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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视角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路径探索

2021-01-31闫宝宝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办案检察检察机关

闫宝宝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 200070)

作为一个科技后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一直高度重视科技发展的重要性。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是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助力科技创新。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都将科技创新放在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核心地位,把科技发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撑。我们认为,保护作为科技创新成果的集中体现的知识产权,就是助推创新之火渐成燎原之势。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因其严厉性和权威性发挥着行政手段难以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全过程、阶段性、环节性和结构性的主导作用,其作用的充分发挥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至关重要。

但新的时代背景下,过往单一的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发展阶段的迫切需求。新时代的检察机关要从国家战略高度出发,以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为目标,更加自觉地把知识产权检察职能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民幸福生活联系起来。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刑事一体化、全链条的保护格局,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特点

(一) 数量大幅提升,商标犯罪仍是主体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执法力度的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量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以上海市为例,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922件2092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443件959人,审查起诉案件479件1133人。到了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增长为1537件3554人,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审查逮捕案件暴涨至866件2139人,案件数及人数分别同比增长95%、123%。①数据来源:《2019年上海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2020年上海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

在案件类型方面,商标类案件占据绝对多数。2019年,商标类案件在全市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量中占比为90.13%,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245件648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5件87人。2020年商标权类案件继续增长76%,在全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占比,也从2019年的90%上升至2020年的95%。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999件2158人,案件数同比增长81%,假冒注册商标罪405件1031人,案件数同比增长65%;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57件155人,案件数同比增长63%。

(二) 犯罪手段不断升级,产业链不断成熟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呈现出专业化、公司化的特点。②参见马谨斌:《从检察视角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司法保护》,《人民司法》2017年第4期。侵权者除了提升制假工艺、提高假冒商品仿真程度外,在售假环节还会采取拆分发货、货标分离,增加了侦查识别的难度。在侵犯著作权方面,侵犯人往往在原作上二次修改、设计,或对侵权产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更具隐蔽性、迷惑性。在犯罪模式方面,也逐渐由传统摊贩式经营犯逐步向公司化发展。单位侵权主体利用现代化的企业运作模式,更迅速、有规模地实施侵权行为,犯罪波及面更广泛、后果也变的更严重,增加了监管和查处难度。很多案件证明,侵权者倾向于将制假地与销假地分设在多处,侵权环节分工变的更为精细,上下游产业链进一步延长,彼此之间的联络也更加隐蔽。犯罪参与主体的增多,为侦查取证、行为定性、数额认定带来更大挑战。复杂的侵权链也加大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难度,对参与采购、生产、销售等不同环节的犯罪嫌疑人追捕、追诉也平添了诸多障碍。

(三) 涉案领域扩大,高附加值产业集中

知识产权案件中,被侵权商品从常见的名烟名酒、名牌奢侈品,逐步扩大到包括化妆品、电子产品、汽车配件等民生工业用品领域。价格低廉但利润高、需求大的商品被假冒的情况同样严重。高附加值产品因更是因为获利空间大更是成为近些年来犯罪分子的主要目标。2020年,上海市办理的一批重大有影响的著作权类案件中,侵权者便是将侵权对象锁定为具有高附加值的玩具。犯罪团伙以更精细、更复杂的手法达制作的侵权玩具足以假乱真,部分玩具犯罪利润可达50%。③参见《终审落槌!上海“乐拼”仿冒“乐高”案宣判:涉案3.3亿元,主犯获刑6年罚款9000万元》,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7392759005136741&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15日。著作权侵权对象方面也从传统的图书作品、美术作品,扩散到影视作品、网络图书作品、汇编作品等,并逐步覆盖《著作权法》所列各类著作权。随着影视业的不断发展,涉及盗版视频网站的侵权案件也不断出现,占侵犯著作权案件比重不断攀升。

(四) 新型犯罪凸显,交叉竞合屡现

依托互联网实施的识产权犯罪具有隐蔽性强、传播迅速等特点。侵权者往往通过电商平台、社交软件等媒介更易兑现假货利润的方式来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知识产权犯罪“互联网+”的态势越来越显著。著作权方面网络化趋势同样明显,侵权者多运用深度链接、视频解析、转码、爬虫等专业技术工具、技术手段实施侵权。与此同时,侵权作品的复制发行亦由实体转为网络,利用网络云盘、违规经营影视作品网站已经成为著作权犯罪的主要形态之一。商业秘密犯罪频发领域也体现出网络化的趋势,从传统工业产品转为人工智能、编程代码等具备较高商业价值的信息。随着网红经济新业态日趋成熟,售假团伙也将触手伸向这一领域。他们试图利用“直播带货”这种新型的经营模式掩盖犯罪的实质。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团伙内部分工明确,成员分别负责对接商家、筛选直播商品、安排主播档期、管理直播后台链接,以及负责售后和粉丝群维护,给消费者造成正规经营、正品销售的假象。除了被侵权企业的损失,网络化的运作模式往往导致受害群体者数量大,无实体化的运作模式也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知识产权犯罪交叉竞合情况同样值得关注。一方面商标权、著作权犯罪存在交叉竞合。行为人在侵犯著作权时往往伴随着不正当竞争或者商标权侵权行为,造成部分商标权类、著作权类案件在犯罪行为定性、刑民交叉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一定难题需要破解。另一方面,著作权、商业秘密犯罪之间存在交叉竞合。由于软件代码同时具备作品和商业秘密两种属性,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软件代码并使用,可能同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检察机关在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原有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以行政执法部门介入处理为主,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近年来,检察机关进一步统筹部署、建立机制、强化措施,以充分保障和促进相关创新企业健康发展,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仍存在短板、问题亟待解决。

