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对责任的论证
2021-02-13郭诺明
郭诺明
(中央民族大学 哲学与宗教学学院,北京 100081;南昌职业大学,江西 南昌 330500)
2020年9月,韩东屏教授在《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发表了题为《康德的伦理学其实很烂——〈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批判》的文章。根据韩东屏教授的观点,康德的伦理学不仅存在着大量的方法性、观点性错误,从根本上来说,康德伦理学是“很烂”的[1]。韩东屏教授企图全面否定康德的伦理学以及多年来康德伦理学研究的理论意义与价值,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展现其“人本伦理学”的优胜性。韩东屏教授的“人本伦理学”是否能成为一种优于康德伦理学的可行方案?对此,笔者不作评论,笔者感兴趣的是,如果将韩东屏教授的这篇文章视为一种善意鞭策的话,康德伦理学的研究者是否应该对此做出或能否对此做出有效的辩护?笔者认为,学术争鸣之所以重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通过争鸣可以进一步澄清底层逻辑,发现理论的可能困境以及提出如何去发展这一理论,思考可能的解决之道等。客观地说,韩东屏教授的文章确实指出了康德伦理学的一些弊病,但笔者并不认为韩东屏教授以这样的语气质疑先贤是消解康德伦理学合理性的有效途径。与韩东屏教授不同的是,笔者认为,康德伦理学自然不是理想的圆,无可挑剔。作为一种典范,康德的伦理学是一种尚未完成的伦理学,一种有待于发展的伦理学,而非一种需要抛弃的伦理学。韩东屏教授在该文中特别论及康德“责任议题”的矛盾,并认为康德的论证方法“反倒能证明康德的责任定义是错的”[1]。到底是否如此,笔者拟对康德伦理学中责任(1)责任(Pflicht)一词,也译作“义务”。概念进行文本分析,探究康德对责任概念的论证过程。既作为一种回应,同时在论证中也展现康德的理论力量。
一、本体性论证
在康德看来,全部理性知识,或是质料的,或是形式的。有关形式的哲学即逻辑学,有关质料的哲学又可以细分为两种:物理学和伦理学。“自然规律是万物循以产生的规律,道德规律是万物应该循以产生的规律。”[2]2物理学是研究自然规律的学问,而伦理学则是研究自由规律的学问。当逻辑学限制在知性的一定对象,即伦理学时,就形成了道德形而上学。在逻辑学与伦理学之间,需要设立中介性概念以作为沟通二者的桥梁,责任在康德道德形而上学中即承担这一任务。
在康德看来,人作为自然之物,不得不服从自然律。换言之,作为感性存在物,人以及与人相关之事件处于无穷无尽的因果链条之中,受到自然律强有力之制约和束缚,概莫能外;但人同时又是理性者,应该以自由律、道德律为其行为之根据,因此,人不是一个完全的理性的东西,而是一个有限的理性的东西,由此人的生活表现为自由律与自然律的永恒冲突,康德把这种冲突称之为“自然辩证法”。因而,在康德有关责任的本体性论证中,就是要论证责任如何遵循自由律而产生行为必然性、普遍性、约束性和有效性。
(一)自由是一切有理性东西的意志所固有的品质
康德认为自由具有无条件性,亦无外在之目的。因其无外在目的,故不受任何外在目的的制约。换言之,自由就是以自身为目的的活动。进而,康德认为:“自由概念的实在性”是“由实践理性的一条无可辩驳的法则证明”,“构成了纯粹的、甚至思辨体系的整个建筑的拱顶石”[3]。先验自由作为一种先验的无条件的因果性,从根本上来说是这样一种能力:它可以完全自动地或自发地或绝对地行动起来,进而自动地、自发地或绝对地开启世界中诸现象的按照自然法则延伸的序列或者说时间中的序列。也就是说,先验自由是一种区隔感性世界自然因果性的独立的存在,具有绝对的自发性与自为性。
