表现出是共产主义者,更应在行动上表现出是共产主义者;四是每位党员应牺牲自己的利益和意见来维护党的统一;五是每位党员应该懂得每天为党工作,否则便是“破坏党的人”;六是不论在任何时候或任何地点,每位党员的言行都必须是党的言行,“不能有离开党的意味”;七是在党组织施行集权和训练的时候,每位党员都应以共产革命所需要的观念施行,而不应以资产阶级的法律秩序观念施行。[6](P162-163)以上七点包含了早期中共对党员干部纪律方面的基本要求,以后党的纪律规定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和完善的。

值得注意的是,中共二大制定的首个《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本党所有会议均采取民主集中制,即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章程对党员个人的言行同样有严格要求,规定若不经过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特别允许,党员不能加入其他任何政治党派。党员如果触犯以下纪律,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给予开除处理:一是党员的言行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和大会的相关决议案;二是党员无故连续二次不参加党组织的会议;三是党员欠交党费达到三个月;四是党员无故连续四周不为本党工作;五是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留党察看期满,仍然执迷不悟;六是泄露党的秘密。[6](P167-168)可见,党章主要从民主集中制层面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并对开除党员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中共党内“铁的纪律”的组织作风。

随着第一次国共合作的逐渐形成,中共对某些纪律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中共三大要求,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权监督党员带有政治意义的行动,如果党员“迫不得已需要在政界谋生时”,必须经过中央的审查决定。[15](P264)显然,为适应国共合作的现实需要,中共党员到广州国民政府工作的情形开始增多,所以中共对党员进入政界的要求进行了修改。不过,即使是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中共对党员的纪律要求还是保持了一贯的严格作风,并对新出现的党员违纪行为时时进行督导和处理,特别是要求党员的言行与中共中央保持一致。1924年9月19日,由陈独秀和毛泽东联合署名的《中央通告第十七号》一文强调,任何个人或机关出现“独立的言动者”,“一律要按照破坏党的纪律处论”。[15](P107)

进入1925年,中共更加注意基层组织的建设,并根据日益高涨的革命形势对纪律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中共四大除了增加对支部的新规定外,还对《党章》作了第二次修改,有关纪律的规定主要是将党员开除的条件由“无故联(连)续二次不到会”改成了“无故联(连)续三次不到会”[15](P263-266)。此外,中共四大在《对于宣传工作之议决案》中对党员发表言论有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党员在国民党中发表政治言论时,应该完全受各级党组织的指挥和检查。[15](P256-257)可以说,随着中共革命活动的深入开展和党员人数的迅速增加,党员干部出现的违纪问题明显增多,党对纪律问题的规定也逐步走向完善。

根据中共一大至五大之间制定的纪律规定,可以归纳出若干纪律原则:第一,下级服从上级指令的原则,即牺牲党员个人的意见和切身利益,与党的意志保持高度一致;第二,保守党的秘密原则,中共在“白色恐怖”环境下求得生存和发展,保持党组织和党员的隐蔽性至为关键;第三,为党服务原则,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为党的事业奉献终生是党员应尽的职责;第四,廉洁奉公原则,即保持党员的“纯洁”,拒绝贪污浪费;第五,对党忠诚原则,忠诚于党的意志和事业,永不叛党;第六,参加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的原则。[6](P162-163)通过梳理和归纳中共早期的纪律原则不难发现,中共早期的纪律原则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这时党内纪律的内容已经包含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与现在党内纪律的规定基本吻合。

二、中共早期面临的纪律问题及其变化

那么,中共早期主要面临哪些纪律问题,有哪些表现形式,在不同的革命阶段又有怎样的发展变化,这是本节关注的议题。上海党组织作为建立时间最早、规模最大和地位最重要的地方党组织之一,成为中共早期的革命大本营和主阵地,为我们深入了解党的纪律原则如何在地方上落地生根提供了重要的切口。[16](P83-90)在着重考察上海党组织的同时,兼及湖南、湖北、山东、陕西、江西、广东等其他地方的党组织,尽可能做到典型性和差异性的结合。

