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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视角中的人工智能法律责任分析

2021-02-12

时代人物 2021年33期
关键词:责任人工智能法律

姜 南

(上海杉达学院 上海 201209)

在当前的法律领域中,人工智能已经成为一项热点研究话题,例如关于人机交互、拥有独立人格、独立承担责任等方面,虽然许多问题尚未在实际中发生,但是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中的广泛应用,势必会对法律实施造成很大影响,所以必须将关注点集中在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实际法律问题中。为此,本文将对人工智能平台相关的法律责任方面进行研究。

人工智能平台发展分析

不论是人工智能还是关于区块链法律的研究,都需要将关注点集中在网络法的核心理论中,即代码和架构理论。代码和架构理论对于社会主体行为的影响主要分为法律、社会规范、架构与市场。互联网架构设计在规制人的行为上比法律更加有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代码就是互联网领域的法律。互联网平台的代码与商业力量具有直接关系,从而能够解释代码如何根据互联网需求进行设计时,更多地转向法律空间,从而形成代码和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思路下,传统的法律与社会视角,在全新的经济环境下为研究法律和其他社会要素提供新的思路,同时能够体现出法律的均衡思维。代码理论是一种描述式的经验理论,同时也是一种主张约束代码的规范理论[1]。

企业平台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其服务主要体现在不同的终端和基础设施中,通过融合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其运营成本,人工智能能够帮助企业完成大量的平台业务,当人工智能进入到企业平台这种生产模式之后,就发展成为具有智能合约的自动运行体系,不需要过多的人为干预即可处理大量的平台工作,交易规则和基础服务都能够自动化完成,通过系统的设计方案,参与平台活动的所有主体都需要在该规则性运行,人工智能平台的运作逻辑具有连贯性,通过提供免费的服务或内容来吸引用户使用平台,利用双边市场构成稳定的交易网络,从而对用户的数据进行挖掘和预测。当企业平台变得逐渐智能化和自动化,其法律责任界定就相对更加模糊,具有人工智能的平台如同具有“人格”,那么当出现法律问题时对其进行如何处理,是法律领域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人工智能平台的网络连接法律问题分析

网络在网络发的研究中具有重要作用,互联网的价值产生是因为平台的匹配活动为各种生产资源提供了交易空间,从而形成平台性网络结构。自从互联网出现并普及以来,网络经济逐渐发展,平台作为网络塑造的核心驱动,利用中介的形式将不同的资源链接在一起。通常情况下人们认为网络的形成具有自大型,人们在平台中会自动发起交易,并且能够对交易形式进行选择,但是却忽略了平台在网络连接中的作用。企业平台的商业模式以提供免费服务为基础,通过降低信息成本的方式吸引用户,利用相应的技术为用户交易提供便利性。网络连接作为网络发中的核心理论,对于基础法律理论和制度进行重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线言论和信息打破公共与私人之间的界限,使得信息能够沿着网络传播,为言论价值衡量以及言论传播追踪提供基础,相关主体有能力干预和影响网络中的言论,其中平台网络的核心节点起到重要作用。(2)隐私的空间性质被改变,因素逐渐处于主体之间的网络关系中,具有高度场景化特点,能够具有隐私权受到人们对于私密信息在网络中传播的控制程度决定。(3)通过平台网络,人们在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网络里虚拟现实空间中不再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由于商业模式和技术条件由出售模式改变为出租模式,数字商品成为能够及时更新在线服务,服务商家可以通过网络对用户的使用行为进行监测。(4)平台网络跨越了企业界限,大量的劳动力通过平台为企业作出贡献,但是却不没有劳动关系。(5)人们通过网络形成虚拟身份,虚拟身份具有不确定性,在参与平台网络的过程中逐渐产生大量数据,这些数据可以为企业平台所服务[2]。