(一)专业化程度与时代要求存在差距

与传统刑事犯罪相比,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往往是某一领域具备知识优势的专业人士,因此犯罪往往会呈现出专业化、智能化的特点。①王建涛、梁治德:《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完善路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0期。随着科技的进步,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手段同样运用在了知识产权犯罪的全过程。知识产权所具备的无形性与专业知识壁垒的双重叠加,使得信息时代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犯罪的追诉难度变的更大。同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还呈现出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犯罪不仅具备以知专业壁垒为代表的知识深度高的特点,还具备以法律关系交叉为代表的知识广度大的特点。这要求检察人员不仅要具备犯罪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甄别等专业能力,还要掌握丰富的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等综合性法律知识。

反观检察人员多为法律专业出身,对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知识能力较强,但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了解存在明显不足。因此导致检察人员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一些直接决定案件性质的鉴定结论只能高度信赖鉴定人员作形式审查。①邓礼力、郑创彬:《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路径选择》,载《法治论坛》第19辑。这反映在庭审中就是对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的一些专业性辩解,很难做到轻松应对,陷入对关键事实说不清,对关键问题辩不赢的困境。除了人员专业知识的软实力方面,在机构设置的硬件方面,检察机关也存在支持力度不够的现象。相当一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机构组建、专业化人员配备和业务能力培训等方面重视程度、行动力度都还不够,专业化建设进展缓慢。专业人才的缺乏还体现在知识产权犯罪的理论供给方存在短板,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缺乏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应对办案尚且不足,引领实践更是无从谈起。

(二)办理周期较长,影响产权保护实效

知识产权犯罪的证据尤其是关键证据极易灭失,其权利本身又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不可修复性。如果侵权发生后没有及时对受损权利进行救济,则可能会严重损害权利人权益甚至导致知识产权失去价值。由于专业特性等方面的特殊因素,涉知识产权案件往往较普通刑事案件更为复杂。但涉知识产权侵权手段多样,证据收集固定、事实审查甄别难度大的客观状况,导致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较难及时对侦查取证、确权认定、侵权判断标准、数额计算依据、鉴定异议应对等关键问题作出符合权利人期望的有效回应。以及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检察机关与当事人、行政机关多向沟通不畅、证据收集固定不到位、鉴定意见出现纰漏等情况,都会导致司法效率、质效不高,当事人诉累增加,甚至可能给权利人带来侵权行为后的二次损失。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选择方面,由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事实认定上有时存在同一性,在违法性认定上存在重合性,一些司法机关片面地先刑后民,忽略了民事程序的独立性价值,既不利于当事人权利最大化,也不符合知识产权事实认定由侵权到犯罪先民后刑的递进逻辑。②沈杨:《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的启示》,《人民司法》2009年第23期。

(三) 沟通衔接工作发展不均衡影响检察监督实效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中进一步强化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合作,建立工作衔接日常联系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商机制、联合调查研究机制等。但在落实这些举措的过程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一方面是各项机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得到完全的细化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种类和形式多样,检察机关在具体工作中如何针对案件类别细化衔接机制与配合措施,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另一方面存在检察机关在开展该项工作时着力不均的现象,没有形成良好的办案合力。很多地区,刑事检察条线组建了知识产权犯罪专业办案团队,负责辖区重大、疑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以及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络、交流,但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业务条线并未组建类似团队开展相关工作。甚至,有的地区刑事检察也未建立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办案力量。此外,省级检察院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市级院和各基层院没有参与该平台的运作,检察合力没有凸显,难以开展双向线索联络沟通。

(四) 营商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针对性不强

由于专业能力的限制及思想观念的陈旧,部分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依然倾向于采用打击手段,保护手段重视、利用不充分。例如,各级检察机关评判知识产权保护成果所选择的数据往往是对批捕数、起诉数、判决数等打击数据,而不是挽回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济损失,帮助权利人加强知识产权等保护措施。①王建涛、梁治德:《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完善路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0期。在特定阶段知识产权保护中重视打击手段,虽然在打击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就办案而办案的思维模式,忽视了对权利人利益及知识产权社会价值的保护,创新带来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从长远上肯定不利于创新。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刑事司法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其终极目标是对遭受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及对现有秩序的维护。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犯罪往往伴随着被害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不将目光局限在对侵权行为的打击上,还可以综合运用保护与服务等检察手段,最大化的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在为涉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方面,传统的无差别普法性宣传教育活动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要求。部分地区尽管做出了相当的努力,尝试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联系机制,但工作开展尚停留在听取反馈意见、收集普遍性的简单问题层面,对市场现状、企业特点、权益保护等专业性问题缺乏深入调研。