在此,康德从纯粹理性的先验自由出发,寻找和确立伦理学的最高原则。在康德看来,纯粹理性又可以细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理论理性以认识先天的最高原理为目的;实践理性则规定意志。二者既有区别,又相互贯通,但实践理性优先于理论理性,因为一切理性最终都是要实践的,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完成。先验自由之展开,是为实践理性之自由,是为善良意志之自由,是为自由感。据此,邓晓芒认为:“‘实践的自由’,分为‘一般实践理性’的自由,即‘自由的任意’和‘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即‘自由意志’,两者都具有自由本体的意义。”[4]自由之所以具有本体的地位,就在于在纷繁杂多的世界万物中,只有有理性的东西也就是人,才能够意识到并实现这一自由。故此,康德认为自由唯有在善良意志中才能得到澄明与朗照,也只有在善良意志的运用中才能得到充分的彰显。当然,在康德看来,绝对之自由是上帝的自由,而意志之自由方是人的自由。人要获得这种自由又只能由服从自由规律的责任来实现。没有责任的自由,会陷入自然因果律之中而无法自拔。
(二)定言命令包含着全部责任原则
在康德的哲学中,任何知识想要具有普遍必然性,就必须能付诸逻辑的形式。换言之,任何一种知识的相关命题都可以用逻辑来表示。不同的是,物理学用的是陈述式,其表述方式为“是”字句,用以表述自然之物的存在及其状态;而伦理学的表述方式是“应该”这种定言命令,用以表明行为的必要性、普遍性、必然性、强制性与约束性。
康德认为,定言命令是先天综合命题。首先,定言命令不会是假言的。他认为,对我们的行动实际上起着立法作用的只能用定言命令,而不能用假言命令来表示。因为假言命令则意味着条件性、经验性、或然性,意味着道德法则需要建立在某一个前提下,这无疑是康德无法接受的。其次,道德命令只能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定言命令。康德认为,既然在物理学中已经证明了有关自然规律的命题都是先天的,那么,同样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自由规律的命题也应该是先天的定言命令。定言命令“把行为本身看作是自为地客观必然的”[2]31,也就是说,每一个人,以至最普通的人的“实践的判断能力”都能得以凸显,就在于这种实践的道德的判断能力是源于先天的命令。最后,道德命令也是综合命题。道德之意愿不可能通过分析的方法来获得,而只能通过有理性的东西的意志与意志之外的东西联系起来,如责任将自由、意志与行为联系起来的一种东西。概而言之,道德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综合命题,其真理性只能来自行为准则与规律的普遍符合性。而“只有这样的符合性,才使命令式自身当作必然的”[2]38。
正是基于上述的分析,康德认为,道德形而上学中所谓的定言命令其实只有一条,那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2]38-39。所有的道德律令皆可从此推演出来,我们也可以由此而表明责任这一概念试图说明什么。康德认为:“有一种完全自为地起着作用而不需其他动机的实践规律,并且,责任就是对这种规律的服从。”[2]43因此,在他看来,责任“它适用于一切有理性的东西,定言命令只能应用于他们,正是由于这种缘故,它才成为对一切人类都有效的规律”[2]43。故而,当我们说,“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2]39,责任就是作为一种人类意义世界、价值世界展现的动力,它只能采取定言命令的方式。故康德认为,定言命令包含着全部责任原则。
二、价值性论证
对于责任的价值论证,康德主要从两个角度展开,一是从动机和结果的角度,康德以其动机论为价值取向,试图批判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等以感觉的好恶以及经验等作为道德评判标准的局限性;二是从目的和手段的角度,康德高度强调“人是目的”的价值,试图从纯粹理性之自由本性一劳永逸地摆脱人奴役人、人宰制人的悲惨境遇。
(一)出于责任
