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辩证法的科学性探讨
——以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为视角
2021-01-31唐诗茹薛靖林
唐诗茹,薛靖林
(吉利学院 博雅学院,成都 638411)
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作为唯物辩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备受争议。一方面指责自然辩证法是对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根本背离,另一方面指责这是恩格斯向黑格尔的思想倒退,进一步从根本上否定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所具有的现实性意义。因而,对自然辩证法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当前不断加剧的生态危机和社会矛盾如此尖锐的现实背景之下。
一、关于自然辩证法科学性的质疑
自然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一直都是非常具有争议的问题,并且作为自然辩证法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之一的恩格斯也被牵扯进了这场持续争论的漩涡中。尤其是许多研究马克思主义的西方学者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持坚决的否定态度,他们将“辩证法”限定在社会历史领域,对自然辩证法加以否定,甚至指出“恩格斯将辩证法从社会历史领域扩展到没有辩证思维和要求的自然界存在错误”[1]。其中的代表人物就有卢卡奇与萨特。
卢卡奇作为反对自然辩证法的“第一人”,在早年著作《历史与阶级意识》中,严厉地批判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思想。卢卡奇批评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对唯物辩证法的一种误解。“认识到这种方法被限定在历史和社会的范围内,……产生的误解主要基于一个事实,即恩格斯错误地追随黑格尔,……”[2]。在卢卡奇的哲学理论中,认为“主体以及主客体的交互作用”[1],是辩证法最核心的本质。并且坚称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就有着马克思关于这一观点的最明显的表述与解说。在卢卡奇看来,这一观点是我们理解辩证法的关键所在,马克思在《导言》中就明确强调研究经济范畴最重要的就是: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私有制的背景之下,主体都是“既定的”,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人们的头脑中。而“范畴”只是表现一定社会的个别侧面,即在特定社会中主体的存在形式和存在规定性,并且这个“一定社会”在我们谈论它之前就已经存在着,并不以人的思维与存在而转移。卢卡奇认为这里就可以明确地揭示出,马克思毫无疑问一定是将辩证法限制在人类历史和社会领域中。然而在恩格斯那里,他却是将辩证法总结为关于运动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既揭示着外部世界的运动规律又揭示着人类思维运动的规律,并且这两种规律本质上是同一的[3],这个“外部世界”不仅包括人类社会(人化自然),还包括自然界,恩格斯坚持辩证法不仅仅存在于社会历史领域,更存在于自然领域,并且自然界中辩证法规律,在人产生以前就已经存在,更不会因为人的产生而有着任何的改变。在恩格斯那里,这样就为唯物主义辩证法找到了坚实的基础。卢卡奇就强烈谴责恩格斯对辩证法形成的一系列认识和看法,认为辩证法在恩格斯这样的理解中,所带来的失误是不言而喻的,恩格斯错误地跟随黑格尔将辩证法扩大到对自然的认识上来。而在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中并不存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理论和实践的统一等辩证法的决定因素”[2],自然界中无法包含辩证法运行的核心内涵。由此卢卡奇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马克思那里,社会历史领域是辩证法唯一存在的场所,而辩证法在恩格斯的理解下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为辩证法设立的真正立场,而将辩证法变成了一种自然本体论——从自然出发,奉行以自然为中心的自然主义哲学路线。
