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需要-意志的视角理解市场自由
2021-02-27
现当代主流经济学虽然倡导市场自由,却由于坚持“经济人只利己不利他”的前提,往往把它单向度地归结为经营者的谋利自由。只有抓住需要-意志-自由-价值的紧密关联,澄清经济人既有利己心、又有利他心的“交易通义”,我们才能矫正某些源于亚当·斯密经济学理论的污名化曲解,令人信服地说明市场自由的根本原因:正常的交易行为既能让经营者实现追求利润的自由,也能让消费者实现满足需要的自由。因此,只要遵守不可害人、尊重人权的正义底线,自由市场完全可以为社会生活的良序运行奠定可靠的基础。
人们谈到“市场”的时候,往往给它加上“自由”的修饰语,称之为“自由市场”(free market)。但奇怪的是,迄今为止,经济学理论似乎很少能令人信服地论证“市场何以自由”的道理,反倒还由于坚持“经济人只利己不利他”的扭曲前提,自觉不自觉地把市场自由归结为经营者单方面自私自利甚至贪得无厌的放任自由。本文试图基于“需要”“意志”“自由”和“价值”之间的逻辑链条,从经济哲学的视角出发,通过批判性地分析亚当·斯密有关“交易通义”的论述,说明市场是自由的根本原因。
一、需要、意志、自由和价值的关联
经济学理论也很重视“需要”(need)特别是“需求(消费者的购买力能够满足的需要)”的概念,不过主要是从它与“供给”的关联角度加以考察。就其自身而言,需要首先是一个心理学的概念,在哲学语境里又与“意志”和“自由”的概念直接相关,并且因此构成“人性逻辑”的原初起点。[1]也只有从这个更广泛的哲理视角入手,我们才能找到市场何以自由的终极根源。
在心理学中,“需要”概念是与有机体的生存状态直接关联的:当有机体的生存状态出现缺失、陷入不平衡后,它们就会产生弥补缺失的需要;“例如,血液中水分的缺乏,会产生喝水的需要;血糖成分下降,会产生饥饿求食的需要;失去亲人,会产生爱的需要;社会秩序不好,会产生安全的需要等”[2](P370)。因此,从人也是一种有机体的角度看,倘若他们的生存状态(“存在”)出现“缺失(无或非存在)”,就会让他们生成相应的需要;只有需要得到满足,缺失得到弥补,他们的存在才能维系。[3]正是需要的这个特征,赋予它超出“心理”范围的“哲理”内涵:需要在被人们意识到之后,就会转化成自觉心理中的“想要-意志(will)”,并且进一步与“自由”形成关联。事实上,从元价值学的视角看,如果我们将“自由”一词的原初语义理解成“由乎自己”,人的“自由”恰恰在于: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意愿志向)”,“随意任性”“从心所欲”地满足自己的需要,弥补自己的缺失,维系自己的存在。所以,在西方哲学中,至少从奥古斯丁起,“自由意志”就成为一个重要的概念[4];黑格尔更明确指出:“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没有自由的意志只是一句空话。”[5](P11-12)①
此外,经济学很重视的另一个概念“价值”,在哲学上也是与“需要-想要-意志-自由”的逻辑链条直接相关的。问题在于,如果把“价值”理解成“任何东西对人具有的意义效应”,那么,我们只有通过“需要”这个不可或缺的中介环节,才能从“事实(存在的东西)”那里间接地推出“价值”,并从这个角度回答英国哲学家休谟提出的“是”与“应当”难题[6](P509-511):一方面,离开人的需要,任何实然性的事实都谈不上应然性的价值。另一方面,如果与人的“需要”发生关联,各种事实就会因为人们指向它们的“想要-意志”,对人们具有这样那样的意义效应,包括“值得意欲”的“善(好)”和“讨厌反感”的“恶(坏)”,“可以接受”的“正当(是)”和“不可接受”的“不正当(非)”,“重要”和“次要”的善恶是非等;人们正是按照这些价值标准,对实然性的事实展开应然性的评判,然后指导自己基于自由意志,从事种种满足需要、弥补缺失、维系存在、获得自由的行为。在这个意思上说,“需要-想要-意志-自由”的逻辑链条其实是与“需要-想要-意志-价值”的逻辑链条融合在一起的,以致我们可以从元价值学的视角说,“自由”就是人们基于“需要-想要-意志”力图追求的一种正面“价值”:对人来说,“自由”的存在状态总是具有肯定性的“价值”,“不自由”的存在状态总是具有否定性的“价值”。[7]
澄清了需要、意志、自由和价值这些概念的哲理内涵,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解释它们在经济学语境里呈现出来的特定语义了。一般来说,经济学是在狭义上谈论“价值”的,主要用这个词特指任何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益品”)在交易行为中具有的“交换价值”:在以物易物的交易行为中,集中表现为某个益品与另一个益品相互交换的量的比例;在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易行为中,集中表现为某个益品可以交换到的货币数量(“价格”)。而从哲学的视角看,不管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归根结底都是与人们的需要-意志内在相关的,实现交易后也都能让人们获得相应的自由,具体解释如下。
