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与法治教育融合的思考
2021-02-22韦明思
韦明思
摘要:作为初中教育领域中的重要课程内容,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质量对学生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高质量的道德与法治课程不仅能够拓展学生的文化知识,同时还能够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养成健康的三观,从而为学生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因此,本文主要探讨了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融合法治教育的主要策略,希望能够提升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成效。
关键词:初中;道德与法治;法治教育;融合思考
道德与法治课程对初中生个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教师推动法治教育与《道德与法治》课程内容的有效融合,能够帮助学生在分析生活化案例、学习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对课程教学内容形成直观的理解,并且建立起法治内容与实际生活的具体联系。从而在拓展个人文化事业和知识积累的同时,形成思想上的全面发展。因此,推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与法治教育的有效融合是十分重要的。
一、丰富课程资源,开展法治教育
法治教育内容是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法治知识本身具有抽象性的特点,如果教师一直在课堂上为学生直观讲述理论化的法治知识,导致教师虽然付出的大量的精力,但是学生的学习成效有限。那么我们在推动法治教育与“道德与法治”课程有效融合的过程中,要充分挖掘新的课程资源,增强法治教育方式的多样性,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实现课程教学质量的提升。
比如我在组织学生学习《做负责任的人》这节课程的主要知识时,在课堂导入环节中为学生添加了法治知识的相关内容:首先我为学生讲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然后要求学生谈一谈自己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理念的理解,并请不同的学生讲一讲“法治与负责任”之间的关联。然后在此基础上为学生展示在课前从网络上下载的时政新闻,要求学生分析这些时政新闻与我们在课堂上所学的法治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培养学生的法治素养。
二、创新课堂设计,开展法治教育
教学课堂是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的重要场所。课堂教学活动主要是师生双方围绕着不同课程内容开展的双边活动。推动教学目标的有效落实需要师生之间的共同努力,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保证课堂内容的合理性,学生要增强自身的课堂参与意识。为推动法治教育在课程中的有效渗透,需要教师创新课堂设计,构建符合学生学习特点的课堂情境和教学内容。
以笔者的课堂教学为例,我在开展《坚持国家利益至上》这节课程的主要内容时,为了进一步强化学生的爱国意识在,在课堂中我并没有直接为学生讲解“我們在生活中要坚持国家的利益为重的原则”,而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首先为学生展示了自我国近代以来,为了民族发展而作出重大牺牲的英雄模范人物。然后通过“新老照片对比”的方式,为学生展示我们身边生活的直观变化。在此基础上向学生们提问“我们为什么要坚持国家利益至上?”这样,学生们就能够在直观的课程情境下对爱国主义形成良好的理解,从而强化个人的法治意识。
三、完善评价机制,开展法治教育
基于学生法治素养发展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是促进学生文化知识学习能力和个人思想有效发展的重要形式。课堂评价作为反映学生学习成效的重要方式,其标准对学生的个人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那么我们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就要完善课程评价机制,除了关注学生道德与法治知识的学习程度,兼顾学生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的发展。比如我在设置课程评价模式的过程中,除了学生《道德与法治》课堂的学习成绩之外,学生的课堂表现、课内外活动参与情况,特别是学生与教师的课堂互动内容都会作为学生课堂学习评价的标准,在创新课堂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推动学生法治意识的有效养成。
四、丰富教学形式,开展法治教育
常言道实践出真知,那么推动法治教育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中的有效融合,需要教师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堂实践活动,初中生在学习道德与法治课程知识的过程中,往往会借助个人的生活经验进行有效的理解。那么我们要立足于学生的这一学习特点,组织学生深入到生活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实践活动,这样,学生就能够借助个人的生活经验理解法治教育内容。比如我在组织学生学习《法律为我们护航》这节课程的主要内容时,请学校周边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到课堂中,为大家进行工作流畅地讲解。这样,学生们就能够在司法人员讲解的过程中了解到法律知识在我们身边的主要作用。然后我再展示从网络上下载的法律案件,要求学生以课堂实践的形式进行探讨,从而实现法治教育的有效开展。
结语
综上,推动法治教育与《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有效融合,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方式。我们要从生活化的法治教学情境、创新性的法治教育评价模式、信息化的法治教育内容等方面入手,提高学生的法治参与意识,推动学生个人法律素养的发展,从而在拓展学生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
参考文献:
[1]令调芳.核心素养下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的德育渗透[J].家长,2021(27):56-57.
[2]冯国庆.基于核心素养的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分析[J].学周刊,2021(28):10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