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与人权:近代中国男女同工同酬权的早期探索及立法启示
2021-02-09王兆鑫
王兆鑫
摘要:中国近代男女同工同酬权的历史追溯应当放在性别平等的语境和前提下具体考察。从鸦片战争后西方男女平等的启蒙思想的传入,一直到1922年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被确立为近代妇女解放运动的主流指导思想,即为中国近代男女同工同酬权的早期探索階段。此阶段的探索主要停留在思想探索层面,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对其进行了初步的实践探索。“男女同工同酬”在反就业歧视和反性别歧视语境下承载着保持妇女经济独立和人格尊严的重要价值意蕴。关注中国近代男女同工同酬权的早期探索,关注其价值引导功能,能够对我们当今的女性劳动立法理念和妇女人权的立法保障带来更多的启示。
关键词:男女同工同酬权;中国近代;思想探索;初步实践探索;立法启示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基金项目(16CFX J10);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20CFX J01)
一、引言
“同工同酬原则是伴随着西方法治国家过去100多年的反歧视历史产生的,尤其是在反抗性别歧视运动中形成的。”[1]“男女同工同酬”在反就业歧视和反性别歧视语境下承载着保持妇女经济独立和人格尊严的重要价值意蕴。“近代人权运动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人类反就业歧视和追求平等的历史[2],”西方的启蒙思想唤醒了妇女的权利意识,继之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而来的是妇女解放运动。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深入开展,斗争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斗争目标也从追求平等的参政权扩展到要求平等的就业权等经济权利,妇女争取与追求男女同工同酬权的热情日益高涨,并逐步蔓延到世界各地,成为国际趋势和潮流。中国近代男女同工同酬权的历史追溯应当放在性别平等的语境和前提下具体考察。近代的中国,西学东渐之风盛行。1842年鸦片战争之后,男女平等的启蒙思想不断渗透、冲击着中国传统的性别价值观念。在西方启蒙思想以及国际妇女解放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影响下,在维新派上层男性精英的资产阶级女权思想的启蒙下,产生了男女同工同酬权的权利意识萌芽。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传入中国后,李大钊等人又敏锐地察觉到在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妇女所受的阶级、性别的双重压迫,而争取妇女的劳动权,特别是妇女经济的独立和平等才是解放妇女的根本出路,由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转变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为了妇女的独立、平等和自由奔走呼号。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对男女同工同酬权进行了初步的实践探索。“同工同酬本身含有理想主义的成分,由此也就决定其尽管有规则化的实践需求和立法倾向。但却难于转化为地地道道的法律规则,正因如此,我们对同工同酬的期许也应更多地关注其价值导引功能而不是技术操作功能。[3]”关注中国近代男女同工同酬权的早期探索,关注其价值引导功能,能够对我们当今的女性劳动立法理念和妇女人权的立法保障带来更多的启示。
二、男女同工同酬思想的历史前奏
1851年到1864年长达14年的太平天国革命运动期间,以洪秀全、杨秀清等为代表的领导者基于小农阶级朴素的平等思想出发,提出了男女平等的思想主张,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例条,规定了女性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和人身自由上的平等独立地位[4]:1845年《原道醒世训》中明确提出“天下多男人,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是姊妹之群”;1851年永安建制时颁布的《十款天条》中第七条规定,天国子女都是“天堂子女”,因而是平等的;1853年的《天朝田亩制度》中规定“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加之圣库制的实行废除了私有制,男女共同劳动、平等分配,这打破了数千年来女性的经济附庸地位,赋予女性独立的财产权和独立的经济地位。太平天国革命政权虽然在立法中确定了女性自由平等的地位,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只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的实施,并且政权建设过程中浓厚的封建思想和纲常礼教的挥之不去,使得妇女的权益并没有得到保障。原因就是“太平天国法律的创制,并没有完全建立在废除一切旧的腐朽的法律地主阶级的封建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封建的和带有空想的朦胧的小资产阶级意识的思想基础之上,这就注定了它的不彻底性和局限性,因而在实际推行中未能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5]”
