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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在UGC版权管理中的应用探析

2021-02-21王惠芬蔡淑雅

传媒 2021年1期
关键词:智能合约区块链

王惠芬 蔡淑雅

摘要:大数据时代,UGC版权面临UGC权利归属、侵权主体、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的风险。区块链融合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为UGC版权管理提供了新的契机。本文通过有效联结区块链分布式存储、联盟链和智能合约等功能为用户生成内容生产、传播、消费、参与环节谏言献策,以期促进UGC版权管理机制的完善,平衡UGC网站、网络用户、版权人三方利益。

关键词:区块链 UGC版权 智能合约 联盟链

在全民“众创”的Web2.0时代,大众使用网络的习惯从“读网”转为“织网”,例如,分享微博时评、拍摄抖音或快手短视频、分享知乎小短文等。此类依赖互联网传播媒介、由业余爱好者创建的数字内容称为用户生成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简称UGC)。然而,UGC并非全由网络用户独立创作,存在大量仅对数字内容进行添加、重整或汇编形成的衍生性作品。此类作品既没有经过版权人的许可,又不在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给UGC网站带来了大量的侵权问题。因此,如何构建有效的UGC版权运营规则,鼓励用户创造价值同时兼顾UGC网站、网络用户、版权所有者三方利益,是UGC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UGC版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UGC平台发展迅猛,百度、知乎、微博、抖音、快手等数字内容分享平台的注册用户和生成内容都呈现陡坡式增长趋势,与此同时,UGC平台屡屡被指控侵犯版权所有者权利,例如,YouTube、MySpace、百度文库、B站、抖音等知名UGC网站都曾成为侵权被告,影响了UGC平台的信誉和生存。因此,深入剖析UGC平台版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平衡版权人、平台用户、UGC网站的利益,有助于推动平台可持续发展。

从UGC词组构造角度出发,User是指擅于利用数字媒体并具有一定程度网上成瘾性但不以网上生成内容为生的平台使用者;Generated包含版权法意义上的原创行为和非创作行为;Content可以是创造性作品或是非作品(即不具有独创性或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例如,网络用户只简单将两首歌曲剪切在一起,而没有任何形式上的改编。从行为模式看,UGC主要包含两种典型生产模式:一是多用户合作持续性自由编辑创造的原创性作品;二是基于一个或多个现有作品截取、合成的衍生性新作品。从UGC流通的主要环节来看,主要有生产、传播、消费、参与等过程。因此,UGC版权问题往往是由于用户在发表新作品时未经他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引起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UGC平台聚集了大量的潜在侵权主体,虽然少数平台开始实行实名注册,但在UGC流通环节侵权责任难以追溯;二是避风港规则缺乏对UGC平台用户利益的考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界定模糊增加了用户侵权的风险,且版权的过度保护增加了用户使用作品的难度和成本,从而导致版权所有者和用户的利益失衡;三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的欠缺,UGC权利归属、侵权主体、侵权责任难以认定。

二、区块链与UGC版权管理的逻辑契合

2019年10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强调了各行业要抓住区块链技术融合发展契机,发挥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提升协同效率等方面的作用,这为UGC版权管理提供了一条新的发展思路。UGC版权管理者应审时度势,以数字内容生产、传播、消费、参与等环节为切入点探究当前UGC版权管理工作存在的瓶颈,尝试探索切实可行的发展策略以促进UGC版权管理机制的完善,顺应当下“区块链+”的发展趋势。

1.区块链技术。中本聪在2008年发表的《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是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发展的起源,而后被应用于金融服务、IP版权、教育、医疗健康、文化娱乐、共享经济等领域。区块链是一种以时间为序将数据块组合在一起的链式数据结构,是能实现数据无法篡改、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作为底层技术,区块链具备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去中心化,无中心控制系统或监管机构,节点间交易无需中介、地位均等;二是去信任化,区块链采用基于共识算法将信任从“人”转换为无需人工干预就能运行的“机器”;三是防篡改,区块链采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对区块数据进行加密,同时采用PoW等确保数据不被篡改或撤销;四是可追溯性,采用哈希算法及时间戳可抽取区块数据的“指纹信息”,同时每个节点保存了上一节点的哈希值,使得区块链上保存的信息可溯源;五是匿名性,在区块链交易中,双方交换数据可以匿名传输,无须透露双方实际身份。

2.区块链分析UGC版权管理的可行性。首先,区块链与用户生成内容的数据结构特征相契合。UGC网站每个用户初始都是一个相互獨立的节点,节点与节点间通过有效的互动连接构成社会网络,未交集的节点、子网相互独立。UGC以用户节点独立或协作创建的分布式数据库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征吻合。其次,区块链身份验证功能与UGC版权追溯需求相适应。区块链上各区块由时间戳与数据构成,在传输过程中每一区块保存上一区块的数据,链上成员通过非对称加密算法实现身份验证,以获取访问、修改区块数据信息的权限。最后,区块链智能合约、联盟链有助于UGC信任链构建。区块链智能合约以代码协议形式存储合同预定的标准和规则,成为交易各方认可的线上依据,并将链上存储的数据信息和交易过程可视化。这种公开透明的运作模式改变了传统版权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可应用于UGC版权合作协议的制定。此外,联盟链作为介于公有链和私有链之间的半公开的区块架构,外部节点需通过联盟团队授权后才能加入与退出网络、获取读写数据权限,能为跨平台用户内容生成构建信任链提供技术基础。

三、区块链在UGC版权管理中的应用策略

究其实质,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能在互不信任或信任度低的使用者之间维系一套不可随意更改的账本技术,其能为UGC版权管理提供全新的治理视野。

