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社会组织属地治理衍生的“双重排斥”研究
2021-02-21党琳燕
党琳燕
摘要:属地治理是我国社会组织监管的典型特征之一。在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属地治理的格局下,形成了显性与隐性结合的双重排斥现象。作为一种管理制度,体育社会组织双重排斥体现优劣并存,其中优势包含:体育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特殊性;培育属地体育社会组织的责任要求;保持有效监管和评比工作的需要。劣势包含:与草根体育组织蓬勃发展的趋势背离,影响了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与直接登记注册制度的背离,影响了体育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与政府购买要求公平的营商环境背离,导致政府购买竞争不足。改进体育社会组织双重排斥的路径包含:破解显性排斥,优化体育社会组织成长环境;针对隐性排斥,确立体育社会组织专业导向。
关键词:属地治理;体育社会组织;双重排斥
中图分类号:G80-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21)03-0105-06
"Dual exclusion"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of territorial governance
DANG Linyan
School of P.E., Henan Finance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36, Henan, China
Abstract:Territorial governance is one of the typical characteristics of social organization supervision in China. Under the pattern of territorial governance of China's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SSOs), the dual exclusion phenomenon of dominant and recessive combination has formed. As a kind of management system, SSOs have dual exclusion, which reflects the coexistence of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The advantages include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service provided by SSOs; the responsibility requirements of cultivating local SSOs; the need to maintain effective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The disadvantages include departing from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trend of grassroots sports organizations, affecting the enthusiasm of social forces; departing from the direct registration system, affecting the growth of the number of SSOs; departing from the fair business environment required by government purchase, resulting in insufficient competition in government purchase. The ways to improve the dual exclusion of SSOs include:To crack overt exclusion, we should optimize the growth environment of SSOs; in view of the recessive exclusion, we should establish the professional orientation of SSOs.
Key words:territorial governance; SSOs; dual exclusion
长期以来,针对社会组织的治理,政府秉承属地管理原则,对社会组织吸纳和控制较为突出。属地管理是利用管理制度将相关组织(主体)的行为局限在特定的行政层级和区域内,不允许相关主体跨越行政层级和区域开展工作。属地管理是一种典型的地方责任管理方式,将政府事务分割于不同的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和规范发展。近年来,随着复杂性事务治理的出现,属地治理愈加明显,治理层级下沉。客观而言,属地管理对于提升管理绩效、明确管理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确立了部分重大疑难问题的治理规则。
