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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破坏文化遗产第一案”评析

2021-02-13刘珊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武装冲突规约要件

刘珊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2016年9月27日,国际刑事法院(ICC)第八审判分庭就“检察官诉阿哈迈德·阿法奇·阿玛迪案”(The Pr osecutor v.Ah mad Al Faqi Al Mahdi)作出判决,被告阿哈迈德·阿法奇·阿玛迪(以下简称阿玛迪)因破坏马里廷巴克图的十座文化遗址,违反《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第8(2)(e)(iv)条①《罗马规约》的英文官方文本来源于国际刑事法院官方网站(htt ps://www.icc-cpi.int/resourcelibrary/official-jour nal/ro me-statute.aspx),2021年3月9日最后访问;官方中译本来源于联合国公约与宣言检索系统(htt ps://www.un.or g/zh/docu ments/treaty/files/A-CONF-183.sht ml),2021年3月9日最后访问。,构成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下的战争罪,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2017年8月17日,ICC发出赔偿令,要求阿玛迪对案件的受害者作出赔偿。

1945年欧洲国际军事法庭(I MT)在纽伦堡审判中首次将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纳入国际罪行的范围。但I MT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ICTY)等临时法庭审理的涉文化遗产案件几乎都是“混合式”案件:在武装冲突中,行为人同时实施了杀害、强奸、灭绝种族、破坏文化遗产等多个行为,这些行为单独或共同构成了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因此法庭很少就破坏文化遗产这一行为是否可以单独入罪进行详细探讨。相比之下,阿玛迪案的犯罪行为具有“纯粹性”,即被告所犯的全部罪行都针对文化遗产,并不涉及对人类的直接伤害。这是ICC对破坏文化遗产行为单独构成国际罪行的正式确认,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一、阿玛迪案的基本案情

马里的廷巴克图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指定的世界遗产,它拥有3座大型清真寺、16个公墓和陵墓②UNESCO世界遗产委员会第十三次大会文件,编号SC-89/CONF.004/12(http://whc.unesco.or g/en/sessions/13COM),2021年3月9日最后访问。,具有重要的宗教和文化意义。

2012年1月,马里境内发生了武装冲突,各种武装势力盘踞在北部地区。2012年4月上旬,在马里武装部队撤退之后,名为“信仰卫士”(Ansar Dine)的武装组织和伊斯兰马格里布基地组织(Al-Qaeda in the Isla mic Maghreb,简称AQI M)控制了廷巴克图,并在当地实行其自身的宗教和政令。他们成立了一个当地政府,其中包括伊斯兰法庭、伊斯兰警察部队、媒体委员会和道德大队——“真主党”①The Prosecutor v.Ah mad Al Faqi Al Mahdi,ICC-01/12-01/15,Judg ment and Sentence,(Sept.27,2016)[hereinafter:Al Mahdi,Judg ment],para.31.阿玛迪案的判决参见国际刑事法院官方网站(https://www.icc-cpi.int/Pages/record.aspx?doc No=ICC-01/12-01/15-171),2021年3月9日最后访问。下同。。

阿玛迪出生于马里廷巴克图一个精通伊斯兰宗教的家庭中。2012年,他加入了Ansar Dine,并与这些武装组织的领导人来往密切。2012年4月至9月,阿玛迪应邀领导“真主党”,任务是规范廷巴克图人民的道德行为,预防和镇压占领者所谓的“恶行”。根据Ansar Dine与AQI M等领导人的要求,阿玛迪开始对廷巴克图诸多具有历史价值的陵墓进行监视,而后根据指令发动袭击。最初阿玛迪认为,为了维持当地人民和占领者之间的关系,不应破坏这些陵墓,但当他接到指令后即刻同意了攻击②Al Mahdi,Judg ment,paras.36-37.。约在2012年6月30日至7月11日期间,阿玛迪参与攻击并摧毁了廷巴克图的10座闻名遐迩并且意义非凡的遗址,其行为包括在场从事监督或指挥工作、提供犯案工具、亲自参与破坏行为,以及现场接受记者采访等③Al Mahdi,Judg ment,para.38.。

这些被摧毁的遗址全部是宗教和历史古迹,不是军事目标。除了Sheikh Moha med Mah moud Al Arawani陵墓,所有建筑物都是被UNESCO所保护的世界遗产④Al Mahdi,Judg ment,para.39.。

