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机制
——勒庞《乌合之众》和莫斯科维奇《群氓的时代》读介
2021-01-29张兆端
张兆端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古斯塔夫·勒庞(Gustave Le Bon,1841-1931),法国社会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群体心理学的创始人,有“群体社会的马基雅维里”之称。他1895 年出版的著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1)参见[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作为社会心理学的经典名著,极为精确地描述了个体聚集成群体时的心理变化,自出版以来被翻译成20余种语言,至今仍在国际学术界有广泛影响。塞奇·莫斯科维奇(Serge Moscovici,1925-),巴黎社会科学高级研究院社会心理学教授,当代欧洲最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之一。他在1981年出版的《群氓的时代》(2)参见 [法]塞奇·莫斯科维奇.群氓的时代[M].许列民,薛丹云,李继红,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一书对群众心理学的三个创建者勒庞、塔德和弗洛伊德的理论作了细致而系统的梳理,为我们提供了一幅群体心理学理论的全景图。本文主要通过介绍并运用这两位法国社会心理学家的学说来研究群体行为和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机制,以期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与处置,提供社会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借鉴。
一、群体心理学的理论价值及方法
莫斯科维奇指出,像任何一门科学一样,群体心理学也试图描述现象,去探究其原因并预测其结果。最初,它主要致力于解释民众社会的“为什么”。这样做的目的是要告诫统治阶级,如何面对那些想搅乱整个政治生活的民众。“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政治生活的竞技场还远远不会闭幕。群体心理学的目的是要阐明民众产生的原因,以便解决如何统治他们这样一个更加困难的问题”。[1]“群体心理学所研究的只是两个基本问题,即个体是如何融入群体的?领袖是如何控制全体的?”[2]古斯塔夫·勒庞在创制这门新学科的宣言中写道:“今天的政治家非常希望不会受到民众太多的挟制。他们最后的依靠就是有关群体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至于去治理民众,那正在成为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3]
据此,建立一个从前被忽略的研究领域——群体心理学,它的重要性是再强调也不为过的。从科学研究的角度看,“非理性的行为、情感爆发,以及所谓的群体骚乱和人脑失调,它们不再是过失或错误,或人性的扭曲,它们是反映水底运动的潜望镜,是当我们从事日常事务,社会按其常规乏味而无意义地运行时,生活本身所表现出的隐藏的模式”。[4]
勒庞强调:“研究社会现象的哲学家应当时刻牢记,这些现象除了有理论价值外,还有实践价值,只有这后一种价值与文明的进化有关,只有它才是最重要的。”[5]在群体心理学家看来,“群体总的说来既不狂热,也不具有犯罪倾向。对于他们所引起的问题,科学既不能从精神病学方面,也不能从法律方面来提供解决办法。这意味着惟一的解决办法便是政治的,而这一学科的惟一任务就是寻找一种与群体心理学相一致的政府管理方法,这可以通过收集已经被科学证明的材料来完成。这样作出的调查结果就能教导政治家如何领导群体。这意味着在政治领域,本能心理学将为科学心理学取代,就像在医学上,老妪的诊治为科学的知识和技能所取代一样。勒庞对他的新学科的强烈愿望就是,它能为治理群体社会问题提供一个答案”。[6]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任何一门研究社会的学科理论,不可不研究群体及其心理;任何一个政治集团或社会管理者要有效实施统治和管理,更需要观察和研究社会群体及其心理。
关于勒庞等前辈学者所创建的群体心理学学说的价值,正如莫斯科维奇在《群氓的时代》一书的导论中所言:事实上,自群体心理学诞生后,“差不多一个世纪以来,我们所做的都不过是重复或者解释他们(指勒庞、塔德、弗洛伊德——笔者注)的理论,所不同的是语言少了些粗糙,多了些精致,因而也就相对地更加虚假。当然,我们在这期间也开拓了视野,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仍然是在他们已经提出了的纲要和框架之内。”[7]大体说来,由他们建立的这种理论,皆强调心理因素在集体行为中的首要作用。与传统的政治或经济学说——不管是左翼的还是资产阶级的——假设相反,他们通过揭示群体对理智的蔑视和对暴力的嗜好,用心理学的事实砸烂了“我们的梦幻工厂”。
莫斯科维奇认为,“群众心理学的吸引力就在于它与常识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已经到了这样的程度,以致让人感到它研究的是人类社会的某些永恒趋势。”[8]虽然有时看起来它们也许相对简单,甚至有些荒诞,但无论如何,在晚近的、甚至是在现当代的一系列事件中,它们都得到了极其成功的验证。的确,凡是读过勒庞的《乌合之众》这本小书的人,大概谁也不会否认,它虽然偏见多多,却是非常令人难忘的。
在《社会心理学手册》(1954年)这本权威著作中,美国社会心理学大师奥尔波特(Gordon W.Allport)大胆断言:“在社会心理学这个领域已经写出的著作当中,最有影响者,也许非勒庞的《乌合之众》莫属。”该书作为群体社会心理学的奠基之作,确实对人们理解集体行为的作用及对其进行社会心理学思考发挥了巨大影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著名社会学家罗伯特·墨顿评价说:“对于社会心理学家以及所有思考自己社会的人,勒庞的著作所关注的问题,几乎无一例外地注定会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勒庞在此书的这里或那里,以十分简约甚至时代错置的方式,触及了一些今天人们所关心的问题,如社会服从和过度服从、趣味单一、群众的反叛、大众文化、受别人支配的自我、群众运动、人的自我异化、官僚化过程、逃避自由投向领袖的怀抱,以及无意识在社会行为中的作用,等等。简言之,他考察了一大堆现代人面临的社会问题和观念。我相信,正是这本小书所涉及的问题的多样性,使它有着持久的意义。”[9]持论稳健而超脱的经济学家熊彼特在其著名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也曾特别强调了勒庞的社会心理学研究作为一个时代表征的重要意义,认为勒庞最早有效阐明了“个人在群体影响下,思想和感觉中道德约束与文明方式消失,原始冲动、幼稚行为和犯罪倾向的突然爆发”的实相,从而“给予古典民主学说和关于革命的民主神话基础的人性画面沉重一击”。[10]因此,墨顿指出,勒庞的《乌合之众》“是群体行为的研究者不可不读的文献。”
当然,勒庞也非常清醒地指出:“对历史事实最细致的观察,无一例外地向我们证实,社会组织就像一切生命有机体一样复杂,我们还不具备强迫它们在突然之间发生深刻变革的智力。”因此,“研究社会现象,与研究产生这些现象的民族是分不开的。”[11]所以,我们研究中国社会的群体行为和群体性事件,既要学习借鉴群体心理学的一般理论框架,更要注意从中国当代的社会转型背景和民族生活实际出发。
二、“群体时代”与群体性事件
(一)我们已经进入一个“群体的时代”
