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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论主体间性的生成
——从先验到实践维度的转向

2021-01-31刘云霏

昭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哈贝马斯先验客体

刘云霏

(河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401)

主体性问题是传统意识哲学中的主要研究内容。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理性统治和工具理性的弊端日益呈现,主体性内在包含的先验性、独白性的特征便暴露出来,使其发展陷入困境。20世纪初哲学研究发生语言学转向,哈贝马斯顺应这一转向,批判传统哲学中主体性所具有的先验性和独白性,主张将主体性问题从先验层面回归到实践层面,同时依据马克思的实践哲学,哈贝马斯指出社会实践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在语言哲学基础上突出强调了主体间性。

一、近代意识哲学主体性发展的困境

对主体间性的讨论应以对主体性哲学的思考作为前提,因此对主体性问题的发展进行梳理有利于深刻理解主体间性思想产生的背景。主体性哲学得以确立和发展是由笛卡尔“我思故我在”这一命题开始的。主体性哲学发展以来人逐渐取代神成为了世界的主宰,同时作为主体被区分出来,与客体相对立。笛卡尔对所有知识采取怀疑的态度,然而唯独“我思”这一点是不可怀疑的。笛卡尔这一命题将“我”与思维内在地联系起来,“我”的本质在于“思”。主体性哲学的转向是由笛卡尔开启的,康德则在一定程度上系统地完成了这一转向。康德在探究“知识是如何可能的”这一问题时率先提出先验自我和经验自我两个概念。他将感性、知性和理性作为人的意识能力,对人作为主体所具有的认识能动性进行了系统性论证。康德指出,人作为主体经由感性这一环节将无秩序的外在世界进行整理从而形成经验现象,然后再通过理性认识将经验现象整理成知识。人的直觉感受自然界现象的总和,而人的理性产生万事万物的普遍法则,即“人为自然立法”。黑格尔虽然被认为是客观唯心主义的集大成者,但是他在某种程度上也对主体性哲学的衍化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他提出的“绝对精神是实体与主体的统一”的观点在某些侧面将主体性发展推向了极端。与康德的自我意识不同,他认为主体—客体统一的基础是“绝对精神”,赋予了主体性绝对的本体属性和现实力量。

近代以来西方哲学家对主体性的思考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思想上存在的误区。从积极的方面来看,主体的发现和确立推翻了宗教神学对人的统治,高扬了人的尊严和价值。但是其内在包含着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将主体放在中心位置,只是自我意识的独白,使得主体性的发展陷入困境。

在认识论上表现出的“唯我论”困境。近代主体性哲学发展的显著特点是从单一主体自身出发,将自我与客观世界对立导致主客体二元分裂。首先,传统意识哲学中的主体性具有一定的先验性。在近代主体性哲学中,客观对象是作为主体的思维形式而内在,建立在人的先天认识形式的基础上,并非是一般意义上具有独立性的客观存在。然而真正的客体即物质存在是独立存在于主体之外的,这种先验性必然会造成主体无法达到客观外在事物的问题。其次,这种单一性使得主体限制于自我中便造成“自我”无法实现对“他我”的确认。不管是笛卡儿还是黑格尔,他们所规定的主体概念实质上都是将主体局限在单一个体中,忽略了主体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差别以及主体的社会化过程,排斥了主体内在应当具有的多样性。对于“自我”来说,个体与个体之间以及共同体之间不存在差异,个体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差别被取消,于是“他我”的确认成为难题。因此这一难题只能够通过先验地假定“自我”代表人类整体这一抽象的方式解决,以“自我”为基点则会直接引向“唯我论”的困境中。最后,这种唯我论的困境实质上体现为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困境:无论是主体对物质存在的认识,还是单一主体实现对其他社会主体的确认,主体都必须借助认识这一形式去认识客体,其结果无法避免具有主观性。主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事前就先在地肯定了主体的地位,表现在认识论中就是“唯我论”。

在现实中体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困境。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主体与客体关系的异化、主体与主体关系的异化以及主体自身的异化,首先,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异化直接造成人与自然的关系失衡,其中主体指人类,客体指自然界。通过高扬主体性原则,人类的自我意识极大增强,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上则表现为一种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于是在现实中便造成对自然界的无限开发和贪婪占有。由此主体与客体之间发生异化,造成对大自然的极大破坏,引发诸如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一系列危机;反之,自然也以自身的方式对人类进行报复。其次,主体与主体关系的异化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失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地域限制被打破,人与人之间更多是以自身利益为目的的交往,人际关系变得日益冷漠。单一主体从自我出发将他人看作客体实现自己的目的,他人也以同样的方式将前者视为客体,人际关系退化为工具性存在。不同于物的客体,将他人视为客体会引起他人作为主体的“反抗”,这便会使自己与他人的关系陷入困境。最后,主体自身的异化导致人过分追求物质满足导致内在精神缺失以及个性与社会化的矛盾。商品经济发展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金钱至上的不良风气,人们在这种背景下表现为过分依赖物质带来的满足感,从而忽视了对内在精神的重视。同时,现代生产要求人与人之间达成合作、实现团结,以追求高利润,提高生产效率。在这个过程中人的社会性得到极大发展,但是作为有生命的个体的人的个性化发展也需要得到重视,因此主体在受到社会化的同时也受限于社会化,人的个性得不到发展,处于一种两极对立的矛盾中,进而束缚主体的发展并阻碍主体性的发展。