二、ICC的判决

由于检察官仅就一项战争罪对阿玛迪提起了指控,分庭也仅就其行为是否构成《罗马规约》第8(2)(e)(iv)条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之下的战争罪进行了分析。

(一)《罗马规约》中战争罪的构成要件

《罗马规约》第8条规定了战争罪的各项要素,同时第9条规定ICC在解释和适用第6条(灭绝种族罪)、第7条(危害人类罪)和第8条(战争罪)时,应由《犯罪要件》⑤《犯罪要件》的英文官方文本来源于国际刑事法院官方网站(https://www.icc-cpi.int/Publications/Ele ments-of-Cri mes.pdf),2021年3月9日最后访问。进行辅助。

《罗马规约》第30条“心理要件”第1款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只有当某人在故意和明知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物质要件,该人才对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负有刑事责任。这说明,《罗马规约》对犯罪要件是按照物质要件和心理要件,或是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分法来进行分类的。

虽然《罗马规约》并未单独解释何为“物质要件”,但是从第30(2)条和30(3)条来看,物质要件应当包含“行为”“结果”和“情况”。不过这是第30条列出的情况,并不意味着除了这三个物质要件外,不存在其他要件。而且,第30条所涵盖的物质要件均需要和心理要件相结合,因此是否存在与心理要件无关的物质要件,《罗马规约》没有明确表示,还应当根据每个罪名下的具体规定及《犯罪要件》来单独分析。

从《罗马规约》第8条对战争罪的规定来看,物质要件除了上述的三个要素之外,还至少存在其他两个方面:第一,武装冲突状态的存在(分别为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两种状态);第二,对特定法律的违反(包括日内瓦四公约以及相关的战争法规及惯例)。这是战争罪受到ICC管辖的大前提条件,将其限定在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的框架之下,也是《犯罪要件》第8条导言中所提到的“应在武装冲突国际法规,酌情包括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的既定框架内解释”。此外,对于特定法律的违反还隐含了“犯罪对象”这个要件,即战争罪的受害者是特定法律法规所保护的人或物。

(二)ICC对阿玛迪行为是否构成战争罪的阐述

结合《罗马规约》和《犯罪要件》,分庭的阐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马里境内存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除了马里政府军之外,还有Ansar Dine和AQI M,随着马里政府军的败退,后者占领了廷巴克图。阿玛迪在这支团体中担任一定的职务,具有一定的领导地位。由于这些武装组织具有击退马里政府军的能力,并且对廷巴克图进行了事实上的占领和统治,可以认为它们是有组织的武装团体,能够成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一方主体①Al Mahdi,Judg ment,para.49.。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该次武装冲突中有外国介入②Al Mahdi,Judg ment,para.50.。所以,分庭认为这是一次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第二,被损毁的文化遗产具有特定的宗教和历史价值。廷巴克图是马里的文化遗产中心,承载着传播伊斯兰宗教和文化的作用。被损坏的陵墓见证了廷巴克图的历史,反映了对伊斯兰宗教的情感认同,是廷巴克图人民的精神后盾③Al Mahdi,Judg ment,para.78.。因此分庭认为,该等破坏行为具有明显的宗教动机④Al Mahdi,Judg ment,para.81.2。而且,这些文化遗产中的绝大多数都被UNESCO认定为是世界文化遗产,它们均不属于军事目标。

第三,对于破坏行为的认知。阿玛迪明知这些陵墓和清真寺对于马里和马里人民的重要性,也明知它们都是被UNESCO所认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但他对此不屑一顾,并且亲自撰写文章宣讲破坏行为。这种宣讲行为也可以证明破坏行为是故意且有预谋实施的。

第四,阿玛迪的行为证明了其重要的参与作用。分庭认为阿玛迪的行为可以在五个方面被认定为与攻击文化遗产相关:1.监督破坏行为;2.收集、购买作案工具;3.出现在所有受攻击的遗址现场,对攻击行为给予指导和道德上的支持;4.亲自参与某些攻击行为;5.负责与记者沟通,对攻击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解释和辩护⑤Al Mahdi,Judg ment,para.40.。

