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GMP生产线名录的通知
2021-02-15
河南畜牧兽医 2021年23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进一步规范兽药GMP生产线命名及兽药生产许可范围名称,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GMP生产线名称表》,形成《兽用中药、化学药品类GMP生产线名录》(附件1)、《兽用生物制品类GMP生产线名录》(附件2),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20号)发布的《兽药GMP生产线名称表》同时废止。
附件:1.兽用中药、化学药品类GMP生产线名录
2.兽用生物制品类GMP生产线名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8日
附件1兽用中药、化学药品类GMP生产线名录
续表
注:1.根据兽药的特性、工艺等因素,经评估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供多产品共用的,生产线名称之间可用“/”分割,例如粉剂/预混剂;不存在共用的,生产线名称之间以“、”分割。例如散剂、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片剂。2.涉及多品种原料药生产时,各产品通用名称之间用“、”分割。例如非无菌原料药(D级,磺胺嘧啶钠、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无菌原料药(头孢噻呋、盐酸头孢噻呋)、中药提取(黄芩提取物、连翘提取物)。3.具备中药提取能力的,应遵照以下要求:(1)某生产线验收时,仅试生产了中药产品,该生产线写为“生产线名称(中药提取)”,如口服溶液剂(中药提取)。(2)某生产线验收时,对化药、中药产品均进行了试生产,该生产线写为“生产线名称(含中药提取)”,如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
附件2兽用生物制品类GMP生产线名录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