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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影的法律定位探析

2021-02-21姜扬赵静

传媒 2021年1期
关键词:制度安排

姜扬 赵静

摘要:我国电影的法律定位是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和历史沿革中不断调整,并在现行电影制度的搭建中逐步确立的。法律对电影的定位决定着电影产业的运作模式和竞争力。在文化商品和宣传工具的双重定位下,我国电影的法律制度设计存在市场导向和行政引导的二元性,其弊端在影业所面临的内、外双重压力下逐渐显现。进一步调整电影的法律定位,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协调电影多重属性之间的内在矛盾,方可为我国影业注入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并协助打造良性的影业生态。

关键词:法律定位 制度安排 影业生态 电影贸易

如果说电影的法律“定义”是对电影实体影像作品和相关联的非实体财产及其构成要素的界定,那么电影的法律“定位”则是一个更加隐性、复杂、广义和多层次的课题。电影的法律定位是法律对电影进行任何规制之前对电影属性和本质的认知和出发点;是法律在电影相关的规则与制度设计之中所遵循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亦是电影相关的法律体系搭建完成后执法的落脚点。在对电影多重属性的权衡考量下,我国电影法的位阶由过去以管制为主的零散颁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条例,提升至以产业促进为主的系统性法律。探析电影的法律定位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透过法律视角深究电影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导向的立足点,可以揭示电影行业资本运作与各主体间博弈规则的主导因素,寻找阻滞我国电影后续良性发展与进步的关键症结所在。

一、我国电影法律定位的二元悖论

新中国成立之初,电影由国有企业经营,按计划分配指标在“三突出”等既定主题下模式化地制作,这一时期的电影仅作为结构简化的宣传工具存在,法律几乎没有介入的空间。20世纪70年代末,在改革开放政企分开大形势的带动下,1980年文化部第1588号文件规定中影公司按拷贝量与制片厂结算,其初步具备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性质并开始独立面向市场。90年代中期起,引进进口影片用以激活市场,电影业的经济效益逐渐得到政府重视,各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陆续出台,期间有:1993年的《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打破了中影公司的垄断发行权;2001年《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实施细则》开始推行院线制;2002年《电影管理条例》建立起行政规制的框架,在《摄制电影许可证》(已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实施后被取消)、《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规制上确立了电影审查制度和放映配额制度;2005年《关于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开始鼓励民营资本进军电影业,并将具体实施办法交由文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这一时期的法律对电影进行双向引导,一方面将电影的经营从行政统揽中拆解出来交由商业运作,并引入更多的民营资本;另一方面又更为系统和全面地建立各级行政机构对电影的审查和引导。1999年至今,电影产业化的要求日益得到重视,集团化和一体化改革逐步展开,并同步放低了影业准入门槛,放宽了融资渠道。201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将电影作为一个产业整体进行统筹和规划,形成了架构性、系统性的法律保障。

上述历程表明,我国电影从宣传工具到文化商品的法律定位的调整,始终在政策导向和产业扶植的外力作用下进行,而非由市场自发需求的内生动力推动。换言之,我国电影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以行政力量为主导,以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国营化主体的拆分、改制、重组为主要形式,在政府“管、促、控”的调换与平衡中进行。电影行业没有真正经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的洗礼,没有完全形成产业化的规模效益和风险分摊格局。所以,我国电影在向市场化改制的过程中,没有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在向产业化推动的进程中,未曾集结规模化的产业力量。转向市场化机制而又保留行政主导力量,发挥电影商品属性的经济效益而又加强将电影作为宣传工具的审查力度,我国法律对电影的定位明显存在市场和行政的二元悖论。

二、我国电影法律定位的核心缺失

电影的核心是创作与表达。从国际经验讲,实力雄厚的好莱坞有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进步迅速的韩国影业也依宪废除了原有的电影审查制度。在宪法层面对电影创作和表达的保护是电影拥有独立法律定位的核心所在,而我国法律将电影置于产业扶植和促进的框架之下,确认电影行业架构和体系的同时,却淡化和模糊电影本身的核心定位。这使得电影创作人员的艺术创意和表达自由失去了法律保障,在强势的行政审查面前毫无话语权,这是我国影业原创力不足的法律根源。

电影产业的建立需要以电影产权为核心。我国《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赋予制作者,各单项作者,如编剧、摄影、作词、作曲等,享有署名权。此种法律设计在原创作者掌握充分话语权的市场中并无不妥,因为原创作者强势的议价能力可以通过自由契约为自身争取公平的报偿。而在我国电影行业的现实中,大多数原创作者不具备足够的议价能力,其署名权和合理的经济补偿权得不到保障,长期在行业中处于弱势状态。

电影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地位的缺失,以及产业制度框架中产权保护的乏力,加上僵化的电影审查制度,使得接近行政权威和媒体资源的知名导演、制片方,以及少数明星占据着业内绝大部分话语权和谈判资本,而影片原创作者则被行业边缘化。这造成资本常常处于盲目选择的状态,好故事、好角色得不到优良的制作资源,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电影投资效率低下和不良资产化。始终被置于行政视线关注之下的电影创作,精力过度集中于去迎合行政审查者的偏好,无法敏锐地捕捉具备市场潜质的创意。电影创意失去了链接和吸引资本的能力,使我国影业始终缺乏内生动能和资源去主动参与电影产业制度架构的搭建与塑造。