三、男女同工同酬的权利意识萌芽
(一)资产阶级女权运动的思想启蒙
“妇女的解放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只是到了戊戌变法时期,康梁等维新派才相当自觉地把妇女解放看作维新变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开始了完全意义上的近代妇女解放运动。”[6]19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90年代的维新运动,诞生了许多思想家,虽然在明清时期就已经有了男女平等思想的萌芽,但这只是个别文人基于朴素的道德观念和人文关怀所提出的,而且还是在其著作中隐晦委婉的通过他人的口吻道出,难以对男尊女卑的封建礼教思想形成冲击。而维新派的这些思想家们是在新旧交替之间,东西方文化强烈碰撞之后,在西方启蒙思想的影响下,他们系统地学习了“天赋人权”理论,通过考察西欧各国的历史和风土人情,以及敏锐地捕捉到西方妇女解放和人权保障运动空前高涨的盛况,催生出了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思想。维新变法运动是一场爱国救亡运动,但也是中国近代最早的人权运动,在认识到人权的同时,这些上层社会的男性精英也察觉到了女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人权,也应得以提倡和保护,故他们发起了中国近代最早的妇女解放运动—资产阶级女权运动,他们提倡废除女性缠足的陋习,广兴女学,并且创办了中国近代最早的以女性为受众群体的妇女报刊《女学报》等等。
虽然有学者指出,由于康梁维新派所发起的资产阶级女权运动受改良主义思想指导,具有一定的空想性,并未认识到妇女受压迫的根源,也未关注到广大下层社会劳动妇女的境况,必然也不会找到妇女解放的根本出路,所以“并非是一条真正的、彻底的‘妇女解放’之路,而是一条在精英男性主导下的‘解放妇女’之路。”[7]虽然维新派所发起的资产阶级女权运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我们更多地应该认识到其在中国近代妇女解放历史上的重要性。康有为深受卢梭“天赋人权”理论的影响,并对其进一步发展,是中国近代最早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家。“康有为接受了卢梭的‘私有制是不平等根源’的思想,并应用它分析男女不平等的根源同样在于私有制,只有取消私有制,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8]”梁启超极其的关注与提倡女权,他在《人权与女权》中把女权运动分为三个阶段,并且认为这三个阶段是有顺序的,分别为教育上的平等权、职业上的平等权和政治上的平等权,而且女权运动的实现要靠妇女的自动性才能完成。“从知识能力上力争上游,务求与男子立于同等地位。这一着办得到,那么,竞业参政都不成问题……[9]”康有为认识到了男女平等的经济基础并且间接承认了女性的经济独立地位,梁启超虽然认为文化教育对于妇女解放的首要作用,但也并没有弱化经济上的独立平等作为妇女解放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这对于今后妇女解放事业中围绕女性经济独立和争取男女同工同酬权给予了思想的启蒙,是中国近代男女同工同酬权最早的思想意识萌芽。
(二)近代产业女工群体的兴起与自发的经济性罢工
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打开国门,西方商品大量涌入中国市场,加之清政府吏治腐败、自然灾害连连,在天灾人祸的双重打击之下,中国的小农经济日益解体,城市中大量的手工业者破产,农村中的农民背井离乡来到城市,流离失所。另外“工厂制度的兴起和发展,使得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在结构变动中,新生社会力量脱颖而出,其中就有包括打工妹在内的农民工群体的崛起。[10]”上述因素促成了中国近代产业女工群体的形成。近代产业女工大约在19世纪70年代形成,洋务运动标志着中国近代工业化的起步,但在“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指导下,早期的工业以军事工业和重工业为主,这使得女工群体难以发展起来。甲午中日战争之后,外资企业在中国设厂进一步合法化,清政府较为宽松的政策使得民族工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加之民族工业长时期内以轻工业为主,故女工群体才初步形成了群体性的规模。但是女工群体的境遇十分悲惨,她们在超强度的长时间劳动之后,获得的往往是微薄的难以果腹的收入。这与歧视女性劳动的传统意识不无相关。在《上海宁波日报》的《现代妇女》专栏中曾经刊登过由在纱厂工作的15岁女工写的一篇文章[11],她说,“一天13小时的工作,工头的鞭子、机器的使用是不会少你的,但是所得报酬在层层剥削之下只能稍稍勉强饮食……虽然已经摆脱了童工的地位,做了成人的工作,但收入仍和过去相差无几。”
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地區是中国近代工业最为发达的地区,聚集了大量的适宜女性工作的轻工业,诸如纺纱厂,织布厂,丝厂等。由于这里的女工数量较多且相对集中,微薄的工资和非人的境遇使得罢工斗争时有发生。据相关学者统计[12],1895—1913年19年中,上海的工人罢工斗争有70次,其中女工或以女工为主的罢工斗争占39次,这一时期的女工罢工斗争基本上是经济斗争,基本上不具备政治色彩。这一时期女性产业工人的罢工是自发的,规模和组织受限,影响较小,难以反抗工厂主的剥削压迫,更无力通过铲除中国近代工厂制度与生俱来的性别歧视的弊端来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和社会认知。此时期女性产业工人增加工资,减小劳动强度的经济诉求,即使受自身传统男尊女卑的性别意识的限制,没有提出来要求男女同工同酬,但其经济反抗意识的萌生和罢工斗争的初步实践,是中国几千年来封建社会质的飞跃,是争取男女同工同酬权,谋求妇女经济独立和人格尊严的良好开端。