《乌合之众》的中文译者冯克利认为,勒庞对“群体心理”的研究在后世享有持久的影响,说起来不难理解,因为他在提出自己的见解时所针对的社会背景,至今不但没有消失,而且已经成为当代人类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现象。[12]
勒庞分析说:“发生在文明变革之前的大动荡,如罗马帝国的衰亡和阿拉伯帝国的建立,乍一看上去,似乎是由政治变化、外敌入侵或王朝的倾覆决定的。但是对这些事件做些更为细致的研究,就会发现在它们的表面原因背后,可以普遍看到人民的思想所发生的深刻变化。真正的历史大动荡,并不是那些以其宏大而暴烈的场面让我们吃惊的事情。造成文明洗心革面的唯一重要的变化,是影响到思想、观念和信仰的变化。令人难忘的历史事件,不过是人类思想不露痕迹的变化所造成的可见后果而已。这种重大事件所以如此罕见,是因为人类这个物种最稳定的因素,莫过于他世代相传的思维结构。”[13]
勒庞认为,在社会转型的历史过程中,“以往的观念虽已残破不全,却依然有着十分强大的力量,取而代之的观念仍处于形成的过程之中,现时代呈现为群龙无首的过渡状态。”[14]这个必然有些混乱的时代最终会演变成什么样子,现在很难下断语。“但已经十分清楚的是,不管未来的社会是根据什么路线加以组织,它都必须考虑到一股新的力量、一股最终仍会存在下来的现代至高无上的力量,即群体的力量。在以往视为当然、如今已经衰落或正在衰落的众多观念的废墟之上,这股代之而起的唯一力量,看来不久注定会同其他力量结合在一起。当我们悠久的信仰崩塌消亡之时,当古老的社会柱石一根又一根倾倒之时,群体的势力便成为唯一无可匹敌的力量,而且它的声势还会不断壮大。我们将要进入的时代,千真万确将是一个群体的时代。”[15]在勒庞看来,这个“群体的时代”表现在观念变迁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民主和社会主义观念的广泛普及,它让持有保守主义和精英主义立场的勒庞深感恐惧。这种思想颇有先见之明。他所谓群众进入了历史,是指他们过去几乎不起任何作用的意见已开始发挥作用。勒庞认识到群体的日益重要性,这是一群缺乏组织的人,他们关注同样的社会热点,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与同处一地、有组织的群体一样的心理行为。勒庞当然不能预见到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这类影响巨大的新大众媒体,不过他确实注意到了编报纸的人对群众意见的影响,他们先是迎合群众的过去,然后把这些过去引入特定的行为渠道。勒庞虽然没有提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之马克思主义观点,但他却深刻地认识到了群体的力量在文明变革和社会发展中正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包括破坏作用和促进作用。
的确,在传统社会的专制统治下,民众的意见通常起不了多少作用,或不起任何作用,所以发展到最后当社会矛盾积蓄到一定程度时,往往是“官逼民反”,引起民众起义或革命,进而推动改朝换代。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统治者的个人倾向已经无法与民众相互对抗了。相反,群众的声音已经取得了优势。正是这些声音向统治者们表明群众的利益和举动,使得他们的言行必须注意这些声音的内容诉求。民众的各个阶层越来越多地进入社会政治生活,日益成为影响社会政治发展的强大力量。人们通过结社,掌握了一些同他们的利益相关的观念——即便这些利益并不特别正当,却有着十分明确的界限——并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力量。今天,各个阶层的群众要求正在变得越来越明确,弱势群体严重不满,富裕阶层毫不知足,甚至官僚特权阶层也牢骚满腹。各种群众性利益群体不善推理,却急于采取行动,简直是非要把目前存在的整个社会彻底摧毁不可。于建嵘博士认为,“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不满是一种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具有一定的传染性。他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从而与相同社会处境者产生共鸣。表达社会不满的方式很多,比如利用民间的歌谣、顺口溜、政治笑话、小道消息等。特别是随着手机短信、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这种传播变得更为容易,影响也更大。这一方面可以为民众宣泄自己对某些社会现象的不满、怨恨和愤慨情绪;另一方面由于这些缺乏理性的牢骚话的传播范围广,容易引发社会群体的愤慨或恐慌,起到聚众行动的作用,而最终形成具有社会行动能力的心理群体。”[16]
由此看来,勒庞的惊人预见力是我们难以否认的。20世纪是群众参政意识普遍觉悟因而也是民主口号盛行的世纪,然而它同时又是一个“最血腥的世纪”。(3)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1999年10月17日为“联合国日”发表的讲话。目前的趋势已经表明,21世纪更是一个民主走向滥觞的世纪。与此相比,勒庞所援引的那些19世纪群众运动的事例,只能算是小儿科了。“所以完全有理由认为,在这种民主观念的普及过程中,既包含着人类几千年来想要驯服强权的真诚愿望,也隐含着为此而奋斗的人民落入强权圈套的巨大危险。”[17]法国历史学家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1805-1859)当年说过:“以人民主权的名义并由人民进行的革命,是不可能使一个民族获得自由的。”[18]勒庞对现代化过程中群众崛起的惊恐,其实是这种怀疑态度的继续。
尽管勒庞的群体心理学具有鲜明的“种族文化特性”和保守主义倾向,但至少可以说,其群体心理学研究所触及的问题,不管在他之前还是此后,都是一切思考民主问题的人所难以回避的。群众作为一种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指出过它有着走向独裁的危险。此后的柏克、孟德斯鸠、约翰·穆勒和托克维尔等人这方面的言论,也早已为人们所熟知。莫斯科维奇指出:“我们不能否认,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剧烈的变化就已发生,并且还将继续下去。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民众的崛起,他们独特的思维方式以及坚定的信仰。”他声言:“个人已经死亡,民众万岁。这是当代世界的观察者发现的严酷事实。民众似乎在每个地方都发起了持久猛烈的攻势,并且在各处都取得了惊讶的决定性胜利。民众们提出了新问题并急切地寻求新的答案。他们的力量是需要应对的新现实。”[19]
勒庞的《乌合之众》虽然是一部以阅读法国大革命事件为基础的群体行为的社会心理学著作,但“他利用历史,通过从无疑极具独特性的具体历史事件中,抽象出某些在一定程度上重复出现的方面,以此找出人类行为中假定的相同因素”(罗伯特·墨顿语)。历史发展到今天,“对于它们(群体行为——笔者注)的任何误解或忽视,可能就意味着对当代世界的极端无知,因为这个世界的主要特点就是制造群体社会,而民众就是这个生活的主角”。[20]显然,任何一个政党和政府,只有真正代表绝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在制度的设计和管理的机制上真正体现“以民为本”的宗旨,才能健康存在和发展下去。
(二)如何认识“群体性事件”
