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宣帝选贤安民思想浅析
2021-02-11任灿
任 灿
(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 湖南衡阳 421001)
“尚贤者,政之本也。”纵览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政治得失,与封建帝王选官择吏的成败密切联系,“得其人则有益于国家,非其才则贻患于黎庶”。史学家班固高度赞颂汉宣帝选贤任能之功,“是故汉世良吏,于是为盛,称中兴焉”。汉宣帝在诏书中提及,“朕夙兴夜寐,以求贤为右,不异亲疏远近,务在安民而已”,在君臣议政时也指出,“选用贤良,固欲安之也”,是历朝历代中,极其鲜见的一位真正把“选贤安民”思想融入政治实践的封建帝王。《汉书·循吏传》中记载的循吏大多出自汉宣帝一朝,还有很多官吏如盖宽饶、杜延年等,虽然没有列入循吏传,但也都是“居不求安,食不求饱,进有忧国之心,退有死节之义”“所居民富,所去见思,生有荣号,死见奉祀”的清官良吏。
汉宣帝选贤安民思想的形成,一方面,是与汉宣帝本人出之监狱、起自民间的特殊成长经历有关;另一方面,是自汉武帝一朝遗留的社会矛盾冲突下,从维护封建统治的现实需要出发,避免重蹈亡秦旧辙,延续汉祚而进行的拨乱反正,具有特定的历史前提。汉武帝尽管“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实则“内多欲而外施仁义”“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役费并兴,而民去本”,治国以严酷的法家思想为主导,导致阶级矛盾异常尖锐,社会经济濒临崩溃,西汉王朝出现了空前的危机。而后汉昭帝在位8年,秉政的霍光主张“黄老之学”,采取“与民休息”政策,虽然稍有缓和,但也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扭转“盛极而衰”的颓势。汉宣帝“起自闾阎,知人疾苦”,即位后承袭了“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仁政思想,又不全然主张“无为而治”,力挽狂澜地开启了卓有成效的统治阶级自救运动,有力推动西汉王朝进入繁荣时期,出现了“政教明,法令行,边境安,四夷亲,单于款塞,天下殷富,百姓康乐”的中兴盛世。这场自救运动的核心内容之一,正是“选贤安民”思想及其实践。
提倡文治,选任文吏,推动诸子思想的融合发展
汉武帝主张“外儒内法”,外表推崇仁德,在选官择吏上却重用酷吏,施行严刑峻法,一时官吏作风刻薄,甚至弄虚作假、滥杀无辜,逼得百姓走投无路、苦不堪言,“官乱民贫,盗贼并起,亡命者众”。汉宣帝一出生就因卫太子“巫蛊”冤案牵连,遭受牢狱之灾,后又在民间生活了18年,“具知闾里奸邪,吏治得失”“知百姓苦吏急也”,知晓百姓“叹息愁恨”最集中的是酷吏苛政。因此,汉宣帝下诏道:“狱者,万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养育群生也。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则可谓文吏矣。”在位期间,一以贯之地提倡文治,选用了一大批善于治国理民的文吏。比如廷尉一职,位列九卿,是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主官。汉宣帝选用了“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轻从轻,加审慎之心”的于定国,“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为了平狱缓刑,力戒严酷,汉宣帝“初置廷尉平四人,秩六百石”,负责对酷吏、峻法造成的冤假错案“务平之”,选用了持法公平、明察宽恕的黄霸为廷尉平。同时,经常性地派遣官员“循行天下”“举冤狱,察擅为苛禁深刻不改者”,要求各级官吏“务行宽大,而禁苛暴”,确保百姓“安其田里,而无叹息愁恨之心”,对那些“用法或持巧心,析律两端,深浅不平”“奏不如实”的官吏,要求“二千石各察官属,勿用此人”。汉宣帝一朝,文吏往往屡受褒奖,而酷吏大多受到了严惩。比如河南太守严延年,号曰“屠伯”“为治阴鸷酷烈,众人所谓当死者一朝而出之,所谓当生者诡杀之,吏民莫能测其深浅,战栗不敢犯禁”,最终“坐怨望诽谤政治不道弃市”。
《汉书·刑法志》曰:“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刑罚起源于兵,刑罚刑内,诛伐刑外。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子产、商鞅等思想家提出法治、重刑思想,经韩非子总结综合,形成了法家学派,又名刑名之学。秦朝时期法家思想得以全面实践,虽然秦朝短促覆亡,对法家思想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但后世历朝历代都延续了对秦代法治的继承。汉宣帝阐释自己的政治理念是“以霸王道杂之”,以“德”治国谓之王道,以“刑”治国谓之霸道,即“德”与“刑”杂而用之,强调德治与法治的相辅相成,道德教化和刑罚制裁的相互配合,具有鲜明的齐法家思想特质。
