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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21-02-21

中国食品 2021年1期
关键词:种质餐饮食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主张承运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运人以其不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而仍为其提供设备、技术、原料、销售渠道、运输、储存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消费者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第七条:消费者认为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构成欺诈的,有权选择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八条: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九条: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达到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消费者依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主张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主张生产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广西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节选)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市监食经〔2020〕97号)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重点任务

(一)以人员培训为重点,强化检查和抽考,着力解决从业人员规范操作、食品安全管理员能力提升问题;

(二)以餐饮后厨为重点,突出重点区域检查,着力解决餐饮环境脏乱差问题;

(三)以进货查验为重点,督促餐飲单位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着力解决食品安全责任追溯问题;

(四)以餐饮具清洗消毒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检测和执法办案,着力解决食品安全制度执行问题;

(五)以推动“明厨亮灶”、鼓励举报为重点,强化社会共治,落实奖励措施,提高举报投诉处理效率,着力解决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

1.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饮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格制度建设和从业人员管理、严格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严把原辅料购进质量安全关、严把餐饮加工制作关、严把餐饮具清洗消毒关、严把环境卫生控制关,定期开展自查自纠,保证提供的餐食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

严格执行禁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相关规定,不得经营野生动物菜肴。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禁捕有关要求,严禁以非法捕捞渔获物及来源不明水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菜肴。

2.规范连锁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鼓励餐饮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经营门店(包括加盟店)的食品安全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鼓励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对各门店原料采购配送、人员培训考核、食品安全自查等进行统一管理,提升门店食品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3.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推动食品安全管理和服务升级。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据自身的经营业态、经营规模、既有建筑结构和布局等,选择采取敞开式、透明式、视频式、互联网式等形式,主动向消费者公开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鼓勵餐饮服务提供者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推动“互联网+明厨亮灶”,实施智慧管理;引导消费者使用公筷公勺、聚餐分餐制、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开展“光盘行动”;主动向消费者作出有关餐饮食品安全和餐饮服务质量的承诺,并在经营场所、菜单、外卖餐食的包装上提供有关“减油、减盐、减糖”等健康饮食宣传内容。鼓励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二)全面落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

4.加强审查登记管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对新入网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核查,确保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平台上存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自查,及时下线无证店铺。加强对手机APP等移动端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审查。利用平台技术优势,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数据库,推行许可证到期前提醒、许可证超期下线。

5.加强线上信息公示管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严格审核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及相关经营信息,确保公示信息完整、真实、及时更新。

6.加强配送过程管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督促配送人员保持配送容器清洁。加快实行外卖餐食封签,确保食品配送过程不受污染。鼓励使用环保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大力推行无接触配送。

7.加强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的管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督促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主动向监管部门备案,严格执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数据和平台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信息。

(三)加大规范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

8.从严执法检查。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重点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特别是食品安全自查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员法规知识的掌握情况。

9.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广西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全面实施风险分级管理。2021年5月底前,完成本地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风险等级评定,制定不同风险等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全面开展风险分级管理。?

10.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全面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推动“小餐饮”管理水平提升。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按照“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单据留存、加工规范、场所清洁”五项标准要求,创造条件,督促引导“小餐饮”改善生产经营条件,规范经营行为,推动“小餐饮”集中经营,促进“小餐饮”向集约化规范化转型升级。

11.提高餐饮具清洗消毒水平。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建立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规范清洗、消毒、保洁流程,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专项整治,提高抽检频次,逐年增加抽检数量,加大对既往抽检合格率较低的餐饮具的抽检力度,提升靶向率,依法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餐饮具的核查处置。

12.强化从业人员及监管人员培训。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从业人员及基层监管人员培训考核为抓手,着力解决餐饮行业从业人员规范操作的问题,全面提升餐饮从业人员素质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规程(2020版)》《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规程(2020版)》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熟练掌握检查要点和检查方法,切实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水平,解决从业人员“不懂法、难整改”等突出问题。

13.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管理和线上监测。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逐步完善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及其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台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上公示的证照、地址等信息开展监测,重点筛查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未公示菜品主要原料、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对推送的违法行为线索逐一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对涉及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同步查处。