另一方面,萨特关于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看法,在其著作《辩证理性批判》中就阐明了对这一理论批判的观点与态度,他强调辩证法仅仅是一种“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主体性”具有唯一的属人性,因此辩证法不可能存在于主体缺失的纯粹的自然界中,辩证法的存在只能依存于人类的思维认识。萨特更进一步地指出了恩格斯所坚持的辩证法是缺失人性的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否定了人的独特性和权威性,在宇宙辩证法中进行了对人的思维辩证法的消解,让人成为了宇宙中一个普遍的存在物,降低了人之万物之灵的地位[4]。在萨特看来,人是极为特殊的存在,拥有至高无上的尊严与价值,而自然存在的客观规律使人的自由受阻以及人的超越能力要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让他大为不满。萨特认为辩证法只存在于人类社会中,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本质上是不同的,更不需要在自然界中为辩证法寻找根基。自然辩证法不过是人为地将辩证法添加到自然界中去的,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空想,无法找到一种能够证明它存在的凭据,进而主张用人学辩证法取代自然辩证法。卢卡奇与萨特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判虽阐释路径有一定的差异,但二者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反对恩格斯将辩证法建立在独立于人类存在的纯粹自然的现实基础之上,他们一致认为,没有人参与其中的纯粹自然即自在的自然不具有辩证法,纯粹自然中的运动路径充满了偶然性与不确定性。自然作为一种自在的存在,只有在人产生之后,即产生自我意识后才能对自然界的规律进行认识。
二、从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出发为自然辩证法科学性所作的辩护
要回应卢卡奇和萨特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所作的批判,即对自然辩证法合理性作出辩护,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回答:自然和人的实践及生存意义是什么关系?自在自然和人化自然是什么关系,人能不能把握住和言说外在于人的自在自然?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自然与人的实践以及生存意义的关系问题”。在马克思那里,人与自然实际上是一体的。人作为唯一的能动的主体,从来都不以僵死的物作为其存在的方式,而是以“对象化”和“自否定”为内在法则的辩证的现实存在,这样人就必然要以不依赖人自身而存在的“它者”来建构自己,将人体之外的感性的自然界也吸纳进自己以“实践性”为根本特征的存在中。自在自然的先在性为人类实践活动提供了现实前提,先于人存在的自在自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人类的实践活动又赋予自在自然现实的意义与存在价值。马克思首先认为人从最开始就是自然界中的存在物[3],具有生命与能动性,而人的第一个对象就是可感知的自然界,只有以自然界为对象,人的特殊的本质性的力量才能得到客观的实现,“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自己的自然界,……非对象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5]103,作为能动的自然存在物的人类在以自然界为对象的实践活动中实现了最初的本质性力量的确证。在马克思那里,人的本质与自然的本质具有同一性,明确表述为“自然界的人的本质”或“人的自然的本质”。因而,在实践上,人类直接的生活资料首先来自于整个自然界中,再将自然界作为对象与工具来维持人的生命活动,也就是将自然对象化为人的无机的身体,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之间的联系不是一种外在联系,而是一种内在性的交互联系,进而才能将自然界作为人的无机身体和延长了的肢体,从而进行劳动活动,在《手稿》中就指出:“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5]104,不依赖于人而存在的自然界,只有通过实践活动才能够被纳入到人的存在与发展的过程中。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自然界与人通过实践活动必然会取得“同一性”的结果,但是自然本身在直接形态并不能适用于人类的活动及其活动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二者的存在又是相互冲突的,实践活动的主体(人)与实践活动的对象(自然界)实际上是对立的两极,自然界所具有的客观规律制约着人的实践活动,甚至限制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人通过实践活动认识自然界规律进而改造着客观存在的自然界,使它越来越适合人类生存与发展。