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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二轮修志周期学术研究中的若干难点与问题

2021-01-31潘捷军

上海地方志 2021年1期
关键词:越境史志修志

潘捷军

2006年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指出:“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①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地方志工作文献选编》,方志出版社2009年,第4页。按此规定,全国各地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二轮大规模修志工作周期一般为2001—2020年。即从2021年起,全国将进入改革开放以来第三轮大规模修志周期。在两轮修志转换的关键时期,如何从理论学术层面上通过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提炼规律,不仅对即将展开的三轮修志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而且对促进全国地方史志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引领意义。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能就几个突出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一、如何更好地“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指导修志工作”②引自习近平1989年8月12日在福建宁德地区地方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宁地委办〔1989〕52号文)。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纵观二轮修志工作全过程,有些问题看似是志书编纂的实践问题,实际又往往涉及重大理论问题。如果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在编纂理念上定位不准,就容易在编纂实践和学术方向两个方面发生偏差。因此这也是二轮修志期最应关注同时也是引领今后发展最为重要的问题。

(一)唯物史观是地方史志工作的根本遵循

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指导修志工作”,是习近平同志1989年在福建宁德地区地方志工作会议讲话中提出的重要思想。他还曾强调指出:“我们共产党人任何时候都不要忘记历史唯物主义这个最基本的道理。”③引自习近平2010年3月1日在中央党校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这一系列重要思想是全国地方史志鉴工作的根本遵循。④注:由于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指出“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同时中宣部办公厅等2015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史编写出版工作的通知》已将地方史编研划入全国地方志系统,故本文所指“地方志”“地方志书”,有时还包括年鉴、地方史等范畴,具体不再一一注明。

从表面看,这一问题似乎不是“问题”。但这一共识的形成其实并非一帆风顺,而且这一过程还不仅限于二轮修志期。典型的便是20世纪80年代初,梁寒冰、朱士嘉等提出建立“马克思主义方志学”倡议后,在方志界引起的热烈反响。以《“马克思主义方志学”的提法不妥》等文章为代表,部分学者发表了不同意见。但刘光、刘柏修等更多学者则据理力争,强调马克思主义方志学与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等一样,是一个学科的总体概念,当代方志学“应该而且必须是马克思主义的”。

这一争论所造成的认识误区和实践偏差其实已不同程度反映在编纂实践过程中,并一直延续至今。例如,“近年来,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在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同时,一些人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完全无视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阶级斗争这一客观事实。”①萧前,李秀林等主编:《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三版)第177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有的鼓吹历史虚无主义思潮,提出要在历史编纂和教育中“淡化革命”“告别革命”,用所谓的“文明史观”“现代化史观”解构和重写中国历史。②参见朱佳木:《坚持和发展唯物史观》,《求是》2007年第18期。同样,有的志书似乎注重从“物质文明”进步角度记载,但却有意无意回避一些是非分明、事实清楚的史料(如农民起义对历史的进步作用、民国政府反动腐败等史料的收录记载等)。从而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容易误导读者和后人。笔者在长期工作中发现,有的编者对类似问题或是“揣着糊涂装明白”,或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从而自觉不自觉地在编纂中发生偏差。由于篇幅所限,此处暂不举例说明。

