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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马克思地租理论研究述评

2021-02-25符锦涛

客联 2021年12期
关键词:马克思土地空间

符锦涛

摘 要:文章简单回溯了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内容,然后着重评述当代中国地租理论有关空间地租、社会主义城市地租两个最新研究方向。通过对当代地租理论的研究评述,不断总结归纳学者们对地租理论的传承和发展,能够让我们更好地认识地租理论的当代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地租理论;空间地租;城市地租;地租数理模型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回溯

(一)地租的本质与来源

马克思按照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不同,将地租分为三类: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马克思认为一切形式的地租,都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增值自己的形式,他从土地所有制入手,对地租进行了分析,指出无论地租的性质、内容和形式有何不同,都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二)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

绝对地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權垄断所取得的地租,级差地租是由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而形成的超额利润所构成的。对于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我们不能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而应该通过对其与其它理论的比较研究,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践在经济理论上创造出我们自己的东西。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当充分发展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二、空间地租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土地的利用逐渐转向土地空间的高度和深度的开发应用,即通过向上空或是地面以下增加建筑空间。这种对土地的利用方式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并不突出,而到如今,这种对土地空间的扩展利用成为极为普遍的现象,并可能产生新的地租产权关系。通过马克思地租理论为基础,构建新的解释土地空间利用所带来的地租权利关系,形成了一个新的地租理论,即空间地租理论。空间地租理论是对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继承发展,是马克思地租理论与时俱进的重要表现。

空间级差地租不论在哪个时期,只要土地用于建筑都是客观存在的。如同农业土地的自然肥力和矿产土地的矿产资源禀赋等一样,土地可利用空间大小只是产生空间级差基础的一种自然基础,而不是最终源泉。其最终源泉是劳动,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仅有自然力而没有劳动的参与是不可能制造出商品,不可能创造出价值和剩余价值,更不能创造出超过社会一般利润率的超额剩余价值(超额利润)。

三、城市地租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地租的时代背景有所不同,中国的土地是公有制,即土地归国家所有,从这一层面来讲,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地租理论可能难以直接用于分析中国的城市地租,因此发展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使之用于指导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显得重要,这也成为马克思地租理论新的研究方向之一。

(一)对城市地租与农业地租差异的分析

龚剑(2019)认为现代的城市地租与马克思传统的农业地租存在的主要不同在于:其一,在农业地租的分析中,土地仅用于农业生产,地租的量主要取决于不同地块的肥力对农业生产率的影响; 而在城市中,土地用途则因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其二,在农业地租的分析中,往往设定了单一主体的土地所有者,地租也就相应被视作对资本积累的阻碍因素,当资本投在土地上时,土地所有权或者说土地所有者,就作为这样一种外力和限制,出现在资本或资本家面前。

(二)对城市地租价值源泉的探究

学者们都在试图揭示城市地租的价值源泉。陈征(1991)认为城市地租的价值源泉是由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而超额利润首先是针对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率平均化而言的,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首先是某个生产部门的超额利润转化为某个部门为使用土地而缴纳的地租。商业用地对区位更为敏感,其原理等同于距离对工业用地的影响。可以用地理区位、交通区位和经济区位来概括城市级差地租的产生和条件(戴双兴和朱立宇,2017)。

(三)对城市地租经济所有权实现的讨论

龚剑(2019)认为,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的策略使工业用地的价格不断降低乃至零价格。而城市用地的地租转向了流转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中的资本家。因此,城市土地虽然是国家所有,但资本家仍然获得大部分城市地租的收益。目前我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较为混乱,商业开发环节分配了大量的土地收益,而地方政府部门土地收益分配明显不足,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公共服务供给和人口城镇化建设(李海海,2015)。

四、总结与展望

当前,学者在地租理论的研究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一方面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指导的需要,也是我国学者对学术真理不懈追逐探索的成果。特别是空间地租和社会主义城市地租的研究,它们是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得出的结论,也让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与时俱进。在对地租理论的数理模型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极大的丰富了马克思地租理论在当代的内涵。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推进,土地公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地租收益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问题将逐步解决,地租在社会主义的建设中也可能会发生质的变化,这些都需要学者未来的努力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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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戴双兴,朱立宇.基于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城市宏观级差地租研究[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7,8(06):13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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