康德是西方伦理学中动机论的代表之一,他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只能从它的动机来评价,即出于责任。为了论证这一点,他归纳了三个命题。第一个命题: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取决于行为是否合乎责任,而在于它是否出于责任。第二个命题: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规定的准则。第三个命题: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2]15-16。康德的这三个命题,逻辑缜密,层层递进。
首先,道德价值如何衡量?康德给出两种可能的选择,即我们是以“出于责任”(动机)还是“合乎责任”(结果)来作为道德价值的评判标准。康德认为:“要使一件事情成为善的,只要合乎道德规律还不够,而必须同时也是为了道德而作出的。”[2]4由于人的行为动机千差万别,不同的动机也可能导致符合善的结果,而这种符合,或是出于责任,或是出于功利,或是一种偶然,甚至是出于恶的动机。在他看来,如果以结果(合乎责任)来作为衡量道德价值的标准就会变得十分荒谬,因为它必然会将善的动机和恶的动机等量齐观,从而所谓的道德价值只能蜕变为附和强者利益的虚伪话术而已,这就会摧毁道德的纯洁性和崇高性,也就必然会将道德价值与非道德价值混为一谈了。
其次,在康德看来,道德价值的标准是明确的,也是唯一的,即只能是出于责任,而出于责任的行为之所以具有道德价值,取决于规定它的准则。对此,康德认为:“客观上只有规律,主观上只有对这种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也就是准则,才能规定意志,才能是我服从这种规律,抑制自己所有的爱好。”[2]16也就是说,唯有道德主体在出于责任的前提下依据符合道德规律的准则所做出的行为才是具有道德价值的,反之则否。
最后,责任只能是出于对道德律的无条件的尊重与服从。在康德看来,责任由于是对准则的无条件的尊重与服从,才能使意志摆脱一切的外在的影响。就如孟子在论证孺子将入井时所说,在那当下的拯救行为,必然不是为了讨好孩子的父亲,也不是为了在乡里获得名誉,而是一种排除了所有的感觉、经验的基于道德法则的自然本性而自觉做出的拯救行为。在康德看来,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故此,唯有出于善良意志,且作为主观的准则与作为客观的规律是统一的,则善良意志之运用方能称之为善良,方才具有道德之价值。善良意志的发动,是自为的、自主的,是操之在我,其所意欲实现之意图,却并非完全操之在我,其结果更是难以预料的,自然也不能作为道德评价之标准。
基于上述的论述,康德在动机与效果之间取其动机作为其伦理学之主要特征,也清晰地界定了其动机论与功利主义等诸多伦理学根本价值取向之不同。康德始终试图维护道德之纯粹,贯彻其先验理性之优先性与价值性。
(二)人是目的
在康德看来,只有作为有理性的东西,人才具有自由意志,具有选择并执行符合普遍立法要求的行为准则并有意识地把行为准则普遍化、必然化的能力;同时,人的意志所设定目的就是意志的内在的客观根据,并且它“定在自在地具有绝对价值,它作为目的能自在地成为一确定规律的根据”[2]46。换言之,每个人彼此之间无论何时何地必须把彼此都作为目的而存在,而非工具。进而,“一切有理性东西都把自己的意志普遍立法概念当作立足点,从这样的立足点来评价自身及其行为”,“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是目的王国的成员,虽然在这里他是普遍立法者,同时自身也服从这些法律、规律。他是这一王国的首脑,在他立法时是不服从异己意志的”[2]52。之所以他在立法的时候能“不服从异己意志”,并非他在这一王国也能够无视他者的意志,仅把自己当作王,而是在目的王国,他的意志与他者的意志、他的目的与他者的目的在本质上并非“异己”的,所有“异己”的意志皆非真实的意志、皆非基于自由律的意志,故他要想自己的意志成为法,就必须承认他者的意志也是法,而无论他还是他者的意志之所以能成为法,就在于他与他者互为这一王国的王,也互为这一王国的成员。因此,他的原则是:“任何时候都要按照与普遍规律相一致的准则行动,所以只能是他的意志同时通过准则而普遍立法。”[2]53由此,人类作为有理性的东西获得了一项普遍性的保证,即人类的本质与目的王国的本质是同一的,人类可以也应该朝着这一王国挺进,从而实现自我的本质与价值。而此保证,由于其定在的绝对价值,成为人道德实践的根据。
