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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产权基础的关系新论

2021-01-29

社科纵横 2021年2期
关键词:圈层产权个体

(巢湖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 安徽 合肥 238000)

一、引言

国内外学术界对文化和产权安排各自的研究都很广泛和深入,但对两者关系的研究仍然基本停留在“经济决定论”“文化的能动性”和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理论的大框架等几个方面。而绝大部分秉持文化和产权安排或产权基础“无关”或“甚少关联”的研究者,只要仔细审视其所指涉的文化内涵,就总是能够得到其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也总是能够循迹到两者之间“隐藏的关系”的蛛丝马迹。这些理论或学术的争论大多不涉及更本质的价值观判断,而与各自对文化概念的不同界定或理解相关。

本文认为,文化和产权基础之间显然存在着紧密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的理论解释是本文探析这一问题的一个大的框架。文化既然属于上层建筑的一个必然的组成部分,就与作为经济基础组成要件的产权基础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所谓经济对文化的基础性或者决定性影响,还是文化藉由能动性对经济的反作用,都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中的应有之义[1]。那么,本文又如何对文化和产权基础之间的关系做不同视角的分析呢?显然,这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实际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所涵括的宏大命题,以及马克思主义所要揭示的社会发展规律,使得文化作为重要研究对象的意义并不显著,甚至正如诸多论者所言,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几乎没有专门论及这一问题。所谓“经济决定论”“文化能动性”也仅仅是后继者藉由文化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自觉应用,是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理论不同向度的具体化。从这个学术径向看,本文对文化与产权基础关系的分析尽管从广度和深度上有了进一步的拓展,但所要探寻和论证的仍然是产权基础如何影响甚至决定文化的养成、取向和结果导向等的问题,其反作用或能动性自不待言。

基于此,本文首先要做的是对“文化”[2]的破题。我们无法全面掌握浩如烟海的文献资料,但从现有的关于“文化”的研究回溯中可以看到,文化几乎涵盖了一切,而这“一切”都是围绕着“人”而发生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大的领域,文化存在是一种必然;精神和物质的二元分类,相对应地也有各自的文化属性;不同地域、不同制度、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国家和种族等,也都有各异的文化。文化好像无处不在,成了人及人之社会竞争与合作的“润滑剂”甚至“发展”抑或“倒退”的原动力。但文化到底在哪里?却并没有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代表性的具象,这正是文化的特性和魅力所在,也正是彰显文化生命力的多元性所在。那么,如何在文化的差异性中寻找其共性?文化的共性到底是什么?要回答这些问题显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本文认为,文化无论多么复杂和异彩纷呈,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无论有多少争拗和版本,都不可否认文化乃人及人之社会的产物,其共性也只能从这个基本的出发点去找。既然回到了“人”本身,自然而然的问题就是人为什么需要文化?或者说,是人创造了文化还是文化塑造了人?这些外在于人的文化甚或包括人本身的文化与自然和人之社会的关系是什么?文化对于人及人之社会的意义是什么?什么是一种合意的度量?

其次,本文要做的是对产权基础的进一步思考。产权作为制度经济学和法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解释,产权基础或者说产权安排是经济基础的核心组成部分。当然,马克思主义理论更关注的是产权中的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问题,是一个对财富或生产(消费)资料事前和事后分配的问题,凸显的是对起点和结果的公平性的思考。而新制度经济学则更关注的是产权视域下的经营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等,彰显的是效率的重要性,起点和结果则变成了一个既在的前提。仅仅从产权基础本身而言,好像看不到其与文化相关的蛛丝马迹,但这显然是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相悖的,也给本文的研究提出了挑战。当然,这仅仅是从孤立或者割裂的角度分析问题的一个必然现象。当我们仍然开始思考诸如产权等制度安排为何发生时,人作为主体甚至客体的出现,就使得前述看似相悖的问题迎刃而解。至此,人及人之社会就成了文化和产权之所以产生、为什么服务以及存在什么共性和特性等所有问题的唯一源头。

最后,再回到文化与产权基础的关系,我们就会发现,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范畴,由于其共同“创造者”“人”的出现,变得有迹可循甚至紧密起来了。我们的问题是,不同的产权安排是否会有不同的文化?或者说,不同的产权安排是否会影响甚至决定人对文化的认知和选择?在文化的诸多面相中,哪些更容易或者必然会受到产权基础的制约?文化的反作用,其积极性和消极性对一种产权安排的形成和变迁意义何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会一直延伸下去,也某种程度反映出文化问题本身及其与产权基础关系的复杂性。我们需要尽量避免对问题的泛化,那样就会淹没文化与产权基础关系的本质,从而找不到对现实的合理解释和未来的主动设计。