建党初期,中共党内较为突出的纪律问题是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不积极,其中在上海表现得尤为明显。曾任中共上海地委兼区委书记的徐梅坤有过相关回忆:“区委最初只有十几名党员,都集中在上海……有些人时来时往,流动性很大,有些人不参加会议,所以开会时人员从未到齐过。”[17](P18)究其原因,这时上海的党员以拥有正式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工作繁忙,并非职业革命家。1923年9月27日,上海地委兼区委开始提出“整顿纪律”的问题,要求党员“开大会时必须出席”,按时“交党费”,“小组必须准时开会”。[18](P30-31)虽然当时上海的党小组(支部的前身)数量不多,但有个别党小组出现长时间不开会的情形。10月18日,在上海地委兼区委第十八次会议上,有人指出“第三组永不开会问题”[18](P36)。此外,有些地方党组织的党员干部存在不服从组织安排、随意流动的问题。1924年5月,中共湘区执行委员会报告称,之前有其他区的党员未经允许即在该区活动,还有该区的党员不经区委同意即随意调动,“此实不懂本党组织及纪律”[19](P6)。

五卅运动后中共的党员人数迅速增加,党员干部违纪的行为有所增多,最常见的违纪问题主要是党员不参加会议、不交党费和不推销书报等问题。各级党组织“纪律很松懈”,“同志明知有纪律,但终违反纪律,譬如不作报告,不交党费,不推销书报,不执行决议案”。[20](P229)推销《向导》周报等党办书报是早期向内传达党的指示精神和向外传播党的政治主张的重要途径,但各级党组织推销书报的情形并不乐观。据改组后的中共上海区委反映:“推销书报,区委无论如何严厉地督促,终难达到我们预计的销数——《导报》三千份。”个中原因,上海区委分析道:一是沪区工人党员较多,教育程度较低,自己购买者不多;二是学生党员全数不过200人,此200人中,又有一部分负有特定的工作,东奔西走,实在很少有余暇做这项工作。总之,不少党员“视销书报为畏途,无形中影响到销数”[21](P360-361)。不仅上海的党员对参加组织生活、推销党报不积极,其他省份的一些党组织也存在类似情形,如湖北的徐家棚党组织就存在“本地之同志多有挂名者”[22](P19)。

大革命时期,中共的活动经费大幅增加,党内贪污揩油的现象有所增多。时任中共上海区委组织部主任赵世炎曾说:“党的工作人员有腐化的倾向,更明一点说吧,在工作人员中发现雇佣劳动化、揩油化、欺骗化的不是为革命而加入队伍的恶劣分子。”[21](P107)在上海党组织中,上海总工会掌握着较大的款项支配权和发放权,当时工会干部利用手中职权截取款项的“揩油”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工人罢工期间,上海总工会通过募捐等形式筹集救济款,以下发给需要救济的罢工工人,一些党干部利用发放救济款的机会从中“揩油”。1926年小沙渡罢工中表现得尤为明显。[23](P422)

与党员干部贪污揩油问题相对应的是,各级党组织的官僚气息已开始滋生蔓延。当时上海引翔港部委书记张昆弟(张之甫)曾直白地表示:“现在无论区委、部委都有一种官气。”[23](P403)有一些党员自恃资历较老而不服从党组织的命令,甚至我行我素。中共上海闸北部委提到:在海员支部“看出一个坏现象,即老同志表示不服从命令,且常作上总(上海总工会)反宣传”。对此,中共上海闸北部委只好与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老党员进行个别谈话,以尽可能消除老党员的傲慢态度。[23](P395)上海区委也认识到各级党组织的官僚气息和不服从命令的问题:“现在许多同志任意来往,我觉(得)非根本整顿不可。纪律问题也很重要,每个同志无论如何要绝对服从,无条件听团体指挥。”[23](P430)