14.强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线下检查。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线下检查与无证餐饮综合治理有机结合,以学校和居民小区周边、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以小餐饮店、无牌匾标识餐饮店为重点对象开展无证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及时规范、查处无证餐饮服务提供者,消除线上无证经营源头。

15.推进农村集体聚餐监管。应用信息化手段,推行“互联网+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模式,推广使用农村集体聚餐风险防控平台,加强村民自办宴席等形式的农村集体用餐管理,将农村集市、庙会等临时性集中消费场所纳入管理范围,进一步落实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形成“事前有申报、过程有指导、事后可追溯”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机制。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区域实际,利用当地文化礼堂、村活动室等,建设农村聚餐场所,支持鼓励发展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公司和农村家宴中心,强化乡村厨师的管理和培训,规范乡村厨师食品安全加工行为。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防止因误采误食有毒野果、野蘑菇、野蜂蜜,误饮有毒自泡药酒、甲醇和误用亚硝酸盐等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四)强化社会共治

16.开展“随机查餐厅”活动。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属地实际确定检查主题和频次,可通过网络调查、投票等方式由市民决定检查区域、检查店铺及检查项目,采取“视频+图文”直播形式公开监督检查过程,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热心消费者参与实地监督检查,邀请媒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跟踪报道。披露餐饮企业管理短板,推动行业自查自纠,树立规范先进经营典型,提升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引导餐饮行业自律向好。

17.指导行业协会开展量化分级评定。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选择本地区有条件、有能力的行业协会开展量化分级评定工作,鼓励各市、县(区、市)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可直接参照中国烹饪协会制定的《餐饮服务量化分级评定规范》开展量化分级评定,将量化分级评定打造为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载体。鼓励行业协会结合量化分级评定,开展“放心餐厅”“餐饮示范店”等创建活动,发挥优秀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8.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餐饮行业“懂行者”、企业员工进行内部举报,曝光行业潜规则。

四、时间安排

(一)2021年作为“餐饮从业人员培训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正在建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监管人员互联网培训考核平台(以下简称培训考核平台),可针对餐饮服务不同岗位设定培训考核内容,实行分类培训考核,提高培训考核的精准度。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将培训考核平台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及考核,通过多种方式,全面推广培训考核平台的应用,提高培训考核平台的“三率”(注册率、使用率、考核率),力争做到全员培训、全员考核,解决从业人员“不懂法、难整改”等突出问题。

(二)2022年作为“餐饮服务规范年”。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聚焦餐饮食品安全风险,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范餐饮服务行为,指导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加强对餐饮从业人员、配送人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外卖食品安全管理等知识培训,严格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有关要求,鼓励公勺公筷、聚餐分餐、外卖餐食封签、无接触配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餐安全。