首先,“使用价值”是指任何东西对满足人们的任何需要具有的意义效应,因此不可望文生义地将其仅仅理解成“实用价值”,尤其不可仅仅理解成满足衣食住行等肉体需要的“实利(功利)价值”。从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看,能够进入交易行为的益品,早已不限于单纯满足“实利”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了,而是还包括能够满足认知、炫美(审美)、信仰、道德等方面“非实利”需要的精神生活资料。忽视这一点,一味执着于上述狭隘的理解,我们就会把市场经济也狭隘地理解成一个单纯限于物质生产、分配和消费,仅仅旨在满足肉体需要的领域,甚至从贬抑的角度出发,把它的根本目的说成谋取“利益”、追求“功利”。事实上,当前涉及市场经济的一个流行成见,正是建立在这种狭隘理解的基础上的,认为它仅仅停留在物质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层面,只是“为利益而利益”“为功利而功利”,因而不够“超越”或“高尚”,却没有察觉到它早就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那些以前被认为是“超越”或“高尚”的认知、炫美、信仰、道德领域,集中表现在:科研成果、艺术作品、与信仰和道德生活直接相关的各种益品,已经名正言顺地进入市场交易行为。
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在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易行为中,“使用价值”首先是对消费者来说的:一方面,只有在某个益品能够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前提下,他们才会基于自由意志,考虑是否按照经营者标出的价格将其买下,供自己消费;否则,假如某个益品无法满足自己的需要,不管经营者说得如何天花乱坠,消费者在商场里也还是会对它视而不见。另一方面,一旦消费者基于自由意志按照标价购买了某个益品,满足了自己某方面的需要,他们也就随意任性地实现了维系自己某方面存在的自由,从而在“使用价值”与“自由”之间建立起直接的关联。按照刚才的分析,这种自由当然也不限于肉体满足方面的实利自由,而是还广泛地包括认知、炫美、信仰、道德等方面的非实利自由。例如,张三从艺术市场上买到一张交响音乐会的门票,就能通过聆听自己心仪的乐队演奏,获得满足审美需要的精神自由,如同他从市场上买到油盐酱醋等益品,就能获得满足饮食需要的物质自由一样。前段时间流行的“车厘子自由”“游戏自由”“旅行自由”“买房自由”等词语,恰如其分地描述了消费者在市场上得到不同益品,满足不同需要(需求)之后实现的不同自由状态。
其次,以货币形式呈现的“交换价值”,实际上也是一种特定的使用价值或益品,其区别于非货币益品(“商品”)的独特之处在于:它能帮助持有者(既包括通过经营商品获取利润的途径得到货币的经营者,也包括通过上班工作领取工资的途径得到货币的普通人)基于自由意志,通过交易行为买到自己想要的范围广泛的多种商品,满足自己多方面的需要,实现自己多方面的自由。当下仍在流行的“财务自由”一词,恰如其分地描述了人们在市场经济中因为拥有充裕的货币,能够从心所欲地满足自己多方面需要的充分自由状态。换句话说,与非货币益品通常只能帮助消费者满足某方面的需要、实现某方面的自由不同,货币这种特定益品的意义在于,它能帮助持有者以消费者的身份,充分满足自己多方面的需要,有效实现自己多方面的自由,所谓的“有钱就是任性”。其实,“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这句话的意思,也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缺少了货币,人们就很难买到各种商品,维系自己的存在,实现自己的自由。