二、对意识哲学中主体性的重建——从先验到实践维度的转向

近代以来,西方哲学家为解决主体性困境做出了许多努力,诸如胡塞尔在其现象学中建构的先验的主体间性,海德格尔由“此在”出发讨论主体间性,以及马丁·布伯提出的“我与你”区别于“我与它”的哲学模式。而哈贝马斯顺应语言学转向,试图通过恢复语言内在具有的交往功能建构交往理性以实现对传统主体性的改造与重建。

(一)先验主体性概念的抽象困局

哈贝马斯将传统认识论阶段的哲学称之为意识哲学并对意识哲学主体性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刻批判。首先,他依据福柯对现代性的批判指出传统意识哲学所规定的“主体”是矛盾的概念。这体现在主体“既是世界上的一个经验主体,表现为众多客体中的一个;又是一个面对世界的先验主体,并把世界作为一切经验对象的总和加以建构。”[1]309由于主体所具有的双重性质导致认知主体在先验层面上是自由的,在经验层面上又受到自然界的限制,处于一种不可调和的矛盾状态中。哈贝马斯指出“从黑格尔到梅洛·庞蒂,人们都一直在努力用一种综合两个方面的原则来克服上述两难处境,把先验形式的具体历史理解为精神或人类的自我创造过程。但一次次地落入了实证主义。”[1]309-310其次,哈贝马斯还指出意识哲学中所谈论的主体意识是一个抽象概念,是主体内心的独白,在实践中无法得到证明。意识哲学凸显出的主客二分的根本局限性形成了唯物论和唯心论两种观点对立的基本表现形式。哈贝马斯认为这两者之间存在一个相同的前提条件,即将意识作为认识世界和知识得以产生的可靠性保证。哈贝马斯认为,唯物论和唯心论关于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的思考是建立在“模仿论”上的。这种模仿论体现为:在唯物论中,意识是外部世界的反映,思维“模仿”外部世界;在唯心论中,外部世界是思维的外化,外部世界是对思维的“模仿”。这种模仿论是以原型的存在为基础的,而原型的再现和重复是通过语言作为中介被表达和存在的。如此看来,意识与存在的同一是通过语言言说这一中介过程实现对主体自我意识的表达,难免具有先验性和独白性,在人的社会实践中不能得到证明。

(二)从先验到实践维度的转向

哈贝马斯认为对主体性的解释不应该局限于先验主体,而应当下降到实践层面,在主体的社会化过程中解释主体的生成及其本质。他将社会化进程称之为“教化过程”,主体在这一过程中实现社会化与个性化的双向发展。教化过程表现出主体在融入相应的社会系统中获得更大独立性的特征,这种独立性既表现在以物质生产为目的同外在自然进行的对象性活动中,也表现在以达成共识为目的同社会其他主体进行的交往活动中。哈贝马斯强调:“‘自我’是在与‘他人’的相互关系中凸现出来的,这个词的核心意义是其主体间性,即与他人的社会关联。”[2]我们可以发现哈贝马斯对主体和主体性本质的理解与弗洛伊德和拉康所强调的“无意识是主体性的体现”不同,他认为社会性是主体的本质所在,主体性只有在主体与主体之间建构的交往关系中才能得以体现。

哈贝马斯不是摒弃主体性,而是主张在实践层面重建主体性,即在交往行为的社会实践中讨论主体性,其核心是强调“主体间性”。在交往范式中,主体作为参与者同他人就某一事物进行沟通,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尊重并处于平等地位,进而达成共识。一方面,人们通过进入一种相互协商、相互理解的人际关系,避免了主体性自身所具有的片面主观性。另一方面,社会实践中的交往行为是人与人之间互为主体,通过语言中介相互理解以达成共识。这不像以工具理性为核心的工具性行为那样将其他社会主体当作是客体。在交往过程当中“自我”既不是“先验自我”也不是“经验自我”,便克服了意识哲学主体概念先验和经验间的矛盾。哈贝马斯顺应语言学转向,在语言哲学基础上论证了主体间性的生成:通过语言这一中介实现交往行为,各主体之间彼此理解而达成共识,从而构成一个由多重视角组成的交往网络,在这一过程中体现主体间性。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哈贝马斯所谈及的交往行为中的主体间性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主体—主体”之间所呈现出的结构,而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语言并遵循有效性规范而形成的平等的、合理的主体间的关系。

(三)主体性的实践维度——以普遍语用学建构主体间性为核心的交往

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和语言使用一方面形成一种促使主体个性化的动力,一方面又通过语言中介体现出社会化的主体间性。如此,单一主体便通过语言使用在社会交往行为中实现了个性化和社会化的同步发展。