目前的时代,是人类思想正经历转型过程的关键时期之一。特别是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转型时期,集中呈现为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思潮多元互动的历史趋势,由此决定了中国已经进入社会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历史阶段。于建嵘博士研究指出:“中国社会可以说也已经进入到了所谓‘风险社会’的发展时期。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标志:第一,中国社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以及参加人数和规模都呈现不断快速增长的趋势。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从1993年到2009年,全国的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从每年的8709宗增加到近9万宗,涉及人数也从70万人增加到300多万人。第二,中国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意外事故和灾变性事件不断增加。例如,SARS事件、禽流感、矿难事故、毒品泛滥、爱滋病扩散等等。这些事件的发生和不断增长的趋势,使得中国社会明显地带上了由贝克所界定的‘风险社会’的两个最基本特征,即,具有不断扩散的、人为的不确定性逻辑;导致了现有社会结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关系向更加复杂、偶然和分裂状态转变。”[21]
于建嵘博士认为,在很大程度上,“群体性事件”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的学术概念,它作为一个“政治术语”最初出现在官方的一些文件之中,但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而且还常常与“突发群体性事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等混用。[22]2000年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把“群体性治安事件”定义为:“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这应是官方公开文件中较为正式的表达。从公安部的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要特征是“群体性”(聚众共同实施)、“违法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危害性”(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根据这些特征,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损害公私财产安全的社会事件。”[23]然而,有学者认为这些定义“在中国的语境里,一味强调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违法性特征,甚至认为这种事件同一般的‘群体利益的表达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在经验上和学理上是经不起推敲的”,(4)王国勤:《社会网络视野下的集体行动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5月),第5页。因此希望赋予这一概念更大的包容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称,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这一定义淡化了所谓的“社会危害性”,却强调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以及事件的“非法性”(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为了克服这种不足,一些社会学家给出了更为中性的界定。如,群体性事件是“为达成某种目的而聚集有一定数量的人群所构成的社会性事件,包括了针对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的、有明确诉求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请愿、上访、占领交通路线或公共场所等”[24]。但这种定义所言的“为达成某种目的”之说,又与一些没有明确目的的事件的现实不符。在笔者看来,不管上述何种定义,都忽略了群体性事件是群体情绪的释放和群体行为的激情表现这一社会心理现象,因而缺乏对其形成、发展及有效处置的社会心理机制的探讨。而这一点恰恰使得群体心理学创始人勒庞的经典著作《乌合之众》显得尤为珍贵。
于建嵘博士通过长期的实地调查分析,把目前中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分为四大类,即维权抗争事件、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和社会泄愤事件。[25]除维权抗争事件和有组织犯罪事件的组织性和目的性较为明确外,社会纠纷、特别是社会泄愤事件的组织性较差、目的不够明确,具有很强的群体心理因素,如果不研究特定社会情景下的群体心理,就很难真正理解社会泄愤事件及其发生机制。因此,非常适合运用群体心理学的理论框架加以解释。于建嵘认为,所谓社会泄愤事件,指的是大多数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主要是表达对社会的不满,以发泄为主的一种“泄愤冲突”。这种事件是中国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的一类,2008年6月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与此前发生的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是这种“社会泄愤事件”的典型代表。社会泄愤事件的主要特征有:[26]第一,事件主要是因偶然事件引发的,一般都没有个人上访、行政诉讼等过程,突发性极强,从意外事件升级到一定规模的冲突过程非常短;第二,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找不到磋商对象,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无直接利益冲突”或“泄愤性冲突”是社会泄愤事件区别于维权事件和其他事件的最主要特点;第三,在事件发生和发展过程中,信息的传播有新的特点,其中短信和网络传播的各种信息,对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第四,社会泄愤事件中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造成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会产生较大的社会政治影响。于建嵘总结,社会泄愤事件的群体心理主要表现为:借机发泄心理;逆反心理;英雄情结;盲目从众心理;法不责众心理。[27]勒庞的《乌合之众》对此有系统的描述,其所描述的群体行为的破坏性在这类社会泄愤事件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芝加哥大学社会学教授赵鼎新认为,学者一般是从组织化程度、制度化程度和所追求的社会变革程度上来区分群体行动、集体行动和社会行动的。一般说来,群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制度外、对社会变革诉求不高;集体行动较群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高、制度外、有一定社会变革的诉求;而社会行动的组织化程度又比集体行动高、制度化程度分化很大,有的在制度内,有的在制度外,社会变革的诉求很高。三者之间很难完全分开,并且还有相互转化的可能。[28]
