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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事件中的“完美受害者”迷思
——以李星星事件为例

2021-01-30胡闲鹤

视听 2021年1期
关键词:对性受害者维权

□ 胡闲鹤

一、“完美受害者”迷思

1999年,作家爱丽丝·希柏德出版了关于自身被性侵经历的回忆录《折翼女孩不流泪》。她在大学一年级时被一名男子带到公园里强奸,该施暴男子最终被判终身监禁。爱丽丝指出,这很大程度归功于她被警察视作“完美受害者”(perfect victim):年轻的白人大学生,穿着保守,被陌生人袭击,处女。

《折翼女孩不流泪》已经出版20余年,但社会上有关“完美受害者”的迷思(myth)依旧没有破灭。长期以来,很多刑事案件的施暴者在法庭上的抗辩事由总会聚焦于“受害者也不清白”,而社会舆论中关于“受害者也不清白”的论调更为常见。

实际上,“完美受害人”并不是一个通用的法律术语,它更接近犯罪学研究领域的术语。较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社会学和犯罪心理学家尼尔斯·克里斯蒂,他在1986年出版的《理想受害人》一书中提到,意指犯罪者和受害者的特征以及犯罪环境,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公众对受害者的同情程度,从而赋予受害者一个真正作为受害者而言的权利和地位①。所以,“理想受害人”往往具备比较柔弱、正在做一件让人感到肃然起敬的事情、案发时其所在的环境不会让人非议、犯罪嫌疑人与其没有任何个人关系、犯罪嫌疑人高大并且很坏等因素,它更符合大众对“无辜者”的想象——这正是一种有违现实逻辑的“完美受害者”迷思。

而在性侵事件中,对受害者“不完美”的指责往往聚焦于穿着打扮暴露、“不够检点”等方面,也会提及受害者的性经验如性经验多寡、是否为处男(女)等,还会过分关注受害者在受害期间及受害者后的行为表现如是否有足够的反抗、明确的拒绝,事发后的情绪表现,与施害者的关系,受害者的陈述内容有瑕疵等。

二、李星星事件中的“完美受害者”悖论

日本MeToo运动代表人物伊藤诗织在《黑箱》一书中讲述了自己被性侵的经历,《纽约时报》赞其“打破了日本对性侵话题的沉默,并在多个场合表达‘我不愿意做一个完美受害者’”。2020年4月以来,媒体网络报道鲍毓明性侵“养女”李星星事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而李星星案亦是一个典型的“黑箱”——在最高检公布调查结果后,事件中的关键疑点和重要细节依旧没有得到解答和披露。

例如,按照官方通报,李星星一家与鲍某在2015年9月才开始接触。然而,李星星父亲在2015年3月就给李星星更改了年龄和身份证的原因是什么,更改年龄是谁做的决定;李星星在老家县城的高中读着书,为何突然“请病假”去了南京;李星星家庭的具体情况,其父母亲在整个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一系列问题目前依旧是个谜团。

在案件调查前后,各种谜团的叠加使得李星星本人陷入了“反转”的巨大舆论漩涡中。李星星非但不“完美”,甚至被某些人称为“骗子”,这也使得李星星事件中关于“完美受害者”迷思的讨论变得更为复杂。其复杂性在于,受“完美受害者”迷思影响的不仅是外界(司法、社会大众),事件当事人(受害者)自身也很难避免,从而陷入追求“完美受害者”的自我叙事,乃至于影响其维权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如同大多数性侵受害者,李星星绝非“完美”,这正是一起“不完美受害者”与社会舆论中充斥的“完美受害者”迷思相互作用的案件,最终形成了一种关于“完美受害者”迷思的悖论。

(一)受害者的“房思琪叙事”

房思琪是台湾作家林奕含的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的主人公。该小说讲述了单纯的文学少女房思琪被补习班老师李国华长期性侵,最终精神崩溃的故事。小说根据作者自身经历创作完成,以极度贴近被侵害者的视角,赤裸裸地逼视小说主人公房思琪遭受侵害的痛苦。小说中纯洁、幼小、痛苦的“房思琪”这一文学形象,实际上就是典型的“完美受害者”,具有很强的控诉力。