这一发展过程和相应经验教训的启示是:唯物史观不是单纯的学术之争,更关系重大理论导向和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关键在于它与地方志工作的特殊规律密切相关。如志书尤其是贯通古今的“通志”,上限一般起于历史发端,下限止于现(当)代特定年份,所记载的历史往往长达数千年。其跨度之宽,容量之大,历史之漫长,关系之复杂,必须有一种指导思想来统揽全局。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③引自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12月4日“央视网”。而不仅仅是指导某一具体阶段的理论和探讨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方法。因而“经过最近三十多年的研究和探索,我们都知道历史唯物主义不仅是历史观,而且也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最重要内容。”④陈先达:《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研究的力作》,《光明日报》2013年5月8日第13版。由于方志学总体上归属于史学,因此这一共识不仅对志书编纂,而且对地方志工作全局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地方志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问题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指导修志工作”还有一个重要基点:即不同时期、不同类型志书的编纂,在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前提和基础之上,指导思想和编纂理念可有不同的侧重点。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必定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可能一成不变”。⑤中央党史研究室:《习近平同志关于党的历史论述摘编》第137页。另一方面,作为中华民族特有的传统文化形式,面对工作新形势、面临国际新环境、面向未来新世纪,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地方志工作同样要通过创新转型升级。“如果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保守僵化、不思进取,其创造力就会衰竭,生命就要停止。”⑥习近平2009年11月12日在中央党校2009年秋季学期第二批进修班开学典礼上的讲话。

特别从二轮志书编纂实际情况看,全国各地大部分志书形式都为“续修”“断代志”,即接续一轮志书(又多为“通志”)下限,主要记述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的历史(具体时限各地志书又有不同)。预计在三轮修志周期,全国相当一部分地区仍会“续修”“断代志”。因此,如果认同不同时期、不同类型志书的指导思想可有不同的侧重点,那么新形势下的续志编修,就应特别注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引领。例如,2020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时,明确要求浙江要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为此省方志办专门下发了《关于在<浙江通志>编纂工作中进一步记述宣传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通知》,并已在全省各地各单位史志鉴编研工作中得到体现。这与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指导修志工作”既具有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有机联系,又具有不同的侧重点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

二、如何认识并处理好“史”“志”关系问题

史志关系问题历来是地方志工作的重要基石。二轮修志实践同样表明,能否辩证认识和妥善处理两者关系,对志书编修特别对即将到来的大规模地方史编研工作意义重大。

(一)从地方志工作角度看史志关系

地方志历来与历史学关系密切,从学科归属看,目前它总体上仍属史学范畴,是“历史学”学科中二级学科“专门史”下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时它又是一门具有独特研究对象和编纂规律的科学。由于历史上,地方志性质有“一方全史”“历史地理类著作”“百科全书”等各种说法,而且始终未成共识。直到2006年国务院《条例》将地方志书定位为“资料性文献”,这一争论方有结果并基本形成共识,在此基础上可以重新审视并厘清两者关系。

从全国二轮修志实践看,这一共识的重要性,一方面首先是源于“历史研究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①《习近平致第二十二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贺信》,《人民日报》2015年8月24日第1版。源于方志学在学科体系中归属于史学的基本定位。另一方面,关键是由地方志自身发展历史、体例框架以及编纂规律方法等一系列因素所决定的。也即“志属于史而又不同于史”具有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为此,笔者曾以《“史”“志”关系辨析》《从“史‘志’”到“方‘志’”》等系列论文形式,对这一问题做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为此构建了两者关系的“工”字图。限于篇幅此处不再赘述。

这一问题之所以长期以来争议不休,一定程度上与业界对章学诚的“史志说”误读有关。确实,章学诚在《文史通义》等论著中曾多次阐明:“志乃史体”“志为信史”“志者,史之一隅也”等。但认真梳理分析就会发现:“志”属于史的范畴但又不能等同于“史”,这才是章学诚史志观的实质要义和精髓所在。他为此还曾强调“志”与“史”当需“严名分”,“今之方志,不得拟于古国史也”,应“避僣史之嫌”,而且“修史,必将于方志取其裁”等一系列重要思想。②潘捷军:《从“史‘志’”到“方‘志’”》,《东南学术》2019年第2期。当然,章学诚的这些思想是在探索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非一蹴而就,其有些言论不仅当时几乎一言九鼎,而且也一直影响至今。

目前,史志关系可概括为:“在(史学)这个整体结构中,自上而下地贯彻史学方法,自下而上地提供史料,州县方志乃是史学总体建设的基础。”③乔治忠:《章学诚的史学总体观念》,《历史教学》1989年第7期。笔者以为,这应是对二轮修志期两者关系较为准确的定位,也宜成为未来三轮修志的重要导引。