中国政法大学应星教授认为,从通行的定义看,西方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都是制度外的或对抗性的政治行动,但在中国,制度外的或对抗性的政治行动面临着严重的合法性困境,严格意义上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因为难以制度化而缺乏存在的空间。只有处在制度化边缘的群体行动具有某种含糊的合法性。因此,他主张用“群体行动”这个词而不用“集体行动”或“社会行动”。[29]应该说,这种区分非常符合中国实际。我赞同这样的看法:群体行动主要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群体情境中,由成员之间的相互暗示、激发和促进而发生的社会行动”。[30]这一定义较好地体现了群体行动的社会心理特性。
三、群体的性质、分类及特征
(一)群体的性质
当群体或多或少地在欧洲各地出现,对社会结构造成威胁时,人们就提出了群体的性质问题。莫斯科维奇综述说:“对此有三种同样普遍,但也同样没有深度的答案。”[31](1)群体是那些暂时出走的,对各种机构持反对态度的个人聚到一起的集合体。换句话说,群体是反社会的,是由反社会的个体组成的,这些个体是组织和阶级暂时或永久解体的结果。(2)群体是疯狂的。我们仍有崇拜流行歌曲歌星的追星族的疯狂,有着成千上万看到自己队伍得分就站起来,一起挥舞旗帜的球迷的疯狂,等等。(3)群体是罪犯。他们是暴民、渣滓、卑贱的人,是由一些具有攻击性、伤害性、毁坏性的愤怒的人们组成的。他们没有明确动机、乱施暴力,是一群无法控制的不法之徒。他们进行人身伤害,破坏财产。他们抵抗当局,完全漠视法律。在19世纪末,群体的数量大大地增加了,他们突如其来的行动开始使当局警觉起来。“犯罪暴民”(criminal mobs)的说法就是在那一时刻出现的,这表明他们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安宁。在最早对群体行为进行解释的人员中,龙勃罗梭(Lombroso,C.1836-1909)是其中之一。在他看来,群体不是由具有犯罪倾向的人组成,就是由这些人领导的。他还声称群体心理学可被简单地看作“犯罪人类学”的一部分,因为“在任何一个群体中,犯罪性都是其固有的特点”。[32]
勒庞有着大胆的想法和天才的风范。他无法接受上述看待问题的方法。关于群体本质问题的三个答案他都不能接受。他的理论简单而又明了。群体的基本特点就是将个人融入一种共同的精神和情感之中,从而模糊个体差异,降低智力水平。每个人都设法追随他身边的人。聚合体通过它的力量将他拉向它的方向,就像潮水将鹅卵石一并卷走一样。勒庞认为:“从平常的含义上说,‘群体’一词是指聚集在一起的个人,无论他们属于什么民族、职业或性别,也不管是什么事情让他们走到了一起。但是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群体’一词却有着完全不同的重要含义。在某些既定的条件下,并且只有在这些条件下,一群人会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它非常不同于组成这一群体的个人所具有的特点。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转到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它无疑是暂时的,然而它确实表现出了一些非常明确的特点。这些聚集成群的人进入一种状态,因为没有更好的说法,我姑且把它称为一个组织化的群体,或换个也许更为可取的说法,一个心理群体。它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存在,受群体精神统一律的支配。”[33]
在社会心理学中,“群体”(也有人译为“群众”)一词有其特殊的含义。它指的是由某种共同的注意中心或共同利益而临时聚集在一起的能够进行面对面互动的人群。可见,这与我们一般所说的“人民群众”的“群众”是根本不同的。它强调的是一群人的集合。按照勒庞的观点,人们的任何聚集都是“群体”,群体就是集合在一个地方的受到共同鼓舞的一群人,“他们准备跟随自己的头头随便到哪里去”。[34]
我们相信,一个名副其实的个人,其言行举止必定符合理智,判断人和事物必定冷静客观,行动时必定胸有成竹,接受他人观点时,必定深思熟虑,科学公正地反复考虑正反两方面的理由,而不是屈从于权威或者大多数人的意见。我们期望每个人都三思而行,期望他无论作为单个人,还是与其伙伴同在时,都能接受理智及其利益的指导。但群体心理学家的观察结果表明,事情根本不是这样。每个人都时不时地被迫服从其主管和上级的决定,他往往不假思索地接受其朋友、邻居或者政党的观点。他还常常采纳周围人的态度、语言和品位格调。更糟的是,一个人一旦加入一个群体,深陷于一群民众之中,就可能变得过分暴躁、惊惶、热情或者残忍。他的行为举止与道德良心相抵触,与其利益也相违背。在这种情况下,他似乎已完全变成了另一个人。这是一个不断困惑和惊扰我们的难解之谜。英国心理学家巴特利特(Bartlett,F.)在他的一部经典著作中引述一个政治家的言论,对此作了清楚的表述:“社会行为是所有行为中最大的奥秘。我为此不得不研究了一辈子。但我们仍然不敢假装全部都理解了。我可能对一个人已经了如指掌,但我仍然不敢说,他在一个群体中首先会做些什么。”[35]
意大利哲学家葛兰西(Gramsci)有着丰富的人生阅历。他长期深入研究民众的本性,并作出了准确阐述,他认为,支配群体中的个人的因素是各自的切身利益,或者当时各种事件所引发的情感影响,这些事件被不加鉴别地口头流传。这样的群体会作出符合最低本能的错误的集体决定。他认为这个观察对于偶尔聚集的群体是正确的。他们相聚在一起“就像在拱廊中躲避阵雨的人群一样”。组成这种群体的每个人,对其他的人或者人群,或者具体的经济实体,都没有责任的约束,在葛兰西看来,这些都标志着个人的退化和消逝。[36]这种解释强调了一个不容易被忘却的事实的两个方面。就个体而言,我们每个人最终都是理智的。但就总体而言,我们作为一个群体的一部分,在政治集会时,甚至在与一帮朋友聚会时,都会作出最疯狂的举动。莫斯科维奇指出:“当个人聚集在一起时,一个群体就诞生了。他们混杂、融合、聚变,获得一种共有的、窒息自我的本性。他们屈从于集体的意志,而他们自己的意志则默默无闻。这种压力是真正的威胁,许多人有被淹没的感觉。”[37]学界的研究成果普遍认为,人群和群体的生活受到强烈感情和极端情感性活动的支配。由于他们没有足够的智力来控制他们基本的情感状态,所以情况就更加如此。单个的个人如果成为群体的一员,他就会发现自己的人格按照这种规则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虽然他并不总是能意识到这一点,他还是变成了另一个人。集体的“我们”借着个体的“我”而开口说话,个人的“私欲”借着“我们”的集体力量得以发泄。
(二)群体的分类
勒庞把有机的或心理学意义上的群体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异质性群体。包括无名称的群体(如街头群体)和有名称的群体(如陪审团、议会等)。另一类是同质类群体。包括派别(政治派别、宗教派别等);身份团体(军人、僧侣、劳工等);阶级(中产阶级、农民阶级等)。
在现代社会心理学中,群体通常可以分为“偶合群体”和“常规群体”。偶合群体又叫“临时群体”。它是结构较为松散的群体形式。常规群体是经过有意计划集合在一起的人群,其结构相对比较严谨。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这两种群体都可能发生诸如骚乱之类的群体行为。但从群体行为产生的必然性上看,社会心理学更加关注以下这些能产生更多的群体行为的群众形式:[38](1)表意群众:通常是为了其成员的个人满足而组织起来的、可以提供感情表达的释放机会的群众。(2)团结群众:在这种群众中,包含有许多互相支持关系,并且具有一定社会团结感。(3)行动群众:指正在进行行动的人群,即参加暴乱、骚乱或从事其他极端活动的群众。行动群众往往集中于某种目的或现象,并且常常是愤怒而怀有敌意的。
(三)群体的基本特征