体育社会组织实施属地管理,对规范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属地管理一定程度上异化为“属地发展”,在显性和隐性两个方面表现出限制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壁垒,制约了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功能的发挥。为分析体育社会组织属地治理中的双重排斥行为,本研究主要采取个案研究和专家访谈法。个案调研主要集中在2019年和2020年上半年,相继对广东省和湖北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与改革的状况进行了系列调研,同时重点调研江苏苏州、南京、常州、徐州等地体育社会组织的属地改革措施,对相关体育社会组织责任人进行深度访谈。
1属地治理中体育社会组织“双重排斥”解析
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强化了社会组织依托注册地实施属地管理的实践。1998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与以前的制度相比更为细致和精准,突出了歸口登记(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机关的单位资格及其职能范围,从而确立了我国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其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以“登记机关的级别”确定社团等级,且对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要由跨区域上一级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此形成了与行政机关类似的“全国—省—市—县(区)”相对应的社会组织等级格局。同时,各级社会组织的命名规则,均要求社会组织的名称要体现出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区相符合的特征。通过属地注册和区域内行动的管控,我国社会组织被框定在特定的区域内生存与发展,属地管理的模式得以确立。
总体上看,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数量较多,发展成效喜人。但部分调研区域的体育社会组织,既表现出数量方面的繁荣,也展示了数量和质量之间的内在紧张状况。调研发现,针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属地管理行为,在优化管理职能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显性和隐性相结合的排斥行为,影响了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及功能的发挥。综合来看,尽管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取得了较大改善,但属地治理模式衍生出数量不足、服务能力不高等问题。
1.1体育社会组织的显性排斥:限制组织成立
显性排斥指社会组织的发展因相关制度、资源约束而形成的明显消极状态,导致相关社会组织难以成立,其中以“一地一业一会”和“僵尸型组织清理”等较为典型。
1.1.1“一地一业一会”形成的组织成立排斥
“一地一业一会”是指社会组织管理中,坚持同一行政区域内只能存在一个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组织。长期以来,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坚持非竞争性原则,践行“一地一业一会”的要求。1998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不予通过审批新的成立申请,由此造成了社会组织发展中的组织排斥现象。依托属地管理形成“一地一业一会”的现象,直接形成了组织发展中的同业竞争排斥,导致某些体育社会组织以资质垄断等形式存在。调研发现,依托体育行政部门建立的足球协会,直接排除了其他组织和个人建立足球协会的可能,由此导致大量草根性足球协会与足球协会之间形成复杂的合作关系。HB草根足球联盟一直謀求在市足协之外成立的足球类社会组织,尽管多年来发展较好,但始终无法获得独立的法人身份,导致其组织的足球联赛,在赞助、招商等诸多环节受到限制。2017年民政部出台政策要求开展四类组织直接登记,但依旧难以扭转很多地方“一地一业一会”的制度运行惯性和路径依赖,制约了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
“一地一业一会”的组织成立排斥直接降低了相关体育社会组织成立的可能性,导致体育社会组织数量严重不足,竞争质量有限。厦门草根足球发展较为迅速,从2014年起已经开展了多年业余足球联赛,影响较大,在当地形成了“小世界杯”的氛围,但因为无法成立足球协会而依旧处于“组织隐匿”状态。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强化“一地一业一会”限制了体育社会组织在数量方面的提升,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相关草根类体育组织的活力和效率。在“一地一业一会”的限制下,相关专业性较强、依托草根成长的体育社会组织难以获得合法性身份,陷入边缘化生存的状态。
1.1.2清理制度执行不彻底形成的组织成立排斥
定期清理制度对一些长期不开展活动、组织活力不足的组织进行清理,但实施明显不彻底,大量僵尸型社会组织的存在攫取了其他组织成立的机会。现实中,因为“一地一业一会”原则,很多体育社会组织即使缺乏竞争动力、持续发展乏力、活动开展不力等问题而成为“僵尸型社会组织”“沉睡型社会组织”,但不会被及时清理。针对僵尸型社会组织,尽管民政部门出台了清理意见,但需要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清理工作相对滞后、不及时,导致僵尸组织直接挤占了同类体育社会组织成立的可能。
