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A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案
2021-02-27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8日,A县政府发布关于某水利枢纽配套建设项目征地预公告。B 村村民徐某某所承包的林地位于上述预征收范围之内。2015 年10 月20 日,A 县工程征地办公室与B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某水利枢纽工程配套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就征地面积、补偿标准和方式、安置方式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2015年12月3日,A县汇给徐某某工程占地补助46956元。2019年1月16日,徐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A县工程征地办公室与B 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违法。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涉案土地属集体土地,被诉补偿安置协议是土地所有权人与征收管理部门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款达成的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与土地使用权的行使相关联的是土地征收决定或者限期搬迁决定、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等。徐某某以个人身份起诉补偿安置协议,不具有原告资格。法院遂裁定驳回起诉。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基本相同的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原告资格认定的典型案例。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为。对于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需要根据行为本身的性质及其是否直接影响起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上述主体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上述主体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徐某某所诉的B村村民委员会与征收管理部门订立的补偿安置协议,因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并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因而,徐某某无权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对于明确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原告资格确定标准、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