勒庞认为,自觉的个性的消失,以及感情和思想转向一个不同的方向,是就要变成组织化群体的人所表现出的首要特征,但这不一定总是需要一些个人同时出现在一个地点。有时,在某种狂暴的感情——譬如因为国家大事的影响下,成千上万孤立的个人也会获得一个心理群体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偶然事件就足以使他们闻风而动聚集在一起,从而立刻获得群体行为特有的属性。有时,五六个人就能构成一个心理群体,而数千人偶然聚在一起却不会发生这种现象。另一方面,虽然不可能看到整个民族聚在一起,但在某些影响的作用下,它也会变成一个群体。
在群体的心理特征中,有一些可能与孤立的个人没有什么不同,而有一些则完全为群体所特有,因此只能在群体中看到。我们所研究的首先就是这些特征,以便揭示它们的重要性。据勒庞考察,一个心理群体表现出来的最惊人的特点如下: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不管是谁,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不管相同还是不同,他们变成了一个群体这个事实,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的感情、思想和行为颇为不同。若不是形成了一个群体,有些闪念或感情在个人身上根本就不会产生,或不可能变成行动。心理群体是一个由异质成分组成的暂时现象,当他们结合在一起时,就像因为结合成一种新的存在而构成一个生命体的细胞一样,它们与单个细胞所具有的特点大不相同。
勒庞在《乌合之众》的前言中对群体的特征做出如下说明:遗传赋予每个种族中的每一个人以某些共同特征,这些特征加在一起,便构成了这个种族的气质。不过,当这些个体中的一部分人为了行动的目的而聚集成一个“心理群体”时,仅仅从他们聚在一起这个事实,我们就可以观察到,除了原有的种族特征之外,他们还表现出一些新的心理特征,这些特征有时与种族特征颇为不同。在我们的时代,正经历着个人衰亡以及民众崛起的关键时刻。他们受到非理性和无意识力量的支配。而这种力量从他们的潜意识巢穴中显现出来,并本能地显示着自己。勒庞指出:“在各民族的生活中,有组织的群体历来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这种作用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重要。群体的无意识行为代替了个人的有意识行为,是目前这个时代的主要特征之一。”[39]“群体无疑总是无意识的,但也许就在这种无意识中间,隐藏着它力量强大的秘密……无意识在我们的所有行为中作用巨大,而理性的作用无几。无意识作为一种仍然不为人知的力量在起着作用。”[40]在他看来,群体行为反理性或非理性的一个集中表现就是群体的无意识行为代替了个人的有意识行为。
勒庞指出:“不能绝对地说,群体没有理性或不受理性的影响,”但更为突出的是其非理性的一面。“群体没有逻辑推理能力,不能辨别真伪或对任何事物形成正确的判断。群体所接受的判断,仅仅是强加给他们的判断,而绝不是计划讨论后得到采纳的判断”。“从一定意义上说,群体就像个睡眠中的人,他的理性已被暂时悬置……既然群体没有思考和推理能力,所以他们不承认世上还有做不到的事情。”[41]勒庞的一项颇有道理的预见是,他把群体中的人描述为日益被大众文化所湮没的人,这种文化把平庸低俗当作最有价值的东西。在他的笔下,与过去的社会相比,群体中的人更容易接受自己周围的人的判断和爱好。罗伯特·墨顿认为,勒庞的这一观点不可能不让人想到今天人们对所谓当代人失去自我判断能力的关切。社会学家帕克和伯吉斯承认,勒庞预见到了我们这个群众运动的时代,并且描述了这些运动的若干特点,其方法已经被这方面的社会学研究所继承并做了重要的发展。
罗伯特·墨顿评价说:“此书(即《乌合之众》)包含着丰富的现实意义,其中有不少隐藏在字里行间,这解释了它经久不衰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也缘于它的主要论点属于一些复杂思想的一部分,它们大多数仍然与我们同在,即强调人的行为中反理性或非理性的特点。这是一幅世纪末的人类画像,它把人类描绘成极易受到操纵、莫名其妙地情愿受骗上当的人。不过这显然是一幅未竟的肖像画,因为如果有些人受到控制,必定还有些人在控制。所以从根本上说,有些人是把别人当作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另一个更深刻的假设是,人类有着自我欺骗的无限能力,他能够头头是道地把罪恶说成美德,为了犯罪而否定美德。人类性格的这幅画像还导致了一种社会哲学和社会学,认为人类特别易于在社会的引导下变得十分愚蠢,使他天生的才智或是因为追随乌合之众而变得平庸,或者是用途邪恶,作为那些不十分奏效的暴力和强制的帮凶,欺骗自己的同胞。”[42]
四、群体行为的社会心理特点及原因
(一)群体行为的社会心理特点
1.群体的冲动、多变和急躁
勒庞认为,群体几乎完全受着无意识动机的支配。群体中的个人是按照他受到的刺激因素决定自己的行动。所有刺激因素都对群体有着控制作用,并且它的反应不停地发生变化。群体是刺激因素的奴隶。勒庞指出,在集体心理中,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从而他们的个性也被削弱了,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了上风。这个道理可以用心理学语言表述如下:“孤立的个人具有主宰自己的反应行为的能力,群众则缺乏这种能力。”[43]许多情况下,群体根本不会做任何预先策划。他们可以先后被最矛盾的情感所激发,但他们又总是受当前刺激因素的影响。他们就像被风暴卷起的树叶,向着每个方向飞舞,然后又落在地上。群体的这种易变性使它们难以统治,当公共权力落到它们手里时尤其如此。一旦日常生活中各种必要的事情不再对生活构成看不见的约束,民主便几乎不可能持续很久了。此外,群体虽然有着各种狂乱的愿望,它们却不能持久。群体没有能力做任何长远的打算或思考。
群体不仅冲动而且多变。就像野蛮人一样,它不准备承认,在自己的愿望和这种愿望的实现之间会出现障碍,它没有能力理解这种中间障碍,因为数量上的强大使它感到自己势不可当。这样一来,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人类的肌体的确能够产生大量狂热的激情,因此可以说,愿望受阻的群体所形成的正常状态,也就是这种激愤状态。”[44]
2.群体的易受暗示和轻信
群体的一个普遍特征是极易受人暗示。群体通常总是处在一种期待注意的状态中,因此很容易受人暗示。最初的提示,通过相互传染的过程,会很快进入群体中所有人的头脑,群体感情的一致倾向会立刻变成一个既成事实。勒庞指出:“于是,我们看到,有意识个性消失,无意识个性显现,通过暗示和情感传染以及同向思想的传播产生了转变,立即将暗示的思想转变成行为趋向,我们所看到的这一切是一个个体成为群体一部分的主要特点。”[45]
正如所有处在暗示影响下的个人所示,进入大脑的念头很容易变成行动。无论这种行动是纵火焚烧宫殿还是自我牺牲,群体都会在所不辞。一切都取决于刺激因素的性质,而不再像孤立的个人那样,取决于受到暗示的行动与全部理由之间的关系,后者可能与采取这种行动极为对立。于是,群体永远漫游在无意识的领地,会随时听命于一切暗示,表现出对理性的影响无动于衷的生物所特有的激情,它们失去了一切批判能力,除了极端轻信外再无别的可能。
一些可以轻易在群体中流传的神话之所以能够产生,不仅是因为他们极端轻信,也是事件在人群的想象中经过了奇妙曲解之后造成的结果。“在群体众目睽睽之下发生的最简单的事情,不久就会变得面目全非。群体是用形象来思维的,而形象本身又会立刻引起与它毫无逻辑关系的一系列形象。我们只要想一下,有时我们会因为在头脑中想到的任何事实而产生一连串幻觉,就很容易理解这种状态。我们的理性告诉我们,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但是群体对这个事实却视若无睹,把歪曲性的想象力所引起的幻觉和真实事件混为一谈,群体很少对主观和客观加以区分,它把头脑中产生的景象也当作现实,尽管这个景象同观察到的事实几乎只有微乎其微的关系。群体对自己看到的事件进行歪曲的方式,好像既多且杂,各不系统,因为组成群体的个人有着非常不同的倾向,但是情况并非如此。作为相互传染的结果,受到的歪曲是一样的,在群体的所有个人中间表现出同样的状态。”[46]
