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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支持、高新资质认定与家族企业自主创新研究

2021-02-04万源星许永斌许文瀚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21年2期
关键词:家族企业财税资质

万源星,许永斌,许文瀚

(1.浙江工商大学 财务与会计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2.南京审计大学 会计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5)

0 引言

对以制造业等传统行业为主的中国家族企业而言,在全球经济不景气形势下寻求自主创新刻不容缓。根据《2017年家族企业健康指数报告》数据显示,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的上市家族企业仅占15.72%,表明中国家族企业创新意愿不强。为鼓励企业实现自主创新及产业结构升级,我国于2008年首次颁布、2016年修订的高新资质认定政策对满足认定条件的企业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提供配套财税支持。然而,在实践中,财税支持却助长一批企业为享受优惠而操纵研发费用,造成国家财税资源流失。那么,财税支持能否促进高新资质认定的激励效应?它们受哪些因素影响?解答上述问题能有效评估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对家族企业自主创新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纵观以往国内外相关文献,有关财税支持政策的研究结论不一。Romano[1]认为,财税支持有利于弥补自主创新中的市场失灵,有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Beudry & Allaoui[2]针对加拿大纳米行业的研究、Kang & Park[3]针对韩国小微企业的研究、郑延冰[4]针对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的研究都支持此观点。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质疑财税支持政策的激励效果[5,6]。国内研究进一步发现,不合理的财税支持可能会产生激励扭曲效应,造成企业过度投资[7]、“寻租补贴”投资[8]及策略性创新[9]等企业行为。由此可见,财税支持政策效果仍有待更为严谨的实证证据支撑。

本文认为仍有3点值得进一步研究:①高新资质认定不同阶段。高新资质认定获得的证书有效期为3年,企业需要到期前参与复审。根据本文统计显示,家族企业通过高新资质初审后,自主创新绩效提高了近16%,但复审后未发生明显变化。而以往研究仅仅将通过高新资质初审视为研究条件,忽视了不同审核阶段的政策效果差异;②财税支持与产业政策结合。企业通过高新资质认定后才能获得财税支持,而以往研究仅仅考虑财税支持的直接影响[2,4,10],忽视了财税支持存在产业门槛;③企业异质性影响财税支持。政府针对财税支持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造成不同企业、行业中的财税支持效果存在差异。而以往研究将上市公司同质作为假设前提进行研究[3,4,7],忽略了企业异质性因素对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目前,大多中国家族企业已进入代际传承的重要阶段,大批创业者即将退休,此时自主创新成败直接决定着家族企业传承成功与否。基于此,本文在考虑高新资质认定不同阶段政策效果差异的前提下,以家族企业为研究样本,运用随机前沿模型和多元回归模型,研究高新资质认定后财税支持政策效果,并考虑公司异质性因素对财税支持政策效果的影响。本文贡献如下:①理论分析财税支持影响高新资质认定后家族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机制,为创新政策研究提供新视角;②实证分析高新资质认定不同阶段不同财税支持的作用,同时考虑不同因素对财税支持政策效果的影响,不仅为以往文献不一的结论提供解释,还为修改和完善财税工具提供政策建议。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1 高新资质认定与家族企业自主创新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共同制定高新资质认定政策,明确规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统一衡量指标。为适应国际竞争新形势,2016年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高新资质认定政策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等加以进一步完善,并加大对创新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高新资质认定政策对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2017年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年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由2000年的1万家增加至2016年的14.2万家;R&D经费支出、专利申请数及新产品销售收入保持10%以上的年增长率;高新技术企业利税额占中国政府税收收入总额近11%。高新资质认定政策已成为中国政府配置资源、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途径。