(三)2023年作为“餐饮环境卫生提升年”。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聚焦餐饮环境卫生水平提升,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环境卫生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打造“清洁厨房”,优化厨房布局及硬件设施,鼓励引入色标管理、4D、5常、6T等管理方法,提升后厨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细化就餐区环境、设施、清洁和消毒操作要求。解决餐饮门店卫生间难看、难闻、难用等突出问题,实现卫生间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整洁,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整洁、舒适的餐饮服务环境,有效改善餐饮消费体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加强广西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精神,为全面加强我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健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我区农业种质资源丰富、区位独特、品种优良等优势,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农业供给侧改革为主线,进一步明确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公益性定位,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坚持前端聚焦、推进中间协同、注重后端转化,构建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和多渠道政策支持新格局,推动源头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种业强区、保障粮食安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和种业基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有效开展,资源深度鉴定评价能力显著提升,构建一批农业核心种质,获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要利用价值的核心基因,为建设现代种业提供有力资源储备和技术支撑。力争到2035年,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得到有效收集和保护,资源深度鉴定评价和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创新利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系统收集保护,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我区农业种质资源(主要包括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全面普查、系统调查、抢救性收集,加大珍稀、濒危、特有资源与地方特色品种收集力度,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深入开展广西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与保存专项行动,加快推进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和种业基地建设。以活体保护和遗传物质保存相结合,创新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加强广西地方畜禽品种遗传物质采集和基因库建设。开展广西西江流域水产土著种类、广西北部湾海域特色水产种类遗传材料采集与保存。加大优异种质资源引进力度,继续支持中国(广西)—东盟农作物优良品种试验站、中国—东盟海洋水产种业研發基地建设,扩大与东盟国家种业合作交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更新完善现有广西农作物种质资源库,高标准规划建设广西农作物种质资源库新库、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蚕桑种质资源库、中药材种质资源库、水产种质资源库、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在特色优势作物领域建设一批标准化种质资源保存鉴定圃。以列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品种为重点,按照原产地优先、鼓励多点保护的原则,加快建设保种场、保护区。加强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保护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二)建立鉴定评价体系,发掘优异种质和基因。积极参与国家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建设,以优势农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为依托,搭建专业化、标准化、智能化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技术平台。开展水稻、玉米、甘蔗、果树、蔬菜、豆类、花生、薯类、花卉、桑树、茶树等主要作物和广西特色作物种质资源的精准鉴定,筛选发掘高产、优质、抗病、适宜全程机械化的优异种质资源。以猪、鸡、桑蚕为重点,适当兼顾牛、羊,以地方品种为素材,采用常规育种与分子育种技术,培育优质、高产、抗病、节粮型畜禽新品种和配套系。开展罗非鱼、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等外来品种,以及大宗淡水鱼类、特色海水鱼虾蟹贝类等地方品种生长、性别、品质、抗病、抗逆等重要性状的遗传基础解析,挖掘优异水产种质资源。发掘提高产量、改善品质、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改良土壤、保护生态环境的功能微生物。公益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要按照相关职责要求,做好种质资源基本性状鉴定、信息发布及分发等服务工作。

(三)构建保护网络,开展整理登记。认真落实国家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种质资源管理保护机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自治区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挂牌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加强所辖区域特色农业种质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种质圃建设,督促各保护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基础设施条件、专业人才队伍、专业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建设,依法有序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收集、登记、保存、鉴定、评价、保育等工作。加强种质资源的整理登记,实行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登记工作优先从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等登记主体开展,逐步向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其他登记主体延伸。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任务。加强农业种质资源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和开发利用研究。推进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数字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管理。

(四)推进开发利用,加快地方特色品种产业化。利用核心基因和创新种质,应用现代育种技术,筛选培育广适应、高产量、高品质和高抗逆性的水稻、玉米、糖料蔗、蚕桑、花生、大豆、薯类、柑橘、芒果、香蕉、百香果、火龙果、龙眼、荔枝、食用菌、道地中药材等新品种,开展地方猪、奶水牛、优质鸡、罗非鱼等优良品种提纯与改良杂交利用,培育新的优良品种。推动实施一批自治区现代种业创新工程项目,建设好广西创新团队、联合攻关团队,建立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创制、新品种选育、种子种苗快繁和试验示范于一体的创新体系。深入推进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鼓励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资源创新和技术服务,鼓励参与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交易平台,支持创新种质上市公开交易、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鼓励育繁推一体化企业逐步成为种质创新利用的主体。加快地方品种产业化开发,收集整理、提纯复壮广西地方特色优良品种,挖掘地方品种文化内涵,打造特色品牌,鼓励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满足特色化、优质化、多元化消费需求。

(五)加强政策支持,做好基础保障。进一步完善财政、用地、人才扶持措施,加强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可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和种业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农业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鉴定、利用,以及农业新品种引进、选育后补助等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時,要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和种业基地用地。科学设置畜禽种质资源疫病防控缓冲区,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畜禽、水产保种场划入禁养区,占用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的,需经原设立机关批准。农业项目和科技项目要加大种质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工作支持力度。健全财政支持的种质资源与信息汇交机制。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的绩效工资给予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费用,在核定的总量内用于发放绩效工资。健全农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调查研究、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分发共享等基础性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部署,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狠抓推进落实。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规范农业种质资源的获取和利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种质资源流失,营造依法保护利用农业种质资源的良好环境。设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专题展示区(馆),大力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