由此可见,网络连接智能化为企业平台创造大量价值,但是同时也带来许多法律问题,平台通过网络和连接方式导致的违法行为负责是法律所关注的重点问题。

人工智能平台的责任划分

责任划分

当前,企业平台的责任划分可以分为如下几项主要内容:(1)企业平台承担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具有对非法内容的绝对事前审查义务,在实践过程中难以用注意义务进行抗辩。(2)企业平台需要承担事后民事侵权责任,责任程度受到注意义务的界限和法律关系所决定。(3)一般行政法上外包的法律监管义务,国家权力对企业平台的影响是一个高度复杂的问题,既存在合作同时也存在冲突关系,本文主要聚焦于企业平台作为经济生产组织者的民事责任,该责任从互联网商业化开始就受到广泛关注,本质为中介性质的平台需要承担何种程度的网络职责需要明确。根据互联网领域的实践经验来看,避风港规则能够为非数字化资源转变为数字化资源从而实现免费使用提供基础,这也是信息经济的主要产生方式,例如P2P此类的分享平台在传播没有版权的作品中作为工具,那么平台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平台是否具有技术工具的中立性和不可审查性,是当前人工智能平台中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

案例分析

例如,在2019年微信小程序的侵权一案中,该案为人工智能平台如何强化廉洁和弱化责任提供帮助。在本案中,主要的争论为微信平台是否需要对小程序中的侵权内容承担责任,在本案的庭审阶段,法院方认为微信作为平台,提供网络自动接入、自动传输等基础性服务,通常情况下不会审查用户所上传的内容,且对于是否构成侵权的识别能力较弱,整个过程由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无法准确删除侵权内容,诸如微信等人工智能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和技术具有无差别性和被动性,且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分析来看,以自动接入和自动传输为主要业务的人工智能平台,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不符合通知删除规则。在对本案的解读中不难发现,微信平台的案件应用和扩大解释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关于“自动接入服务”这以概念的范围,在例如微信小程序的人工智能平台案件中属于创新使用。在人工智能时代下,未来将会出现更多的移动终端方式,且连接方式也会逐渐发生变化,与人工智能平台的连接可以随时停止,数据也不需要下载到移动终端,但是如果平台不承担人工智能的责任,则是变相地对诸如传播侵权这种行为进行鼓励,同时对为未来人工智能平台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法院在关于“微信小程序”案件判决中,存在如下几项争议部分:(1)法院判决强调小程序平台所应用的技术具有人工智能和自动化特征,是基于HTTP协议URL连接技术的一种自动接入,是网络最为基础的服务智能,仅仅是在表现形式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如果不对这种扩大解释范围的情况进行限制,会导致其他类似的平台出现,从而引起更多的侵权问题。(2)微信小程序平台能够利用微信平台带有的搜索引擎进行检查,所以可以按照一般搜索引擎的责任划分进行判定,关于平台消除非法内容的实际效果,可以在“通知—删除”中进行设计,但是不能完全免除平台的责任。(3)微信平台利用主动推广技术虽然没有获取直接利益,但是会收取一定的技术资金,所以可以通过双边市场扩大其网络范围,从而提高平台自身价值,也是一种获利方式。

根据此案可以看出,人工智能平台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从而以网络“自动”“智能”等方式在获利的同时减少自身所承担的自认,这就也说明将来人工智能的侵权范围可能会来自第三方服务平台中用户所提供的内容,其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所承担责任却较少,对于我国法律规则的完善和补充是一项重点挑战[3]。

平台视角中的人工智能法律责任建议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从平台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责任承担和划分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情,因为现有法律无法应对人工智能应用的多种情境,无法通过某一法律条文对人工智能进行直接责任判定,且人工智能的属性属于技术,技术本身无法承担责任,而平台作为技术的载体,在发生法律问题时,能够通过平台具有自动化的特征减少责任承担限度。总体来看,人工智能可以作为平台经济的一部分,这种划分方式符合常识和经验,但是人工智能与平台并不是不能完全连接,但是这种连接却不是简单地通过教义学论证赋予及其或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而实现,所以关于人工智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仍需要进一步研究,结合未来人工智能的实际应用场景,对其需要承担的责任划分不断优化,是对人工智能领域发展以及法律完善的有效方式。

综上所述,本文全面阐述基于平台网络发的代码理论,并对人工智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具体的司法案例对其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法律领域中的人工智能责任相关问题研究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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