与此同时,党员干部溺职、工作雇佣化的情况有所增多。据中共上海小沙渡部委反映,由于工作人员较多,“有不负责而互相敷衍之倾向”[24](P212)。党员干部的溺职行为往往与党员干部的雇佣化现象纠缠在一起。所谓党员雇佣化现象,是指党员干部将党的工作视为赚取工资的一种渠道,而非甘心为党付出甚至牺牲。施存统表示:“上海的同志(党员)有十分之五做工作的。其中五分之二是能力薄弱的,余五分之三都可以做工的,且十分不错”,“要纠正二个毛病”,即“形式主义”和“雇佣性质”,“形式主义是指普遍工作的,雇佣性质是指拿生活费的”。[23](P389)时任上海总工会委员长兼上海区委职工部主任汪寿华指出:“党内部负责同学,大家都发现疲乏现象,而且下面同学的雇佣性质格外厉害,你骂他也好,打他也好,只要不裁他生活费,此种人永远不会提起精神,到了裁掉生活费,他就发现各种不好的景象。”[23](P387-388)

著名语文教学专家张志公先生曾经指出:“段的训练是语言的训练、逻辑的训练、思想认识的训练,又是文体、风格以至艺术的训练。”这是有关语文教学的真知灼见。我们常常抱怨学生的作文空洞,不能把文章写具体、写生动,其实,这与“段落”训练不过关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在阅读教学中,教师应注重借鉴课文中的典型段落,并以此为“样本段落”,通过对课文这一语言文本范例的学习,指导学生掌握常用的构段方式,认识一定的写段规律,学会举一反三,迁移运用,在动笔写文章时能够有章可循。

虽然在建党伊始党内曾出现过已婚的周佛海与上海富家小姐杨淑慧恋爱一事,一度闹得沸沸扬扬。但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党员恋爱纠纷问题并不突出。1926年之后,各地的党员干部恋爱纠纷问题却呈现出屡禁不止之势。早期党员干部为了革命事业日夜奔波,往往无暇顾及个人恋爱问题。但是,当时的中共党员多系热血方刚的青年,处于谈婚论嫁的年龄,恋爱问题也自然成为党员干部饭前茶后需要思索的人生命题。五卅运动后党员干部平日工作繁忙,所接触到的适龄男女比较有限,却为革命同志间的结合提供了机会和可能,所以导致党内恋爱纠纷增多。如时任中共山东省委委员兼青岛市委委员的吴芳因“感情闹意见,思想下沉,浪漫,不负责任,怠工”,中共山东省委决定“撤销其省委委员及青岛市委委员,并报告中央请求批评”。[25](P44-45)再如,中共江西潘阳县委的一位党干部在农民暴动前后竟然“去干恋爱的行动了”,潘阳党组织批评其“犯了恋爱狂,使同志对党不信任”。[26](P98)与中共中央同处一城的上海党组织恋爱问题尤为严重。1926年7月,中共上海区委指出:“上海各区域同学,尤其是各部委负责同学(党员),近数月来,对于恋爱问题闹得非常剧烈,如杨树浦、如引翔港、如小沙渡、如浦东都有此种风潮发生,总计在二十余起之多。”[21](P265-267)可见,党员干部恋爱纠纷成为制约党组织发展的一个因素。

在日常工作中,党员干部之间的私自结合问题同样会对革命事业造成或大或小的影响。建党初期,党内小团体问题比较少,虽然偶有中共中央委员张国焘“小组织问题”的发生,但很快被中共在三大上予以批评和纠正,并未造成很大的损失。[27](P243-244)在建党初期上海党组织“还不曾发生过同志间私自结合的问题”,但在1926年之后,中共上海区委党内小团体问题开始增多。[24](P79)其他地区的党组织也存在类似问题。地处西北的陕西省的一些党员干部存在着浓厚的传统意识和地域观念,往往排斥外地的党员干部。中共陕西省委提到:“渭南城市方面有些同志分了数派,明争暗斗;又因地域观念,排斥外县同志。”中共陕西省委发现这一情况后,要求当地的党组织“即加纠正”,认为这是“反革命的破坏党的纪律”的行为。[28](P62)