最高检公布调查结果后,新媒体“水瓶纪元”关于李星星案援助者的报道《信疑两茫茫:重访“李星星”案援助者》展现了李星星在维权过程中忽左忽右的混乱状态。该报道提到,曾经援助过李星星的安宁复盘整个援助过程,发现李星星习得了的房思琪的一些话语,如“我的爱都是在被迫的情况下发生的”“不爱他,我怎么活下去?”“被伤害了,就感觉自己一辈子都脏了”等。

李星星在面对不同媒体访问时表达模糊,甚至出现互相矛盾之处。其曾经的代理律师李莹表示,这很有可能源于受害者特殊的心理状态,且李星星有重度抑郁症、创伤后应激障碍和重度焦虑症。但李星星事件扑朔迷离至此,除了受害者李星星客观上的心理和生理因素,也存在其进行自我合理化的主观叙事,使其在一种有意或无意的心理状态下对过往经历做出扭曲甚至虚假的解释。

本身是性侵事件受害者、后来援助众多案件当事人的弦子也发现,在越来越多个案里,受害者的叙述都在模仿房思琪的表达方式,由此得到了社交网络上的广泛关注,这自然会引来更多和更普遍的效仿②。然而,这种自我“完美化”的叙事既可以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也可能引起舆论的反噬。李星星深陷“反转”的舆论漩涡,某种程度上就是这种反噬的体现。

由李星星事件可见,性侵事件中受害者自我合理化的“房思琪叙事”,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关于“完美受害者”的吊诡的悖论状态。其悖论之处表现在,李星星在“维权”过程中,出于维权策略或自我心理调节的考量,试图把自己塑造成“完美受害者”,复制“房思琪”的叙事,最终使自己成为非但不完美且有“污点”的受害者。如此一来,在“完美”与“污点”受害者之间几个来回,李星星最终还是成了一个“不完美受害者”,社会大众对事件情况的准确捕捉就会变得更不可能,相应地,投射在舆论场上的观点分歧与价值观冲突就很难避免。

(二)反向寻找“完美受害者”

随着关于性侵议题讨论的加深和大众认知的改变,大众基本达成了较为广泛的共识:在包括性侵事件在内的一切维权事件中,都应该停止想象一个完美受害者,将注意力及矛头转向施暴者,保留对受害者的善意。这其实也是MeToo运动参与者的一个共识,并且提出了一个非常有力的口号:没有完美受害者。

但在李星星的案例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大量的参与者在以去“完美”的方式反向寻求“完美受害者”。部分社会大众及MeToo参与者极力将李星星想象成一个非常清白、可怜的小白兔形象,因此她所有的谎言和隐瞒都是可忽略的,都可以被理解成是遭受创伤后的应激反应。因为大家希望在把这些“不完美”的部分剔除之后,就可以留下一个“纯洁”的李星星——而很大程度上,大众正是被这样一个脆弱、无助、完美的受害者形象所触动,并形成了支持她的力量。

这种反向的“完美受害者”叙事,很多情况下是大众基于善意的心理进行的一种现实考量,作为一种有利于受害者维权的话语策略而产生。但即便如此,它也从另一个角度陷入了“完美受害者”迷思的窠臼,也是一种典型的“完美受害者”叙事逻辑:“纯洁”和“单纯”的受害者才能占据维权的道德高地,维权行为才具备更为深厚的道德基础,这无疑加强了社会上原本就普遍存在的“完美受害者”迷思,也为后续强烈的“反转”论调埋下了心理上的伏笔。认为李星星事件出现“反转”的论调,在逻辑上犯的是一种稻草人谬误:起初一厢情愿地塑造一个完美受害者形象,经历心理落差之后开始批驳其不完美之处,即“塑造完美”和“谴责不完美”的均是同一拨人。这便是李星星事件中关于“完美受害者”迷思的第二个方面的悖论。

三、“反转”话语的陷阱

李星星事件作为具有较大影响的网络舆论事件持续了半年之久,这一过程中,社交网络上出现了至少两轮关于事件“反转”的讨论。第一轮是在《财新》的报道《高管性侵养女事件疑云》刊出后。该报道依据鲍毓明提供的信息,从异于《南风窗》的另一角度讲述了这一事件。该报道称:“这更像是一个自小缺少关爱的女孩向‘养父’寻求安全感的故事。”鲍毓明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韩姓女子对他确有爱恋,她并非无辜的受害者。

第二轮反转也是争议最大的一轮反转,是在最高检的调查通报发出后。2020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当事人李星星并非未成年人,存在修改年龄、提供虚假出生证明的情况;鲍毓明在自认为李星星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其交往并发生性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他的行为构成性侵。