若仅从承袭“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仁政思想,提倡文治,选用文吏等线索,就认为汉宣帝的选贤安民思想,已然摒弃了汉武帝“外儒内法”的理念,是集儒家与道家思想于一体的思想体系,是偏颇片面的。汉宣帝反对“纯任德教,用周政”,认为“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在位期间,杨恽、盖宽饶等儒官“坐刺讥辞语为罪而诛”。史家也评价汉宣帝“不好儒”,是一位力行法治的帝王。从汉宣帝一朝传世名臣的知识结构来看,丙吉“治律令”,杜延“明法律”,黄霸“少学律令”,尹翁归“晓习文法”,于定国“少学法”……大致可以判断,汉宣帝在选贤任能时,既注重传统儒学背景,对法令条文的掌握,也是为官理政的基本素质。汉宣帝承袭“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仁政思想,提倡文治,选用文吏,是立足西汉王朝的长治久安,对无为或酷吏、峻法均不能“安民”,且势必危及封建统治的清醒认识,也是对汉武帝“外儒内法”、汉昭帝“无为而治”理念的充分借鉴与有益修正。汉宣帝选贤安民思想的突出特点在于“杂”,不仅只是“以霸王道杂之”,而是儒、法、道等诸子思想相济互补的思想融合。
重视郡县,选任良吏,实现封建礼制的拨乱反正
西汉时期的官吏体系基本沿袭秦制,中央政府设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是政府组织的最高官;“三公”之下,分设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九卿”,总管庶政,又称“中二千石”。地方政府分“郡”“县”两级,郡太守与九卿地位平等,也是二千石。“太守专郡,综理庶绩,劝农振贫,决讼断辟,兴利除害,检察群奸,举善诛暴,诛讨凶残”。郡太守一级不仅处在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同时手握重权,管辖的地域广阔,贴近百姓,直接关系着西汉王朝统治根基的稳固和长治久安。汉宣帝对郡县官吏的良否给国计民生带来的福祸有亲身体验,也深知他们在国家政权中的极端重要性,“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无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惟良二千石乎!”这里所说的“良二千石”,正是指代贤良的郡太守。因此,汉宣帝高度重视郡太守一级官吏的选任,史书记载,“及拜刺史、守、相,辄亲见问”,又经常派遣官员“察吏治得失,举茂材异伦之士”。在选任导向和标准上,“用吏多选贤良,百姓安土,岁数丰穰”,极力倡导“安民为本”,重视郡县官吏的安民之术、安民之能,蔚为风气。比如南阳太守召信臣“好为民兴利,务在富之”“躬劝耕农,出入阡陌,止舍离乡亭,稀有安居时”“开通沟渎,起水门提阏凡数十处,以广溉灌,岁岁增加,多至三万顷。民得其利,畜积有余”,在他的治理下,南阳郡“百姓归之,户口倍增,盗贼狱讼衰止”。渤海太守龚遂到任前,“渤海左右郡岁饥,盗贼并起”,通过采取安抚疏导之策,“开仓廪假贫民”“躬率以俭约,劝务农桑”“民有带持刀剑者,使卖剑买牛,卖刀买犊”,数年后,“郡中吏民皆富实,狱讼止息”。汉宣帝重视郡县,选用良吏,意在“安民”,顺应了百姓思安的强烈愿望,在当时也确实取得了“百姓莫不耕稼力田”的安民实效。
商鞅废除“井田制”后,自耕农群体大量涌现。西汉时期推行“名田”制,对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予以承认,自耕农经济进一步蓬勃发展,在封建社会经济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汉武帝一朝连年征战、兴师动众,土地兼并盛行,自耕农经济横遭破坏,产生了新的流民阶层。流民问题不仅使西汉王朝丧失了可靠的赋税和兵源,也直接威胁了政权的统治。汉宣帝表示“鳏、寡、孤、独、高年、贫困之民,朕所怜也”,进而重视郡县,“举贤良方正可亲民者”,选任良吏“躬劝耕农”“劝农务农桑”,归根到底,是为了解决好流民问题,把失去土地、放弃耕种的农民重新固着在土地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招抚流民的具体成效,也成为汉宣帝考核、奖惩郡县官吏治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比如胶东相王成“劳来不怠,流民自占八万余口,治有异等之效”,被汉宣帝封为“关内侯”。颍川太守黄霸,以及上述南阳太守召信臣、渤海太守龚遂等郡县官吏,也都因“治行尤异”“百姓归之”而深受汉宣帝倚重、褒奖。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及后世封建统治阶级绝大多数选择将儒家思想“定于一尊”,确立其主流、正统地位,根本原因在于儒家思想以“礼”为核心,建立了服务于也产生与封建专制政治的等级制度,强调“素富贵,行乎富贵;素贫贱,行乎贫贱;素夷狄,行乎夷狄;素患难,行乎患难”,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思想支撑和精神武器。笔者以为,汉宣帝重视郡县、选任良吏,意在“安民”,其目的就是要彻底消灭存在于封建等级制度体系之外的流民阶层,教化引导百姓“素位而行,安分守己”“知其所止”,从而恢复封建礼制,肃正民风乡序,稳固农事国本,维护和巩固西汉王朝的封建统治。
