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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怀孕,辞退仍属违法解职

2021-02-08复林

莫愁·智慧女性 2021年1期
关键词:南昌市仲裁用人单位

复林

复岗被拒

吴琳于2016年12月从原单位辞职,跳槽到江西省南昌市某投资公司,出任新设的固收业务部经理,约定年薪15.5万元,绩效工资另计。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

2018年8月9日,吴琳被约请到总经理办公室谈话,总经理周伟说:“一年多时间了,固收业务毫无起色,董事會决定进行机构重组。”随后,周伟拿出书面通知说:“这是薪酬调整通知,没意见就请签字。”吴琳定睛细看,通知的内容是:吴琳的全年薪酬总额12万元,取消绩效工资。吴琳说:“入职合同上写明了15.5万元呀。”周伟表示,签不签字悉听尊便。吴琳犹豫片刻后签字确认。

过了两天,吴琳按照公司要求填写了双向选择表,申请转到供应链金融筹备组任职。不料,8月下旬,人力资源部却给吴琳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载明:鉴于公司固守业务停滞,该部门被撤销,即日起与吴琳终止劳动合同。吴琳当即提出异议:“两年的合同还没到期,公司无权解除!”

2018年8月31日,吴琳以公司进行双向选择没有公开透明为由,到南昌市劳动公司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继续履行2017年1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并向其支付2018年8月24日起至恢复工作期间的工资,计算至申请之日暂定1万元,并支付未发放的奖金共118881.71元。

仲裁期间,吴琳去医院做检查,诊断显示她怀孕51天。随后,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书,认定投资公司系违法解除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自2018年8月24日起恢复,投资公司向吴琳支付2018年8月24日至2018年9月21日工资9195.4元,驳回吴琳的其他请求。

吴琳拿着裁决书要求去上班,公司告知已没有她的岗位,并且已经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吴琳称:“既然这样,我也要打官司。”

激烈交锋

投资公司向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恢复与吴琳的劳动关系。吴琳则起诉请法院判令投资公司补发奖金,生育待遇另行计算。

2019年5月5日,吴琳在妇幼医院诞下女儿。不久,她向投资公司寄发关于劳动关系恢复及产假的告知函,同时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提出由投资公司支付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5月4日期间的工资74333元;201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的产假工资28333元,并由公司支付生育检查、医疗费用14039.27元。2019年9月4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投资公司支付吴琳生育津贴11670元、产前检查费560元、生育医疗费1600元。

对此裁决,投资公司和吴琳皆不服,分别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虽然吴琳举证证明事后发现自己怀孕,但不能据此反推投资公司是因违反“用人单位不得与已怀孕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违法解约,而应审查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机制与吴琳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投资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向选择方案通知及相关会议明确告知了吴琳关于“落选即被辞退”的相关后果,而从吴琳提供的电话录音内容可知,她对落选即被辞退的结果事先并不知晓,投资公司也未说明双向选择标准及吴琳落选的具体理由。

2019年12月27日,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琳与投资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8月24日起恢复。投资公司向吴琳发放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的工资1万元,支付吴琳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的生育津贴28333元、生育医疗费用2160元,驳回吴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定音

吴琳和投资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18年9月20日,吴琳在医院做彩超检查,已见胚芽和心管搏动。虽然医学推定吴琳妊娠5周或6周,但从有利于保护女性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从宽原则推定孕妇的怀孕时间,应认定妊娠时间为6周,故其怀孕的起始时间应为2018年8月9日。

投资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吴琳的劳动关系?对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吴琳解除劳动合同。吴琳系从2018年8月9日开始计算孕期,而投资公司向吴琳下发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8月24日,虽然投资公司并不知晓吴琳已怀孕,但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前,吴琳怀孕的事实客观存在,投资公司解除与吴琳的劳动合同虽不是故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但依然构成违法解除。

2020年7月13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定音,驳回吴琳和投资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当前劳动市场上性别歧视尤其对未孕或者孕期女性的歧视较为严重,因此,终审判决时,即使投资公司事前并不知晓吴琳怀孕,法院仍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确认系违法解除,以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倡导用人单位依法保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对孕期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文中公司及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家英宏

xjjyh_32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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