现实中,相关体育社会组织的主要领导身份或某项体育业务的重要性,导致清理难度相对较大。大量“僵尸社团”“沉睡社团”没有及时清理,影响了后续同类组织的建设。HB业余足球联盟所对应的地方足球协会活动开展明显不足、内部治理环境极不完善,尤其是秘书长的业务能力不足,导致相关体育活动开展不力。与足球协会相对应的是草根性质的业余足球联盟,已经举办了多届业余足球联赛和周边城市邀请赛,社会反响较好,受到各界的广泛赞誉。地方足协面对不断发展壮大的业余足球联盟,因竞争关系的存在,不仅未给予其相关扶持,而且在实施层面妨碍其发展壮大。业余足球联盟尽管得到市体育总会的“认可”,但难以通过市体育局和民政局的程序和资格审查,无法注册为正式的足球社团,因为组织身份的模糊,其活动开展、招商推广等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1.2属地治理中体育社会组织的隐性排斥:妨碍功能发挥
与同类体育社会组织成立的显性排斥相比,隐性排斥所造成的影响更大,更为深远,且更不容易被关注。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中隐性排斥直接影响了地方体育服务发展的水平和质量。
1.2.1异地协会难进入属地形成的主体排斥
我国社会组织的属地管理规定,明确了社会组织不能跨行政层级与区域开展活动,呈现明显的对象锁定状态。由于“一地一业一会”导致相关行政区域内体育社会组织的数量相对不足,部分体育业务开展受到明显限制,从而形成了体育服务供给中的有效主体不足的局面。社会组织的属地管理原则要求体育社会组织只能在属地内开展活动,尤其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推进导致服务遴选排斥更明显地体现出来。体育社会组织服务供给过程中只能在行政区域内遴选供给者的“对象锁定”呈现了属地管理的隐性排斥特征。我国在实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过程中,对相关承接主体的资格设置了很多前置性要求,如个别地方要求体育社会组织必须成立三年以上且在属地民政部门注册。因此,地方政府对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承接服务主体的选择,基本上在属地领域的有限范围内进行,且需要遵循严格的行政层级限制原则。因此,看似需要通过竞争遴选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基本上由属地注册的少量或单一的体育社会组织承担,外地注册的体育社会组织不可能承担其他属地的公共服务购买任务。
调研发现,部分体育行政部门公布政府购买任务后,出现了有资质承接主体数量严重不足的状况,导致相关竞标过程中难以形成有效竞争,公共体育服务的非竞争性购买的现象突出。体育社会组织属地管理模式导致公共服务购买不能超越行政边界,大量能够提供优质体育服务、拥有技术和人力资源优势的主体只能困于特定区域,对内不能实现规模化发展,对外无法实现社会福利。
1.2.2异地监管难题形成的监管排斥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的组织年检、规范化评估、信息披露等,均在属地登记和管理的方式下开展。与市场主体以经济效益收益为主的评价方式不同,体育社会组织的评价依托民政部门的等级评价。地方民政部门从规范管理的角度,拥有对属地社会组织进行精准管理的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地区成立的相关社团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尽管国家社团管理的制度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在现实工作中,该项工作的开展较为缓慢,社会组织异地、跨区域年检和监管难以实现。民政部2010年通过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的领导”,由此可见,社会组织评估在具体操作层面依然遵照属地管理的权限进行。访谈中发现,社会组织属地管理形成的信息闭塞等问题,导致跨区域体育社会组织难以共享基础信息,部分监管部门的信息难以共享,且体育社会组织提供的在其他地区开展活动的信息难以辨别,导致监管失效的局面出现。因此,为了强化监管的有效性,很多地方倾向于遵照属地原则对体育社会组织进行评估监管。
属地治理下的体育社会组织,很大程度上形成了依附属地发展的状况,导致大量的体育社会组织与属地之间形成了一种对应的利益之网。显性排斥存在,导致新的体育社会组织难以成立;隐性排斥之下,体育社会组织无法实现跨区域的共享和共治,影响了功能的发挥。
2体育社会组织属地治理的合理性分析
从体育社会组织的管理绩效来看,将体育社会组织等级与行政区划相匹配,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能够实现社會治理的规范化、精准化,且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压力。
2.1针对属地需求提供专业性服务
长期以来,我国体育社会组织主要提供专业性较强且面对特定群体的公共体育服务。体育社会组织发挥其专业优势,能够协助地方政府承办相关体育赛事、开展技能培训、营造体育氛围等。通过调研发现,我国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基本上以体育指导类和活动类服务为主,此类服务的有效供给亟待依托熟悉社情民意的属地体育社会组织。同时,依托属地注册登记的相关体育社会组织,能够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和其他支持性条件去履行政府购买服务任务。