(二)从地方史工作角度看史志关系

史志关系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和紧迫,还在于:2015年,中央有关部门发文明确指出:“地方史编写与地方志工作密切相关”,“具备条件的,可将地方史编写纳入地方志工作范畴,统一规范管理。”④中宣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史编写出版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5〕45号”)。从而为史志编纂事业拓展了新空间。特别预计在三轮修志期,全国各地将陆续把地方史的编研工作提到重要位置。仓修良早就从地方志角度提出:“地方志不等于地方史,更不同于历史地理。总的来说,它虽然具有地方史的性质,但内容却比地方史来得丰富,记载的面远比地方史来得广阔,而地方史的内容又比它来得专与深,两者虽有相同之处,却并不等同。因此,地方史既不能代替地方志,地方志也代替不了地方史。”①仓修良:《论章学诚的方志学》,中国地方史志协会编:《中国地方史志论丛》,中华书局1984年,第330页。时至今日,如果史志界对这一根本性问题仍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地方史编研实践中也会出现类似一轮和二轮修志工作的偏差,进而会影响地方志和地方史两方面的工作。这是当前一个亟待关注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三、值得进一步关注探讨的若干编纂原则与方法问题

学术往往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志书编纂是二轮修志工作的主业,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值得关注的新问题。如前所述,有些看似实践问题,实则为理论问题,而且理论研究层面的薄弱环节,反过来又会影响编纂实践,这是制约二轮方志编纂实践的重大问题。同时,有的问题不仅源于一轮实践,处理不好还会影响三轮实践。

在长期修志实践和学术研究探索中,笔者曾总结了志书编纂的“七不”原则:横不缺项、纵不断线、述而不论、生不立传、越境不书、通典不录、非“文”不入(当然从不同角度还可作其他不同的归纳提炼)。其中有的系在中国方志历史中经上千年积累且为业界普遍认同的传统原则,如横不缺项、纵不断线等;有的则虽系传统原则,但随着实践发展又多有争议和变化,如述而不论、生不立传、越境不书等;有的则是改革开放二轮修志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如非“文”不入等。限于篇幅,现就几个突出问题作一简要评析。

(一)述而不论

“述而不论”是方志界长期关注争论的话题。客观分析,志书编纂中实际存在几种形态:记,述,论。其中“记述”是《条例》赋予地方志书主要的形式方法,“述而不论(作)”则是传续至今的传统法则。

在这三者中,“记”是一种最接近事物本来面目的客观载录。由于地方志本质是“资料性文献”,因而客观地“记”是志书编纂的基础和底线。所谓“述”,《说文解字》释为“循也”,即遵循前人所创。因而“述”实际是在客观“记”的基础上,借助于考据、校勘、辨伪等手段,以归纳整理等形式进行的适当阐“述”。与“记”相比,它既以原文为基础,同时显然又有二度加工的成分。所谓“论”(作),朱熹认为:“述,传旧而已,作,则创始也。”因而“论”是指在“记”“述”基础上所进行的更深程度的分析研究和阐述。相对于前两者,“论”的主观色彩和再创作的成分更重。②潘捷军:《“史”“志”关系辨析》,《福建论坛》2012年第7期。因此,志书编纂首先应注重“记”与“述”。同样,“述而不论”应是以客观“资料性文献”为主旨的志书编纂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其与史书等其他形式文献的一个重大区别。

但改革开放以来的新志编纂特别是二轮修志实践中,“述而不论”已非坚冰一块,“述而又论”的呼声日渐高涨,而且新志中已屡见不鲜。对此应从两方面加以考量。一方面,志书自古以来便有“纂辑体”与“著述体”等多种形式。其中“纂辑体”也称编纂体,是志书的传统形式,其一般严格按“资料性文献”要求,注重言之有据并规范注释,述而不论也是其主要的编纂原则与方法。而“著述体”则要求“根据资料撰写志书,不以旁征博引为贵”。③董一博主编:《中国方志大辞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11页。“主张记述无一语不出于己,即全部以编纂者的语言编纂志书,对资料进行分析,锤炼成文,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事物发展的情况。”④柳成栋:《论方志的著述性》,《中国地方志》2012年第11期。显然,这是述而又论的典型形式。例如笔者主持编纂的《浙江通志·总述》卷即属于这种形式。

