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性逻辑
2021-02-11吴深林
吴深林
〔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性,创造性地在实践中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制度整体理论,是党领导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长期探索的历史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性集中体现在制度历史生成的整体性、制度结构建构的整体性、制度价值逻辑的整体性与制度实践导向的整体性等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性逻辑不仅表现为历史逻辑、结构逻辑、价值逻辑和实践逻辑,而且表现为坚持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整体性引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性,坚持了社会主义根本性质,追求着国家治理的整体效益。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整体性;民主制度;根本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1)06-0006-06
作为科学的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表现出鲜明的整体性特征,逻辑严密、架构完整、整体有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之间绝非制度间的简单拼接,而是具有内在融贯一体的制度整体性。目前,学术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研究多围绕制度的显著优势、文化历史底蕴以及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关系,或者针对社会治理制度、经济制度和党的领导制度等制度体系的具体方面展开,关于制度整体性逻辑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深入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性逻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整体性的历史生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性首先体现在其历史生成的过程整体性中。整体逻辑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在制度探索过程中遵循的历史逻辑。国家制度绝不是“飞来峰”,它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是各国根据内外环境,为满足现实需要的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性不是偶然形成的,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指导下,自觉地与中国实践相结合,不断探索而产生的,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逐渐成熟、逐渐定型的历史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立场、方法,在不断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遇到的现实问题过程中形成的,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探索历程是一个整体,一脉相承,一以贯之,不存在断裂的过程。同时,党对制度建设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的过程之中。总体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探索大致历经“基础框架”雏形时期、“具体制度”探索时期和“整体制度”成熟定型时期三个时期。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整体性制度的雏形框架已经开始自发地建构。在党的七大上,毛泽东将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看作抗战结束后“我们一般性纲领”,并系统地从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角度出发论述了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的内涵。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从一开始就设想主要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三大方面建构。
夺取全国政权后,党领导人民先后通过《共同纲领》和《宪法》,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不过,相关配套的具体制度的发展仍然不够充分。制度建设不够健全、制度未得到充分有效的法治保障,“制度意识”未能全面树立起来。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自我反思、自我完善的过程。党全面总结了在建构“基础框架”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为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逐步重视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对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党领导人民一方面对具体制度进行探索,具体而言就是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性,坚持原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框架,探索和完善局部制度,不断开辟并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民主制度和文化制度等;另一方面把握制度发展的整体性,具体而言就是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上,以“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总体布局”的概念被提了出来〔1〕,这一概念是对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制度框架结构的呼应。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在国家治理中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不断趋于完善。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分别将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总体布局中,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逐渐丰富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
党和人民在具体制度的探索过程中取得了巨大成绩、获得了宝贵经验。但是长期以来的国家治理,多是被动性地解决现实中遇到的問题,缺乏宏观的顶层设计和严格的任务落实,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等改革也落后于经济制度的改革,实践成果没有很好地以制度的形式加以巩固,宝贵的治理经验也未能足够有效地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因而制度建设的结构性问题依然存在。但是,这一时期的制度探索和发展仍然为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立足顶层设计,建构科学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已然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不仅提出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还从总体布局的五个方面分别出发,逐步构建起了这五个方面的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个方面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制度目标,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2〕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开始重视在制度建设中对长期积累的各种经验进行制度层面的总结,对各种措施主张进行制度层面的探索,注重整体的制度体系的构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已经展现出了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整体性,从自发到自觉,历经艰辛探索而不断发展,体现了其历史逻辑的不断深化过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3〕28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继承并完善了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一切行之有效的优良制度,是历时性的制度整体。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整体性的结构建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结构整体性逻辑集中体现在架构的整体性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性既体现在历史与现实的整体性上,也体现出形式与内容的整体统一。制度要有结构才能成为整体。各种具体制度通过制度结构组成制度整体, 制度整体也通过制度结构支配各种具体制度。具体制度之间只有存在结合点,才能实现各个部分的协调互动。从形式上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有两种维度:一种是横向维度的十三个具体制度体系,覆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军事、外事和监督等诸多方面;一种是纵向维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基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与重要制度,建构出十三个子制度体系。两种维度相互交叉,在形式与内容上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与主要内容。