还有一些党员干部不注意保守党的秘密,甚至是出现叛党行为。由于一些党员干部保密意识薄弱,泄密问题开始增加,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党员干部不注意保存党的报刊和文件。如陕西“西安的新同志过多,不易保守秘密,常将党籍及重要文件自动的向人泄露”[28](P146)。上海有些党员干部将党内秘密刊物随意流传到国民党右派手里,给党组织造成较大的危害。中共上海区委反映:“最近我们有好几处发现非同志甚至于右派手中,竟能得到我们的教育杂志及讨论集等刊物。至于同志中把秘密刊物遗弃在公开场所,或随便放在案头枕旁者更是司空见惯,不计其数”,进而成为国民党右派或北洋政府攻击中共的证据。[29](P348-349)虽然在中共早期党员叛党的情况并不多见,但党员一旦叛党,对党造成的危害往往较大,影响也比较恶劣。早期党员沈定一由于对中共四大的有关方针路线心生不满,1925年5月赴广州参加国民党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戴季陶提出的纯粹三民主义表示赞同,公开背叛了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中共中央讨论后决定将他开除党籍。[30](P86)

总体来讲,在建党之初,由于党员人数较少,组织活动相对不多,党员违纪的情况并不突出,主要存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不积极等问题。不过,随着党员人数的增加和组织活动的增多,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开始凸显出来,而且各级党组织面临的纪律问题趋于复杂多样,在大革命时期党员干部的贪污揩油、恋爱纠纷、溺职、泄露党的秘密、组织小团体、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工作雇佣化等问题开始增多。

三、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处理

中共早期在党内出现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亦引起了共产国际的关注。1927年1月,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政治书记处称,中共党内的纪律不能像宗教社团里的规定那样生硬,“共产党的纪律是经过党员对党的工作问题集体讨论后产生的,是建立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基础上的”[31](P126)。可见,共产国际有意让中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内纪律,以适应新的革命形势的外在变化和自身组织建设的内在需要。如何让党员干部切实遵守党的“铁的纪律”成为中共解决党内纪律问题的当务之急。对于党员干部服从党的“铁的纪律”的原因,罗亦农解释道:“党的威权,全仗同志能够严守纪律,否则纪律松弛,党就失掉威权,就不能指挥同志,向前奋斗,到此时党也就等于消灭。”[32](P276-277)下面以早期中共若干典型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为例进行分析,以期揭示中共早期对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对党员不参加组织生活、工作雇佣化和溺职问题的处理

其实,像中共上海地委兼区委第三组长时间不召开小组会议的案例在建党之初并不多见,但在党内的影响比较恶劣。1923年11月22日,上海地委兼区委认为:“第三组同志太不守纪律”,并决定对第三组的党员干部“先行发信警告”,“告以党员应负义务如交月费及到会等等乃最低之限度,如仅此而不能照办,实已不成其为党员”。[18](P49)此时同处一城的中共中央要求上海党组织对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惩处。1924年1月13日,陈独秀在上海地委兼区委会议上指出:“现在惟有办到交费、到会二事”,才算是尽到党员义务。[18](P65-66)为了更好地督促党员参加党内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上海地委兼区委相继出台了有关措施,要求各组“一、每星期开小组会议一次;二、每开一次会,报告地委会。报告内容:到会人数、请假人名;提议事件;三、收费后来一账单;四、请于三日内报告本组开会日期、时间、地点”[18](P83)。也有些地方党组织提出了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比如,湖北的徐家棚党组织就有人提出当前“第一纪律问题”,“应当根本改造,将所有不革命之分子统洗刷出去”。[22](P19)

对于党员干部工作不积极的溺职和工作雇佣化现象,上海地委兼区委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1923年7月24日,上海地委兼区委对组长溺职问题作了决议,规定“组长一次溺职,罚洋十元;第二次溺职除取消组长外,并予以留党查看之处分”[18](P11)。有的部委据此对党员干部的溺职行为进行了处罚。1926年9月,中共上海杨树浦部委对“工作和态度不好”的老怡和支部书记陈定观和组织员黄超裳“分别惩戒”。[23](P393)对于党内出现的雇佣化等问题,汪寿华提出:“下决心整顿纪律,淘汰同志,先定一步骤,从办事人做起,以三个月的功夫,做完此洗刷工作。”[23](P388)