四、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传入与男女同工同酬权的初步形成
(一)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主流地位的确立
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一部关于研究妇女问题的系统的专著,但是早在1842年马克思就在《论离婚法案》中关注妇女问题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了私有制是妇女被压迫的根源,因此提出要消灭私有制,才是解放妇女的根本出路。此外,他们在《神圣家族》、《论德意志意识形态》等中也多少涉及过妇女问题[13]23。“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一部马克思主义妇女学的主要著作,其中关于妇女地位、家庭形式、爱情基础及妇女解放等论述,都闪烁着历史唯物主义的光辉,也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奠基之作。[14]”恩格斯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由家庭劳动重新回到社会公共劳动之中去”,还在此书中提出了两种生产理论,这对于妇女地位的提高和妇女解放事业产生了莫大的激励和理论指导作用。奥古斯特·倍倍尔继承并发展了二人关于妇女问题的理论,他所著述的《妇女与社会主义》被誉为“妇女的圣经”,他认为,“新社会的妇女在社会上、经济上是完全独立的,她们不再遭受任何统治和剥削,同男人一样,她们享有自由和平等,并且是掌握自己命运的主人。[15]465”“妇女追求职业自由和人格独立,就像工人要求开展自由运动一样是合理的。[15]207”
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最早传入中国是在辛亥革命前后,无政府主义者在报刊上翻译了一些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妇女问题见解的著作,但这种无心的传播并没有在社会上产生多么大的影响,况且这些无政府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持有质疑和批判的态度的。在新文化运动中,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在民主、科学思想的指导下,继续用笔触和思想为妇女人权保障运动而奋斗。俄国十月革命的爆发和五四运动的兴起,使得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中国得以广泛的传播,有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从此转化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五四时期传入中国的,除了科学社会主义外,还有一些学说被当作“社会主义流派”进入中国,诸如无政府主义、合作主义、泛劳动主义等等,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妇女解放,去探索妇女解放的途径[16]。关于妇女解放的思想,当时主要有资产阶级女权主义、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妇女解放思想、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思想等三种类型[16]。但是由于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揭示了妇女受阶级和经济的双重压迫,并且受压迫的根源是因为私有制的存在,推翻私有制是解放妇女的根本道路。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解放思想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在早期马克思主义者的介绍传播下,直到1922年中共二大的《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才正式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妇女解放运动中的思想主流地位。
(二)此阶段的思想探索