(二)加强责任落实,强化规划引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农科院等有关单位,统筹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并编制我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细化目标任务、工作举措、扶持措施等,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各地要落实好属地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种质资源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绩效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内容,细化目标任务。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牧区现代化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节选)

为扎实推进牧区现代化建设,确保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持生态定力,严守生态红线,严格落实生态功能区规划,严格执行基本草原保护、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四项基本制度,积极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科学利用草牧场,促进牧区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统筹考虑牧区经济发展条件、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环境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合理制定规划方案,确定试点目标和工作重点,差异化推进,不搞“一刀切”“齐步走”,确保符合当地实际,体现牧区特色。

3.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按照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原则,通过试点示范不断探索积累经验,把握政策标准,防止脱离实际,防止一哄而上和生搬硬套,杜绝垒大户堆盆景、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4.坚持整体推进、创新突破。从大局出发,全面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创新生产经营体制、发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重点工作,把握关键环节,激发创新动力,实现重点突破。

5.坚持政府主导、牧民主体。盟市、试点旗重点抓好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规划建设、政策引导,不大包大揽,不搞强迫命令。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群众认同、群众参与、群众满意作为基本要求,引导牧民投工投劳,激发广大牧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目标任务。到2021年,完成阿巴嘎旗、新巴尔虎右旗、乌拉特中旗、阿鲁科尔沁旗等4个试点旗的建设任务。从2022年起,逐步扩大到33个牧业旗,全面推开牧区现代化建设,实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现代化草原畜牧业取得显著进步,公共服务体系和政策体系基本完备,牧区基层治理体系基本形成,治理能力明显提高,在全国牧区现代化进程中走在前列,率先建成牧区现代化示范区。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

1.深化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持续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落地生根,汲取草原文化崇尚自然、珍视生态环境、注重资源永续利用的理念,广泛宣传推广草原保护与畜牧业发展双赢的典型经验,使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成为广大干部和牧民的共同理念。(责任单位:相关盟市、旗,自治区林草局、农牧厅)

2.严格执行禁牧草畜平衡制度。结合下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合理划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积极推动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及春季休牧制度,分旗核定適宜载畜量,完善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加强执法监管和考核,实现草畜平衡。(责任单位:相关盟市、旗,自治区林草局、农牧厅)

3.积极推动草牧场规范有序流转。建立统一的草牧场流转平台,健全旗、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流转程序。鼓励草牧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强化对流转草牧场的监管,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同时积极推动合作社、联户开展草原网围栏并网经营,解决草场碎片化问题,探索草场资源科学利用新模式。(责任单位:相关盟市、旗,自治区林草局)

4.严格落实保护措施。完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并将基本草原与生态红线相结合,严格限制在草原上新上矿产开发项目,从严控制新建风电、光伏项目。加强矿山治理,实行“一矿一策”。排查草原牧区水库,严格控制草原上修建水库,严格落实“量水而行”要求,强化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加快地下水超采(超载)治理,从严控制新增灌溉饲草料地建设。(责任单位:相关盟市、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二)加快发展草原畜牧业