(二)对党员干部贪污揩油问题的处理

由于五卅运动之后党员干部的贪污揩油问题逐渐增多,各级党组织开始采取各种措施予以整治。1925年7月3日,省港罢工委员会成立后,各级机构的工作人员经常要接触到钱、财、物,容易滋生贪污揩油问题。其中,工人纠察队队长兼招待部主任梁子光有利用职权侵吞公款的嫌疑,省港罢工委员会派人审查并核实后,在代表大会上揭发了梁子光的违纪行为,并进行审判定刑。[33](P127)比较而言,上海党组织的贪污揩油问题主要发生在上海总工会和党的工厂支部。工厂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成为具体落实各项党的方针政策的机关,掌握了一定的经济职责。特别是在工人罢工过程中,有的工厂支部负责向所在工厂的罢工工人发放救济款项,容易出现基层党员干部趁机“揩油”的问题。[23](P336)该时期比较典型的贪污案件就是黄随和贪污案。

1926年8月,基层党干部黄随和有五十余元的经济不清。本月三号一位名为步先的党干部给他四百元,次日给他二百元,经步先查出不对,他(黄随和)任意涂改,且总账已收支相抵,后由步先又记出他的付账,足证明他的确舞弊。他(黄随和)与党关系很深,能力不好,当时觉着他还靠得住,所以要他来管此事。[23](P288-289)

中共上海区委对黄随和贪污案相当重视。在8月18日,上海区委派人找黄随和谈话,经过核查黄随和贪污属实后,办案人员当场宣布停止他的党内职务。8月20日,上海区委开会,考虑到黄随和“各方面秘密都知道,关系重大”,决定对黄随和处以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改派他到上海印刷总工会任技术书记。[23](P288-289)可以看到,上海党组织对黄随和的处理相对较轻,原因在于他掌握了大量的党内秘密,关系到党组织的安危,以防止其走到党的对立面。

对于党员干部的贪污问题,中共中央专门下发了惩治贪污腐败的通告。上海区委认为,中共中央的通告是“本党党员过去以及目前所犯弊病的一个重要针砭”,并提出对于有“贪官污吏化”“雇佣劳动化”等行为的党员“绝对不客气地无条件开除”。[29](P313-315)为此,上海区委对于各级党组织出现的贪污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惩治措施,规定“揩油的开除”[23](P336)。为了有效杜绝党员干部的贪污行为,上海区委还尝试削减了上海总工会和各部委的经费预算。具体方案是:上海总工会削减1500元,部委书记削减5元,部委办公费、杂费一律取消。[23](P422)

(三)对党员干部恋爱问题的处理

当时党员队伍中已成家立业的男女青年为数不少,年轻的党员干部在党员间追求已婚男女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时在党内轰动一时的罗亦农、诸有伦恋爱即是其中一例。罗亦农身居中共上海区委书记,同为党员的诸有伦是中共上海区委委员兼青年团上海区委书记贺昌的爱人。罗亦农与诸有伦恋爱实属有悖传统道德,更何况所牵扯的3人中有2人为党内高级干部,在党内影响之大可想而知。更重要的是,党内同志追求已婚男女在党内外可能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使党员家属恐慌不安,令普通群众心生畏惧。[34](P63)1926年3月5日,上海区委专门开会就罗亦农、诸有伦恋爱问题进行讨论,会议决定对罗亦农与诸有伦“恋爱问题”进行“严重警告”。上海区委认为,“男女私问题,团体可不干涉”,但罗亦农身为中共上海区委书记,“可影响全沪同志及妨害工作进行”。因此,上海区委“为保持团体计”,对党内同志恋爱问题作了相关规定,要求“以后不应把男女问题单纯认为(是)个人问题,尤其负责任同志切须顾到团体工作”,“负责同志特别注意”。[18](P225-226)可见,由于罗亦农身居高位,其恋爱问题在党内外影响颇大,上海党组织对其进行“严重警告”,有着对广大党员干部警示的意味。

