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不是心存侥幸的理由
2021-01-30曾恩德肖兵黄凯
□ 曾恩德 肖兵 黄凯
临近年底,企业开始全面回顾涉税事项。因财税人员疏忽,未合规办理涉税事项,若这些企业为首次违规且符合“首违不罚”条件,可以按照“首违不罚”的规定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A 企业从事综合零售业务,2021 年5 月,A 企业财务人员临时出差,没有交接好工作,导致企业未如期报送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资料。事后,A 企业财务人员十分担心受到相关处罚,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
经了解,A 企业以往年度纳税信用良好,近年来纳税信用等级连续保持在B 级及以上,能够如实、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并报送涉税资料,税法遵从度较高。此次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财务人员的工作疏忽,并非主观故意未按期报送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经核实,A 企业一直以来纳税记录良好,本次属于“首违”,其未按期报送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资料属于“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为清单内事项。与此同时,A 企业本次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其财务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并改正。因此,可以按照规定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笔者提醒,“首违不罚”是一种柔性执法制度,目的是为清单所列事项范围内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后果轻微的纳税人提供限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此,纳税人不用过度担心。但是,纳税人也不能因此就心存侥幸。
需要注意的是,“首违不罚”必须满足适用条件:纳税人的相应违法行为须属于《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内的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
具体来说,除上述案例中的情形外,《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还包括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等其他9 类事项。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发生的违法行为不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范围内,则不能适用“首违不罚”。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是纳税人频发、高发的“首违”行为。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关企业更换财税人员较为频繁,或聘用的兼职财税人员同时负责多家企业的财税工作,工作衔接不畅或疏忽大意等。
对此,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务必加强财税管理制度建设,通过设置详细、完善、科学的管理流程,实现“以制度管人、以流程防风险”,从而减少因人员变动等因素带来的风险。比如,可以针对纳税申报等具有固定时间节点的税务事项,形成完善的操作手册,督促财税人员及时完成办理;可以设立定期的涉税风险排查制度,提前自查潜在风险隐患;还可以优化财税人员绩效管理制度,激励其提升业务水平,更加认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