这里可以补充的两点是:第一,货币尽管比其他益品有助于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拥有更广泛的充分自由,却不足以确保消费者拥有全方位的人身自由,因为它不见得一定能够买到消费者想要得到的所有益品。我们可以从这个角度理解与“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直接相关的另一句话:“钱不是万能的。”第二,在现实中,虽然某些持有者只愿用货币购买满足实利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但更多的持有者还会愿意用货币购买满足非实利需要的精神生活资料。所以,无论就经营者来说,还是就消费者来说,“赚钱”的行为都不能狭隘地理解成一种“只想为自己谋取物质财富”的“功利”行为,因为他们通过经营商品或上班工作赚取钞票的目的,也可能是为了满足自己在认知、炫美、信仰、道德等方面的“非功利”需要。例如,某些企业家在发财致富后,基于自由意志购买各种益品从事慈善公益活动,其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达成惠助他人的伦理诉求,实现自己在道德领域的自由存在。事实上,只要超越了对“使用价值”的狭隘理解,从广义上全面理解人们的“赚钱”行为,就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现在就能从经济哲学的实然性角度出发,把“市场自由”首先概括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基于自由意志从事种种交易行为(这些交易行为可以说构成市场经济这个有机体的细胞),通过获得包括货币在内的种种具有使用价值的益品,满足自己的种种需要,维系自己的自由存在。因此,即便在这种还很抽象的意思上说,“市场”已经呈现出“自由”的特征,因为它能够帮助参与者实现随意任性的“自由”。
二、矫正对市场自由的污名化曲解
遗憾的是,由于亚当·斯密把经济人的基本动机归结为“只利己不利他”,现当代主流经济学围绕自由市场展开的理论探讨,一直存在严重的片面性弊端,不仅在实然性维度上扭曲市场自由的本来面目,而且在应然性维度上也对市场自由做出误判,形成某些污名化的成见,有必要予以矫正。[8]
作为现代经济学的开山鼻祖,斯密可以说是自由市场的原初倡导者,他明确指出:“一种事业若对社会有益,就应当任其自由,广其竞争。竞争愈自由,愈普遍,那事业就愈有利于社会。”[9](P311)然而,他在《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里始终坚持的“经济人只利己不利他”的立论前提,却将这种自觉的肯定态度带入歧途,误导他不自觉地把市场自由污名化了,仅仅将其归结为经营者一味满足自己需要,却不考虑他人需要的“利己自由”。事情很明显,如果按照他的说法,“任何将资本运用于产业的人都以赚取利润作为唯一目的……只想实现自己的利益”,以至可以说是“天性自私贪婪”,“只图自己便利”,那么,他们基于自由意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各种经营行为的唯一诉求,当然也就只能是实现“满足自己永不餍足的无聊欲望”这种狭隘低俗的单向度的自由了。[10](P30)[11](P229-230)从这里看,那种将经济活动仅仅局限于满足肉体功利需要的物质生活领域的先入之见,也在一定程度上与斯密的这种偏狭之说密切相关。
诚然,斯密同时也承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会受到“看不见的手”的神秘引导,一方面自觉地给自己带来财富,满足自己的需要,实现自己的自由,另一方面自发地增进消费者甚至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满足他们的需要,让他们也实现自由。可是,基于“经济人只利己不利他”的前提,他紧接着又强调,这类利他的后果并非源于经营者的“本意”或自由意志,因为“天性自私贪婪”的他们对做任何有利于其他人的事情,都是“既不愿意,也不自知”的。[10](P30)[11](P230)换言之,在斯密看来,经营者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唯一目的,就是只想实现自己的自由,却丝毫不会自觉地考虑帮助其他人实现自由;哪怕他们的经营活动最后实际产生了帮助其他人实现自由的积极效应,也属于无心插柳柳成荫的歪打正着。