自主创新存在不确定性、正外部性及重要性等特征,容易导致市场失灵问题,政府有必要通过高新资质认定政策鼓励家族企业自主创新,具体如下:①自主创新的不确定性。与其它投资项目不同,创新在技术、组织、市场、财务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参与投资存在巨大风险[11];②自主创新的正外部性。根据公共产品理论,企业自主创新的正外部性存在溢出效应,造成创新主体的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市场上可能出现“搭便车”行为。尤其在信息不对称、非完全竞争市场环境下,企业自主创新外溢性更强,市场难以自动调整到帕累托最优状态[12];③自主创新的必要性。从国家发展战略角度,一些具有前瞻性、领先性的高科技行业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颠覆性作用,然而许多私有企业难以承担这些行业带来的短期财务损失,尤其是中小、初创或民营企业。

高新资质认定政策对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影响,其激励作用表现为:①吸纳更多创新资源。企业发展需要外部资源,而通过高新资质认定可享受丰厚的政策支持,有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13];②释放出更优的市场信号。企业参与高新资质认定传递出与政府保持良好关系的信号[14],如政府补助申报、项目招投标及新三板上市等会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企业。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高新资质认定与家族企业自主创新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1.2 财税支持、高新资质认定与家族企业自主创新

通过高新资质认定后,企业可获得一定的财税支持,主要包括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两类。首先,政府补助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发展目标,无偿给予企业的一种财政性资金。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政府补助主要有:一是认定补助,给予通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补助;二是审计补助,高新资质认定中产生的专项审计费用按比例补助;三是研发补助,企业研发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助。另外,税收优惠是政府采取与现行税制不同的税收制度给予企业在资产、组织形式、融资方式等方面的优惠待遇,通过降低税收负担影响企业利润及社会经济。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①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15%;②税收抵扣,研发费用可在计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③税收减免,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技术咨询等可免征营业税;④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可加速折旧;⑤结转弥补,若上年度企业亏损,本年度利润可弥补亏损后再计算所得税。

理论上,通过高新资质认定后,财税支持对家族企业自主创新的影响机理如下:

(1)财税支持影响家族企业自主创新投入。图1显示,家族企业在未获得高新资质之前,根据边际成本(MC0)与边际收益(MR0)的交点E0确定初始投入量(R&D0)。政府给予资质认定、审计费用、研发费用等补助后,导致边际收益曲线MR0上移至MR1。同时,税收优惠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节约经营现金流,导致边际成本MC0下移至MC1。在两者共同作用下,均衡点E0移至E1,家族企业投入量由R&D0增至R&D1。图3显示,两类家族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比例逐年提高,而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比例高于非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也证明了财税支持对家族企业边际成本和收益的积极影响。

图1 财税支持与家族企业自主创新投入 图2 财税支持与家族企业高新产品数量

(2)财税支持影响家族企业高新产品数量。图3显示,家族企业在未获得高新资质之前,根据高新产品供给(S0)与需求(D0)的交点E0确定初始高新产品价格(P0)及数量(Q0)。财税支持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导致高新产品利润空间增加,从而激励家族企业高新产品供给量,导致高新产品供给曲线S0右移至S1。同时,利润变化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降低高新产品价格,而价格下降产生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会增加消费者对高新产品的需求,导致高新产品需求曲线D0上移至D1。在两者共同作用下,均衡点E0移至E1,高新产品数量由Q0提高至Q1。此外,图3统计显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产品数量显著高于非高新技术企业,同时非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后还表现出高新产品数量下降趋势,从而证明财税支持对家族企业高新产品供给和需求具有积极影响。

图3 家族企业自主创新时间变化趋势

然而,在实践中,财税支持还可能扭曲高新资质认定政策效果。政府补助存在如下问题:①助长企业短视行为。政府补助提高创新资源成本,家族企业会从自主创新等长周期项目转向其它短期盈利项目;②助长企业寻租行为。寻租导致家族企业将更多资本转移到非生产性活动中,挤占企业创新资源[15]。尤其是我国政府具有选择目标、对象及数额等绝对支配权,这给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寻租空间,势必降低家族企业创新积极性。税收优惠存在如下问题:①扶植形式单一。“一刀切”税收政策普惠性较弱。例如,侧重于事后优惠的税收优惠针对处在研发阶段、未实现显著收益的新兴企业无明显激励作用[16];②优惠方式互斥。扣税优惠和税率优惠的双重叠加难以进一步产生激励作用。这是因为,随着税率优惠程度的提高,企业可享受的扣税空间缩小,相应政策效果则大打折扣。综上所述,高新资质认定后财税支持对家族企业自主创新的影响仍有待检验。由此,本文提出如下竞争性假设:

H2a:财税支持正向调节高新资质认定对家族企业自主创新绩效的政策效果;

H2b:财税支持负向调节高新资质认定对家族企业自主创新绩效的政策效果。

1.3 影响财税支持调节作用的因素

由于公司特征、制度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财税支持对家族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效果不同。本文按公司内部因素、外部因素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从公司内部角度,主要因素为:①融资约束。财税支持的市场信号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认可度,进而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对融资约束强的企业,财税支持可帮助其拓展融资渠道,从而提高创新积极性。而对融资约束弱的企业,其往往具备成熟、广泛的资金渠道,财税支持信号效应并不明显;②政治关联。已有研究表明,拥有政治关联可让企业获得更多财税支持[17]。尤其在较低社会信任水平、不完善的市场制度等现实情境下,企业更倾向于通过建立政治关联的方式维持发展,提高企业非生产性成本,挤占创新资源,导致财税支持的政策目标难以实现。

从公司外部角度,主要因素为:①高新开发区。财税支持对高新开发区企业的作用不明显。这是因为,一些高新发开区存在严重的同质化现象[14],使园区内企业更倾向于投资见效快、风险低的项目。此外,园区内企业一直享受丰厚的优惠政策,并拥有丰富的创新资源,财税支持已不足以提升园区内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相反,园区外企业相应的财税支持较少,通过认定可降低创新成本及风险,财税支持效果更明显;②知识产权保护。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确保创新项目成果的排他性占有,同时可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更多融资渠道及创新机会[18]。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与财税支持存在替代效应,即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越高,家族企业越不会依赖财税支持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影响。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财税支持的调节作用在融资约束强、无政治关联、高新开发区外、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低的家族企业中更显著。

2 研究设计

2.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初始样本为截至2017年底高新资质有效期内的上市公司,借鉴已有研究成果[14,17],进行如下处理:①选取最终控制权可追溯至自然人或家族的样本;②选取最终控制人为第一大股东,并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股权的样本;③剔除缺失值;④剔除金融行业;⑤剔除负债率大于100%的样本;⑥剔除研究期间内高新资质到期未申请复审、未通过复审或被撤销高新资质的样本。研究期样本时间为2008-2017年,经筛选后最终确定5 533个观测值。数据经整理和计算后采用STATA 15.1统计软件进行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部分上市企业年报中未披露高新资质认定相关事宜,或曾经披露通过高新资质认定但后续未披露是否通过初审、复审等情况。为保证企业高新资质获得时间的准确性,本文除对企业年报中披露的高新资质认定数据外,还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的地方文件逐年确定样本高新资质。专利申请量数据经国家专利局网站手工收集,其它数据均来自于CSMAR及巨潮资讯网。

2.2 变量定义与模型构建

借鉴国外同类研究[2,3,5],结合中国制度环境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影响,本文设定如下变量。

(1)被解释变量:自主创新(Te)。以往学者对自主创新的度量多从研发投入比例、专利申请数、新产品销售收入或是综合考虑几类,单纯使用研发投入或产出不能反映企业实际创新绩效。实际上,中国企业存在严重的研发投入产出效率不高或失效问题[19],甚至发现研发投入与自主创新绩效负相关[8]。基于此,本文借鉴Battese & Coeli[20]的方法,运用多投入产出随机前沿模型计算效率值,具体模型如下:

TIi,t=α1Input_R&Di,t+α2Input_HRi,t+vi,t-μi,t

(1)

Tei,t=E[exp(-μi,t)|(νi,t-μi,t)]