遵循目的王国之律法而产生的行动必然性即是责任。责任是目的王国从形式进入质料的一把尺子,也是撑起目的王国的一把巨伞。没有责任的迸发,目的王国就会像无内容的游魂一样游荡在虚无之中,从而失去力量;同样,失去责任的引导,人在自然王国必然沦落为物而无法自拔。因此,责任也不是别的,它是人由自然万国挺入目的王国的一把钥匙。
“人是目的”,这一光辉的具有人类终极价值的命题一经产生,就必然迸发出巨大的理论力量。一个学者可以批判康德在建构道德形而上学中的“迂远”,却也不能不最终汇入“人是目的”这一旗帜之下来。
三、实践性论证
通观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其实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正义的形而上学;二是道德的形而上学。正义的形而上学就是其法权论,而道德的形而上学就是德性论。根据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责任作为连接先验自由、善良意志与实践的枢纽,不仅是理论的,而且是实践的。而正义的概念亦复如是。对此,康德写道:“正义的概念是一个纯粹的概念,同时又是考虑到实践的一个概念。”[5]2
根据康德的分类,“一切义务,或是权利的义务,即法律上的义务;或者是善德的义务,即伦理的义务”[5]10。不过康德并不认为这两部分有本质的差别;相反,他认为,“既然只有一种人类的理性,就不会有多种的哲学……人们可以各自对同一命题作哲学的阐释,但是,按照原则建立的哲学体系却只能有一种”[5]5,因此,“只有一种善德以及只有一种善德的理论,那就是只有一个体系,它通过一条原则把所有善德义务都概括起来了”[5]5。也就是说,不论是法还是德性都是实践理性的表现,都隶属于意志,服从实践理性的规律。
(一)责任的划分及其强弱程度
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中,根据责任的对象和它的约束程度分成四种责任。
第一,对自己的完全责任。康德的例证是这样的:当一个心如死灰而打算自戕的人,他能否把缩短生命当作是对他最有利的原则,抑或他只是把自己的人身看作是一个维系生命到终结的工具?按照康德“人是目的”的要求,任何时候他都得把自己当作自在目的来看待,则表明他无权处置代表他的人身,更遑论自戕。所以,在康德看来,对自己的完全责任就是对自己的生命所应负有的责任。按照责任的这一要求,我们应该全力以赴地维护、完善我们的生命。此生命不仅包含肉体生命,同时也包含着精神生命。人对肉体生命的呵护显而易见,而对精神生命、道德生命之空虚匮乏却往往忽而无感。故而,康德认为作为一个整全的人,对多维生命的追求,特别是对精神生命的追求,对目的王国的无限追求,对道德律的无限敬畏对人有着更重要的价值。
第二,对他人的完全责任。康德例证是,一个人在困难之际试图向人借钱渡过眼前的难关,但他明知自己并无钱按期归还。如果此人是这样想的,则他仅仅把他者视为实现目的的手段,而非将他者也视为目的。如此,他也无法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普遍性的律令。因此,在康德看来,做不负责任的承诺,永远不可能成为一条普遍的原则,因为如果是一条普遍原则的话,那么也就意味着所有的承诺和保证就成为不可能,社会也就崩溃解体了。对此,康德特别提出,信守诺言是对他人的完全责任。言而有信、信守承诺是一个社会维系人与人之间健康关系的一条具有普遍意义的责任原则,它的约束性可谓是绝对的。
第三,对自己的不完全责任。康德把发展自己的才能看作是一种对自己的不完全责任。在康德看来,人性之中虽然有获得更大完善的能力,但这种完善却与主体的实际境遇与主观目的有一定的关系,虽然这种才能的完善也会遇到各种阻碍,但人并不应该拒绝在适合自我发展的前提下发挥自己的能力。