另一方面,从全国各地二轮志书所呈现的实际情况看,如前所述,“续修断代志”是大多数志书的主要形式,所记述的主要也是各地改革开放以来几十年的历史。这一段历史一般事实清楚,是非清晰,很多编者本身就是这一历史的过来人和创造者,而且各地还相应积累了大量一轮志书等文献档案,因而完全可在此基础上述而又论。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笔者认为,在新志编纂过程中不宜一概而论,应守正创新。既不宜再固守“述而不论”,同时也不宜不分对象一概“述而又论”,而应因“时”制宜、因“志”而异,“述而适论”。具体而言,“历史”可不论,“现状”可“适论”①注:《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志书应记述“历史与现状”。据此笔者以两轮新志为参照系,对其作了一种相对划分,即将改革开放前视为“历史”,将改革开放后视为“现状”。;“通志”可不论,“续志”可适论;一般正文可不论,其他形式(如专记、概述、无题序等)可“适论”;“负面”可不论(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正面”可适论(如人物传中的英模事迹等),等等。笔者以为这是新时期认识和处理“述而不论”传统原则的可取之策。

(二)越境不书

“越境不书”(又作“不越境而书”)同样是志书编纂的传统原则。“境”一般是指志书编纂所定上下限间的行政区域范围,如《宁波市志(1991—2010)》主要应记述这一期间该区域的发展和变化情况。自古以来,由于受交通、信息等多种因素限制,各地以自然环境为主的行政区域变化相对较小,从而也使得地方志书编纂形成了传统的固定模式,因而这个问题起初并不突出。

1.“越境不书”所面临的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两轮修志实践中,“越境不书”的传统原则日益面临挑战。具体分析这个“境”,其实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所记述的行政主体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古已有之且为常态。其变化多为行政区划的调整,如县级行政区域的撤销、合并、相互间部分重组等,多呈现为单向的线性变化。尽管曾有研究以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浙江为例,认为“行政区划的调整是一件关系到经济发展与群众利益的大事,必须郑重其事。这一时期浙江在行政区划上的过大变动,留给后人的教训与启示是十分深刻的。”②中共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浙江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第530-531页。但行政区划调整却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普遍现象和必然趋势。面对这种典型的“越境”之举,“书”与“不书”都不太容易把握。

二是“境”内的行政区划主体(往往也是志书记述的主要对象)没有变化,但其关联体却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如随着改革开放的快速推进,特别伴随着交通、信息等现代化手段的日趋发达完善,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沟通交往日趋扩大频繁。仅浙江温州一地在世界各地的华侨就有约70万人,还有约175万人在国内各地工作创业,两者相加约占全市总人口的四分之一。2018年“温州人经济”总量约为1.23万亿元,其中本土经济约6000亿元,在全国与世界各地创造的总量约为6300亿元。按“越境不书”的传统理念,后者可能难入温州志书。然而今天如果继续恪守成规,就无法全面反映“温州现象”的本质特征,也会成为新志的一大缺陷遗憾。

三是还有一种更为复杂的现象。即改革开放以来,按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地都有一批冠以各种名称的半行政半经济型机构及管辖区域(如开发区、自贸区、行政新区、风景名胜区、产业园区、功能集聚区及相应的管委会等等)相继诞生,它们往往具有一定但又不完整的行政职能,有的还管辖了一定的区域,并常呈人员相互兼职、职能相互交错之势。如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境内就有南湖新区、嘉兴科技城、嘉兴工业园区等多个非行政区划建置并存,其中嘉兴工业园区和大桥镇、南湖新区和东栅街道还实行合署办公。①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志(初审稿)》第55页。这种变化实际已大大突破了传统的行政区域概念。