二、文化的同质性和异质性

从大类来看,文化的精神和物质范畴,不仅表达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文化存在,而且就物质而言也是能够实实在在触摸和看得见的。我们可以将精神文化具象为某一具体的事物,从而将人的文化偏好显示于看得见的物质。同样,物质文化也不同程度表达了人对精神文化的某种诉求。因此,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并非两个完全无关的领域,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紧密关系。这种紧密关系是由其共同的创作者和需求者——“人”所决定的,可以说,文化既因“人”而同,又因“人”而异。“人”的多样性决定了文化的多样性,而“人心相通”在某种程度上则必然要求文化的同质性。进而,我们可以得到的一个结论是,文化是人及人之社会的产物,具有显著的社会属性。从这个角度理解,文化并不属于人之个体或者超越了人的个体属性,具有族群、国家和或大或小的地域属性。

正如关于文化的诸多概念显示的,文化是一个十分广泛的客观存在,几乎无处不在。就个体而言,无论是其漫长的一生还是短暂的一天,都无时无刻不处于文化的“包围”或者“浸透”之中。更夸张点讲,人也本身随着社会变迁成了文化的一部分,或者至少是某种文化的承载者。从文化最普遍的生活实践层面看,作为个体基本需求的衣食住行等日常活动,也都有相应的服饰文化、饮食文化、建筑文化和商旅文化等与之相随相伴,这里的每一种文化都有其非常丰富复杂的内容。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族群和国家、不同的环境和技术条件甚至作为文化组成部分或者对文化有重要形塑作用的不同宗教信仰等,都对这些基本生活实践层面的文化的形成、变迁、扬弃和融合等有着重要的影响。

可见,所谓文化的同质性,首先是基于人的文化,为人所创造和需求并服务于人。其次是具有社会属性的文化,与自然不同,文化是伴随人之社会的演化形成而出现的,不仅是社会的产物,而且也促成了社会的形成。再次,文化涉及到人之社会的方方面面,具有被动性和主动性、无意识和有意识、先进性和落后性等诸多特性,既可能有益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也可能禁锢人的开放性和创造性。最后,文化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处于外围,与意识形态关联不大的,比如生活层面的饮食文化、服饰文化等;又有与意识形态关系紧密,处于核心圈层的,比如政治文化和经济文化等。而所谓文化的异质性,就不仅表现在社会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各种不同范畴和领域的文化,比如从大的方面看,有政治文化、经济文化、社会文化、城市文化和农村文化等;从小的方面看,有家庭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等;还表现在不同族群、国家和宗教等所拥有的差异性极大的文化,比如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北方文化和南方文化等。从文化的整体性上讲,同质性和异质性是文化的正反面,是矛盾统一体。研究文化问题,不仅要深刻理解其同质性,而且要深入把握其异质性,只有如此,才能窥其堂奥,晓其本质。

从地理和政治经济的视角看,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是两种有着显著差异性的文化[3][4][5]。西方文化尤其在资本主义兴起后,伴随着现代化的过程和基督教的传播,形成韦伯所谓“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的精神”,在哲学上推崇的是个体主义,在经济上追求的是效用或利润最大化,在政治上奉行的是权力制衡。东方文化,主要是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亚洲或泛亚文化,在哲学上推崇的是整体主义或集体主义,在经济上偏向于“共富”或“共享”的“互利主义”,在政治上推行“中央集权”和对“自由民主”的现实和灵活有效做法,这是当下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两大文化分野,是文化异质性在世界范围内的一个集中和最大体现。就客观存在而言,没有孰优孰劣的问题,只有未来是否走向极端的问题,这也就是文化的互补性需要。可见,承认文化异质性的客观现实,以文化批评的态度怀有文化自信,以开放学习的精神研究和尊重不同的文化形态,是文化交流互鉴的必由之道。

三、文化谱系的核心—外围假说及文化之所以发生的一种解释

尽管文化有诸多面相,存在于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有诸如衣食住行等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生活层面的,有艺术绘画雕塑音乐等精神创造层面的,还有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国家体制层面的;有城市文化,也有农村文化;有大众文化,也有精英文化。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但总体而言,如果将这些种类繁多的文化罗列出来,就可以发现隐藏其中的规律。也许对于个体来说,不同的文化相对于其权重可能千差万别,我们也许很难得到一个基于个体统计学意义上对不同文化重要性的排序。但就人之社会而言,如果将价值观抑或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向度,将能否交易或者交易的便利性作为另一种考量标准,我们就基本可以将各类不同的文化由里及外排列成核心—外围式的文化圈层,处于核心的是政治文化和经济文化,其次是哲学、历史、宗教人文艺术等领域的文化,而处于文化圈层外围的应该是诸如饮食文化、服饰文化、建筑文化以及进入市场用来交易的众多文化产品等。