综上,分庭认为,阿玛迪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即下列任何一种行为:……故意指令攻击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伤病人员收容所,除非这些地方是军事目标”⑥《罗马规约》第8(2)(e)(iv)条。,属于《罗马规约》管辖的战争罪,应判处有期徒刑9年。

(三)赔偿令

2017年8月17日,ICC第八审判分庭发布了赔偿令。

分庭认为,损害的形式以及赔偿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考虑:第一是受保护建筑所遭受的损害,应通过集体赔偿的方式来修复和重建;第二是随之而来的经济损失,受害者主要是那些完全依靠这些受保护建筑为生的人以及整个马里廷巴克图社区,需要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来弥补;第三是精神损失,受害者主要是那些祖先陵墓遭到破坏的人,需要通过个人赔偿和集体修复来弥补心灵的创伤⑦Reparations Order,Al Mahdi(ICC-01/12-01/15),Trial Chamber VIII,17 August 2017,para.104(hereinafter"Al Mahdi Reparations Order").赔偿令的全文参见国际刑事法院官方网站(https://www.icc-cpi.int/Pages/record.aspx?doc No=ICC-01/12-01/15-236),2021年3月9日最后访问。。

分庭所确认的阿玛迪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是金钱赔偿。鉴于阿玛迪本人经济能力有限,加之UNESCO已经出钱修复了部分遗址,赔偿数额仅为270万欧元⑧Al Mahdi Reparations Order,para.134.。这个数额相比起损失而言是杯水车薪,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此外,分庭还命令阿玛迪分别向马里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全体(由UNESCO作为代表接收)各支付一欧元的象征性赔偿⑨Al Mahdi Reparations Order,paras.106-107.。第二类是精神赔偿。由于UNESCO已经修复了陵墓和西迪亚希亚清真寺,分庭指出,最佳的赔偿方式就是确保不再次发动袭击⑩Al Mahdi Reparations Order,para.67.。另外,精神赔偿还包括致歉。分庭命令书记官处“摘录阿玛迪先生的道歉视频,将其张贴在法院网站上,并将相应的笔录翻译成廷巴克图的主要语言”⑪Al Mahdi Reparations Order,para.71.。分庭还建议采取其他的“象征性措施,例如追悼,纪念或宽恕仪式”⑫。国际社会经常针对武装冲突的受害者实施纪念行为,例如卢旺达和前南斯拉夫。美洲人权法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分庭的判例中也有将建造纪念馆作为一种赔偿形式的先例[1]。

三、阿玛迪案的历史突破

阿玛迪案是ICC破坏文化遗产的第一案。法院在判决书及赔偿令中都表现出了超前的一面,贡献了许多精彩纷呈的观点。

(一)首次单独审理破坏文化遗产行为并将其定罪

本案最大的亮点就在于被告被控的全部罪行都是针对特定文化遗产的。ICC的判决表明,虽然《罗马规约》没有规定“破坏文化遗产罪”,但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无疑是可以独立入罪的。

在国际罪行的发展历史上,蓄意破坏文化遗产经历了从违法行为到刑事犯罪的过程。1874年的《布鲁塞尔宣言》第8条最早规定了故意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责任:任何对于历史纪念物、艺术科学作品的夺取、损毁或蓄意破坏都要受到司法程序的审判。该规定较为笼统,并没有讲明是何种司法程序,也没有明确指出需要承担的是刑事责任①The Br ussels Inter national Declaration of 1874 Concer ning t he Laws and Custo ms of War,该宣言的全文来源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https://ihl-databasesi.crc.org/ihl/INTRO/135),2021年3月9日最后访问。该协议从未生效,但为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上战争法的编撰奠定了基础。。1919年巴黎和会考虑“调查与战争有关的责任”,包括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破坏教堂和图书馆的行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也提出了保护那些“构成人类文化和精神遗产”的物品②《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五十三条,第二附件议定书第十六条。参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https://www.icrc.org/zh/doc/resources/docu ments/misc/additional_protocol_1.ht m),2021年3月9日最后访问。。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以下简称“1954年《海牙公约》”)明确将破坏文化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犯罪,其第二议定书进一步细化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且规定各缔约国的国内法院管辖③公约文本来源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https://www.icrc.org/zh/doc/resources/docu ments/misc/convention-cult uralpr operty-14051954.ht m),2021年3月9日最后访问。。