上述三种情况,都会使“越境不书”的传统原则难以适应新志编纂,有的甚至还会影响“方志”的传统概念问题。因为“方”在《辞海》中指“地方;区域”,而行政区划的频繁变化已使“方”(地方)的传统概念随之发生变化,相应也会使“地方志书”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之忧。

2.“越境而书”的必要选择

自古以来就行政区划而言,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因而志书编纂同样应主动适应并积极寻求对策,不可墨守成规一成不变。其实近年来各地已逐渐意识到这一问题:“越境而书的目的不是打破志书的传统,标新立异,而是为了更真实地记述一地之地情,使地方志所记更完整更真实。”“最初的讨论文章大多是以‘在不违背该原则前提下如何处理此类问题’为主旨;随后发展为‘可适度越境而书’;最后出现‘越境而书是必要的’甚至‘越境而书应是二轮志书编纂的一项通则’。”②王翠:《“不越境而书”考析》,《中国地方志》2017年第3期。这就势必要打破传统的编纂框架,需要从篇目体例到内容重新编排组合,甚至需要通过化解矛盾来实行重构。当然,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同样不可一概而论。

针对第一种情况,记述时间上可“由近及远”。即以记述志书特定空间区域和时限为重点,同时对涉及的一些历史复杂关系适度处理。以二轮浙江《松阳县志》(系“通志”形式)为例,该县1958年到1982年曾被撤销并入遂昌县。这一段历史如记述不当,就有“越境而书”之“嫌”;但如果不记,又有历史文脉断裂之虞(因即使被合并,其区域空间并未消失,而是以另一种方式继续存在)。为此,该志采取了“详‘今’略‘远’”之法,即重点记述历史时期建置特别是恢复建县以来的内容,对合并时期的历史内容适当触及,点到为止。这样,既使松阳的历史脉络得以完整传承延续,同时又注意到了合并期间的主次关系。

针对第二种情况,记述空间上可“由点到面”。“点”自然是指志书记述重点(如二轮《温州市志》当然仍应以温州市境为主要记述对象),即以志书所记行政区域为中心和原点,在对其各篇章重点记述的同时,对其“境域”之外又有所关联的内容,以发散式逐步扩展方式视情况加以记述。如温州及所属有关县(市、区)新编二轮志书中,在重点记述“温州经济”(即本土区域内的经济发展数据)的同时,还普遍记述了温州人在国内及世界各地的投资项目、数额及产业成就等“温州人经济”,两者可谓交相辉映,相得益彰。二轮浙江《余姚市志》“统筹区域发展”编中也有“余慈统筹”一节,即余姚市和相邻慈溪市区域统筹一体发展的有关内容。这种“点”“面”结合的方式既突出了志书主干,同时又适当兼顾了其他有关内容。其实这并非孤例,也不仅限于温州、余姚市志编修中遇到的这种情况。例如随着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战略的逐步发展延伸,今后(如三轮修志)在处理区域关系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会更多。

针对第三种情况,今后志书的形式要注重“由‘简’向‘繁’”的转化。即按现状和趋势,今后传统意义上单一形式的“地方志书”可能会逐步减少,而行政区划和关系“复合”型的志书将越来越多。它既不同于传统的“官书”,也不同于单纯的部门(行业、专业)志,诸如北京《慕田峪长城旅游区志》《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等就是典型之例。当然这类志书相应比传统志书编纂难度更大一些。

总之,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绝对的“越境不书”恐已不复存在,视情适当地“越境而书”是一种必要的创新举措。如何辩证认识把握和妥善处理,仍需在第三轮修志实践中不断加以探索完善。