反讽的是,倘若把这些见解嵌入斯密理论的整体结构,还会得出某些更严重的污名化结论。在《道德情操论》这部伦理学名著里,斯密开宗明义地主张:人人都在一定范围内拥有“同理心(共情心、利他心)”,就连恶棍和罪犯也不例外;否则的话,倘若缺失了利他心的约束,人们就会一味基于利己心,肆无忌惮地从事损人利己的行为,所谓“人性中的原初利己动机”[11](P5),“决不会限制我们去做任何增进我们利益却损害他人的事情”[11](P164)。从这些看法出发,他还批评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彰显人的利己本性的见解,因为后者声称:“每个人都可以凭借这种自由,去做按照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是对自己最合适的任何事情。”[12](P97)于是,从这些说法中,我们只能推出一个不可避免的逻辑结论:天性自私贪婪、从不考虑他人的经营者,在单纯基于利己心实现自己的赚钱自由或“财务自由”时,由于缺少制约利己心的关键因素——利他心,必然会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不惜损害其他人包括消费者的利益,结果在自己从心所欲地发财致富的同时,导致其他人陷入贫困潦倒的悲惨境地,连生存都难以维系,更谈不上达成他们想要得到的自由。换言之,按照斯密的有关论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不仅只是片面地实现某些人自私自利、贪得无厌的发财自由,而且还会同时限制或剥夺另一些人的谋生自由,结果造成人际之间的严峻对立。事实上,斯密去世后,从这个角度污名化市场自由的各种曲解相当流行,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解铃还须系铃人。能以“斯密批判斯密”的方式矫正这些污名化曲解的,是他自己围绕“交易通义”说出的一段包含自败意蕴的名言:“不论是谁,要与旁人做买卖,他首先要这样提议;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得到你想要的东西,这是交易的通义。我们需要的相互帮助大都是依照这种方法取得的。我们每天需要的食物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面包师的仁惠,而是出自他们的利己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9](P12)一方面,这段论述的后半部分清晰地指出了经济人只有利己心,没有利他心,两百多年来被人反复引用,广为传颂,可以说构成自由市场污名化的逻辑原点。而另一方面,这段论述的很少得到认真解读的前半部分,又恰恰颠覆了这种污名化的逻辑原点,颇有说服力地揭示了市场自由的根本特征。[13]
问题在于,如果说交易的通义在于“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得到你想要的东西”,亦即买卖双方在从对方那里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的同时,又能让对方从自己这里得到对方想要的东西,从而达到“相互帮助”的目的,那么,他们就不可能是只有利己心、毫无利他心的自私贪婪之人。诚然,他们无疑是出于利己的动机,才试图从对方那里得到自己缺失的益品。不过,要是他们同时完全没有利他的动机,也就不会把自己拥有的益品交给对方,让对方得到对方缺失的益品,来换取对方拥有、自己缺失的益品了。②按照斯密的论述,在缺失利他心的情况下,他们毋宁说只会基于“人性中的原初利己动机”,去做增进自己利益却损害他人的事情,乃至像小偷、强盗那样,设法把对方拥有的东西据为己有,却不会为对方提供对方想要的东西。事实上,虽然市场经济常常在污名化的语境里被说成“人对人像狼一样的战场”,正常交易行为与偷盗抢劫之举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交易者不是只以得到自己想要的益品作为唯一目的,而是也愿意帮助对方得到对方想要的益品,从而让商场成为双方互利互惠的合作场所。可是,如果说想让自己得到对自己有利的益品就是利己心的话,想让对方得到对对方有利的益品自然也就是利他心了。有鉴于此,我们显然有理由说,只有在买卖双方同时兼有利己和利他动机的前提下,符合交易通义的正常交易行为才能完成。
倘若这样否定“经济人只利己不利他”的扭曲前提,全面理解交易通义的双向度内涵,我们就可以合乎逻辑地否定那些发端于斯密的污名化说法,如实揭示市场自由的本来面目:这种自由根本不是经济人尤其经营者“自私贪婪”、只想“满足自己永不餍足的无聊欲望”的片面自由,也不会限制或剥夺消费者满足自己需要的购物自由。相反,既然交易双方都得到了自己“想要”的商品或货币,他们也就都随意任性地实现了自己的自由意志。换句话说,“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得到你想要的东西”的交易通义,原本就包含着“我在从心所欲地实现我的自由的同时,也帮助你从心所欲地实现你的自由”的双向度内涵,以致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无需诉诸任何外在的因素,就能内在地具有上一节业已指出的自由特征:让市场的参与者都能随意任性地达成自己想要达成的目的——对于经营者来说是赚取利润的目的,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得到商品的目的。举例来说,假如我们只把市场自由归结为经营者赚取利润的单方面利己自由,就无法解释消费者在交易行为中通过“买买买”享受到的“爽爽爽”的自由体验,也无法解释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无可否认的“互利互惠”特征。