实际上,上述的文化圈层的核心—外围假说仅仅是一定范围(比如一个国家或一个政治实体)内各种文化基于意识形态谱系的一种大概排序,目标不同,可能就会有各种不同的排序。但是,从资源或者权力的影响力度来看,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显然是人之社会两种最直接和有决定性的力量。尽管处于外围圈层的文化从时间的纵深和连续性上对核心圈层的文化有一定的甚至较强的影响力和反作用力,但归根结底,在一定的时期内,核心圈层的文化总是处于显著的主导地位,要求和形塑着有利于自己的外围文化。从全球范围看,从文化的视角,这种类似的核心—外围现象也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从冷战时期的双核心(以前苏联和以美国为各自核心的东西方两大阵营)到前苏联解体后美国成为单独的核心,再到今天的多核心(实际上,从本质上讲,仍然是以美国和以中国为核心的双核心,只不过西方社会分化出了如欧盟这样的相对独立的“核心”等),起决定作用的——处于核心的——仍然是政治和经济两大文化圈层。而且,从前苏联的解体可以看到,政治和经济是紧密结合的,两者都要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缺一不可。另外,尤其要关注的是,不同核心圈层的文化至少有三种方式实现对对方的攻击,其一就是通过对对方外围文化圈层的渗透逐渐影响和反作用于核心文化,从而由量变到质变,实现对对方政治和经济圈层的颠覆,此可谓之渐进主义;其二就是直接从对方的核心文化圈层下手,比如发动战争、培养代理人等,通过外力和强力实现对对方核心文化圈层的颠覆,此可谓之激进主义;其三就是两种方式的结合使用,可谓之混合主义。具体到一个国家,深刻理解和把握文化圈层中的核心和外围关系,主动适应和对外围文化进行干预是核心文化圈层的应有之义。当然,这种合理性首先建立在核心文化圈层自身的优秀与否!

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为什么在文化圈层论中,政治文化和经济文化处于核心位置,既是其它文化的基础,又主导着其它文化。单就独立的个体来讲,任何意义的文化都是不存在的。正如前文所述,文化是一个社会化的概念,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所产生的。从个体走向群体,从对资源的独享到共享,就必然会出现如何合作和分配共同劳动成果的问题。尤其面对资源稀缺的普遍性难题,如何高效地获取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成了人类社会面临的首要问题。这就是马斯洛所谓“基本的生理需要”,人活着就必须要有足够的食物,要获得食物就必须劳动和学会与他人合作,而生活资料的获得又必须一定比例的生产资料,可见,经济是伴随着人的最基本需求出现的。正因为是最基本的,也就是必须的,从而先天地决定了经济的核心地位。同样,随着人之社会的出现,面对由于稀缺性导致的对秩序的需要,一个与资源分配紧密联系的全新范畴出现了,那就是政治。通俗一点讲,政治就是如何占有蛋糕和如何分配蛋糕的“艺术”。而用孙中山先生的话讲,“政者,民事也”,政治也就是对老百姓所关心事务或者说对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事务的管理或治理。从这个角度看,原初决定经济为核心的基本需求显然是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解决之道既在于经济,同样也离不开政治。这里所谓的“基本需求”实际上是一个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不断变化丰富的概念,也是一个与人的欲望息息相关的概念,这一切都在不断地推进着经济向前向高向优发展,同样,政治文化也在不断地丰富变化之中。但总体上,处于核心文化圈层的政治和经济还是相对稳定的。

在以上关于文化圈层的核心—外围假说的描述中,我们实际上已经触摸到了文化之所以发生的问题。对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个体和集体而言,文化已经先于其存在了。这种既在的文化培育熏陶了特定文化范式的人及其社会组织,并在人的创造性过程中将这种既在的文化进一步发扬光大了。正如前文所言,文化应人之需求而产生,是个体走向集体、族群走向国家以及不同主体交往和交易的必然要求。这种必然要求有的成为约定俗成甚至上升为规则制度,有的不具有约束性但能够增加合作成功的概率。总之,看似关系不太紧密的各种文化,究其根本都是为“人”服务的。只不过服务的对象在特殊性和普遍性上有区分,这些取决于处于文化核心圈层的政治文化和经济文化。如果再回到源头上思考,从母系到父系再到家庭,不用基于复杂并且尚存争议的历史考古,我们知道的是,人类社会一切复杂的组织形式都来源于这些最基本的被称作氏族基因的单元。在这个单元中,繁衍和生存是第一位的,尽管这里的繁衍更多是一种自然本能,但同样是自然本能的母爱成了子女得以生存的最大保障。因此,面对残酷的生存环境,基于母爱的氏族单元就必然有了共享、互助和护幼等最原始的文化形成。这种发自本源的互助友爱实际上是各种文化绵延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只不过随着人之社会的异化,文化所具有的普遍意义上的爱也被异化了,成了为某个阶层或组织服务的具有鲜明指向性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四、个体和集体意义上的产权基础