对犯罪行为实施国际管辖也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历史。1872年,古斯塔夫·莫耶尼(Gustav Monnier)第一次提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由于种种原因,该提议未被西方国家采纳[3]。此后,从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莱比锡审判,从国际联盟的成立到1937年通过的《关于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日内瓦公约》(未生效),国际社会对于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努力一直未停歇。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才真正成为世界历史第一次由国际司法机构审理国际罪行的实践。目前ICC所管辖的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侵略罪都由此发端。

随着国际刑法的不断成熟以及在某些国家发生的令人发指的罪行,国际社会开始尝试专门的刑事法庭如ICTY等,为ICC的成立奠定了文本和实践基础。ICC的成立和《罗马规约》的实施是国际刑事法律发展的高峰阶段。《罗马规约》对于国际刑事管辖权的法理依据、与国内管辖权的协调、管辖权的范围、每项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责任、司法程序等重要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前述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中,有过不少与破坏文化遗产相关的司法实践。在纽伦堡审判时期,国际军事法庭依据1907年《海牙公约》和《海牙章程》的相关内容④例如《海牙章程》的第56条规定:“市政当局的财产,包括宗教、慈善和教育、艺术和科学机构的财产,即使是国家所有,也应作为私有财产对待。对这些机构、历史性建筑物、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任何没收、毁灭和有意的损害均应予以禁止并受法律追究。”,判决了Alfred Rosenberg、Martin Bor mann等人因劫掠和破坏艺术品等财产而犯有战争罪或违反人道罪。如果说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惩治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雏形,到了ICTY时期,破坏文化遗产作为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一部分就已经成为常态。ICTY规约的第3(d)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战争法的情形包括“夺取、摧毁或故意损坏专用于宗教、慈善事业和教育、艺术和科学的机构、历史文物和艺术及科学作品”⑤ICTY规约文本来源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官方网站(htt ps://www.icty.or g/en/docu ments/statute-tribunal),2021年3月9日最后访问。,在实践中也据此作出了多个判决。

阿玛迪案与此前的案件不同之处在于:首先,ICC是一个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是在各国谈判的基础上根据条约成立的,而不是由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针对某一特定事件成立的,因此其管辖范围、影响力和有效性都远远超出临时法庭,其案例对于习惯国际法的形成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次,在本案中,被告阿玛迪的所有犯罪行为都是针对文化遗产而不涉及对“人”的直接伤害,这说明在国际刑法的领域,破坏文化遗产行为可以单独入罪,“人”与“物”的区别在这里界线不再那么分明。这充分体现了文化遗产的人权价值和普遍价值,将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提升了一个台阶。

(二)确认了文化遗产的普遍价值

当分析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国际罪行时,法庭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文化遗产为何可以得到国际法的保护。虽然文化遗产的价值这个理论问题并非分庭探讨的重点,但是概括性阐述也已表明ICC对文化遗产普遍价值的理解。

其一,分庭认为文化遗产本身具有国际重要性。很多与保护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文件反对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也包括一些破坏之后的处罚条款①Al Mahdi Reparations Order,para.14.。文化遗产包括由具有考古、历史、宗教、文化或美学价值的遗址、建筑物和遗迹组成的有形遗产,以及包括传统、风俗习惯、知识、方言或其他语言、艺术表现形式和民间文学艺术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管它们位于何处,来源如何,文化遗产都被认为具有国际重要性②Al Mahdi Reparations Order,para.15.。

其二,分庭特别强调了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世界遗产。这一类遗产具有更为独特的价值含义,因此需要更完善的保护。廷巴克图拥有大量的清真寺和伊斯兰教文明遗迹,对于伊斯兰教在非洲的早期传播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其三大清真寺见证了一个伟大的时代,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和情感价值,它们无可取代。摧毁它们等于破坏了人类一部分共同的记忆和集体意识;它使人类无法将其价值和知识传播给后代。这是无法估量和无法挽回的损失③Al Mahdi Reparations Order,paras.21-22.。从这一点讲,全人类的历史和文化情感无疑都被此次破坏行为伤害了。