(一)基于社会形态结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社会制度的对象,即社会形态自身的结构性与整体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结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具有结构性特征,同时不同的社会结构要素又构成了社会整体。而社会制度正是社会形态在上层建筑中的反映。马克思主义以人类社会的有机整体作为对象,又强调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结构性关系。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观点中,社会制度结构可分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与文化制度。这三种制度又是相互作用、相互关联的有机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实践中坚持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又进一步创制出“社会制度”“生态制度”等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十三个坚持和完善”建构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宏大体系。其中,前三个制度是对宏观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阐释,后四个制度是国家管理职能的制度体现,它们在形式上都属于政治制度。民生保障制度和社会治理制度则从两方面,科学地丰富了社会制度的内容。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十三个制度体系,依然可以根据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结构理论划分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大制度体系。换言之,十三个制度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制度层面的反映。
在社会形态结构理论中,整体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在宏观制度层面上的反映,制度之间具有历史唯物主义的关联。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法以及毛泽东关于“政治—经济—文化”的辩证法贯穿在这种制度结构中:经济制度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制度对经济制度具有反作用,且这五个制度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作用”〔3〕288。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三个制度,本身存在一种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是完整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二)基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比作建筑。其中,根本制度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起顶层决定性、全域覆盖性、全局指导性作用的制度”〔4〕175。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一、第二次会议上明确谈到的根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和党的领导制度的根本领导制度。不难发现,这三大根本制度是对邓小平“四项基本原则”论断的坚持与发展,体现了将原有的四项基本原则制度化。根本制度以坚持党的领导制度、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地位的制度来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在根本上保证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是我国立国之本的制度体现,是我国制度区别于其他制度的显著标志。
基本制度是指“通过贯彻和体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发挥重大影响的制度”〔4〕176。它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要求的制度,包括基本政治制度与基本经济制度两部分。
重要制度则是根本制度与基本制度派生出的其他制度。它介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具体制度之间,起到承接作用。三者以根本制度为根,以基本制度为基,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成为一个整体。
这种制度结构逻辑既来自于马克思唯物史观中对上层建筑反作用力的理论,又来自于我们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中总结的宝贵经验。邓小平曾将制度与体制进行区分,他说:“社会主义制度并不等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做法。”〔5〕其中,根本制度是决定国家制度社会主义性质不变色的关键,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具体体制则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造力、活力与生命力。改革开放以来,党和人民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富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具体体制。在实践过程中,党和国家又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具体体制转化为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最终,党和人民突破了封闭僵化的老路,避免了改旗易帜的邪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总之,这两种结构逻辑在两个维度上构建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第一种结构逻辑强调制度间的辩证关系,第二种结构逻辑强调根本制度作为立国之本的原则性作用,两者在形式上有差别,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整体性的价值逻辑
马克思主义不仅从共时性角度思考制度结构理论,还从历时性角度建构了制度变迁理论。在马克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中,制度变迁依赖人民群眾的主体性力量。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历史唯物主义将整个宏大的社会制度看作一个整体,并肯定了人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党在历史的实践过程中,充分认识到了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展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应有的价值逻辑。
(一)人民性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逻辑
“人民”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高频词和核心词。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本质和逻辑〔6〕,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重要的价值原点与逻辑起点。
一方面,人民性在整体上决定着制度的价值导向。制度的主体是谁?谁的制度?制度为谁?这是制度设计所要回答的总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探索主体是党和人民群众。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首要任务就是将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制度化,从而使党和人民群众由制度的探索主体、建构主体,进一步发展为制度主体以及国家治理主体。习近平总书记曾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逻辑进行过详细阐释:“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7〕因此,两个“坚持”都关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延续了这一逻辑,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部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提炼出来,作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前三个制度。
另一方面,人民性在整体上规定着制度的结构。马克思指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人民的自我规定”〔8〕39。这个“人民”并非抽象的哲学观念,而是作为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主体的人民群众。这种追求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同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只停留在政治形式上,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则是超越了形式民主的实质民主,是彻底的民主,它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面都有着符合人民群众普遍利益的追求,这种全面的追求建构起了全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价值逻辑。
(二)党的领导在根本上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逻辑
党的领导制度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结构的核心位置,起到统领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由众多子系统构成的复杂系统,这个系统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9〕党的领导源自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政党理论,更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理论与实践证明,人民群众只有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才能正确认识自身的利益,只有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人民群众才能团结起来,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因此,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是维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人民立场、人民价值的重要保证。