3.群体情绪的夸张与单纯
勒庞认为,群体表现出来的感情不管是好是坏,其突出的特点就是极为简单而夸张。群体中的个人类似于原始人,因为不能作出细致的区分,他把事情视为一个整体,看不到它们的中间过渡状态。群体情绪的夸张也受到另一个事实的强化,即不管什么感情,一旦它表现出来,通过暗示和传染过程而非常迅速地传播,它所明确赞扬的目标就会力量大增。
勒庞指出,群体情绪的简单和夸张所造成的结果是,它全然不知怀疑和不确定性为何物。“群体感情的狂暴,尤其是在异质性群体中间,又会因为责任感的彻底消失而强化。意识到肯定不会受到惩罚——而且人数越多,这一点就越是肯定——以及因为人多势众而一时产生的力量感,会使群体表现出一些孤立的个人不可能有的情绪和行动。在群体中间,傻瓜、低能儿和心怀妒忌的人,摆脱了自己卑微无能的感觉,会感觉到一种残忍、短暂但又巨大的力量”。“不幸的是,群体的这种夸张倾向,常常作用于一些恶劣的感情……所以,群体很容易干出最恶劣的极端勾当。”[47]
4.群体的偏执、专横和保守
群体中的个人会表现出明显的从众心理,勒庞称之为“群体精神统一性的心理学定律” (law of the mental unity of crowds),这种精神统一性的倾向,造成了一些重要后果,如教条主义、偏执、人多势众不可战胜的感觉,以及责任意识的放弃。用他的话说:“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论。”[48]用暗示的办法加以诱导而不是作出合理解释的信念,历来都是如此。专横和偏执是一切类型的群体的共性,尽管其强度各有不同,但他们使群体有着明确认识的感情,他们很容易产生这种感情,而且只要有人在他们中间煽动起这种情绪,他们随时都会将其付诸实践。
基于这种简单化的思维方式,群体并不认为真理尤其是“社会真理”,是只能“在讨论中成长”的,它总是倾向于把极为复杂的问题转化为口号式的简单观念。在群情激愤的气氛中的个人,又会清楚地感到自己人多势众,因此,他们总是倾向于给自己的理想和偏执赋予十分专横的性质。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勒庞观察到的另一条群体心理学规律:约束个人的道德和社会机制在狂热的群体中失去了效力。“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出乎预料的障碍会被狂暴地摧毁。”[49]
(二)群体行为的社会心理机制及原因
1.心理趋同
勒庞认为,有些不同的原因,对这些为群体所独有、孤立的个人并不具备的特点起着决定作用。[50]首先,即使仅从数量上考虑,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觉到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这使他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而独自一人时,他是必须对这些欲望加以克制的。他很难约束自己不产生这样的念头: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可以任意发泄出自己潜藏的情绪和个人脾性。社会心理学把这种现象称为“趋同”论,它假定置身于群体中的人们会有一种共同的倾向,有同样的行为方式和看待事物的方法。正是这种共同的倾向,使人们聚集起来成了群体。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无疑,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面临着共同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因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在民众内形成广泛趋同的心理基础。这也在客观上为‘弱者’博得‘旁观者’的同情,甚至为争取其加入维权抗争的行列提供了潜在基础。但是,从根本上讲,这种博弈方式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目前一些社会问题的处理是以非制度化的方式进行的”。[51]
2.情绪感染
第二个原因是传染,它也对群体的特点起着决定作用,同时还决定着它所接受的倾向。这里,所谓“传染”指的是群众性的模仿,也就是说某种情绪或行为从人群中的一个参加者蔓延到另一个参加者。在这种传染中个人的自我身份乃至自我控制大部分都丧失了。传染虽然是一种很容易确定其是否存在的现象,却不容易解释清楚。必须把它看作一种催眠方法。在群体中,每种感情和行动都有传染性,其程度足以使个人随时准备为集体利益牺牲他的个人利益。这是一种与他的天性极为对立的倾向,如果不是成为群体的一员,他很少具备这样的能力。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把这种群体行为发生的社会心理机制概括为情绪感染和模仿。所谓“情绪感染是一群情绪激动的人的举动,吸引了原来无动于衷的旁观者,使他们的情绪也激动起来,关注所发生的事情,并参加到激动的人群中去,从而把整个一群人的情绪统一起来。情绪感染还会使人感情冲动,丧失理智,削弱个人的责任感和社会控制,破坏现有的社会规范,表现出一些过火的行为来”。“模仿是再现他人的行为,在集群行为中大家相互模仿,从而发生共同的行为。一人叫喊,应者云集;一人上去,大家蜂拥而上。总之,模仿使整个人群产生一致的行为。因为人们在突然事件前不知所措,无计可施,只好模仿他人,看到他人怎么做,自己也跟着响应。这样集群行为就产生了”。[52]
3.心理暗示
决定着群体特点的第三个原因,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是加入群体的个人极易接受他人或群体的心理暗示,这也正是上面所说的相互传染所造成的结果。暗示是人与人中间的心理互动。心理学研究发现,通过不同的阶段,个人可以被带入一种完全失去人格意识的状态,他对使自己失去人格意识的暗示者唯命是从,会做出一些同他的性格和习惯极为矛盾的举动。勒庞认为,融入一个群体的个体所发生的心理调整,各方面都与那些由催眠术带来的心理变化相似。集体状态与催眠状态相似。大体上说,心理群体中的个人往往处于一种类似被催眠的人在催眠师的操纵下进入的迷幻状态之中,他不再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在某种暗示的影响下,他会因为难以抗拒的冲动而采取某种行动。群体中的这种冲动,比被催眠者的冲动更难以抗拒,这是因为暗示对群体中的所有个人有着同样的作用,相互影响使其力量大增。在群体中,具备强大的个性、足以抵制那种暗示的个人寥寥无几,因此根本无法逆流而动。他们充其量只能因不同的暗示而改弦易辙。正因为如此,有时只消一句悦耳的言辞或一个被及时唤醒的形象,便可以阻止群体最血腥的暴行。
莫斯科维奇认为,“对于群体心理学来说,催眠术是社会行为和社会反应的主要模式。领袖是中心点,第一个浪潮由他而起,接着是另一个同心浪潮,就像地震一样,将同样的观点传播得越来越远。显然,直接和间接这两种传播形式使同心圈日渐扩大,使他们将领袖发出的催眠波传播得更远。因此,中下层的领导人延续了集体暗示工作,大众传媒则更是加速了它的传播。就像无论证据还是否认都阻止不了恶意的谣传一样,集体暗示工作也在自身动力的驱使下不可阻挡地传播开来。”[53]这一规律特点在以“法轮功”为典型代表的邪教群体中表现得十分突出。
总之,“有意识人格的消失,无意识人格的得势,思想和感情因暗示和互相传染作用而转向一个共同的方向,以及立刻把暗示的观念转化为行动的倾向,是组成群体的个人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他(指群体中的个人——笔者注)不再是他自己,他变成了一个不再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玩偶”。“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也表现出原始人的热情和英雄主义。”[54]勒庞据此得出结论:群体在智力上总是低于孤立的个人,但是从感情及其激起的行动这个角度看,群体可以比个人表现得更好或更差,这全看环境如何,一切取决于群体所接受的暗示具有什么性质。