1954年《海牙公约》是第一部保护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的专项公约,其序言中提出一条基本原则:“鉴于各国人民均对世界文化作出了贡献,对文化财产(不管它属于哪国人民)的损害将构成对整个人类文化遗产的破坏”,确认了文化遗产对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此外,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④公约序言:“……考虑到某些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存”。公约全文参见联合国公约与宣言检索系统(https://www.un.org/zh/docu ments/treaty/files/whc.sht ml),2021年3月9日最后访问。、2001年UNESCO《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⑤第1条。公约全文参见联合国公约与宣言检索系统(https://www.un.org/zh/docu ments/treaty/files/UNESCO-2000.sht ml),2021年3月9日最后访问。等也分别确认了文化遗产属于全人类共同遗产。虽然保护的主要责任在于文化遗产所在的国家或集体,但他们并不是唯一的义务主体,全世界各国和全体人民都应当为此而做出努力。

(三)确认了文化遗产的人权价值

分庭根据《国际刑事法庭程序和证据规则》(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的规则85对受害人的定义⑥《证据规则》的规则85规定:为了《规约》和《证据规则》的目的:(a)“被害人”是指任何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受害自然人;(b)被害人可以包括其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目的财产,其历史纪念物、医院和其他用于人道主义目的的地方和物体受到直接损害的组织或机构。《证据规则》全文可参见国际刑事法院官方网站(htt ps://www.icc-cpi.int/Publications/Rules-of-Pr ocedure-and-Evidence.pdf),2021年3月9日最后访问。,确定受害人包括直接和间接的个人受害者和直接的法人受害者⑦Al Mahdi Reparations Order,paras.40-41.。分庭进而确定了三类受害人:直接受害人即廷巴克图的居民、马里的人民和国际社会全体成员。这也是ICC首次在国际司法判决中明确破坏文化遗产罪行的受害人,充分体现出文化遗产对人类的重要价值和其在人权维度的意义,对于未来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惩处破坏文化遗产罪行提供了重要的先例。

分庭认为,文化遗产不仅本身具有重要性,而且对人类也非常重要。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力和天才的见证,因为这个卓越品质,这些物体才得以被冠以“文化遗产”的标签⑧Al Mahdi Reparations Order,para.16.。对受保护建筑物的袭击不仅摧毁和破坏了其物理结构,而且影响“消散到社区中并减弱了”当地社区与如此宝贵的文化之间的联系和认同①Al Mahdi Reparations Order,para.19.。

ICC将国际社会全体纳入受害人的这一判决,实际等于确认和强化了文化遗产的全人类普遍价值。虽然法院的着眼点是基于被破坏的文化遗产大多属于世界文化遗产的范围,但无疑对国际社会是一种启示和警醒——破坏文化遗产是性质如此严重的一种国际罪行。

传统意义上刑事犯罪的受害人都是那些遭受的损失可以“量化”或者可以明确评估的人群,即使是大规模的犯罪行为,受害人的范围也是有限的。而本案则语出惊人地将国际社会的整体都作为受害人,充分体现出ICC对于文化遗产人权价值的认知和尊重。

(四)为文化遗产受害人提供了独特的赔偿方式

此前ICC在其他案件中已经做出过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决定②参见卢班加案,Judg ment on t he Appeals Against t he"Decision Establishing t he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to Be Applied to Reparations"of 7 August 2012,Lubanga(ICC-01/04-01/06 A A 2 A 3),Appeals Chamber,3 March 2015(hereinafter"Lubanga Reparations Judg ment,Appeals Chamber")。卢班加案的详情可参见国际刑事法院官方网站(https://wwwi.cc-cpii.nt/drc/lubanga),2021年3月9日最后访问。另参见加丹加案,Order f or Reparations Pursuant to Art.75 of the Statute,Katanga(ICC-01/04-01/07),Trial Chamber II,24 March 2017(hereinafter"Katanga Order f or Reparations")。加丹加案的详情可参见国际刑事法院官方网站(https://www.icc-cpi.int/drc/katanga),2021年3月9日最后访问。,但受害者都是在犯罪行为(例如征募儿童兵、屠杀、抢劫)中直接受到伤害的人。而本案中的犯罪对象是位于马里廷巴克图的文化遗产,所以受害者群体较为特殊。ICC也提出了若干与受害人群体相匹配额的赔偿方式,例如象征性赔偿、保证不再犯等方式③Katanga Order for Reparations,para.298.。通过这种独特的赔偿方式,ICC解决了当国际社会全体作为被害人时的赔偿困境。同时,文化遗产特殊的价值决定其不可再生性,保证不再犯也是一种有效的预防措施。