从这里看,斯密经济学的致命错误,就是把市场自由仅仅归结为经营者谋取利润的自由,没有看到它同时还包含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自由:由于交易双方只有把对方想要的益品交给对方,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益品,任何一方都不可能达成不受限制的利己自由,而只能凭借利他心约束利己心,在让自己获得自由的同时,也让对方获得自由,以致可以说市场自由就是交易双方互利互惠的双向度自由。说穿了,肆无忌惮地只想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丝毫不考虑他人利益的单向度放任自由,根本不是市场自由,只是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的丛林自由。
不幸的是,由于不加辨析地全盘接受了斯密有关“经济人只利己不利他”的立论前提,现当代经济学迄今为止依然在曲解市场自由的双向度意蕴。限于篇幅,这里只以同样肯定市场自由的弗里德曼在《自由选择》里解释“看不见的手”的一个说法为例:“我们从未思考过,街角的小卖店(或今天的超市)如何能将我们想买的物品都摆上货架。”[14](P11)诚然,顾客购物的时候,很少去琢磨商家为什么会在货架上摆满了他们想买的各种商品的深层问题。不过,作为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倘若也停留在这类现象的表层描述上,甚至断言商家只有利己动机、没有利他动机,就很难揭开市场经济何以能为人们提供“自由选择”的根本机制:顾客进商店买东西,总是会基于自由意志,按照各种需要的轻重缓急以及购买力展开权衡比较,不可能将货架上的东西一扫而空。所以,假如商家只从利己的角度考虑赚钱的需要,却不从利他的角度考虑顾客的需要,随便就把一些商店摆在货架上,十有八九是要赔本破产的,更谈不上实现谋利的自由了。相反,精明的商家在选货的时候,就会把潜在的消费者当成“目标群体”,甚至按照“顾客是上帝”的宣传口号,以设身处地的方式思索他们想要买些什么东西,从而选择那些足以让顾客心甘情愿地掏钱购买的对路商品摆在货架上,吸引他们一次又一次地前来“惠顾”,最终凭借让顾客充分享受到购物自由的利他方式,充分实现利己性的谋利自由。在这个意思上,我们甚至有理由说,市场自由首先就在于消费者方面享受的购物自由,因为不然的话,就不会有经营者方面的赚钱自由了。当然,事情的另一面是,顾客尽管很少思索商家怎么会把那么多引诱自己掏钱的商品摆出来的问题,但他们在“惠顾”的时候交到商家手里的钞票,也会以利他的方式唤起商家的利他心,鼓励商家继续为顾客提供更多更对路的商品,从而以正反馈的方式,扩展双向度的市场自由。
有鉴于此,像弗里德曼那样从“只利己不利他”的前提出发理解市场经济中的自由选择,同样只能遮蔽它的实然性真相,即便不会得出“商场如战场”“人对人像狼”的荒唐结论,也会走向商家与顾客相互麻木不仁的片面见解,最终把市场自由仅仅归结为商家的赚钱自由,看不到它实际上首先在于顾客的购物自由,结果自败地为那些污名化的流行成见提供理论上的支撑。也是在这个意思上说,倘若我们将交易双方拥有的利他动机一笔勾销,断然否认它们对利己动机的约束效应,就不可能澄清市场之所以自由的原初理据,因为自由交易的根本特征恰恰在于:交易双方遵循交易通义,一方面基于利己动机满足自己的需要,另一方面基于利他动机满足对方的需要,从而让双方能够一同实现各自的自由意志。
三、市场自由的正义底线
从“经济人兼有利己和利他动机”的角度出发,我们还会进一步发现,在符合交易通义的前提下,交易行为不仅能让交易双方从心所欲地达成各自的自由,而且还内在包含交易双方的公正、平等、诚信等因素。
首先,按照斯密自己的论述,交易双方尽管都想得到对方拥有的益品以弥补自己的缺失,却没有诉诸偷盗抢劫的手段抢夺对方拥有、自己想要的益品,而是通过向对方提供自己拥有、对方想要的益品的互惠途径,来换取自己想要、对方拥有的益品,这其实就意味着他们都承认对方拥有自身益品的应得权益,拒绝采取侵犯对方权益的不义手段达成自己随意任性的目的,从而体现市场自由本身包含的“公正”特征。