在早期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传播过程中,李大钊、陈独秀等人对于妇女经济之独立和男女同工同酬权进行了思想探索,那时的报刊成为这些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思想宣传的阵地和工具。诸如《新青年》《劳动与妇女》《少年中国》、《妇之声》等。作为将马克思主义系统传入中国的第一人,李大钊早在1919年10月,就在《少年中国》中发表了《妇女解放与Democracy》一文,他在文章开篇就明确指出,“妇女解放与Democracy很有关系,有了妇女解放,真正的Democracy才能实现,没有妇女解放的Democracy断不是真正的Democracy,我们若是求真正的Democracy,必须要求妇女解放。[17]26”在《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中,他认识到了中国近代经济的变化波及人们思想上的转变,而此也为妇女解放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不但妇女向男子要求解放,便是男子也渐要解放妇女了……至于妇女,因为近代工业的进步的结果,添出了很多宜于妇女的工作,也是助他们解放运动的一个原因。[17]153”陈独秀在1921年广东女界联合会上发表了《妇女问题与社会主义》的演说,他谈到,“妇女问题虽多,总而言之,不过是经济不独立,因经济不独立,遂生出人格的不独立,因而生出无数痛苦的事情……妇女的痛苦,十件总有九件经济问题,而社会主义不止解决妇女的问题,且可以解决一切的问题……[17]81-82”李汉俊在《女子怎样才能得到经济独立》中说到,“女子在经济上失去了独立的原因,完全是在掠夺的私有经济制度下发生和存在……女子要求经济独立,只有打破现在私有经济制度的一途……才能在经济上得到独立……职业上得到平等。[17]306”《劳动与妇女》从其刊名我们便可对其所关注的问题窥探一二,沈玄卢在《“劳动与妇女”发刊大意》中提到,“妇女问题,原来比劳动问题复杂得多,我们眼前所要解决的,是压迫在劳动与妇女上面的阶级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制度,这是劳动与妇女应该起来解决的共同点……[17]85”此外,李达在《女子解放论》、王剑虹在《女权运动的中心应移到第四阶级》上也都提到了妇女经济独立的重要性。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条结论: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指导之下,早期马克思主义思想家都意识到了女子经济之独立对于妇女解放的关键作用,是妇女解放的根本出路。与之前康梁等资产阶级女权思想认为文化教育才是女子解放的首要任务截然不同,后者忽视了广大劳动妇女的现实的窘困生活,带有一定的空想性。五四时期的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对于女性经济独立的社会地位的提倡以及对于妇女劳动问题的关注,对之后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和社会建设中为保障男女同工同酬权的法律实践和思想、政策宣传起到了振聋发聩的作用。
(三)中国共产党对男女同工同酬权的初步实践探索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十分关注妇女人权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保障妇女人权的理论和实践探索。1922年的中共二大上颁布的《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是第一个妇女运动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中国妇女运动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此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今后的中共三大、中共四大、党的第三次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中共六大上也分别通过了关于妇女的决议案,旨在维护广大工农妇女的人权和利益,将妇女解放运动同民族解放运动紧密联系起来,这鼓舞了广大的工农妇女,积极投身于妇女解放事业和反帝反封建反军阀的革命运动之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18]91-93此外,中国共产党早期广泛开展工农运动,组织工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进行罢工;创办工人夜校和农运讲习所;更具历史开创性的是,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上,中国共产党发起了劳动立法活动,制定了《劳动法案大纲》,其中规定的“合理给付劳动报酬”“保护女工、童工的权益”的内容体现了对女性工人权利的特别关注和立法倾斜,是今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劳动立法的先声。[19]
五、立法理念启示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本土化、国际化与时代化的理论指导
从辛亥革命前后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片面传播到五四新文化运动后的正式传播,一批经历过西方资产阶级妇女人权和平等自由思想洗礼的知识分子,纷纷转向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阵营,此后一直到中共二大正式确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思想主流地位,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中国经历了短暂的早期传播阶段。但是就是在这短暂的几年,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对于妇女人权的探索取得了不凡的成就,尤其是他们对于女性独立的经济地位的思想探索,更是为今后男女同工同酬权的法律实践和广泛的社会认同奠定了思想基础。