同时,上海区委针对党员干部恋爱问题还专门到各部委进行实地调查,并及时解决恋爱纠纷。1926年5月,中共上海区委宣传部主任尹宽等人到杨树浦、引翔港、浦东等地实地调查党员恋爱问题。其中,尹宽在杨树浦处理了多起恋爱纠纷。[24](P80-81)应当说,党内高级领导干部的恋爱纠纷问题固然影响较大,但普通党员的恋爱纠纷问题同样不容轻视。比如党员贾予与朱秀英自由恋爱后私奔一事,同样在党内影响不小。为此,朱秀英家人常来部委责问该事,要求朱秀英回家,此事对党内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尹宽决定先将贾予召回,然后将两人“暗中开除”。[24](P80-81)可知,上海党组织根据恋爱纠纷的性质和影响大小的不同,对涉案党员的惩处稍有差别。一般来说,对于在党内外影响恶劣的恋爱纠纷问题,通常给予比较严厉的惩罚,以在党内起到警戒的作用。

恋爱纠纷问题确实给党的事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上海区委指出:“现在各同志闹恋爱太厉害,尤其下层群众女工方面,现女同志有许多要退党。”为此,上海区委专门发出通知,要求“一切由部委解决,部委本身发生问题,立刻处罚;在工人区域作工的不准谈恋爱,结婚要经过仪式”,特别是负责同志。[24](P56)1926年3月7日,上海区委专门下发了通告,要求各位党员干部切勿因为恋爱问题引起各种纠纷,直接或间接影响党的工作,男女党员之间不能有单方面的强迫行为。[35](P141)4月27日,上海区委对党员恋爱问题作了更为严厉的规定,党员“再有因恋爱的关系而丧失群众信任,妨害党的发展者,及轻率离合,致引起党员间的纠纷者,立即开除”[35](P164)。应该说,上海区委通过出台具体的解决恋爱纠纷问题的办法,有效减少了恋爱纠纷问题的滋生蔓延。此后,党员干部的恋爱纠纷问题逐渐减少。[21](P265-267)

(四)对党内小团体问题的处理

中共早期十分注重党内团结问题:“无产阶级的政党的内部团结,不是形式的,而是实际的”,并特别警惕“党内的派别和小团体”,因为党内小团体会“徒然妨碍党的工作很顺遂的向前发展,涣散党的力量”。[1](P30-31)但是,在建党初期小团体问题还是时有发生。特别是在1923年前后,中共中央委员张国焘通过组织党内小团体发展自己的势力,在党内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在中共三大上陈独秀对张国焘组织小团体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指出张国焘“思想非常狭隘,所以犯了很多错误。他在党内组织小团体,是个重大的错误”。在此次大会选举中央委员时,张国焘只获得了40票中的6票,落选了本届中央委员。[36](P5)

各级地方党组织对出现的小团体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比如,在中共上海杨树浦部委,以李青云为首的一些党员借口党内存在训练缺失、恋爱纠纷不断、工人失业增多等问题,进而组织小团体私下活动。为此,上海区委派汪寿华召集李青云了解情况,进行调解。汪寿华前往杨树浦与李青云父子谈话,“透彻的向他解释党义,并告以背党的不利,结果大为感动,此事也就完全消灭下去”。最后,中共上海区委对涉事党员的不良行为进行了警告处分。[24](P79)

(五)对泄露党的秘密、不服从组织安排问题的处理

对于党员干部随便把党刊和文件泄露给他人的问题,上海区委要求:“限各同志接到此次通告后,立将叠次区委发各期校刊、教育杂志、决议案、K.M.T.讨论集等所有秘密文件,三天内如数检出缴还区委”,“三天以后,区委当查对分发底薄,如有尚未缴到者,立即严重惩罚或开除党籍”。[29](P348-349)