5.培育壮大现代肉牛产业。加快良种化进程,坚持以西门塔尔牛和安格斯牛为主的专门化肉用品种改良方向,大力推广优质冷冻精液人工授精,提高个体产出效益。大力推动繁育基地建设,积极引导牧户加强饲养和繁育管理,推广应用标准化饲养技术,突出提高繁殖率。加大专门化企业育肥力度,建设活畜交易市场。(责任单位:相关盟市、旗,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6.做大做强肉羊产业。着力抓好地方良种选育提高工作。突出乌珠穆沁羊、苏尼特羊和呼伦贝尔羊的主导地位,加大种羊场建设力度,配套建设原种场、扩繁场,提高供种能力,使牧户用种达到特级、一级标准,提升个体单产水平。推动标准化畜群建设,推行标准化养殖,鼓励接冬羔早春羔,逐步实现错季出栏,均衡上市。(责任单位:相关盟市、旗,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7.培育发展马产业。依托马产业全产业链项目建设,突出蒙古马保护、新品种培育、马产品开发三个环节,推动马产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牧区建设集赛马、观马、驯马及马产品生产、加工、体验为一体的马文化产业园和马产业小镇,促进马产业与文化旅游、康养医疗产业深度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相关盟市、旗,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8.大力发展民族奶食品产业。支持牧户和牧民合作社养殖奶牛,加大民族奶食品奶源基地建设。支持牧区发展民族奶食品规范化手工坊和标准化加工厂建设,积极创建锡林郭勒、呼伦贝尔奶酪区域公用品牌,推动民族奶食品加工企业特色化、品牌化、适度规模发展,不断提高产业附加值。(责任单位:相关盟市、旗,自治区农牧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9.推动产业集群建设。立足牛羊肉、民族奶制品加工等优势主导产业,科学制定规划,建设集生产、加工、销售、电商、孵化、物流为一体的产业园,培育壮大锡林郭勒羊、呼伦贝尔草原羊、科尔沁牛及民族奶食品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责任单位:相关盟市、旗,自治区农牧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补齐民生公共服务短板

10.改善牧区生产生活设施。积极推行智慧家庭牧场建设,配套建设视频监控、无人机放牧、智能饮水、饲草料切割搅拌机等功能性生产设施,提高生产水平。支持使用清洁能源采暖,针对分散居住特点,因地制宜,示范引导,选择太阳能、风能、电能和生物气化炉等采暖技术与牧民原有采暖设施相结合,引导牧民树立绿色节能意识,开展牧区住宅清洁采暖示范引领工作,提高牧民群众生活质量。(责任单位:相关盟市、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

12.促进基础设施升级改造。

(1)飲水方面。通过打深水井、合理加密基本供水井、建立管道输水供水点、配备储水窖、组建送水服务队等方式重点解决严重缺水牧区人畜饮水问题。水资源较丰富的牧区牧户以户用型筒井、压把井、小型机电井为主要取水方式,有条件的地区要保证“一户一井”。在人口相对集中的苏木乡镇、嘎查村积极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提高牧区集中供水率和自来水普及率。(责任单位:相关盟市、旗,自治区水利厅)

(5)电子商务方面。优先支持试点旗申请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指导试点旗加强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试点旗搭建电商运营体系、物流体系,加快“两中心一站点”软硬件建设,助力当地特色农畜产品上行销售。(责任单位:相关盟市、旗,自治区商务厅)?

13.推动牧区人居环境整治。

(1)户厕改造方面。坚持政府引导、牧民自愿,推广成熟改厕模式,2020年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32%,到2022年确保有意愿的牧户全部实施卫生户厕改造。(责任单位:相关盟市、旗,自治区农牧厅)

(2)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减量,完善垃圾收运设施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焚烧设施。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适合牧区特点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责任单位:相关盟市、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

(3)畜禽粪污处理方面。选择符合牧区特点的粪污处理方式,到2022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100%,资源化利用率超过78%。(责任单位:相关盟市、旗,自治区农牧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14.积极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的基础上,规范开展社员身份确认、资产折股量化、推动建立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或集体经济合作社等工作。到2020年,集体经济组织年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下的集体经济薄弱嘎查村全部清零。(责任单位:相关盟市、旗,自治区林草局、农牧厅)

15.建立符合牧区实际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框架。大力扶持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积极推行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开展诊疗、兽药销售、消毒药浴和托管代养、人工授精、饲养管理等生产技术推广,以及打储草、饲草料配送等各类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3年内基本建立起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框架。(责任单位:相关盟市、旗,自治区农牧厅)

(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16.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断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大力弘扬蒙古马精神,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大草原文化遗产宣传推介力度,充分挖掘和弘扬优秀传统草原文化。(责任单位:相关盟市、旗,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

17.促进牧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依托牧区丰富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扶持建设牧区文化旅游重点项目,打造具有游牧文化特色的生态旅游线路,创建全国和自治区乡村旅游重点嘎查,支持建设现代化星级牧区旅游接待户,拓宽牧民增收渠道。(责任单位:相关盟市、旗,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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