女性劳动立法中始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理论指导,尤其是要重视马克思主义妇女经济观的重要作用,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本土化,国际化与时代化相结合。所谓的本土化,就是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与中国妇女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实际地位相结合;所谓的国际化,就是将妇女劳动立法与国际妇女人权保障趋势相接轨;所谓的时代化,就是指女性劳动立法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历史任务,审时度势,根据女性劳动经济权利需求来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二)立法基准由以男性为标尺到性别平等的根本转变
以男性为标尺来衡量女性的权利的立法基准在中国是有历史传统渊源的,中国古代几千年封建社会的传统两性语系中,男尊女卑思想始终占据意识主流地位,女性始终是处于男性的附属品地位,其中就包括没有可支配的个人财产和独立的经济地位,于是在近代西方男女平等思想传入中国后,经济上受压迫的女性渴求与男性拥有同样的经济地位,呼吁妇女人权的思想家们也极力呼吁“女性要拥有同男性一样的……”但我们所要考虑的是,“妇女人权的目标是实现以男性为标准的平等,还是另有独特的目标,还是男女在充分发展之后各自达到的一种经过充分机会选择的理想的自由状态。[20]”男女平等是基于男女的独立地位,而非女性由男性的枷锁中挣脱出来,才应当享有的平等状态。因此,女性所要求的包括男女同工同酬权在内的劳动经济权利,理应放在对男女平等的正确理解的语境下去阐释,女性劳动立法保护的立法基准应以男性为标尺到性别平等的根本转变。
(三)以保障妇女人权为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妇女人权既具有一般人权的特点,同时又是妇女作为妇女所享有的一项特殊人权。有学者指出,妇女人权就是指“妇女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它根源于妇女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维护妇女的尊严和价值的本质要求。妇女人权的本质特征是鲜明地体现男女平等的人权基本原则,要求改变和消除歧视妇女权利的心态和行为,把妇女权利平等地作为人权对待。[18]15”妇女人权含有丰富的内涵,是政治、经济、文化等一束权利的总称。男女同工同酬权是妇女劳动权和平等权的体现,在反就业歧视和反性别歧视语境下承载着保持妇女经济独立和人格尊严的重要价值意蕴。因此,女性劳动立法应以保障妇女人权为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基于保障妇女人权的目的去衡量社会利益,以期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劳动权等人权的实现。
六、余论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保护工农劳苦民众权益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包括妇女在内的公民的劳动权,提出了要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专门制定了关于妇女劳动保护条例,更是明确规定了妇女应与男子同工同酬,可以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是男女同工同酬权第一次由权利意识转变为法律实践的转折时期;建国前制定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保护妇女的经济权益,作为一部“准宪法”为建国后的男女同工同酬权的保障提供了准宪法依據;建国后,我国进入了男女同工同酬权的正式形成阶段,在政策、媒体的宣传下,全国掀起了争取男女同工同酬权的又一次高潮,1954年《宪法》、1956年的《女工保护条例》等都直接或间接体现了对男女同工同酬权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男女同工同酬权的法律保障进入到成熟发展阶段,1982年《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都明确规定了男女同工同酬权,我国在1990年还加入了《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公约》,这表明我国在逐步与国际上对男女同工同酬权的妇女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相接轨,我国在保护男女同工同酬权方面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男女同工同酬权作为妇女的一项基本人权,已然由应有权利状态转变成了法定权利,但是在向妇女实有权利状态改变的过程中仍然任重而道远,因为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大量的女性就业歧视的现象,男女同工有时仍然无法同酬,这就需要我们在对男女同工同酬权等妇女人权作出历史考察的同时,完善现有的立法体系,以期为妇女人权的实现提供更为切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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