其次,按照斯密自己的论述,交易双方在明确承认对方应得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向对方提供自己拥有、对方想要的益品的途径,来换取自己想要、对方拥有的益品,这其实就意味着他们都把对方当成和自己拥有同等地位的交易者来尊重,从而体现市场自由本身包含的“平等”特征。说穿了,这一点也是“市场交易”总是与“平等契约”保持直接关联的根本原因:正如斯密自己指出的那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买卖双方总是先以相互“示意”的方式表达“我想用我拥有的东西换取你拥有的东西”的意愿,然后再在对方愿意亦即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契约”或交易要约,完成交易行为。[9](P11-13)
最后,按照斯密自己的论述,交易双方在签订了协议契约、承诺用自己的益品换取对方的益品后,不会以反悔或欺骗的方式拒绝履行契约,而是信守诺言,在获得自己想要的益品的同时,也让对方获得对方想要的益品,从而体现市场自由本身包含的“诚信”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有机体涉及的所有“信用”,包括货币这种特殊益品内在具有的“信用”(缺乏“信用”的钞票只是废纸一张),最终都能回溯到正常交易行为的“诚信”特征那里。
所以,按照斯密描述的交易通义,对于交易双方来说,正常的交易行为不仅是自由的,而且是公正、平等、诚信的,因此是双方相互制约的契约自由,并非个人肆意妄为的放任自由。当然,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这种理解只能建立在“经济人既利己又利他”的前提上,无法建立在“经济人只利己不利他”的前提上,因为在“天性自私贪婪”“人对人像狼”的“战场”上,交易双方根本不可能同时进入随意任性的自由状态,更不可能对对方抱有公正、平等、诚信的态度。相反,正如许多事例可以表明的那样,在交易行为中,只要其中的一方将利己心凌驾于利他心之上,他的不再受到利他心约束的利己心,就会驱使他为了实现自己从心所欲的自由,不惜侵犯甚至剥夺另一方从心所欲的自由,结果让市场自由失去它对交易双方原本具有的公正、平等、诚信等特征,沦为不公正、不平等、不诚信的单向度利己自由。[15]人们往往用这类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的扭曲现象作为证据,论证“市场自由只是少数人不惜坑人害人也要为自己牟取暴利的片面自由”的污名化见解,却忽视了一个至关紧要的问题:这类损人利己的“市场自由”,完全是按照“你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我却不会让你得到你想要的东西”的原则展开的,在本质上类似于偷盗抢劫的不义举动,因而恰恰实质性地违反了“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得到你想要的东西”的交易通义,根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双向度“市场自由”,毋宁说只是单向度的“非市场或反市场自由”。换言之,那些破坏市场自由的因素,不是市场经济本身造成的,而是某些人违反交易通义、缺乏利他心制约的自私贪婪动机造成的。
富于黑色幽默意味的是,在《国富论》里,斯密虽然激烈抨击当时英国社会屡见不鲜的企业家诉诸同业组合、垄断特权等途径,为自己谋取高额利润不惜欺诈普通民众、压制自由竞争的做法,严厉斥责那些“诱骗软弱的消费者购买自己全不需要的东西”的“下流商人”[9](P55-62,P246-247,P342)[10](P79,P99-103),却似乎一直未能看出造成此类现象的要害:这些“下流商人”的“黑心之处”恰恰在于,他们是按照斯密自己预设的“经济人只利己不利他”的扭曲前提行事的,结果严重违反斯密自己指出的“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得到你想要的东西”的交易通义。也正是由于这种无法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斯密对市场自由的真诚捍卫不仅是苍白乏力的,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那些污名化的流行成见,让市场经济理论陷入了难以自拔的深度悖论。
