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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人如厕时跌落化粪池溺亡法院判赔124万余元

2021-02-26

新传奇 2021年4期
关键词:化粪池石景山区厕所

今年1月4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对一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案件进行宣判,判决北京均某公司赔偿杨女士损失共计1240241.85元。这是该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宣判的首案。

事发于2018年3月,杨女士之子李甲在等待女友使用案涉厕所时,因紧邻厕所入口处的化粪池水泥盖板断裂,跌落化粪池溺亡。事故发生后,因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位于海淀区和石景山区的交界处,杨女士及其夫李某先向海淀法院对多家单位分别提起多次诉讼。但经海淀法院调查,该厕所及化粪池均不在相关单位的土地权属或产权权属范围内。杨女士根据海淀法院的调查结果,认为该厕所及化粪池位于石景山区,且在北京均某公司的土地权属范围内,因此到石景山法院起诉北京均某公司,索赔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权责任。此案被告不能充分证实其已尽到对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故法院认定其对李甲溺亡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李甲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李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北京均某公司赔偿杨女士损失共计1240241.85元。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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