第四,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康德认为济困扶危是有益的活动,但对人并无绝对的、完全的强制性。在康德看来,每个人都应专注于实现对自己的完全责任,而非将此责任转嫁或要求他人来帮助自己完成。如果有人做出这一行为,无疑是放弃了自我的主体性,从而也放弃了意志自由,放弃了责任。若做出这样决定的意志,将要走向自己的反面。因为,一切人所有的目的应该是实现自己的幸福。而我若做出济困扶危的行为,也仅仅是我认为我应该这样做,而非基于外在的强制。是否做出济困扶危的行为,只能有待于主体的选择。因此,康德认为对他人的不完全义务是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义务。
按照谁提出的责任以及谁受此责任约束的主观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康德又做了分类[5]12。第一类,是无权利无义务的人,也就是无理性的人,故其不能加责任于我们,我们也不受他们提出的责任的约束;第二类,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人;第三类,是只有义务的人即奴隶,没有法律人格;第四类,是只有权利而无义务,即作为一种理想的关系,它构成了一种超越经验的义务,在现实中,也找不到一个相应的能够承担并提出责任的客观存在的、有能力的主体。它作为一种与实践相关的概念,是一切复杂的义务得以成立的根据。康德认为,只有第二类,即平等的人与人之间关系才是真正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也构成康德形而上学理论展开的起点。
不论康德对责任如何划分,他认为这种对责任的划分是按照同一原则来进行的,换言之,“全部责任的约束力在类型上服从同一个原则,而不是在行为的对象上服从同一原则”[2]42。康德所认可的原则就是:“人们必定愿意我们的行为准则成为普遍规律。”[2]41根据这一原则,我们才可以区分责任强制性的强弱,从而成为辨别行为道德价值的标准。
(二)责任之冲突与抉择
现在的问题是,康德对于责任的这种界分是否可以应付复杂的责任冲突?是否就责任之间的冲突设定了规则呢?对此,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权利》一文中设想了这样一种情境:当一个凶手要追杀躲藏在你家中的朋友,这个时候你是否以人类之爱的名义向凶手撒谎,而保全朋友的生命呢[6]?
在康德看来,不撒谎、讲真话是对他人的完全责任,你对凶手撒谎也是一种错误。也就是说,康德认为讲真话、不撒谎是一项具有普遍规律价值的命题,而保全朋友的生命可视为一项促进“他人的幸福”的广义责任,而广义责任的约束性并非是严格的,而撒谎则是违背普遍道德法则的,因而也是不道德的。此外,不撒谎是一种形式责任;保全他人生命可以说是一种实质责任。康德界定了责任的三大原则:行为的道德价值仅考虑其动机,不论后果如何;行为的道德价值仅需要考虑是否符合规律,而不须考虑其他;责任就是无条件地尊重和服从该规律。因此,按照康德的理解,选择不撒谎符合道德法则;选择保全朋友具有广义的道德价值,但选择撒谎以保全朋友的性命却不必然具有道德价值,所以康德决绝地选择了不撒谎,并以此维护道德价值的纯粹性。
康德的这种立场受到了多方责难,但这种责难并非是没有原因的。按照康德的这种立场,善良意志是一种自在的善,它不以外在的是与非作为评价标准,不因促成事物的善而居功自傲,也不因未能达成事物的善而懊恼自卑,它只是实现自己的法则而已,而责任不过是无条件地遵循这种法则罢了。但如果善良意志仅以遵循规则而善,那么这种规则抑或只是一种纯粹的先验的形式,虚悬于理论之林,而无法指导实践人学作出出于责任、合乎目的的行为,则这种理论的意义何在?这些质疑需要康德哲学进一步厘清。
四、对康德责任概念的思考