调研发现,公共体育服务的本地化供给确保了专业团队和技术服务的专业性和及时性。无锡市鉴于广场舞存在散乱问题,在整合推动广场舞规范化管理过程中,体育行政部门主要依托当地成长的“广场健身舞协会”。该协会的成立囊括了该地社会精英和专业人士,具有广泛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为引导广场舞健康发展,体育行政部门将广场健身舞的引导、治理和评奖等工作移交给该协会,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经过三年多的实践,通过协会自律公约有效降低了广场舞噪音污染,而且评比遴选了广场舞先进社区、先进队伍和优秀个人,有力地推进广场舞活动的规范化发展。无锡市广场健身舞协会成立后,承担了市体育局的政府购买任务,有效承担了市体育局转移的部分政府职能,为无锡市老年健身活动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属地体育社会组织的成熟,一定程度上能够扮演政府部门的助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实现职能转移目标。
2.2培育属地体育社会组织成长
当前,培育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是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责任。长期以来,相关体育社会组织的体制内依赖格局,导致体育社会组织活力不足,服务能力有限。因此,为填补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撤并后遗留的组织空白等问题,各地均创新培育措施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和地方体育社会组织的成长。
鉴于此,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在对公共体育服务购买进行发包时,要求承接对象是在本地注册的体育社会组织。属地注册、专业能力成为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在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承接方的秉承原则。常州市在推进公共体育服务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已经确立了由体育社会组织担当制度设计的主力。在尚未开展政府购买之前,体育行政部门直接授权相关体育社会组织承办活动。2011年的首届全民健身运动会社会部11个项目的比赛全部直接交由体育协会承办。2012年全市全民健身活动95以上由协会或俱乐部主办或承办。2018年常州市公开竞标的15项体育服务项目中,由属地体育社会组织承担了14项,仅有1项的绩效评估服务因涉及体育社会组织利益而由属地商业公司承担。经过探索,属地体育社会组织具备承担体育行政部门转移任务的能力,在承担任务过程中进一步充实了自身的专业能力,对其后续自我造血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
2.3属地治理更利于社会组织监管
属地治理是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直接体现,将社会组织与登记所在地直接捆绑。类似的管理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强化社会组织监管水平,且能够按照“谁登记、谁监管”的原则有效追究相关管理主体责任。同时,双重排斥机制的存在,导致辖区内体育社会组织数量控制在一定区间内,能够有效降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鉴于此,现在推行体育社会组织属地治理能够更便利地对其实施监管。
3体育社会组织属地治理的缺陷
3.1与草根体育组织蓬勃发展的趋势背离,影响了社会力量的积极性
群众性体育事业的发展带动了群众结社运动的热潮。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丰富,在体育参与方面,形成了强烈的体育结社运动,以有形的体育协会或无形的互联网社团等形式,彰显了我国草根体育组织蓬勃发展的社会现实。研究显示,与正式注册的体育社会组织相比,我国民间存在大量的尚未注册但广泛开展体育活动的组织类型,此类组织为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推动体育健身氛围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受限于“一地一业一会”的制度限制,同类及相关类型的社团难以成立。调研发现,很多地方对草根体育组织秉承“可俱(公司)不可协”的原则:为了发展体育运动,草根体育组织可以成立运动项目俱乐部和公司,但不能成立协会和联合会等组织。从属性来看,俱乐部属于民办非企业,而协会属于社会团体,除了在成立条件方面两者存在严格的区别外,对会员的数量要求不同,其中协会成立至少50个以上个体会员或集体会员。湖北某地五人制足球开展相对较好,不同类型的俱乐部也较多,为了更好地推广五人制足球,借鉴广东省五人制足球协会发展经验,向地方民政局申请成立五人制足球协会,民政部门以已有足球协会名义不予通过。民政局表示,尽管没有五人制足球协会,但现有足球协会存在,按照政策规定不予通过。建议去申请相应的公司,而公司无法享受社会组织的相关优惠条件。
3.2与直接登记注册制度的要求背离,限制了体育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