因而可以说,自然与人的关系是相互矛盾的,而“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是人类活动的基本结构”[6],合理地解决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也有助于解决人与其他存在之间的矛盾关系。而人与自然的这种现实的矛盾只能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去解决,在单纯的理念思维分析中,得不出任何现实意义上的结果,康德意义上的综合运动可以用来解释实践的本质,但是实践并不是思维借助于单纯的范畴从观念上综合感性的材料,本质上是在物质工具体系上实在的综合外部感性的材料,但是实践所体现出来的这种“综合运动”并不仅仅是人对外部感性材料的改变,还包括客观对象对人的改造,这一过程所体现出来的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即对二者的哲学把握,只有被纳入到“广义实践辩证法”中才能够被认识,进而得到对二者矛盾的解决。
这种广义实践辩证法也被王南湜教授称为“有限理性论的实践辩证法”[6],它不是以单一视角或在单一理论之内完成对事物的把握,而是将所有可能的视角整合为一,它与理论哲学有着很大的区别,它包容性的态度就是一种允许几个或多个视角并存,并把相互之间具有竞争性的理论看作为以多样的观点透视的结果。这就避免了纯粹思辨的辩证法从单一视角出发所造成的抽象性与片面性。但是这种通过实践活动而得到扩展的视角不是变成了双重或复合的视角,它仍然有着一种单一性的视角,只是这种视角是一种包容了多个视角的“融合性的视角”,相对立的视角进行着对话和冲突,进而融合成一个视角,并且这个视角并非任意形成,而是受人类实际生活境况的制约而成。并且在这单一视角所构成的理论体系中不存在自相矛盾的东西,并推动着理论体系的进展,同时它自身存在的有限性又并不是以超越有限追求永恒为目的,也就不存在妄图在有限的体系中实现对无限事物完整的把握。在多样性的理论视角下,推动的理论进展的过程,也可被看作一种辩证的过程。就避免了实用主义的辩证法或功利主义的辩证法“否定理论的相对独立性”的倾向,避免“将理论上的确定性和实际上的确定性合二为一”,亦即避免将理论体系的变化完全归结为实践的变化,而否定了理论相对的稳定性对人类的生活起规范的作用。广义实践辩证法否定理论是一种可以完全独立于实践的永恒的存在,但是又基于人类实践活动所具有的超越性肯定理论活动的“相对独立性”,特别是以自然科学为典范的理论活动,它几乎支配着现代世界的各个方面。因而这种辩证法“它既包含了实用主义实践哲学在实践中的辩证法,又包含了实用主义所忽略了的理论之间以及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辩证法,因而便具有最为充实的具体性,似乎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对于事物的具体把握”[6]。在广义的实践辩证法中来把握人与自然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建构更具复杂性与丰富性。它的总原则是从抽象的人的生存意义出发,而最终通过综合均衡而走向一种利于人的发展与自然发展具有综合价值的实践道路。将人的生存意义具体化到社会中,不同的社会条件下综合的方式必定有所差异,即人与自然之间的那种均衡侧重点可能有所不同。这样一种辩证法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把握更是一种具体的把握,而非一般的抽象性,更好地解决了自然与人类社会之间的矛盾关系。
其次,需要回答自在自然和人化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人能不能把握住和言说外在于人的自在自然?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分为两个层次来进行说明。从抽象层次与整体层次上来说。人直接打交道的是人化自然,人类通过感性实践活动所把握的一切都具有属人的性质,都被打上了人类的烙印,从这一点来说,神秘的自在自然确实是不可获知和言说的;但是,即使看似自在的自然或纯粹的自然界也是由人所感知和理解的,即总是有着最低限度的人化成分,存在着某种能被人化的“可能性”。通过实践活动能够确证出自在自然存在的现实意义,也就打破了自在自然相对于人和人化自然来说的那种虚无性。人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可以意识到自身实践能力与实践水平的限度,意识到实践不能完全掌握现实世界,因此作为超出实践能力限度之外的自在自然就被赋予了实际的意义,在人的意识里已经反思到了这个自在自然的存在,虽然目前没有办法认识,但是随着实践能力的提高与理论认识的增加,总有一天会被认识到。这样一来,独立于人之外的纯粹客观的自在自然永远对人的认识留有一个缺口,而不是完全封闭。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总是离不开对外的依赖性,而这种向外的依赖性的产生是以人的自我否定,即人暂时否定自己的主体性为前提,自身内部或社会内部已经无法找到解决矛盾的方法,只能寻求于现实外部世界。进而确证出了人化自然的构建与发展需要自身以外的基础,即自在自然是人化自然的客观前提。体现出的人类实践的自我反思和自我否定的功能,引出了第二层次上的新型关系。从具体层次上来说,实践和意识可以实现自我约束,具体就表现在实践活动与理论活动的关系上,进而构建了理性的实践过程。