更重要的是,单纯凭借斯密描述的交易通义,只能在交易双方的限定范围内,让单个交易行为具有自由、公正、平等、诚信的特征;只有在超出交易双方的更广泛范围内,也严格遵循“不可害人、尊重人权”的正义底线,才能确保市场自由为整个社会的良序运行奠定稳固的基础。因此,这就向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提出了一项普遍性的伦理诉求:交易双方的利他心不应当仅仅指向对方,而是应当指向一切社会成员,凭借这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利他心,限制约束各自的利己心,以免双方从事的互利交易行为自觉不自觉地损害其他人的应得权益。举例来说,毒品贩子的交易行为也许对双方来说是自由、公正、平等、诚信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们就是符合正义底线的;相反,这些交易行为恰恰实质性地损害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应得权益,让它们本身具有的“市场自由”沦为一种不可接受的不义自由,因此应当受到正义法律的严厉惩罚。在人们的日常言谈中不时以贬义方式出现的“交易”二字(如“这是一个卑鄙的交易”),主要也就是指那些尽管对交易双方来说具有自由、公正、平等、诚信等特征,却会给其他人带来严重恶果的相互输送利益的不义交易行为。从这个角度看,斯密指出的交易通义仅仅是自发地揭示了单个交易行为内在包含的市场自由的实然性特征,还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自觉地提出针对市场自由的应然性诉求。
不过,斯密在《道德情操论》里阐发的有关见解,却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弥补他在《国富论》里留下的这个理论漏洞:“正义是一种消极的德性,阻止我们伤害邻人”,构成整个社会生活的“主要支柱”,因此要比仁惠这种积极的德性更富于强制力,集中表现在:人们做了符合正义的事情很少会获得奖赏,但如果从事不义之举就应当受到惩罚。[11](P96-108)就其规范性内涵来看,这种“不可害人”的伦理诉求明显是与斯密主张人们应当凭借利他心约束利己心、防止自己去做损人利己之事的道德理念直接相关的,清晰地展示了他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从事一切行为划下的一道不可逾越的正义底线:人们必须在严格遵守“不可害人”这条道德原则的先决前提下,努力追求自己的可欲目标,而不应当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不惜侵害其他人的应得权益。
再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自由市场中与“自由交易”交织并存的“自由竞争”,可以帮助我们一方面揭示在这个领域为什么时常发生某些不义事件的内在机制,另一方面回应那些因为这些不义事件就将自由市场污名化的扭曲误解。
问题在于,与经营者和消费者相互交换商品和货币的自由交易有所区别,自由竞争主要发生在生产和销售同类商品的经营者之间,因此是以争取数量有限的消费者购买自己经营的商品、从而为自己谋利作为首要的目的。所以,与自由交易中的买卖双方会对对方怀有利他心不同,彼此竞争的经营者之间一般是缺乏指向对方的利他心的:如果说交易双方在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的同时,也会帮助对方得到对方想要的东西,那么,竞争各方在努力让自己获取利润的同时,通常却不会帮助竞争对手获取利润,因为在需求有限亦即市场有限的情况下,竞争对手获取了利润,往往就意味着自己减少甚至没有利润。正是由于这个实质性的差异,在自由竞争领域,才会不时出现竞争各方为了销售自己经营的商品,在缺乏指向竞争对手的利他心约束的情况下,单纯基于利己心,不惜诉诸尔虞我诈、打压垄断等手段,争夺数量有限的消费者的不正当现象,不仅把竞争对手变成“战场”上想要击败的“敌人”(“商场即战场”的说法也只有在这种严格限定的意思上才能成立),而且有时还会出于想要在竞争中获胜的利己动机,对消费者也采取坑蒙拐骗的不正当手段,诱导他们购买自己的不合格商品(而非竞争对手的合格商品)。结果,倘若人们忽视自由交易与自由竞争之间的这种鲜明反差,不加辨析地把自由竞争领域的某些不正当现象说成自由市场(包括自由交易)普遍具有的本质特征,就很容易得出经济人只利己不利他、市场自由仅仅在于经营者自己谋取最大利润的片面性自由的污名化见解了。
可是,在承认市场经济的确存在这类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下面这个同样难以否认的事实:尽管竞争对手之间常常缺乏利他心,但这一点并不足以证明经济人只利己不利他的片面性前提,因为事情的另一面是,在按照交易通义行事的情况下,竞争各方恰恰是基于指向消费者的利他动机,才会在彼此间展开缺乏利他动机的自由竞争,以求达成为自己谋取利润的目的。换言之,竞争各方虽然在自由竞争中相对缺乏指向竞争对手的利他心,却不一定在自由交易中也缺乏指向消费者的利他心。相反,倘若竞争各方作为经营者都能遵守交易通义,与缺乏自由竞争的情况相比,他们之间展开的激烈甚至残酷的自由竞争,反倒还能让消费者更充分地实现购物自由:竞争者越多,竞争越自由,消费者就越能基于自由意志,在他们提供的各种商品或服务之间做出自由的选择,更好地满足自己的需要。