1.生产环节:分布式存储,侵权可追溯。源于用户生成内容两种典型的生产模式(全新作品或是衍生作品),UGC需在网络用户发表作品之前对作品版权进行审核。UGC平台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合作构建基于DCI体系的作品过滤识别机制,对生成的内容信息及作者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生成版权身份标识,存储于区块链结构中。在生产环节,过滤识别机制生成的交易模型和账户模型通过非对称加密算法加密后形成数据包,并加盖时间戳、上一区块的哈希值、Markle树根值等组成区块,存储到分布式数据系统(IPFS)中向全网广播,宣告其所有权。当其他网络用户对原始内容进行再生产加工时,系统会识别用户所合成、添加或剪辑的作品是否符合版权法的合理使用范围,确认新加工衍生作品的版权所属,并将结果加密存储于链中。若用户只是单纯转载已生成的用户内容,则将新用户的交易信息和身份信息依次存入IPFS。由于区块依据时间顺序以密码学验证的形式链接成一体,每块的内容均可通过序列中所有后续块的哈希链反映,实现了UGC生产周期的可追溯、可追踪,例如,块i+1中包含块i的加密哈希,块i+2中包含块i+1的加密哈希。当区块链的长度达到一定阈值时,修改某个历史区块中存储的数据信息务必重置该区块之前的所有区块的存储记录,提高了数据篡改的难度。因此,在生产环节区块链分布式存储和过滤识别机制的有效配合,实现了用户生成内容转移过程的透明、可信、可审计,为UGC版权归属来源提供了依据(如图1)。2016年台湾数字财产区块链初创公司BitmarkInc发布的Bitmark首次为用户个人创建的数字资产颁发了所有权证书。

2.传播环节:联盟链构建,平衡三方利益。公众普遍存在文化传播、文化再利用、文化再生产的愿景。用户生成内容是网络个人创作的作品,创作者有权利在多个不同的UGC平台发布传播创作内容。然而,现有UGC网络平台关于UGC版权的权利归属定位模糊,跨平台分享行为易导致版权人被侵权容易维权难现象发生,从而引发版权人、网络用户、UGC平台三方利益冲突。而区块链封装了用户生成内容生存周期相关的数据及信息,可实现UGC版权跨平台追溯,因此,区块链的跨链模式便可适用于网络用户跨平台分享行为,打破“信息烟囱”窘境。在区块链已有的三种链式结构中,公有链资源对所有用户开放,私有链读取权限可视需求仅限于内部参与者或对所有用户开放,这两种链式结构不适用平衡UGC平台、版权人、网络用户三方利益关系的跨链模式构建。联盟链处于公有和私有两种极端链之间,由几个权威机构联合发起,兼具部分去中心化功能,同时,分布式网络节点又能受到合理控制,适合于不同UGC平台实体机构合作关系构建。不同UGC平台实体机构组成联盟成员,制定联盟规则控制数据读写权限,并授权成员参与或退出网络。此外,联盟成员还共同参与制定跨链通信机制、跨链通信消息规范、共识机制等,其中,跨链通信机制主要以制定不同区块链通信场景、方式、流程等标准来实现跨链联通;跨链通信消息规范主要以制定通信报文类型、格式等标准来实现跨链数据互联;共识机制主要以制定共识机制类型、操作方式、技术手段、测试方案等标准实现跨链系统开发、数据运维及参与者之间的交互(如图2)。例如,联盟组织协定采用具有可靠的权威节点认证机制和高效的共识效率的权威证明PoA(Proof of Activity)共识机制构建联盟链。若不同UGC平台已采用不同的共识机制,跨链协作则需公证人机制、哈希锁定、双向锚定等侧链技术将不同区块链联结起来,构建主链与侧链之间的信任关系,实现不同区块链及其节点之间数据资源的自动互转。基于联盟组织构建的去中心化区块链,能在去信任化环境中构建信任体系,保护三方利益。

3.消费、参与环节:双重激励机制,驱动持续性创作。智能合约以编程代码形式编写的协议定义承诺,规定合约各参与方认可的权利与义务,同时通过技术实现或记录合约所承诺的内容,作为交易各方所承认的事实依据。因此,智能合约以UGC平台、版权人及网络用户三方在UGC平台合作签订的“法律”文件形式作为UGC联盟组织制定用户生成内容激励机制的底层技术,并采用双重不对称加密技术保证协议一旦生效记录便难以随意篡改,实现UGC版权流转的全生命周期归管和可追溯。智能合约的协议由联盟组织制定,鉴于UGC平台用户来源的特殊性(业余的创作者),UGC联盟将激励机制划分为符号激励机制和数字货币激励机制,两种激励机制可由版权人自主选取或更改。UGC联盟将制定激励机制相关的规则和约束,一旦用户触发合约条件,便可自动执行。当网络用户在平台上传播、转载用户生成内容时,会触发平台向版权人获取授权,并将授权记录存储于区块链中。同时,智能合约会得到相应的反馈,若授权被许可,返回用户以数字货币激励或符号激励;若授权未被许可,返回禁止转载、传播的信号(如图3)。当UGC在跨平台交易时,联盟组织会依据已制定的共识机制,将初始传播平台生成的区块链设置为跨链主链,新平台生成区块链设置为侧链,同步UGC平台用户生成内容的交易数据。最终,UGC联盟将合理利用智能合约,以转载量为标准计量用户生成内容的交易价值,并通过联盟组织中的电子银行统一清算用户在各平台累积的创造价值。目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华夏微影文化传媒中心已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共同打造了微电影区块链版权交易平台。

四、结语

UGC平台既不是侵权者的避风港,亦不是维权者的禁地。区块链以技术辅助的形式助力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管理,能有效实现数字内容在生产、流通、消费、参与等环节版权可追溯,促进UGC平台版权的生态体系构建。

作者单位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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