这种理性的实践活动,将劳动生产活动视为人的第一个历史活动与基本活动,并认为理论活动从属于人类的劳动活动。但是,这种人类的劳动活动又是承认与肯定理论活动所具有的那种相对的稳定性。这种肯定也就是承认相对于个别具体的实践活动,理论活动所具有的超越性质,但是理论活动所具有的这种超越性又不是抽象的,具有现实性,它超越的现实依据就来源于理论思维与工具性的生产劳动之间的相互关联与内在关系。这就意味着实践劳动不仅发展着理论活动,同时理论活动也指导着具体的实践活动。理论活动与实践活动之间的那种必要的张力,就意味着二者对彼此的存在状态进行着客观及时的校正,从而避免了来自于理论上的独断性与单纯的实践活动所带来的盲目性。因而,这种理性的实践活动就是包含着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的矛盾运动过程。以这样的实践活动作为认识自然界的媒介,能使人以相对客观的方式观察自然界,在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之下认识自然界的发展过程,揭示出自然界本身的规律。它的具体性主要体现在,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要结合一定时间、地点、具体条件等具体情况,即便对它形成的认识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也是基于实际的人类活动;另一方面,它的历史性主要体现在,对事物的认识过程要同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社会历史相符合,因此人才可能以相对客观的方式观察自然界。在理性的实践活动中实现了具体的与历史的统一,避免了思想落后于实际的错误和冒险主义的错误。因而,通过人理性的实践活动,揭示出来的自然界规律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对于把握和认识自在自然的任务和工作,不是某一代人的工作,而是人类世世代代相互延续的任务,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世界上不存在不可知的事物,只存在还没来得及认识的事物,而那些还没来得及认识的自然界,对人来说,就是自在的自然界,它只是暂时的不可认识,但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早晚有一天会被认识并揭示出它合理合法的规律。
三、从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看自然辩证法的现实意义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定存在自然辩证法,并且从始至终人类和人类社会都无法摆脱自然辩证规律的支配作用。但是,自然辩证法一定是包含在“广义实践辩证法”中。实践显得更基础,是因为哲学是一种“反思的智慧”,追问的不是朴素的事实而是意义之所以可能的根据。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提出,并不单单是对自然辩证规律的揭示,更是为实践活动的反思性奠定理论基础。在辩证法思想中,自然辩证法作为一种主观的思维逻辑是不可能脱离实践辩证法而存在,作为一种思维形式不能单独起作用,它的形成与发展一定是以实践辩证法为深层背景和基础,这样的关系似乎违背了先有自然界后有实践和人的常识。但是,我们对自然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不能只停留在经验常识的层面,而要上升到哲学理论层面,对于自然辩证法的主观形式来说,它从来都不是自在存在的,而是人在实践活动中所把握到的成果,正因为人的思维不仅具有从后思索的功能,哲学也是一种反思性的智慧,所以在这个把握自然界的过程中不仅形成和发展了主观形式的自然辩证法,揭示出了客观性的规律,也丰富了实践辩证法的理论内涵与实际意义。卢卡奇与萨特的错误就在于将“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二元对立,造成了拥有两个“自然界”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提出批判,这恰恰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他们认为没有人参与其中的自在自然是完全不能够被认识,更不可能有辩证法的存在,辩证法只能存在于人类社会,辩证法不可能离开人类而存在。然而,他们的根本错误在于对“理论与实践”关系上的误读,即没有理解实践与理论之间的相互关系,亦无法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实践辩证法的真正内涵与意义。尽管他们二人都反对抽象思辨,追求现实的具体,然而他们在作理论探索时,依然无意识地走向了对理论全能和全知性的预设,企图通过自身的理论来完整地把握住现实实践,妄图通过有限的理论活动构建出现实整体。而那些没有人参与其中的自在自然,不过是杂乱的堆积,直接否定掉就行,最终也不过是走向了传统的思辨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