2011年北京市试点部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2013年国家民政部明确了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体育社会组织属于四类社团之一,应该属于直接登记范畴,但在很多地方运行中民政部门依旧要求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前置性审查。体育社会组织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行业性和服务性。体育社会组织成立后,能够发挥结社运动的号召作用,鼓励更多的群体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中,同时能够发挥行业协会专业的管理功能。诸如当前多地出现的万人健步走、广场舞等大型群体性活动,其庞大的健身人群对推动“全民健身”“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但相关地区在申请成立健步走协会或者路跑协会时,除遭遇“田径协会”已经存在的境地外,个别地区以健步走参与人群众多、对社会秩序影响较大而拒绝其申请。
实践来看,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正趋于严格。2018年10月16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稳妥探索社会服务机构直接登记改革”,同时“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以及民政部关于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下发之前,各地要从严从紧把握社会服务机构直接登记申请,稳妥审慎探索”。由此可见,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有赖于国家政策的进一步优化。
3.3与政府购买公平的营商环境需求背离,导致政府购买竞争不足
当前,在加大政府购买力度的同时,营商环境建设也是重要内容。2019年,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塑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提出指导意见。同年,财政部下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明确了破除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种种不合理、不公平的做法,对改进政府购买的营商环境提出了很多具体措施。营商环境建设对放松市场准入,激发社会力量活力,优化公共提供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同样需要注意营商环境建设。当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表现出明显的区域定向购买格局,尚未形成公平竞争的购买环境。地方政府发布公共体育服务购买目录后,基本由辖区内的体育社会组织参与竞争,但由于地方体育社会组织数量上的局限性导致难以出现有效的竞争行为。访谈中发现,部分地方一些体育活动的举办权长期被个别体育协会占据,形成了典型的稳固的政社合作关系。但实际上却表现为合格的服务提供商稀缺,导致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由于公共体育服务的受众局限在特定区域内,很多政府也倾向于本地社会组织承担,尚未出现体育社会组织跨区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
4破解体育社会组织“双重排斥”的现实路径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急剧变革,政社脱钩、政府职能转移和培育社会组织等逐渐推进。研究认为,体育社会组织主要承担专业体育服务供给,具有普遍福利价值,能够最大化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属地管理尽管表现出管理便利,但演化为“属地内发展”则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体育社会组织的属地管理作为一种管理体制,需要在制度支持下逐步探索改革之道。未来属地管理的改革,应推动属地管理向职责治理转变,实现属地管理由“地域之属”向“权责之属”转变。
4.1破解显性排斥,优化体育社会组织成长环境
4.1.1破除相关制度限制,提升体育社会组织活力
部分地区政府购买要求属地社会组织,属于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当前随着体育结社运动的兴起,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动机和活力普遍增强,现阶段应逐渐破除“一地一业一会”的限制,倡导“一地一业多会”的发展格局,增加优质体育社会组织数量。在直接登记实施中,严格落实“宽进严审定期清理”制度,民政部门对体育社会组织成立持积极支持态度,委托地方体育总会执行严格的年度审查要求,及时清理活动开展少、活力不足的社团。现实中,要扭转登记注册单位业务推诿的消极态度,积极推动体育社会组织同业竞争。徐州市为建设武术名城,体育总会研讨该市武术协会时,认为尽管徐州武术协会是4A级组织,但依旧有部分领域难以覆盖,对申请成立的专业武术协会持开放性和支持性态度。