从科学的角度看,上述思想采用了假定的方式,即因为集体的一切是无意识的,所以无意识的一切是集体的。这一论断的前半部分是勒庞研究的结果,他的所有结果都是从实践中得出的。后半部分来自弗洛伊德,他简单地将此说成是无须证明的事实:“事实上,无意识的要旨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是一种集体的、普遍的人类特性。”[55]当然,这种群体的无意识是相对的,一旦将其绝对化,就会变为谬误。勒庞的群体心理学“相当傲慢地剔除了集体生活、尤其是群体生活中有意识和理性的一面。然而,不管是历史的记载,还是实验室中的观察,都说明了心理生活中这一方面的重要性,尤其是当群体要完成共同的任务或属于同一个阶层时。问题并不在于群体是有理性的还是无理性的,这个问题如果靠定义来解释的话不是用三言两语就能解释清楚的,而在于在理性和无理性机制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纽带和关系,以及在具体情况下他们又如何结合起来的”。[56]
五、群体的领袖及其影响力
勒庞指出,只要有一些生物聚集在一起,不管是动物还是人,都会本能地让自己处在一个头领的统治之下。就人类的群体而言,有时不过是个小头目或煽风点火的人,但即使如此,他的作用也相当重要。他的意志是群体形成意识并取得一致的核心。他是各色人等形成组织的第一要素,他为组织组成派别铺平了道路。一群人就像温顺的羊群,没了头羊就会不知所措。“我们所说的领袖,更有可能是个实干家而非思想家。他们并没有头脑敏锐深谋远虑的天赋,他们也不可能如此,因为这种品质一般会让人犹豫不决。在那些神经有毛病的好兴奋的、半癫狂的即处在疯子边缘的人中间,尤其容易产生这种人物。不管他坚持的观念或追求的目标多么荒诞,他们的信念是如此坚定,这使得任何理性思维对他们都不起作用。他们对别人的轻蔑和保留态度无动于衷,或者这只会让他们更加兴奋。他们牺牲自己的利益和家庭——牺牲自己的一切,自我保护的本能在他们身上消失得无影无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孜孜以求的唯一回报就是以身殉职。他们强烈的信仰使他们的话具有极大的说服力。芸芸众生总是愿意听从意志坚强的人,而他也知道如何迫使他们接受自己的看法,聚集成群的人会完全丧失自己的意志,本能地转向一个具备他们所没有的品质的人。”[57]
勒庞考察指出,当领袖们打算用观念和信念影响群体的头脑时,他们所借助的手段各有不同。其中有三种手段最为重要,也十分明确,即断言法、重复法和传染法。它们的作用有些缓慢,然而一旦生效,却有持久的效果。(1)作出简短有力的断言,不理睬任何推理和证据,是让某种观念进入群众头脑最可靠的办法之一。一个断言越是简单明了,证据和证明看上去越贫乏,它就越有威力。(2)如果没有不断地重复断言——而且要尽可能措辞不变——它仍不会产生真正的影响。拿破伦曾经说过,极为重要的修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重复。得到断言的事情,是通过不断重复才在头脑中生根,并且这种方式最终能够使人把它当作得到证实的真理接受下来。只要看一看重复对最开明的头脑所发挥的力量,就可以理解它对群体的影响。这种力量是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即从长远看,不断重复的说法会进入我们无意识的自我的深层区域,而我们的行为动机正是在这里形成的。到了一定的时候,我们会忘记谁是能够不断重复的主张的作者,我们最终会对它深信不疑。广告之所以有令人吃惊的威力,原因就在这里。(3)如果一个断言得到了有效的重复,在这种重复中再也不存在异议,此时就会形成所谓的流行意见,强大的传染过程于此启动。各种观念、感情、情绪和信念,在群众中都具有病菌一样强大的传染力。在聚集成群的人中间,所有情绪也会迅速传染,这解释了恐慌的突发性。每个人都同时处在同一个地点,并不是他们受到传染不可或缺的条件。有些事件能让所有的头脑产生一种独特的倾向以及一种群体所特有的性格,在这种事件的影响下,相距遥远的人也能感受到传染的力量。[58]传染的威力甚大,它不但能迫使个人接受某些意见,而且能让他接受一些感情模式。群体的意见和信念尤其会因为传染——但绝不会因为推理——而得到普及。在现代信息社会条件下尤其如此。
六、群体行为的破坏力及功能
从社会学角度看,群体行为及群体性事件属于社会冲突的范畴。如何认识社会冲突的功能及其影响,一直是社会学家分歧很大的问题。就社会冲突学派而言,就有两个基本的理论传统。第一种理论传统以马克思和达伦多夫为代表,强调的是社会冲突的破坏作用,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功能失调的“社会病态”现象,具有破坏、分裂社会的反功能。另一种理论传统以齐美尔和科塞为代表,更多地注重社会冲突所具有的社会整合作用。他们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正常的现象,能够缓解社会系统的压力,具有社会安全阀和促进社会进步的积极功能。(5)参阅[美]乔纳森·特纳.社会理论的结构[M].邱泽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美]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作为社会冲突表现形式的群体行为确实具有强大的破坏力。但仔细考察这种破坏性往往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表现为对旧文明或传统社会制度的反抗和摧毁;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对现存社会秩序的冲击,促使统治者对现有秩序及治理结构做出有效调整或加以修复完善。
在19、20世纪相交的人类社会转型之际,勒庞就已经指出:“在所有国家都能看到的各种信号,向我们证明着群体势力的迅速壮大,它不理睬我们以为它过不了多久注定会停止增长这种一相情愿的想法。无论我们的命运如何,我们必须接受这种势力。一切反对它的说理,都是徒劳无益的纸上谈兵。群众势力的出现很可能标志着西方文明的最后一个阶段,它可能倒退到那些混乱的无政府时期,而这是每一个新社会诞生的必然前奏。”[59]
勒庞分析指出:“迄今为止,彻底摧毁一个破败的文明,一直就是群众最明确的任务。这当然不是只有今天才能找到的迹象。历史告诉我们,当文明赖以建立的道德因素失去威力时,它的最终解体总是由无意识的野蛮群体完成的,他们被不无道理地称为野蛮人。创造和领导着文明的,历来就是少数知识贵族而不是群体。群体只有强大的破坏力,他们的规律永远是回到野蛮阶段。有着复杂的典章制度、从本能状态进入能够未雨绸缪的理性状态的文明,属于文化的高级阶段。群体无一例外地证明,仅靠他们自己,所有这些事情是不可能实现的。由于群体的力量有着纯粹的破坏性,因而他们的作用就像加速垂危者或死尸解体的细菌。当文明的结构摇摇欲坠时,使它倾覆的总是群众。只有在这个时刻,他们的主要使命才是清晰可辨的,此时,人多势众的原则似乎成了唯一的历史法则。”“群体的眼光短浅,使得有可能让它守规矩的所有障碍已经被一一清除。”[60]
当然,对社会秩序最具破坏力的是社会学家所称的“氓民”或“暴民”。英国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霍布斯鲍姆(Hobsbawm,E.)指出:“传统的氓民不会为了抗议而闹事骚乱。他们希望通过闹事骚乱能够有所收获。他们认为当局会关注他们的动向,并可能马上就会作出让步或妥协,因为氓民不只是为了某个目的而随意聚集在一起的一群人。他们虽然很少被持久地组织起来,但是他们却是一个持久的实体。”[61]“氓民是挣脱了锁链的民众,他们没有良知,没有领袖,也没有纪律,他们是本能的奴隶。”[62]弗洛伊德描述说:“就好像是出现了这样一种问题:有大量的人,虽然还不能说是数百万人,他们身上所有的个人道德素养都被湮没了,剩下的只有最原始、最古老和最粗糙的精神意向。”[63]