但应该意识到,网络舆论中大面积地形成大呼“反转”的舆论浪潮,不仅对性侵事件受害者造成了二次伤害,也是对社会公共舆论生态的破坏,更是对性侵事件公共性的漠视。从这个角度来说,“反转”之类的话语就是一个传播学上的陷阱。

(一)二元论破坏舆论生态

新闻事件中关于“反转”的讨论实际上是对“新闻真实性”的讨论,而新闻学领域的一个常识是,“新闻真实性”表现为一个过程。陈力丹教授在《新闻理论十讲》中将新闻的真实性界定为“事实的真实”③。理论上讲,新闻是对事实的叙述,媒体和记者对新闻真实的呈现表现为一个动态的过程,新闻活动只可能不断地靠近真实,新闻真实是动态的真实。对事件发展过程中特定阶段的事实信息简单归结为事实的“反转”,反而违背了新闻真实的本质,也不符合新闻活动的一般规律。

从根本上讲,在李星星事件中大呼“坐等反转”和“反转打脸”的论调,其思维惯性及逻辑前提依然是对“完美受害者”的追求,是长期以来社会上弥漫的“完美受害者”迷思所产生的心理结果。它是一种二元论的逻辑,意味着事件非黑即白:要么认同李星星是无辜的受害者,鲍毓明是强奸犯;要么认为李星星彻底是个骗子,而鲍毓明受到了冤枉。但实际上,作为一个“黑箱”的李星星事件本身远比这种二元论调复杂得多,而现实中的新闻事件也是永远处于“发展中”的。

在公共事件中滥用“反转”话语,其根源是对新闻活动一般规律和新闻真实性内涵的误解,这种误解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则是,在舆论场上稀释了事件的焦点,不利于大众对事件的讨论,对社会舆论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

(二)性侵事件的公共性失焦

在关于性侵案的讨论中,基于最朴素的善良与正义观,我们应该认识到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广泛存在的权力不对等,这种不对等往往与性别、年龄、身份、地位等相关④。在对性侵案件的关注与讨论中,社会大众应该有意识地去对抗这种不对等,而不是维护乃至加剧这种不对等。对性侵事件当事人间权力关系的关注,也是大众传媒报道性侵案的重要原则。

李星星事件最核心的话题显然是,在受害者年满14岁但是力量对比如此悬殊的情况下,法律层面对强奸应该如何认定,现行法规是否需要调整和完善。另外,性侵案件中警察的职责、“领养”过程中的程序及制度问题、性侵事件中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救助机制等,均是值得追问的公共议题。当复杂的李星星事件以简单的一句“反转”或者“没反转”来结论,性侵事件的公共性便被忽视了,真正重要和值得讨论的问题也会因此失焦。

归根结底,公众及媒体对性侵案件的主要关注点应该是其公共价值。无论是对社会个体还是大众传媒而言,对性侵事件的关注既不该是对个案的猎奇,也不该是对当事人进行简单的“对错”评判,而应该将视角扩大到对案件所反映的社会结构性问题的审视。

四、结语

寻找“完美受害者”是一种普遍的大众心理,几乎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基于性侵事件的特殊性,对受害者“不完美”之处的关注与指责则表现得更为明显。性侵事件中的“完美受害者”迷思背后存在着深刻的性别权力关系,是社会长期以来扭曲的性与性别文化的一种普遍心理,应该随着社会性别文化的进步而被逐步摒弃。

走出“完美受害者”迷思,意味着真正意识到并接受性侵事件中受害者的“不完美”是一种现实的常态,更多地去理解人性的复杂与幽微之处,并对他人抱有最朴素的善意。社会大众应该达成共识:受害者是否有维权的道德基础,是否能够维权成功,均应该取决于自身被侵害的事实,而不应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

注释:

①张灿灿.“完美受害人”考问有损舆论健康度[J].青年记者,2017(28):95.

②费顿.信疑两茫茫:重访“李星星”案援助者[EB/OL].水瓶纪元,2020-09-21.https://mp.weixin.qq.com/s/qleHs56VBNMN6jNWeVonpw.

③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④见香港中文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助理教授方可成《媒体应该如何报道性侵案?以财新的鲍毓明案报道为例》。该文来自社交网站“Matters”作者个人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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