四、阿玛迪案的不足之处

(一)将破坏文化遗产行为局限于战争罪

在过往涉及文化遗产罪行的司法实践中,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不仅适用了战争罪,还适用过危害人类罪。I MT审判Alfred Rosenberg时,因其在德国进攻其他国家期间,组织了系统性的劫掠公私财产行为,包括夺取博物馆及图书馆中的艺术品和收藏品、洗劫民宅等,而判定其构成了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ICTY在多个与文化遗产有关的案件中,也均以“迫害”为由判处被告人实施了危害人类罪,例如,Tadic案中,认定被告由于对非塞族人实施的包括攻击穆斯林城镇和村庄等迫害行为而犯下了危害人类罪④Pr osecutor v.Tadic,Sentencing Judg ment,No.IT-94-1-T,1997,para.74.Tadic案详情可参见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官方网站(https://wwwi.cty.or g/en/case/tadic/),2021年3月9日最后访问。;在Krajisnik案中,审判庭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宗教、慈善、教育或艺术、科学、历史纪念物、艺术品、科学作品的损害”,因为其行为带有故意或者放任损害或损毁的意图,并且是一种“潜在的迫害行为”⑤Pr osecutor v.Krajisnik,Trial Judg ment,No.IT-00-39-T,2006,para.782.Krajišnik案详情可参见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官方网站(htt ps://wwwi.cty.or g/en/case/krajisnik/),2021年3月9日最后访问。。

战争罪的基本前提是在武装冲突中违反条约法和习惯规则,危害人类罪则不同,非武装冲突条件下亦可使用,这就决定了危害人类罪的适用范围要比战争罪更为广泛。武装冲突虽然是文化遗产遭受破坏的重要因素,却并不是人类生活的常态,在非战状态下文化遗产遭受破坏的情形屡见不鲜。

即使在战争状态中对文化遗产的破坏行为,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与战争的关联性,也有可能无法被认定为战争罪。虽然从ICTY到ICC都不要求武装冲突与罪行的直接因果关系,但作为背景条件,战争罪的发生必须跟其所处的武装冲突状态有一定的联系。换言之,如果犯罪行为本身与武装冲突没有任何实质联系,即使发生在武装冲突背景下,也无法被认定是战争罪。典型的例子就是塔利班对巴米扬大佛的摧毁。虽然在事件发生之时,阿富汗处于战争状态,但塔利班对大佛的摧毁并非出于战争的目的,也不是战争的需要,而是恰巧发生在战争之时的某些政治或宗教考量。

无独有偶,近年来最大的恐怖组织之一“伊斯兰国”(IS)在其占领的领土上也破坏了大量文化遗产。例如,2014年IS占领了伊拉克的城市摩苏尔,2015年2月,IS闯入摩苏尔博物馆,对其进行了毁灭式破坏,并且将毁坏过程拍成视频发布至互联网。IS在对摩苏尔博物馆的文化遗产进行破坏时,虽然国际社会仍处于与其斗争的过程,但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与冲突本身并无关联,也并非出于战争的必要性,而是IS意图效仿塔利班的举措,彰显反西方的价值观以吸引具备相同价值观的人力资源加入组织,实现对西方社会的震慑,企图用这种“合法伤害能力”达成某种政治交换[2]。此外,恐怖分子也通过入侵博物馆等机构对文物进行劫掠,以获取资金满足其发展壮大。

阿玛迪案的检察官在最终的报告中认为本案在适用《罗马规约》第7条时缺乏合理的依据①ICC Situation in Mali,Art.53(1)Report,16 Januar y 2013,para.128.。在检察官的报告中,针对阿玛迪的行为是否构成危害人类罪,并没有去分析其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相反,检察官只是考察了军事政变的领导人对于反对政变的普通士兵和平民是否进行了“广泛地或系统性地”屠杀、虐待、强迫失踪等行为,最终得出结论:根据现有的信息,不足以证明这些被诉行为构成了广泛的且系统性的针对平民的攻击,更加不是一个国家或组织的政策②ICC Situation in Mali,Art.53(1)Report,16 Januar y 2013,paras.129,132.。但实际上,阿玛迪作为一名伊斯兰教的专家,特别选择了若干对于当地穆斯林具有重要宗教意义的建筑进行摧毁,很明显是抱有对该类人群的“迫害”心理的,并且此种行为已经给当地居民乃至国际社会的全体造成了精神创伤,符合危害人类罪的构成要件。