三、 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可行性建议

(一)突出重点,精准履职

把牢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着力解决“侵权易”问题。依法惩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基础上突出重点,积极参与“铁拳”“剑网”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侵害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区域公共知名品牌等领域的侵犯商标权犯罪,加强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重点打击涉及优势产业、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等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重点打击涉及关键核心技术、高新技术、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强对重点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加强对网络侵权、跨地区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的打开,在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点领域开展重点打击和专项整治。

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检察职能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周期长”问题。探索完善符合地方特点的案件办理、指导机制,制定并完善办案规程、证据审查指引,从行刑衔接、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诉讼监督等各环节完善办案机制,推动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促进疑难复杂案件快速突破,进一步缩短办案期限,提升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捕诉一体、类案专业化优势,建立知识产权案件“一案三查”制度,对同一案件同步审查是否涉行政执法、刑事追诉或民事追责情形。

探索建立技术专家辅助办案和实务专家咨询办案机制,着力解决“认定难”问题。强化技术事实调查,邀请技术领域专家,对涉知识产权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辅助办案,提高确权存证、溯源监测、取证维权能力,依法准确认定涉案技术事实;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等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邀请实务专家对法律适用、监督效果、司法价值引领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提高监督精准性和影响力;推动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释明涉案争议焦点技术问题,增强指控犯罪效果。

健全完善便民利民平台,畅通申请监督渠道,着力解决“维权难”问题。加大知识产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办理力度,重点监督涉及科技创新资金和收益分配纠纷、创新创业人才劳动争议、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纠纷、军民技术纠纷等案件;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行为,重点关注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等虚假诉讼犯罪易发领域的民事案件;对于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督促纠正,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确及时有效执行。针对食品、药品领域滥用或侵犯知识产权、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紧扣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积极探索运用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方式,推进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降低不该有的维权成本。

(二)强化合作,促进全链条保护

结合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建立健全诉审协作机制。健全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相适应的诉讼协作机制,探索对知识产权法庭的监督新模式,重点解决案件管辖、起诉、审判、监督等各环节的衔接问题;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完善知识产权犯罪常见罪名量刑规范,统一类罪的量刑尺度,实现量刑建议精准化;加大禁止令、从业禁止、财产刑等量刑建议力度,提高必须有的违法代价。

借助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健全与行政协作保护机制。与行政执法部门完善日常联络、双向咨询、交流培训、联合宣传、案件协调配合等制度,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①《群策群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人民网http://ip.people.com.cn/n1/2017/0328/c136655-2917317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7月1日。深度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督促行政执法部门细化违法案件信息的录入时限和标准,确保对案件线索的实时查询和同步监督,推动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健全完善重大涉嫌犯罪行政处罚案件检察介入机制,规范和健全不批捕、不起诉后的反向移送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双向衔接,形成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打击闭环。

建立健全诉侦配合监督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全程跟踪指导。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规范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要做到提前介入全覆盖。引导侦查机关正确把握刑事立案、逮捕、起诉标准,规范介入的时间节点、案件范围、启动程序、信息共享、工作重点、办案责任、介入形式、衔接反馈等;按照庭审指控所需的证据标准,对案件性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精准指导意见。加强与侦查人员面对面沟通和协作配合,努力让侦查机关真正认同、接受检察机关的引导、监督,共同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深化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促进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融合升级。依法办理多地互涉案件,探索建立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数据共享等制度,合力打击跨区域、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对关联犯罪、上下游犯罪协同打击、全链条治理。①吴晓锋:《法治护航新时代重庆高质量发展 重庆政法系统凝心聚力服务新发展》,法治日报2021年6月2日。对涉及多地专利、商标、商号、版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处罚等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平等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

(三)强化保障,营造良好保护环境

加强组织领导,把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做。将检察职能与省情、市情、县情深度融合,不断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质效,及时调研分析案件态势、特点和规律,发现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从参与社会治理层面提出防控对策,积极向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部门建言献策。②吴晓锋:《法治护航新时代重庆高质量发展 重庆政法系统凝心聚力服务新发展》,法治日报2021年6月2日。省级院、市级院要加强和改进对下督导检查、分类指导,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保护知识产权的好经验、好机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要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强化办案力量一体调配,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

加强宣传工作。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大众传媒尤其是“两微一端”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如新闻发布会、案件庭审、公开听证、发布典型案例,宣传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审慎发布涉及科技创新主体犯罪案件的新闻信息,及时引导和疏解有关舆情,推动全社会形成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氛围。

加强专业化建设,完善专业团队、检察官办案组、人才库建设,持续壮大优化知识产权检察专业人才梯队。试点在部分检察院配齐配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人员;非试点院应当成立专业办案团队或指定专人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强检校合作交流、建立跨部门人员培训交流机制,联合开展学术研究和推进双向人才交流。加大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和培训力度,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人才。加强案件分析研判,建立典型案例收集、编撰、选送和年度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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