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违纪问题,各级党组织根据违纪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了相应的惩罚。需要注意的是,在建党初期由于党员人数较少,重要的违纪问题往往由中共中央直接处理。1922年陈炯明在广州炮轰孙中山总统府后,中共中央在杭州西湖开会决定联孙反陈,要求广州党组织断绝与陈炯明的关系,以支持孙中山,但广东党组织负责人陈公博、谭植棠依然在广州《群报》发表声援陈炯明的文章。陈公博等人对于中共中央的点名批评和传唤置之不理,甚至声称“自今以后独立行动,绝不受党的羁束”。为此,中共中央决定开除陈公博、谭植棠的党籍。[30](P29-30)再如,1923年11月24—25日,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报了对一些党员违纪问题的处罚决定。其中,由于“张绍康、陈天均已登报脱离”,不服从组织安排,擅自脱离党组织,受到开除处分。[36](P7)

在五卅运动之后,由于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增多,党员干部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违纪行为一般由相应的党组织直接处理。如1925年10月,中共湖南长沙党组织将以身患疾病为由拒不执行去安源任职的贺其真开除党籍。[19](P16)不过,如果党员干部的违纪情形较为严重,中共中央仍会直接出面处理。在北伐战争时期,南方各省的工农运动呈现出不断发展高涨的态势,中共党员干部的重要性得以体现出来。为此,江西党组织出现了党员干部担任县长的事情,被中共中央及时制止。1926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在给江西地方党组织的信中表示,江西的一些党员干部出现“腐败堕落”和“机会主义倾向”,特别举例王环心、涂振农以该县支部书记的身份担任县长。为此,中共中央要求:“我们的党还是一个在野党,绝不能就跑在政府中去占位置”,“必须急速纠正,这几个当县知事的同志,当立即限期命令他辞职,如果过期不理立即登报公开开除”。[37](P472-473)

综上可知,各地方党组织在遇到党员干部违纪行为时往往会根据党的纪律原则进行处理,并结合党员干部违纪轻重、对党内外影响的大小和职位重要程度等因素,对涉事党员干部进行相应的惩处。大体而言,对违纪情节较轻、对党内危害较小的党员干部,通常给予口头警告、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违纪情节较重、对党内危害较大的党员干部处以留党察看3个月、6个月或一年的处分;对违纪情节重大、对党内危害严重的党员干部给予开除处分。在1926年前5个月,上海的党员被开除的近800名。[24](P189)同时,各地方党组织还会根据不同的违纪事实作出相对灵活的审判。一些党员可能违纪情节并不严重,但屡次触犯党纪,影响恶劣,也会给予比较严重的处分。比如中共上海大学独立支部的党员李汉卿,因为“她专做出风头工作,且自由行动”,影响较为恶劣,中共上海区委将她开除党籍。[23](P542)

四、结 语

需要说明的是,中共对党员干部纪律问题的惩处是秉持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展开的,中共使用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应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使得党员干部在组织的帮助和关怀下,一步步成长为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者。[38](P72-83)虽然中共早期出现了一些纪律问题,使党的自身建设面临不少挑战,但中共并未避讳自身建设的不足,而是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解决各种违纪问题,教育和淘汰了一批腐化变质的党员,更是培养和造就了一批信念坚定的党员。若将早期中共的纪律建设与同时期国民党的纪律建设相比较就会发现,拥有近百万党员的国民党之“党力”远逊色于只有数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究其原因在于组织上的乏力和意识形态上的散漫。[39](P83-94)作为组织严密的马克思主义革命政党,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十分注重纪律建设。在中共看来,“无产阶级的政党如果没有他特别的纪律,亦不能再称为政党,不过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与其他政党的纪律不同,就是他的纪律是铁的”[1](P27)。中共早期是中共纪律建设的重要探索时期,为中共之后的纪律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中共早期依据“铁的纪律”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和惩处,对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铁的纪律”成为保障中共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

注释:

①据笔者目力所及,相关文章主要有:刘宋斌《中国共产党廉政反腐纪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陈挥、王关兴《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徐丙祥《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历史考察》(中共中央党校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薛琳、闫盼《中国共产党政治纪律建设的早期探索——兼论瞿秋白的重要贡献》(《党的文献》2019年第1期),张仰亮《建党初期如何制定执行“铁的纪律”》(《解放日报》2020年1月21日第12版),段妍《中国共产党政治纪律的思想探源及其制度建设》(《马克思主义研究》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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