由于检察官的起诉并不涉及危害人类罪,ICC对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审查也只能囿于战争罪的框架之中,没有涉及危害人类罪的分析。判决造成了惩处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局限性,同时,我们也无法了解ICC对于破坏文化遗产是否可以适用危害人类罪以及如何适用的态度。

(二)犯罪对象的性质和范围认定有误

法庭在衡量罪行的权重时指出,针对财产犯罪的严重性通常都轻于对人犯罪③Al Mahdi,Judg ment,para.77.。换言之,在本案中,ICC将破坏文化财产罪行的对象认定为财产。但文化遗产的内涵远远超过财产的范畴,其独特性在于不仅具有有形的价值,还蕴含了精神特质,而这种精神特质是其他的物品或财产所不具备的。对文化遗产的破坏绝不仅仅是对财产的破坏那么简单。

此外,这个判断与之后法庭对受害人的判断也是矛盾的。财产犯罪也可以有受害人,但受害人一定要对财产具有特定的权利,例如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既然分庭将阿玛迪的攻击行为认定为是针对财产的犯罪,为何受害人还包括除了廷巴克图居民之外的其他人,尤其是国际社会整体?廷巴克图之外的人对这些“财产”拥有何种权利?这些问题判决都未能释明。

此外,由于本案的犯罪对象是UNESCO认定的世界遗产,其价值和影响力不言而喻,在某种程度上免除或减轻了法庭的释明义务。而这一点也恰恰成为本案的不足。如果被破坏的文化遗产并不具有官方认定的重要性,那法庭是否同样可以认定行为人的罪名成立?如果不是,对于犯罪对象的和犯罪性质的严重性应当如何评估?

五、阿玛迪案对国际刑法惩处破坏文化遗产罪行的意义

阿玛迪案虽然存在不足之处,但瑕不掩瑜,此案的判决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意义。UNESCO在判决作出后立即发表声明,称判决将提高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之于整个人类和千百年来保护它们的社区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的认识。阿玛迪案的判决将对结束破坏文化遗产有罪不罚现象产生重要影响,深化了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ICC认可了破坏文化遗产行为可以单独构成战争罪;参考了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在确认文化遗产普遍价值的基础上,对受害人做了科学的界定,并提出了合理的赔偿方式。

不同于联合国临时法庭的昙花一现,ICC是目前国际领域唯一常设且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刑事司法机构。ICC可以对发生在缔约国境内或者具有缔约国国籍的人所犯罪行实施管辖,比临时法庭的管辖范围更广;对于非缔约国的个人犯罪行为,在非缔约国国家接受ICC的管辖权后,也能够实施管辖①《罗马规约》第12(3)条。;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形后,ICC也可对其实施管辖②《罗马规约》第13(2)条。。所以,ICC可以管辖的罪案范围较为广泛,并非一个花瓶式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从阿玛迪案中,我们可以看到ICC打击国际犯罪的有效性。虽然阿玛迪仅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量刑似乎过轻,但法庭除了考虑其犯罪的严重性之外,还需考量其认罪态度等因素。无论刑期如何,毋庸置疑的是,ICC通过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正当法律程序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向国际社会表明了国际刑法在惩治文化遗产犯罪中的态度和作用,体现出ICC具有相当的公信力。

最后,也是尤为重要的一点,破坏文化遗产行为单独构成国际犯罪,意味着在国际刑法领域,犯罪对象的范围扩大了。最初的国际刑法基于国际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的都是对“人”的保护,而文化遗产单独作为犯罪的对象,将国际刑法保护的维度从“人”延伸到“物”。诚然,文化遗产与一般的财产不同,其根本价值来源于对人类的意义,但此种意义是精神层面的内容,与人的生命健康并无直接关联。这一保护对象的延伸意味着国际刑法在更广阔的领域中发挥作用,具有更深层的人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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