在看似繁密的法律法规架构下,电影法律定位的核心缺失,最终会体现在行业生态上。近年来,我国影业在表面繁荣下外强中干,在步入百亿票房时代后,在業内人士齐声认同IP价值的呼声中,却频现高票房电影抄袭丑闻,山寨和跟风习气日盛,原创力量集体缺失。要彻底改变影业内部生态的消弭现状,亟须版权保护及契约自由制度的保障,通过法律对创作者的自由创作意志和权益给予明确界定和保护,实现资本和创意的联结和良性运作。在电影审查制度存废之争短期内难有定论的现实下,法律应至少在收益权分配上由资本方向创意方适度倾斜,增强后者获得经济收益的能力,使资本和资源可以有效地锁定优质创作,提升电影产业的内生动力。

三、内部环境对电影法律定位的考验

过去20年间,我国影业爆发式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扶植,尤其是电影行业内国有资产重组红利和互联网与新媒体带动的一波在二级市场上的融资热潮,以及借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兴起的影院投资和建设,同时还有过度宽松的金融政策下各种影子银行的热钱大举流入影视娱乐产业。而近两年随着国家对电影行业税务乱象的整顿,资本热钱的流出,文娱品牌在二级市场估值的回归,知名导演和明星票房号召力的下降,以及影视公司因国家加强对资本外流的调控而从大举收购海外影业资产转向集体撤资,以往靠宽泛的资本运作支撑的存续模式将难以为继。当前,复杂的行业内部环境是对电影法律定位的严峻考验。

我国电影改制后,法律将电影定位于产业扶植和促进目标,这对我国电影票房和市场体量的刺激效果显著。但是,由于法律对电影的定位始终在市场和行政的二元悖论中徘徊,电影市场机制中的行政残留和权力分割依旧明显,始终未能形成具备规模优势和风险分摊能力的娱乐媒体集团。不能实现资金、业务一体化,使我国电影的交易成本极高。而电影法律定位的核心缺失造成电影原创力薄弱,影业内具备票房号召力的优秀作品匮乏使电影投资风险升高。这些在电影高速成长期累积的风险和被掩盖的矛盾,其负面效应会在行业逐渐回归理性后逐步显现。资本退潮意味着行政层面通过财政税收政策对行业的引导能力随之降低,在投资趋冷形势下,电影行业亟须提高风险控制和资源优化配置能力,这迫使法律提供更加明确的电影审查标准和规范,以协助电影制作初期的作品筛选和风险指引。

如今,互联网娱乐消费的兴起,流媒体对传统院线电影的冲击,科技巨头对电影业的布局等行业新态势又给电影的法律定位提出了新的课题。对此,亟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界定、相关权益的具体保障条款,以及相关权属交易的细则,以应对新兴科技参与电影制作后可能带来的权属纷争。互联网背景下资本运作的新模式,也对影片金融属性的法律界定提出了要求,应加强对电影著作权价值评估的研究,尽快将完片担保制度的引入提上日程,力求提升电影创意对资本的吸收能力。

四、外部竞争对电影法律定位的挑战

积极参与电影国际贸易对我国电影发展至关重要,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电影市场最为低迷的时期,进口影片的引进盘活了电影市场,进口影片和电影频道播放权的收入曾经一度是我国电影产业仅有的良性资产和现金流。如今,我国在跻身全球第二大电影市场后,巨量的市场份额也成为国外各大影视公司的必争之地。我国出让一部分市场利润用以吸纳外来影视专业人才和境外资本从而提升我国电影制作的水平,而为了更精准地把握我国电影审查的执行标准和绕开进口影片配额的限制,也给境外影视公司寻求中国本土的合作伙伴提供了极大的动因。中外影业交流,尤其是与好莱坞的影片合作日趋热络,也为我国法律对电影的定位带来了挑战。

以进口影片支撑国内近半数的票房体量,实际上是进一步挤压了小成本制作优质影片的生存空间。而近年一些中外合作影片将中国文化元素机械地嫁接入好莱坞工业流程化的故事创作,此类尝试效果远远不及预期。实践已经表明,激烈的国际竞争更加要求我国法律对电影的定位和制度设计保持对优质原创内容的坚守。

电影贸易是国际资本、人员、技术交流的“软性地带”,有广泛的民间基础和合作意向。我国法律对电影的定位具有市场与行政的二元性,在电影贸易上集中体现于进口影片审查和进口影片配额两方面,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贸易摩擦。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在法律层面精简了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的程序,但在此努力之外,我国法律更应致力于与外部法律和市场环境相协调,求同存异,更加明晰产权权属和保护范畴,妥善协商贸易规则的执行,力求共同规制跨境资本的流动,并以最大的合作诚意达成各方都可接受的贸易争议解决机制。

五、结语

我国影业在较短时期内实现了票房体量的飞跃式增长,但“电影大国”到“电影强国”的征程还需要更切实的积累和打磨。电影行业发展至今,政策刺激和扶植的红利期、粗旷式发展模式的窗口期都已渐进尾声,随之而来的是前期积累的风险和资源过度透支的负面效应逐渐显现。我国影业当前面临的问题既有市场化改制不彻底遗留的旧疾,也有网络新媒体时代带来的冲击;既有国内影业生态转变的考验,又有国际电影贸易摩擦的挑战。寻根溯源,法律在对电影的定位上始终困扰于市场机制和行政引导间的二元悖论,并缺乏对电影本身艺术创作和表达的保护。在当前的形势下,法律应在电影的文化属性和商品属性间重新寻求平衡点,更好地协调电影的宣传功能和商业功能的关系,通过进一步调整电影的法律定位激发电影产业的内生动能,将电影产业引入良性循环运作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作者单位 姜扬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

赵静 剑桥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陈本寒.新类型担保的法律定位[J].清华法学,2014(02).

[2]丁亚平.担当时代责任的早期中国电影[N].中国文化报,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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