综上所述,在本体性论证中,康德试图证明责任是基于定言命令,是对先验自由之无条件服从,同时也是善良意志之充分展现。在价值性论证中,康德选取两个维度展开,一是从动机角度考察,按照康德的看法,只有“出于责任”,才有道德价值,而不管其结果如何;二是目的王国的论证,即“人是目的”,任何时候都不能把自己或他人当作工具。在实践性论证中,康德将责任划分为多个角度,不同的角度存在着不同层次的责任的强弱,以此划定责任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的法度与准则。以此为基础,康德建立了一套体用兼备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实现了康德哲学在伦理学的建构。康德的以道德形而上学为特征的伦理学确立了近现代伦理学的一个典范,散发着理性主义的光辉,这是如何也抹杀不了的。在此,笔者通过本体性、价值性、实践性的三层论证充分探析了责任作为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核心概念何以可能,并试图迂回地证明康德伦理学并非像韩东屏教授所言。
康德的伦理学并非一个终结,而是一个开端。在面对具体的道德实践,特别是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权利》的论证中可以看出,康德的责任观由于排除了爱好、情感、感觉、经验、结果等,故其只能是一种形式的原则,而这种形式原则的运用与评价不可能是质料的,也与质料无关,故此,康德的责任的普遍性是无内容的普遍性,其必然性也是无内容的必然性。康德通过对先验自由的论证,推导出定言命令的普遍必然性,由此而来的实践必然性的责任的前提得以澄清,其纯粹的和形式的价值得以彰显,这是康德哲学的巨大功绩。但是,康德对责任的预设未能一以贯之,使得责任的强弱原则在面对复杂的道德判断时,出现理论与现实的割裂。更重要的是,康德既然区分了责任强弱原则,但却缺少或者说排除了道德判断与冲突中的“权”,从而导致理论与现实的紧张关系,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遗憾。
故而,韩东屏教授认为康德“把本属一体的东西硬分成两个互相对斥的部分,如理性与感性的对斥,知性世界与感性世界的对斥”[1],确实抓住了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根本缺陷。一方面,康德把特殊与一般、感性与理性割裂开来,将从特殊、感性中提炼出来的一般上升为纯形式的逻辑学;另一方面,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又极力拒斥、剔除其中感性、经验的部分。这就像盖了一座大厦,却把地基给抹除了,就必然会成为悬浮在空中的楼阁。但是,为反对而反对,为批驳而批驳,并不能完全消解康德伦理学。特别是韩东屏教授似乎对康德道德形而上学中不同论域、不同层面的问题有简单化的嫌疑。例如,韩东屏教授认为康德对责任的划分以及论证采用的是康德所鄙弃的例证、经验的方式,由此证明康德的论证是错误的,而未意识到责任的划分以及原则唯有在实践层次才有必要提出,而实践自然是经验的。如果在实践层面反对经验,那么还有什么学说可以建立呢?
当然,对于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可能的困境,是否就是无解呢?对于这一难题,我们或许可以把康德伦理学中自我完善和促成他人的幸福作为既是目的也是责任来解决这种紧张关系[7]。按照康德的说法,如果“根据普遍法则,普遍的相互的制约,能够与所有人的自由相协调”是一种可能的话[5]42,那么,善良意志必然要建立一套合动机目的为一体的综合机制以求实现自由,而非相反。换句话说,责任之表现于外会是一个曲折的过程,因为责任的形式原则必然得在质料之中表现,这种表现的目的不是消解善良意志所发出的道德法则的优先性,而是寻求一种既出于责任又合乎理性的切入道德实践的必要手段,从而给予情感、爱好、经验等一个合适的作用场域,使其负担起作为道德实践所需要的必要力量,真正地将责任作为道德形而上学以及实践人学之间的有效的桥梁,从而实现修正康德伦理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