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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誉与企业商誉之战

2021-02-08周维能高晗

检察风云 2021年23期
关键词:儿童用品周先生安徒生

周维能 高晗

周先生苦心经营多家企业,没想到在古稀之年,个人名誉和企业商誉竟双双遭到竞争对手诋毁,无奈之下只能起诉维权,结果如何呢?

周先生和他的“安徒生”品牌

周先生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以及丹麦参与设立多家企业,开展“安徒生”品牌相关经营活动。

丹麦汉斯·克里斯蒂安·安徒生文化基金会(系中文译名,以下简称安徒生基金会)于2013年3月5日成立于丹麦王国,周先生是公司所有者(类似于“股东”概念)之一,经营范围为品牌推广、产品授权经营、技术合作、文化慈善基金、开展商业活动等。其名下注册企业有丹麦安徒生儿童教育国际集团、丹麦安徒生儿童产业国际集团、丹麦安徒生国际集团、丹麦安徒生美人鱼集团以及联合国安徒生文化组织。

丹麦汉·克·安徒生国际集团儿童用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徒生儿童用品公司)于2005年1月7日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周先生是股东之一,公司名下设有分行(类似于“分公司”概念),包括丹麦安徒生(中国)投资经营管理股份集团、中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中国安徒生文化艺术学院、世界安徒生知识产权与产业联盟、世界安徒生淘宝网络科技股份集团。公司业务性质包含电子商务,弘扬安徒生真善美文化精神、发展安徒生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商标特许经营与投资合作等。

周先生经营的多家企业在国内注册了“安徒生头像”“安徒生”(中文字)及“汉斯·克里斯蒂安·安徒生”(中英文名)等多个商标,其经营的“安徒生”品牌童装、童鞋、书包、童车、妇女儿童用品等产业,为企业积累了良好商誉。

“真假”安徒生引发连续诉讼

2018年前后,周先生发现网上流传着不少与自己相关的负面言论,主要来自一个名为“安徒生品牌”的微信公众号推送,该账号的运营主体是安徒生(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徒生品牌公司),也就是本案的被告,同样作为被告的还有它的关联公司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徒生童话乐园公司)。

2017年6月12日,“安徒生品牌”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寻人启事│“周先生”不要再玩失联了》的文章,主要内容包括:“丹麦王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中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这些机构主体是否真实存在?”“中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等主体登记注册或备案信息是否有相关资质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请你配合调查事实真相,你屡次找借口拖延时间及回避,明显是做贼心虚,请周先生不要再玩失联了……多一个人知道,少一个人受骗,弘扬真善美、企业诚信是底线。”

2018年1月25日,该微信公众号又发布了题为《严正声明》的文章,文章内容包括:“周先生利用丹麦王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和丹麦安徒生童话乐园(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皮包公司来进行敛财行为,扰乱安徒生品牌在中国的合法秩序,投资者不要再上当受骗了。”文字前后还配有周先生本人的照片。

种种言论,使周先生本人和家人遭受严重打击。在旁人看来,几家公司名称十分相似,一时间也很难分辨孰真孰假。实际上,涉嫌侵权的公司与周先生毫无关联。个别不明真相的合作伙伴,甚至表示与其终止合作。国内外多年苦心经营的成果,眼看就要被竞争对手抢占,周先生决定咨询律师,正式起诉维权。

个人名誉受损已获救济,一审法院不支持企业再度索赔

周先生的律师经过分析,认为相关侵权言论不仅侵害了周先生本人的名誉权,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恶意竞争行为,对周先生经营的企业也构成商誉权侵权。

2018年10月,周先生以个人名义起诉安徒生品牌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文章,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以及维权支出。法院认为:“安徒生品牌公司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指名道姓涉及周先生,用词确有诋毁周先生的名誉,企业经营要文明、有序,传递正能量,而不应该将精力耗费在诋毁他人的无谓的是非中。”最终,法院判决安徒生品牌公司删除其微信公眾号中涉及周先生的推文,在其营运的微信公众号首页刊登对周先生的致歉声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公证费2500元以及律师费2500元,二审判决于2019年9月9日生效。

“真假”安徒生引发的商战(图/东方IC)

另一边,几乎同时启动的企业维权诉讼,不仅诉讼流程漫长,过程也是艰辛曲折。

2018年12月,以周先生经营的企业安徒生基金会和安徒生儿童用品公司作为原告,以安徒生品牌公司和安徒生童话乐园公司作为被告,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侵权文章;于微信公众号、《 日报》及《解放日报》连续30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维权支出。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但被告未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诋毁行为。文章就“丹麦王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中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等机构存在与否、有无注册和备案等问题向周先生提出疑义,并未涉及安徒生基金会、安徒生儿童用品公司的机构名称,不足以认定安徒生品牌公司编造、传播了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也不足以破坏安徒生基金会、安徒生儿童用品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使社会公众产生其系违法违规主体的误解。此外,文章虽有提及“周先生利用丹麦王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和丹麦安徒生童话乐园(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皮包公司来进行敛财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看出公众已将“丹麦王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与安徒生基金会联系在一起,不能认定构成商业诋毁。周先生已就两篇文章侵害其名誉权起诉并获得支持,安徒生品牌公司为此承担了侵权责任,安徒生基金会、安徒生儿童用品公司不能当然将对周先生名誉权的侵害理解为对其商业信誉和声誉的侵害。如果编造、传播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一般不会受到侵害。

2019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安徒生基金会、安徒生儿童用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知产法院二审改判,企业商誉终获保护

周先生和律师都很难接受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文章发布前,已有多家媒体报道称丹麦王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的主席为周先生,在被上诉人安徒生品牌公司和安徒生童话乐园公司未举证证明“丹麦王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指向其他机构的情况下,认定该称谓即为安徒生基金会。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安徒生基金会系“皮包公司”,其所述内容使得相关公众对安徒生基金会的主体资质、财务状况、诚信履约等方面形成负面评价,有损声誉。关于文章内质疑安徒生文化基金会等机构主体真实性的内容,虽未直接陈述虚假事实或使用贬义词语,但仍构成商业诋毁,强烈的质问语气,会使相关公众先入为主地产生疑问,会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安徒生基金会并不真实存在,亦有损其声誉。

因此,两篇文章既涉及对安徒生基金会、安徒生儿童用品公司的商业诋毁,亦涉及对周先生个人名誉的损害。虽然周先生个人已就损害其名誉的行为获得了相应法律救济,但并不能替代上诉人因商业诋毁行为受到的侵害。

2021年3月3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落槌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安徒生品牌公司应赔偿安徒生基金会、安徒生儿童用品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维权支出5万元,并在微信公众号“安徒生品牌”、《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法官点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诋毁,既包括传播事实上确属虚假的信息,也包括传播具有误导效果的信息。经营者发布有关竞争对手的内容,哪怕未直接陈述虚假事实,但综合考虑语境、整体含义、一般认知经验,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仍可以构成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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