在交往范式下,语言作为交往工具无疑成为最关键的一环,因此必须在语言基础上进行对主体间性的建构。哈贝马斯分析当代语言哲学,指出语言哲学理论中仍然无法避免存在主体意识哲学的灰烬。第一,意向论语义学坚持传统的主体—客体模式。格赖斯(H.P.Grice)作为该理论的主要代表,“他认为一个符号所表达的意义在于说话者借助这个表达所想表明的意图。”[3]哈贝马斯指出,这要求听者理解两方面内容,一是理解言语者所使用的符号的意义,二是言语者自身使用符号所要达到的目的,只有听者将这两方面完全领会,言语者才能够真正将意图展示出来。这种根据说话者意图进行分析的意义理论无疑又退回了传统意识哲学之中。第二,真值条件语义学的意义理论提出“一个命题的意义是由其真实性条件决定的。”[4]264该理论研究对象是语言表达式,对语言表达式的用法和理解建立在表达式自身的属性和它们之间构成的规则。哈贝马斯肯定这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意识哲学的先验性,但是仍具有一定的局限:由真实条件所决定的命题实属断言命题,这种单一模式并不能对所有命题进行分析。第三,后期维特根斯坦逐渐朝着从独白式转向对话式的方向发展。沿着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路径,又经过奥斯汀和塞尔的发展,命题的形式语义学逐渐扩展到言语行为中,表现出语言所具有的以言行事的功能。但是他们并没有摆脱真值条件语义学的影响,继续采用经验观察的方法,仅仅将其视为是不同形式与类型的语言的概括,而没有意识到语言的交往功能存在于语言本身中。因此,哈贝马斯通过借鉴美国实用主义言语行为理论的内容,扬弃言语行为理论形式化的内涵并建立普遍语用学来恢复语言本质上具有的交往功能。

哈贝马斯指出:“普遍语用学的任务是确定并重建关于可能理解的普遍条件。”[5]那么主体间如何才能够达成理解呢?要想达成理解,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使用让人能够听懂的语言;达到某些语用学条件;履行达成共识后所内含的义务。在交往行为中,参与者遵循言语行为的有效性要求,在主体间构建一种相互平等、互相尊重的交往关系,从而通过语言这一中介达成共识。在此过程中体现“主体间性”,以区别意识哲学中将他人视为客体呈现出的被动交往关系。

哈贝马斯基于普遍语用学建构了以主体间性为核心的系统的交往行为理论,该理论的主要目的是挽救现代性危机,恢复交往理性的地位。所以他试图通过普遍语用学强调语言所具有的交往功能,在交往行为中达成共识,之后再通过程序化论证对之前所达成的共识进行检验,以此来恢复交往理性的地位。哈贝马斯明确交往理性是“为了共同的合理信念而确立了客观世界的同一性和生活世界的主体间性。”[4]10他通过分析三种不同行为模式即目的行为、戏剧性为和规范行为,表明唯有交往行为可以全面体现语言的沟通功能与理性的统一性。于是,我们可以将交往行为设定在以下情境中:交往主体处于理想的言谈环境中共同承认论证程序的规范性并遵守这一程序,同时他们不受到外界力量强制,基于平等自由实现对话,从而对客观世界的某一事或物的认识达成一致。哈贝马斯为恢复交往理性创建了交往行为理论,在理论上完成了主体性研究到主体间性转向,同时也在语言哲学基础上开启了主体间性哲学研究的新视域。

三、哈贝马斯主体间性思考的价值和局限性

哈贝马斯讨论主体间性的生成以及对主体间性思想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价值,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理论上,他开辟了在语言哲学基础上主体间性哲学研究的新路径,同时坚持了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是其社会性”的观点。实践上,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物质利益,但也忽略了人自身的发展以及人与自然相互制约的关系,现代性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借鉴其交往行为理论。

然而,他对主体间性思想的发展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他试图通过主体间性解决先验与经验之间的问题,却将精神交往看成是其发展基础,而忽略了发挥基础作用的物质生产实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基础是物质生产实践,取代物质交往的基础地位使得主体间性理论有可能陷入某种唯心主义的虚幻中。其次,他倡导的基于相互尊重和平等的对话模式过于理想化。这种对话模式忽略了现实中人们往往存在较大的社会差异性,交往主体不同的生活背景、知识结构等都会成为影响交往行为的重要因素。平等对话在逻辑上成立,但在现实中可能无法实现。最后,交往过程中程序上的合法性不一定能够完全保证实质上的正当性。哈贝马斯强调的以相互尊重、自由认同为价值诉求,通过合理民主的程序进行对话的主体间交往模式在现实中具有自身局限性。

四、结论

哈贝马斯批判传统意识哲学描绘的主体性概念内在地包含着某种先验性并表明主体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性,自我在与他人形成的交往关系中才能显现出来。同时他以主体间性为核心建构了其交往行为理论,这为恢复交往理性的地位,拯救危机做出了重要贡献。哈贝马斯对主体间性的思考无疑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其中存在的乌托邦性质以及将交往放在基础性位置而忽视物质生产实践却将自己陷入理想化的困境中。因此,对待主体间性问题的思考应该综合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研究主体间性问题要立足于现实社会生活,将抽象的人还原为现实的人,并且坚持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消除意识哲学中主客体之间存在的鸿沟,将主客体统一于人的社会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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