将体育社会组织管理的权限委托给地方体育总会,依托考核评估结果确定等级,作为承接政府购买任务的主要依据。为严格落实政社脱钩的要求,苏州市体育总会从体育局群体处剥离,承担了地方体育社会组织监管职责,政府将政府购买经费直接拨付体育总会,一方面确立体育总会的权威,另一方面也迫使体育总会推进制度化和专业化建设。鉴于该市原有钓鱼协会活力不足,体育总会鼓励依托企业成立专业化的钓鱼协会,承担了“华东三省一市”的民间钓鱼比赛,较好地完成了任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张家港足球协会不参与地方足球微观事务,更积极支持地方足球社团发展,促进了地方足球运动的繁荣。
4.1.2倡导体育社会组织脱域发展,放松行政等级与属地区域的限制
沿袭社会组织的属地化注册原则,明确管理主体。但明确注册属地不能成为体育社会组织服务领域的局限,而应该与商业组织具有同样跨域提供服务的权限。近年来,为推动政府购买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國家通过制度建构推动不同组织的跨域合作,营造政府购买公平营商环境。2019年,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对制约购买主体的属地控制原则予以矫正,鼓励进行跨区域的服务共享。尽管当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属地化依附的惯习,现阶段部分地方已放松了竞争主体的多重限制,即不再限制承担政府购买任务的主体性质,很多社会组织从而变身为“社会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深圳市登山协会借助“社企合一”的机制,开始协助中国登山协会在华南地区的服务供给布局,走出深圳服务周边行政区,在很多地方培训登山指导员,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从制度层面建议民政部门授权5A级体育社会组织可跨区域开展专业活动。但为了规避“壳资源”的滥用,要在制度层面授权服务地民政部门和其他专业机构对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监管。从部分地区体育社会组织“社企合一”的变通身份来看,我国部分体育社会组织已经具备了走向规模化、专业化的条件,通过鼓励不同行政区域的体育社会组织跨域发展,探索“条进块退”的新型发展模式,一定程度上推进多元竞争格局的形成,从而优化服务质量和程序,提升公共体育服务的满意度。
4.2针对隐性排斥,确立体育社会组织專业导向
4.2.1借助互联网平台,推动“注册地年审+服务地项目审查”智能化监管
当前,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改革体育社会组织传统的管理模式提供了便利。相关监管机构利用互联网平台可以便捷地洞悉体育社会组织的服务内容和发展问题,破除传统上局限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的落后管理方式。如江苏省苏州市“苏体通”APP的推行,将市、县两级体育社会组织纳入监管范围,较好地实现了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在线业务管理。
为实现“脱域不脱管”的目标,相关体育社会组织脱域发展后,应该按照要求将相关服务数据等及时上传到互联网平台,注册地民政部门利用管理权限,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年审、服务评价等进行线上监管和指导;服务地民政部门主要对体育社会组织对本区域的项目实施进行评价,以智能化方式破解注册地难以监管体育社会组织跨域发展的难题,最终实现“注册地年审+服务地项目审查”权责结合的监管模式。
4.2.2倡导持续性发展逻辑,引入社会企业的运作模式
体育社会组织秉承业余原则和慈善主义尽管能够履行社会责任,但如扩大服务范畴,企业化运作不可避免。深圳市户外运动协会就是典型的例子,作为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新形态极具示范意义。该市户外登山协会的主席是知名企业万科集团总裁王石,登山协会维持活动的公益性,承担了深圳市户外登山运动的人员培训、赛事运行和技术等级考核等责任。即使具备了良好的能力基础,超越深圳市其他地区的户外活动,深圳户外登山协会也难以介入深圳市外其他区域的活动。为摆脱体育社会组织属地限制的问题,在深圳户外登山协会的支持下,成立了相关经营实体,现有专职工作人员21人(企业聘用人员占较大比例),从而实现了对深圳市外区域的服务参与,由此破解了“社会组织区域限制、市场主体随机竞争参与”的格局。
从发展趋势看,体育社会组织通过企业化运作,能够盘活体育社会组织的活力,一定程度上呈现“社会企业”的发展目标导向,实现了公益性和市场性的多重价值诉求。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发展,未来要呈现社会企业的发展逻辑,将商业运行逻辑和公益价值导向相融合,助力体育社会组织走出自我发展乏力的困境。
5结语
当前,社会组织脱钩改革为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契机。脱钩改革、职能转移和培育社会组织等系统重塑了社会组织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未来,在明确政府部门自身定位的前提下,缓解属地管理困局,推动不同类型社会组织走向实体化、规范化发展。同时,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应该与政府改革将形成良性互动,将政府从微观治理中剥离,从而将政府和体育社会组织明确在特定的功能区间,发挥两者的最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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