一方面,党需要在制度层面上确保自身的人民性。要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性,党首先要“打铁自身硬”,始终保持人民性的鲜明底色。人民立场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它在制度上得到了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曾作过整体性的论述。为保障党自身的纯洁性、先进性和人民性,党必须坚持和完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各项制度和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等。只有坚持服务人民的宗旨,牢记初心使命,密切党群联系,才能保证党不变质,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变质。
另一方面,党必须坚持全面领导制度,代表人民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中国共产党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和坚定维护者。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优势。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根本优势,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人民服务、以人民为中心。因此,要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从而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人民价值取向,使人民的利益得到全方面的制度支持。
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运行与完善需要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动态的制度实践体系,党和人民的实践推动着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面对当前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党和国家更需要借助人民群众的力量,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将顶层设计与群众智慧紧密结合在一起,积极探索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治理方式和体制机制。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整体性的实践导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具有鲜明的实践导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统一整体,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整体性。国家治理现代化指的是国家有能力发展并完善一种制度体系以满足社会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有效国家治理的基础。同时,它要有鲜明的实践导向,旨在国家治理中不断实现整体效益。
(一)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要把握重点与基本点
党领导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向来坚持重点论与两点论的统一,善于通过抓关键来把握整体。比如,党的十三大提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由点及面勾勒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架构,为改革开放提供根本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基本框架,全方位多角度覆盖了国家治理的重点,明晰了国家治理的基本点。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十三个“坚持和完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国家治理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国家,制度是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的。”〔10〕28只有坚持制度的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才能做到国家治理的全面性、系统性与科学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要根据人民群众在各方面的需要划分为各个制度,又要能够有效地将各种制度统一,产生制度合力。制度结构化,有利于治理过程权责清晰。制度整体化,有利于治理过程集中力量。十三个“坚持和完善”本质上是对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逻辑性的抽象规定。它由两种逻辑组成:在第一种理论逻辑中,完整的制度被划分为十三条抽象的规定;而在第二种实践逻辑中,十三个制度的抽象规定在国家治理实践过程中产生整体制度的再现。
根本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点。党的十三大提出的“两个基本点”是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改革开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正是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制度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具有结构层次的科学制度系统。马克思认为,“任何机体的有差别的方面,都處于由机体的本性所产生的必然的联系之中” 〔8〕15。这意味着国家治理可以通过抓根本制度,来整体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整体性结构的三重逻辑上来看,把握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抓住根本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就能够从整体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以,国家治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的立场、法治精神以及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其中,最根本的是党的领导制度。几乎每一个具体制度都是对这三者的体现。国家治理只有坚持这些根本制度,才能保证正确的方向,才会得到人民的拥护。
(二)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实现整体治理
国家治理的科学有效必然要求整体治理。目前,国家治理已经形成综合治理的局面:一方面,治理关涉到多元的治理主体,包括党、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团体、个人都参与到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另一方面,治理的对象经常关涉到系统性问题。这些问题通常不是简单的割裂的经济问题或政治问题,而是覆盖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多层次多要素的复杂问题。治理要行之有效,就必须坚持整体性视野和全局性眼光,追求整体治理,实现整体效益。整体制度的目的就在于进一步降低治理的交易成本,提升国家治理的效能。
坚持制度的整体观,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整体治理是整体制度的结果,整体效益是整体制度的目标追求。国家治理就是党和人民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方面运用制度与其他各种机制进行资源配置的过程,它是对各种社会资源、治理主体和其他要素的优化统筹。它需要灵活运用各种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社会资源与生态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力量。整体治理需要战略高度、大局意识和世界眼光,将国家和社会看作一个整体,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作一个整体。在治理的过程中,国家发挥基础性作用,党作为最高领导力量,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负责组织动员、利益协调,进行统筹规划,优化资源整合,确保战略方向和发展稳定。人民群众提供主体力量、价值导向,为治理提供根本保障,人民立场则是治理的根本立场。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按照机制有序参与国家治理。法治和监督体系确保治理规范,进行程序约束,体现制度刚性,军事、外事、主权等制度则为国家治理提供和平稳定的国内外环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观有助于党和人民“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同推进”〔10〕30。党和人民在整体制度的引导下,能够使治理从局部治理发展到整体治理,从治标到治本,使其从局部失范发展为整体有序。改革已經进入深水区,国家治理要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在联系中把握问题,系统地解决问题。因此,制度设计和国家治理,必须坚持系统思维、整体视角,以确保综合治理。
〔参 考 文 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152-1153.
〔2〕习近平. 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90.
〔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4〕《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5〕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50.
〔6〕秦正为.人民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本质和逻辑〔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03):82-87.
〔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9-10.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9〕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基本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20:87.
〔1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 郎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