(2)

在式(1)中,产出指标(TI)为专利申请总量,参考Mukherjee 等[21]的做法,将其定义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类专利并分别赋予0.5、0.3和0.2的权重,加权求和后取对数;投入指标为资本(Input_R&D)和人力(Input_HR)两类,其中Input_R&D定义为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之比,Input_HR定义为研发人员与员工总数之比。vi,t为随机误差项,μi,t为技术无效率项。表1为随机前沿模型结果,其中Gamma值为0.988 1,说明随机误差项具有明显的复合结构,故本文构建的随机前沿模型准确可行。Input_R&D和Input_HR估计系数均显著为正,且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资本、人力投入与专利申请总量正相关,表明本文针对自主创新所选取的投入产出指标合理。

表1 随机前沿模型回归结果

(1)解释变量。高新资质认定(Cert)、政府补助(Subsidy)和税收优惠(Tax)为主要解释变量。Cert定义为家族企业在高新资质认定初审通过后为1,复审通过后为2,否则为0。设置Cert的依据是高新证书有效期为3年,而单独研究初审或复审阶段无法判断高新资质认定办法的长期政策效果,故本文综合研究两个认定阶段。若Cert回归系数为正,则表明高新资质认定激励了家族企业自主创新绩效。Subsidy定义为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资产的自然对数。本文借鉴胡华夏等[22]的做法,将Tax定义为实际所得税税率,即企业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之比。为便于理解,本文用实际所得税税率的相反数衡量Tax,Tax估计系数越大,说明高新技术企业所获得的税收优惠力度越大。

(2)控制变量。借鉴已有研究[10,16,22],本文引入董事会规模(Board)、总资产净利率(ROA)、公司年龄(Age)、公司规模(Size)、高新区企业(Htfirm)和市场化进程(Market)作为控制变量。此外,模型还控制年度虚拟变量(Year)和行业虚拟变量(Industry)。其中,行业按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进行分类。变量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3)模型构建。为检验通过高新资质认定后财税支持对家族企业自主创新的影响,本文构建如下模型:

Tei,t=β1Certi,t+β2Subsidyi,t+β3Taxi,t+β4Certi,t×Xi,t+β5Boardi,t+β6ROAi,t+β7Agei,t+β8Sizei,t+β9Htfirmi,t+β10Marketi,t+∑Year+∑Ind+εi,t

(3)

需要说明的是,式(3)中β1反映高新资质认定对家族企业自主创新的影响,以检验假设H1;X代表Subsidy和Tax,β4反映不同财税支持的调节作用,以检验假设H2;以融资约束、政治关联、高新开发区及知识产权保护为依据进行分组研究,以检验假设H3;为排除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对连续变量进行1%水平的缩尾处理。

3 研究设计

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2列示了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结果显示:①Te的平均值为0.075,最小值为0.006,最大值为0.650,表明家族企业自主创新绩效普遍较低,且不同企业间差异显著;②Cert的平均值为1.066,表明大多数家族企业已进入高新资质认定复审阶段;③Subsidy的均值为13.828,中位数为15.523,表明少数家族企业获得政府补助;④Tax的均值为-0.020,标准差为0.016,表明总体上家族企业税收优惠程度较低,且企业间不存在显著差异,这也体现出税收政策的普惠性特征。

表2 变量定义

表3 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3.2 回归结果分析

表4全样本第一列显示,高新资质认定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企业通过高新资质认定后显著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全样本第二列加入控制变量,Cert回归系数的方向和显著性未发生变化,结果较为稳健。为进一步检验高新资质认定不同阶段的影响,本文将样本分为初审和复审两阶段,其中初审阶段定义为Cert取0和1的样本时间段,复审阶段定义为Cert取1和2的样本时间段。不同审核阶段结果显示,高新资质认定的激励作用在初审阶段更显著。实证结果支持H1。