莫斯科维奇认为,也许还应该再补充一点,“那就是,有时候发生的事件刚好相反。成千上万的人为了正义和自由的最高伦理价值而作出了闻所未闻的牺牲,并且献出了他们的生命”。[64]这主要是指类似于法国大革命的群体行动。
七、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社会心理策略
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社会不满群体及其不满情绪的产生和存在。有学者指出,“中国的社会不满群体主要是一些社会底层群体,包括下岗失业的工人、失地的农民、农民工、退伍复员军人、底层知识分子、拆迁居民、离退干部等。官方媒体一般都将这些人称为‘弱势群体’”。“民众的社会不满主要表现在对官员腐败、贫富不均、司法不公、治安恶化、信仰不自由、社会诚信特别是政府和官员的诚信缺失等方面。”[65]
如何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当然有多种条件和方法,确实需要综合治理。除了进一步构建社会利益调节机制,缩小贫富差距;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努力解决司法不公问题;以及不断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渠道,及时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等措施外,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讲,有三个方面值得注意和解决:
一是要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社会“减压阀”,加强对群体心理的疏导。西方社会学家认为,社会冲突是人类交往过程中的对立状况,它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是社会存在的基本形式和社会变迁的重要动因。[66]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任何一个社会,只要资源不是无限供给的,资源分配就一定有差异,冲突就会由此产生,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社会中存在矛盾不应该成为一个让人觉得很恐惧的问题,重要的是能不能建立通畅的渠道,让诉求得到表达。社会学领域有一个著名的“减压阀”理论,即锅炉的耐压有限,蒸气压力过大会最终导致锅炉爆炸。若想减少爆炸首先必须装一个阀门,当压力过大时能够向外排出压力,才能确保锅炉安全。将“减压阀”理论放置于社会中,即社会应有渠道让人们的利益诉求在体制内得到表达,换言之能够把各种矛盾纳入到体制内来。有人指出,中国社会利益诉求的问题,本质上就是渠道的问题。如今中国社会的利益诉求是以“原子化”的方式来实现的,而一个用“原子化”来表达利益诉求的社会,即使有公平的制度也未必能获得公平的结果。在利益诉求矛盾日益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政府应正视社会管理的重要性。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归根结底就是建立一个合理的诉求机制和矛盾的化解机制。
于建嵘指出,“所谓心理疏导,是从客观角度找到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需要,通过适当的引导,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施加影响。这个过程中,主要通过语言和非语言的交流,收集信息并给予反馈,找到群众在泄愤事件中的心理需求,并对症下药。”[67]尤其要加强对特定人群的心理引导和干预。这是一项专业性的社会工作,政府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注意学习这方面的知识,更应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心理疏导可以针对群体,如公开讲话、座谈等,做到与整个群体或其代表们的直接沟通。也可针对个人,如起因事件的当事人,群体中表现突出的人,通过个人的转化带动群体的分化。
二是及时公开发布权威信息,制止谣言传播,减弱群体情绪传染和心理暗示。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基于当下媒体环境提出了“黄金4小时”原则。“黄金4小时”指的是新闻发布的及时性,政府要第一时间发声、第一时间处理问题,做突发事件的“第一定义者”。“4小时”是在考虑了需要厘清事实真相、政府各部门协调工作和完成信息披露文书所花时间的基础上提出的。传统观点认为,官方处置突发事件有“黄金24小时”之说,即在事发24小时内发布权威消息主导舆论是平息事件的关键。当前,新兴媒体崛起,渗透并深刻参与到突发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在新媒体的冲击下,传统的“黄金24小时”法则渐显无力。新闻周期由于网络新闻的兴起再一次缩短了,随着微博、即时通信和社交网工具的广泛应用,现在新闻在网上的呈现与传播不是以小时计,而是以分秒计,近乎于实时。一代熟悉互联网的受众已经不能容忍原来的新闻周期了。正是基于这一点,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提出了一个“黄金4小时媒体”概念,主要指能产生快速舆论传播的网络媒体,以微博客、QQ群、人气高的BBS论坛等为代表。此种媒体的特点是,每一个网络信息的接受者又可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在数小时内,“黄金4小时媒体”就可能将突发事件传播、发酵为有着重大舆论影响的事件。(6)参阅新媒体时代:处置突发事件的“黄金4小时”法则[N].人民日报(“新兴媒体”版),2010-02-02;善用“黄金4小时”[N].人民日报(新兴媒体”版),2010-02-09;专家解析“黄金四小时”:谁给突发事件“第一定义”[N].人民日报(新兴媒体”版),2010-02-23.
政府对危机的反应要提速,这是新媒体时代的一个基本要求。提速,不仅意味着改革过去的新闻发布,还意味着要把某些问题产生的制度性原因找到,千方百计加以解决。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政府官员应当学会应用新的互动工具,充分发挥个人化传播手段,主动将信息经由网络传递到最大范围。对于建立一个稳定而有效的公共治理体系而言,这样的努力必不可少。今天,在很多政府机构的公信力都不敢让人恭维的情况下,这样做的益处是怎么说也不过分的。
三是摒弃漠然置之的心理和态度,不断提高处置艺术。于建嵘调查分析说:“从总体上来讲,地方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方面的水平十分有限,有许多完全可以化解的矛盾,由于处置不当而产生了严重后果。这些不当主要表现在,当某个事件刚发生时,往往会成为不入政府‘法眼’的‘存在之无’,由此对事件漠然置之的态度往往错过最佳处理时机,表现出‘体制性迟钝’,即走入‘起因都很小——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的怪圈。从而‘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集中暴露出应急能力的薄弱。”[68]笔者认为,这种漠然置之的心理和态度,不仅仅是处置能力薄弱的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对民众感情和责任的淡化。
总之,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从心理上疏导群体,仅靠警察部门的强制力量是无法深入解决问题的。西方学者告诫我们:“警察可以驱散群众,但是效果只能是暂时的,就像用手驱赶蚊群一样。”[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