(三)非“文”不入

所谓“非‘文’不入”,是指入志史料必须符合“资料性文献”的本质特征和严格规定,否则轻易不可入志。但这个问题在二轮修志期日益突出,为此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首先,在中国方志发展史上,纸质文献系史料的主要形式,其他则为辅助形式,这也是地方志书经长期实践积累的最为传统经典的形式。即使在现代信息化手段日新月异的今天,它仍然是全国各地新编志书的主体模式。受司马迁影响,朱希祖早年曾提出过一个著名论断:“有文字而后有史”。杨翼骧也认为:“探究我国史学的起源,应该从文字出现的时候谈起。因为有了文字才能有历史记载,有了历史记载才能编纂成为史书,在记录史实和编纂史书的过程中才产生了史学。”①参见吴泽主编:《中国史学史论集》第1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0页。顾颉刚的“古史层累说”更是在此基础上对史学史料虽近于严苛却令人振聋发聩的高论。这些论见不仅在当时,就是在今天也仍然很有影响和价值,特别对以“资料性文献”为本质特征的地方志书更有特殊意义。

其次,也应看到,近年来随着史学研究深化,特别是大量考古新发现,以及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等研究方法的出现,无疑大大拓展了史料的收集和研究视野。如有学者认为:“已经被新史学开拓出来的史料,既有文字史料也有非文字史料。文字史料包括历代文献,也包括不是文献的文字。凡往昔之一切文字,无论书写于何种载体上,为何种书写体裁,文字多少,无不是新史学所开拓出来的史料。”②罗新:《一切史料都是史学》,《文汇报·“文汇学人”》2018年4月13日第2版。从二轮志书编纂和学科建设角度看,面对借助于考古等学科大量呈现的“非文字史料”,不必抱残守缺,而应充分关注并视情况审慎入志,以此逐渐丰富“资料性文献”的内涵。如在志书述、记、志、传、图、表、录七种文体中,考古文物显然可以“图(照)”的方式入志。更何况在一定意义上,志书原本就由“图志”发展而来,反倒是当今有重“文”轻“图”之倾向。从目前志鉴编纂实践看,随着现代化手段的日趋普及应用,今后(如三轮修志),经过电脑等载体日积月累生成并日益完备的电子化资料,很可能会成为未来志书的主要史料来源,甚至会成为未来志鉴的主要形式。在此意义上看,“非文字史料”既是现代地方志书对传统的传承延续,也是由传统向现代转化的有益创新。

第三,正所谓真理向前多走一步有可能变成谬误。例如近年来学界提出了“新样态史料”“影像史料”等全新概念。如有分析认为:“从影像史料的获取方式来看,摄像机镜头的认知能力先于它的操纵者,摄像机镜头较之历史学家手中的笔,基于影像所含有的客观特性、叙事功能和直接性特点,使其更接近于‘科学性’的描述,所记录的内容资料也应更为可信。”③吴琼:《从影像史料到影像史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学刊》2013年卷,第6页。因而“新样态史料”等理念不仅大大突破了“文字史料”的传统认识,甚至也超越了“非文字史料”的研究视界。对此既不必轻易否定,也不宜照单皆收。“我们应清醒认识到,数据库只是助力研究深化的途径,历史研究不能满足于表层文本的提取和简单的攒凑式结论,深入的研究还要靠阅读体悟、史料辨析,要十分警惕急功近利氛围下历史研究的‘表浅化’倾向。”④邓小南:《历史研究要强化史料辨析》,《人民日报》2016年5月16日第16版。有鉴于此,笔者以为,无论形势、方式如何变化,地方志书等具有历史厚重度的成果仍应以权威出版物及纸质文献为主要资料来源,同样应以纸质为成果的主要形式(当然可以有电子光盘等衍生产品),因此“非‘文’不入”仍应当成为新时期志书编纂的又一重要原则。

当然,处在两轮修志转换的关键期,全国地方史志研究中面临的“难点与问题”远不止于此。但所谓“预则立,不预则废”,关键是能否未雨绸缪,通过深化研究来适应形势变化,否则可能又会出现一轮修志结束时的困境,并进而影响三轮修志和整个事业发展。这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初衷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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