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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2021-02-27苏兆斌

奋斗 2021年9期
关键词:培育主体农民

■ 刘 萍 苏兆斌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新发展阶段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总体部署,“十四五”时期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阶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民是原动力。充分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需要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激发其内在的潜能和动力。

一、充分认识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及主要特点

新型职业农民是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与传统农民相比,新型职业农民是一种自由选择的职业,而不再是一种被赋予的身份。首先,新型职业农民是市场主体,其具有参与市场经济的主观能动性。传统农民主要追求维持生计,而新型职业农民则充分地进入市场,并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来实现报酬最大化,进而获得较高的收入。其次,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而非对农业的短期行为。最后,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还对社会和生态文明负有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目前,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呈现“五高”特点,即来源多元化程度高、规模化经营程度高、农业绿色发展水平高、互联网利用程度高和农业经营纯收入比较高。

二、客观认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水平的不足

当前,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与乡村振兴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乡村振兴存在一定的“缺人”现象,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内容、方式和课程体系等与乡村振兴的需求还不相适应。

一是文化培育不够,影响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计算机技能、文化程度等因素制约了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远程教育、技能评价、学历教育、专门面向农民的技能大赛等相对缺乏。

二是培育不够精准,影响职业农民的能力提升。尤其是针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缺少精准培育计划,对农民培育的范围不全面,缺乏因材施教。

三是建设载体欠缺,影响乡村文明的创新建设。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文化活动不深入、载体不丰富,精神文明建设缺少特色和创新。

三、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

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是创新乡村人才体制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要让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列车”急速前进、行稳致远,必须强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引擎”,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培育机制。

(一)全方位、差异化培养,提升新型职业农民主体地位

在贯彻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政策时,应采取全方位、差异化培训措施,即对新生代年轻农民进行“学历+农业技能”培训,对中青年职业农民按需求进行“订单式”培训,对老年农民进行家国情怀、文明风尚素养培训,有针对性地全面提高农民素质,使培训不仅要面向产业、融入产业、服务产业,还要有利于在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方面全员发挥主体地位作用。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符合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顺应各层次农民的需求,采用多手段提升全体农民素质。首先,通过加强思想宣传工作,树立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意识,激发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其次,通过送教下乡、职业学院学历教育、农村自组织培训、远程教育等拓展培训方式,加强村民自主学习的配套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地位,对其自主学习给予充分激励和保障。同时,以公司或培训基地为平台,以相关协会为支撑,不断创新培训模式,提升培训效果。

(二)政、产、学、研联动,强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多元监督考核为保障的农民培育联动机制,健全完善“专门机构+多方资源+市场主体”培训体系。组织农民在线学习,探索线上线下融合培训模式。加强部门间合作联动、资源共享,开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网络共享机制,加强农民培训云平台建设和应用,鼓励农业专家、农技推广人员、培训机构、培训教师利用云平台开展指导服务。通过多方联动,及时反馈,有效解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现实问题,保障新型职业农民终身学习和高效学习的有效推进。有效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常态化,将多方联动的工作方式以制度及定期考核的形式固定下来,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长久有效进行。

(三)创新理念、多元协同,优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把农民实际需要作为制定政策和分配公共资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优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一是创新政策理念,丰富培育内容和范围。增强培育的系统性,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促进农业及其相关产业联合,助推家庭农场及农民合作社的振兴发展。二是加强组织管理,增强培育政策执行能力。通过加强对政策执行机构的组织管理,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三是优化政策环境,提升培育的综合效能。营造有利于新型主体培育的社会环境,形成全员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良好社会氛围;营造有利于新型主体培育的经济环境,在生产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充分保障新型主体培育的配套措施;营造有利于农民主体地位发挥的法治环境,规范乡村公共权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法治意识,引导其有序参事、议事、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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