增俸养廉,选任廉吏,探索廉政建设的创新路径
对封建官吏廉洁上的道德规范,几乎与古代官僚政治的发生相伴而生。《周礼·天官冢宰》提出了“六廉”的道德准则,即“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洁,六曰廉辨”。孟子曰:“廉,人之高行也”。管子曰:“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秦代《为吏之道》中,也把“精廉毋谤”作为“五善”的核心要义。官吏的廉洁与否,直接影响着百姓对国家、对封建统治的信仰度、信任度,历史上历次王朝灭亡、政权颠覆,往往也都与贪污腐化风气盛行不无关系。西汉时期官吏选拔实行“察举制”,察举的标准,从最初的“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把“廉”作为察举的重要内容,到后期发展为“四科取士”,即“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德行高妙,志节清白”“廉公”等,也始终摆在察举德目的突出位置。汉宣帝在位期间尤为重视察廉举吏,诏曰“吏不廉平,则治道衰”,选任官吏时,亦多取清廉之士。比如赵广汉“以廉洁通敏下士为名”“察廉为阳翟令”;尹翁归“公廉不受馈,百贾畏之”,先是“举廉为缑氏尉”,后又“举廉为弘农都尉”;黄霸“簿书正,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复察廉为河南太守丞”。对一些廉洁奉公的官吏,汉宣帝也会大加褒奖,在廉吏任上或生前“增秩赐爵”“加俸赏金”,卸任或逝世后,还屡屡下诏称扬,优抚廉吏子孙。比如右扶风尹翁归病卒之时“家无余财”,汉宣帝诏曰:“扶风翁归,廉平异等,治民异等,早夭不遂,不得终助其功业,朕甚怜之。其赐翁归子黄金百斤,以奉祭祀”;大司农朱邑“身为列卿,居处俭节,禄赐以共九族乡党,家亡余财”,神爵元年逝世后,汉宣帝闵惜,诏曰:“大司农邑,廉洁守节,退食自公,亡强外之交,束脩之馈,可谓淑人君子,遭离凶灾,朕甚闵之。其赐邑子黄金百斤,以奉其祭祀”。
先秦时期抑制贪腐,一方面进行道德教化,强调“以清廉事上以求安”,把“廉”作为官吏之大节,君子自束、自守的道德规范和道德修养;另一方面采取刑罚警醒,强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是犹上高陵之颠、堕峻溪之下以求生,凶不几矣”,倘若贪赃枉法,如积薪厝火,将会受到刑罚严惩,落得身毁家亡的下场。然而,道德教化与刑罚警醒,都鲜有能够成功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成功案例。汉宣帝不仅选廉倡廉,同样重视拒腐促廉的问题,是历史上第一位提出“增俸养廉”的封建帝王。西汉时期,官吏俸禄制度承袭了秦朝以来薄俸制,“夫薄吏禄以丰军用,缘于秦征诸侯”。官秩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即百石以上,俸禄丰厚,可谓“家日以益富,身日以益尊”;第二类即“斗食、佐史之秩”,岁俸禄不足百石;第三类即少吏,俸禄甚薄。当时,丞相作为最高级别官吏,俸禄是“中二千石”的两倍,是低级小吏的数百倍。高级官吏退休后按一定比例享受俸禄,“天下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参分故禄”,而低级小吏是没有类似待遇的。官吏俸禄等级差额异常巨大,成为官吏贪浊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汉宣帝认为,薄禄不能养廉,“今小吏皆勤事,而俸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如果官吏清廉则难以自存,他们就很有可能铤而走险、贪污腐化,进而侵渔百姓、危及国家,因此下诏“其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即凡俸禄在百石以下的官吏增俸百分之五十。
汉宣帝关注小吏,并予以施恩,既有拒腐促廉上的深刻考量,也是从“安民为本”出发,避免身任亲民之职的低级官吏因为“俸禄薄”而“侵渔百姓”。诚然,增俸不足以养廉,薄俸也未必致腐,但作为“增俸养廉”思想的首创者,汉宣帝为后世吏治建设、廉政建设提供了新的路径。毋论后世沿承如何,就当时而言,鉴于汉宣帝对选廉倡廉、拒腐促廉的高度重视和积极作为,其在位的25年间,以廉洁奉公著称的官吏层出不穷,鲜有官吏因贪赃枉法获罪入刑,达到了“养廉”“安民”的预期效果。
“治乱之要,其本在吏”,选贤任能作为治国理政的核心命题之一,清官良吏是封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根本。官吏本身具备显著的社会公共属性,清官良吏不仅表达了封建帝王对于官吏行为的要求,也包含了对封建社会道德的基本规范,彰显着道德引领、道德楷模的作用。“官德如风,民德如草,风行则草偃”,官吏的道德引领作用,主要是通过道德效仿来实现的,官吏贤良,则民风淳朴;官吏酷腐,则民风败坏。汉宣帝选贤安民思想的本质正是在于,牢牢抓住了官吏德行之“纲”,充分发挥了清官良吏在封建社会治理和道德规范上的楷模引领效应,进而实现了纲举目张的“安民”效果。于后世而言,亦提供了积极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