表4 高新资质认定与家族企业自主创新回归结果

表5全样本结果显示,财税支持与高新资质认定调节项系数显著为正,表明财税支持正向调节高新资质认定对家族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不同审核阶段结果显示,财税支持与高新资质认定调节项系数均在初审阶段显著,而在复审阶段均不显著,表明财税支持的正向调节作用多集中在高新资质认定初审阶段。这意味着,财税支持的政策激励效应在家族企业经历初审后降低,长期政策效果不显著,实证结果支持H2a。

表5 财税支持、高新资质认定与家族企业自主创新回归结果

表6用来检验假设H3。其中,融资约束借鉴Kaplan & Zingales[23]的KZ指数,即将经营性净现金流、股利、现金持有、资产负债率及TobinQ等财务指标作为融资约束的代理变量,通过回归构建指数。高于均值为融资约束强组,否则为融资约束低组;政治关联定义为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前任或现任政府官员、军事长官、人大代表、党代表或政协委员时赋值为1,否则为0;知识产权保护借鉴史宇鹏和顾全林[24]的方法,定义为专业侵权纠纷累计立案数与该地区累计专利授予量之比,高于均值为知识产权保护高组,否则为知识产权保护低组。

表6 财税支持调节作用影响因素回归结果

Panel A的结果显示,融资约束强的家族企业在初审阶段时,两种财税支持与高新资质认定调节项回归系数为正,显著高于对比组。这意味着,财税支持政策有助于提高家族企业认可度、拓展融资渠道,缓解融资约束。Panel B结果显示,董事长无政治关联的家族企业在初审阶段时,两种财税支持与高新资质认定调节项回归系数为正,显著高于对比组。这意味着,家族企业在构建政治关联的同时,挤占自主创新资源。Panel C结果显示,高新开发区外家族企业在初审阶段时,两种财税支持与高新资质认定调节项回归系数为正,显著高于对比组。同时,财税支持政策对高新开发区内家族企业的影响不显著,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新开发区内自主创新氛围差、政策扶持不足等问题。Panel D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低的家族企业在初审阶段时,两种财税支持与高新资质认定调节项回归系数为正,显著高于对比组。这意味着,知识产权制度与财税支持政策存在着一定的替代关系。实证结果支持H3。

3.3 稳健性检验

针对前述研究结果,本文进行不同的稳健性检验。

(1)财税支持中介效应假说。研究证明,财税支持正向调节高新资质认定的激励效应。但也可以理解为,高新资质认定通过财税支持影响家族企业自主创新绩效,即中介效应。为排除这种竞争性假说,参考Baron & Kenny[25]的三步法检验财税支持的中介效应。实证结果发现,Sobel检验中P值大于0.1,说明财税支持中介效应不成立。

(3)逆向因果关系内生性检验。前述研究证明不同财税支持加强了高新资质认定政策的激励效应,但也可以理解为自主创新绩效低的家族企业对应的财税支持可能性较低。为排除这种竞争性假说,本文借鉴Czarnitzki & Kraft[27]的做法,将控制变量滞后一期后重新检验实证模型。相关结论与研究假设一致。

(4)因变量T+1期的回归。前述研究证明企业通过高新资质认定后,财税支持促进了家族企业自主创新绩效,但仅仅观察当期并不是稳健的结果。基于此,本文将自主创新绩效未来一期作为因变量重新回归。相关结论与研究假设一致。

(5)替换测量方法及模型。本文首先分别用专利申请数的自然对数、发明专利申请数的自然对数、研发投入的自然对数重新衡量家族企业自主创新Te。其次,由于随机前沿模型计算的自主创新取值在(0,1)范围内,因此采用Tobit模型重新进行检验。相关结论与研究假设一致。

4 结论与启示

4.1 基本结论

本文运用随机前沿、多元回归等计量方法,从财税支持角度检验高新资质认定对家族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效果,并考虑融资约束、政治关联、高新开发区及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得出如下结论:

(1)高新资质认定是促进家族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因素。研究发现,通过高新资质认定后,家族企业能获得更多创新资源、更优的市场信号,从而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进一步,将高新资质认定分为初审和复审两阶段后发现,高新资质认定复审阶段的激励效应显著弱于初审阶段,这与现有文献观点一致[14,18],即在凸显高新资质认定政策重要性的同时,也证明政策激励效应正在逐渐弱化。

(2)财税支持促进高新资质认定政策的激励效应。有关财税支持政策的研究结论尚存在争议[2-6],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资源有限且边际收益递减,仅仅通过财税支持工具难以产生持续性的政策效果。由此,本文结合高新资质认定这一产业门槛,发现通过高新资质认定后,财税支持积极影响家族企业自主创新投入和高新产品数量,从而促进高新资质认定政策的激励效应。进一步研究发现,财税支持的积极作用仅表现在高新资质认定初审阶段。其中,相对于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积极作用更加显著。

(3)财税支持对高新资质认定政策效果的作用受企业异质性因素的影响。现有财税支持的相关文献多以公司同质作为假设前提进行研究[3-4,7]。由于公司特征、制度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财税支持对高新资质认定政策效果的影响应不同。由此,本文考虑企业异质性的影响,发现财税支持对高新资质认定政策效果的作用对融资约束强、无政治关联、高新开发区外、知识产权保护低的家族企业更显著。

4.2 政策启示

高新资质认定及配套财税支持对治理家族企业自主创新问题起重要作用,而本文发现政策效果正在逐渐弱化,且不同财税工具的影响存在差异。基于上述结论,本文从高新资质认定不同阶段给出可能的政策启示:

(1)在高新资质认定初审阶段:①加强高新资质认定政策的普惠性。研究发现,高新资质认定及配套财税支持政策效果在初审阶段总体显著。基于上述证据,政府应进一步通过降低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等准入门槛释放其政策红利,从而激励更多具有高新技术能力或潜力的企业;②采取差异化税收优惠手段。研究发现,税收优惠政策效果在初审阶段相对较弱,主要归因于“一刀切”的事后税收激励模式,从而导致处在研发阶段、未实现显著收益的新兴企业无显著作用。基于此,政府应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集群的发展规律、现状及异质性等,制定相匹配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加强对前瞻性、领先性高新技术行业及高新开发区企业的支持力度。

(2)在高新资质认定复审阶段:①完善高新资质复审机制。本文认为,复审阶段政策效果不理想与企业参与寻租及操纵研发等行为有着紧密联系。基于此,政府应提高企业违规成本,如在高新资质认定条款中应明确规定提供虚假信息、偷漏税等违规行为除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外其它严重的处罚方式。同时,政府还应加快建设高新技术产业信息网络,降低政企信息不对称,提高监管部门审查效率和质量;②采取多元化政府补助手段。获得高新资质激励企业不断创新及规模扩张,原有的政府补助手段可能难以满足企业发展需求,多元化补助的重要性日趋凸显。例如,加强高新技术人才补助,在户籍迁移、住房补助及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补助,并从原有的地方性政策上升至国家性、普惠性政策。加强成果应用补助,建立研发成果应用评价机制,根据成果应用效率给予补助。

4.3 研究不足与展望

虽然本文采用10年面板数据实证研究财税支持、高新资质认定与家族企业自主创新的关系,研究结论对完善高新资质认定及财税支持政策,以及家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现实意义,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①为进一步完善高新资质认定认定标准、程序及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等方面的规范性,高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于2016年颁布新政。而由于数据局限性,本文仅评估了2008年颁布的高新资质认定政策,后续研究可分析新政颁布及财税支持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影响;②根据公共产品理论,企业自主创新存在溢出效应,可能会促进上下游产业发展,也可能会出现“搭便车”行为。因此,后续研究可分析政策对创新主体供应商或竞争对手等的溢出效应;③企业自主创新涉及研发、试验和生产等多个环节绩效,现有文献还没有测量自主创新的统一衡量标准,因此本文测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后续研究可尝试采用其它方法更全面地评估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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