换言之,自由竞争虽然对商家来说是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战场”,但对顾客来说,却构成想怎么买就怎么买、想买什么就买什么的“天堂”,因为他们现在不仅能在一户商家提供的多种商品之间展开自由的选择,而且还能在众多商家提供的同类商品之间展开自由的选择,最终买到价廉物美、最能满足自己需要的商品——唯一的前提是,商家在与顾客的自由交易中,遵守斯密指出的交易通义。从这个角度看,那些流行的污名化曲解显然忽视了自由竞争能够帮助消费者充分实现购物自由的重要意义:自由竞争不仅仅是经营者们的利己心之间的竞争,而且同时也是他们指向消费者的利他心之间的竞争,看谁能够生产和销售可以最有效地满足消费者需要、对消费者最有利的商品,所以,并非只是经营者们自己想要怎样就怎样的从心所欲,而是同时还考虑到消费者想要怎样就怎样的从心所欲。从某种意思上说,自由竞争的激烈残酷恰恰在于:缺少利他心的经营者,会由于对消费者利益重视不够、难以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缘故,无法吸引足够的消费者前来“惠顾”,购买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结果在自由竞争中输给更富于利他心、更注重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以致陷入血本无归、破产倒闭的境地。
当然,自由竞争能够帮助消费者充分展开自由选择、实现购物自由的实然性特征,并不足以为那些由于缺乏利他心的约束而在经营者之间发生的尔虞我诈、打压垄断等不正当现象提供应然性的辩护,更不足以为那些对消费者缺乏利他心的经营者从事的坑蒙拐骗行为提供应然性的证成。正像对于在自由交易中发生的那些单靠利他心无法有效加以约束的坑害对方的不义之举那样,对于在自由竞争中发生的那些单靠利他心无法有效加以约束的坑人害人的不义之举,我们也应当诉诸遵守“不可害人”底线的法治体制,对坑人害人者实施正义的惩罚,一方面还受害者以公道,另一方面防止类似的不义事件再次发生。换言之,当利他动机这只“看得见的手”难以发挥自律效应的时候,我们就应当毫不犹豫地诉诸正义法治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他律效应;两只“看得见的手”结合起作用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确保自由市场在严格遵守正义底线的前提下正常运行,防止任何人的谋利自由或购物自由严重损害其他人的应得权益。
从这个角度看,尽管符合交易通义的市场交易行为对于交易双方的确可以说是“天然”自由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包括自由竞争在内的整个自由市场也在遵守“不可害人、尊重人权”的意思上是“天然”正义的。如同社会生活中的其他自由一样,只有严格遵守正义底线的市场自由,才是我们应当全力追求、积极捍卫的市场自由。同时,正如前面的分析可以表明的那样,无论我们是想从理论上说明交易行为本身具有的自由特征,还是想在实践中达成符合正义底线的市场自由,都必须根本否定“经济人只利己不利他”这一片面前提,明确承认利他心的存在及其对利己心的约束作用,不然就难以有效地纠正针对市场自由的种种污名化曲解,当然更谈不上在实践中确保市场自由在符合正义底线的前提下正常运行了。在这个意思上说,“市场何以自由”这个难题的解决,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取决于我们如何依据“需要-想要-意志-自由-价值”这根逻辑链条,深入理解经济人兼有的利己和利他动机之间的实然性互动机制,努力确立“不可害人、尊重人权”这条应然性正义底线对市场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支柱地位。
注释:
①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在引用西方译著时会依据英文本或英译本略有改动,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②从这个角度看,现当代经济学理论经常讨论的“稀缺”一词,就不是抽象地泛指一般意义上的“缺少”或“有限”,而应当具体地归结为引发交易双方的“需要-想要”的特定“缺失”:正因为对方拥有自己“缺失”的东西,而自己又拥有对方“缺失”的东西,他们才会试图通过“互通有无”的交易行为,从对方那里获得能够弥补自己“缺失”的益品。相反,假如某个益品对双方来说都是“稀缺”的,他们就不可能从事市场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