产权是一个多学科使用的概念,对于经济学来说,产权作为对经济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和剩余索取权等的清晰界定依据,研究的是如何激励相关经济主体高效使用有限资源的问题。对于法学来说,产权所界定的权利边界都需要从经济实践藉由立法而转化为法律规定,换言之,产权本身就是由法律来界定的。对于社会学来说,有限资源以产权形式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分配,可能直接呈现的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竞合关系,也可能相应催生有利于各自利益群体的文化观。对于政治学来说,产权更是形成其公共权力的基础架构,产权既规定了政治初始面对的经济前提,也藉由政治权力获得有利于产权主体的交易份额。当然,这些仅仅是从不同领域看待产权问题时所呈现的同一问题的不同侧面。从本质上来说,产权更多地是一系列法律规定,其目的在于对稀缺资源的符合效率的使用。产权本身是中性的,不存在价值判断和意识形态的问题,因此,任何社会形态,只要存在着资源稀缺的问题,就有必要借鉴经济学意义上产权的合理性。

如果说产权是一个学术概念的话,产权基础就是一个关于资源或者财富归宿的客观存在。我们既可以有以私人(个体)所有权为主导的产权权利束,也可以有以全民(集体)所有权为主导的产权权利束。概括而言,前者可谓私有制,后者可谓公有制。这两种看似截然相反的所有制形式,在人类社会政治经济不断变革实践的今天,已经有了交互发展的可能性。但显然,本文所谓的产权基础基于所有制却又超越了所有制的传统范畴,是一个更偏向于运动的形态。进一步讲,当所有权既定时,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和剩余索取权等都是能够依据一定规则灵活把握的。也就是说,产权基础能够给个体或集体提供更多的可能性。就个体而言,无论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经济主体都可以对不同的产权权利束进行基于市场的选择,这个经济主体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集体(全民)的代理者。当然,归根结底,正如所有权是产权权利束的核心,产权基础也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也就是说,尽管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以及剩余索取权等权利束在市场机制下不会也不应该受限于个体和集体的分野,但就生产的前提和分配结果来看,这种区分还是必然和必要的。换言之,在充分完善的市场条件下,尽管个体和集体意义下的所有权是不同的,但其它产权权利束则是相同的,这也就为个体和集体不同分野的所有权提供了理论依据,创造了合作的广阔前景。

另外,个体意义上的产权基础给了个体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有质量的生活水平条件,不仅保障了个体诸如生理和安全等低端的需求,而且还从物质条件的意义上有助于个体满足被尊重和自我实现的诉求,这是一个文明和现代化的社会对其公民个体应有的承诺和保障。同样,在一个法治健全和充分完善的市场交易系统中,个体意义上的产权基础也给了个体创造和增大财富的激励和自由,有助于稀缺的潜藏于众多个体中的企业家精神资源的挖掘和释放。与个体意义上的产权基础比较,同样是基于市场原则,集体意义上的产权基础的核心即在于无论是交易前还是交易后,所有权都归属于集体。我们不去讨论这个复杂过程中被理论界反复论证和批评的代理问题(实际上,个体意义上的产权基础领域也普遍存在代理问题),一个显见的事实是,集体意义上的产权基础更有助于宏观和长期决策,也更有助于克服普遍存在的公共选择难题。

五、围绕“人”的文化与产权基础及其本质关系

正如前文中论述的,文化是为人所创造,为人所需求,为人所服务,是人之社会化的产物,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其社会性。个体可以或者应该是文化的传承者和创造者,但没有属于任何单独个体意义上的文化。只有当一个个个体汇聚成族群、社会、国家、城市、农村和社区等形态时,文化才得以出现。因此,人既是文化的来源之一(如果将自然看作另一个来源的话),又是文化的手段和目的,而人之社会则是文化的土壤。可见,如果不考虑文化的物质层面(实际上,当物质转向物质文化时,也就意味着人已经将自己的审美施加到了物质之上),文化更多地是在人的互动交流(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是对各种人际关系的一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规范。正式的可以上升为法律法规、制度设计和组织建设等,非正式的可以转化为习俗、惯例和认同感等。再来看产权基础,简单而言,其所规定的就是资源或财富的所有权主体及其产权权利束的客观存在和运动形态等。对于个体,产权基础不仅提供了其作为社会成员的必要物质条件,而且也保证了其参与交易的客观内容。就诸多交易形式中最主要的市场交易而言,公平、平等、诚信和等价等观念就会逐渐成为一种交易文化并在长期的博弈中被参与交易的个体广泛遵循。如果把个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主要看作是一种市场交易关系的话,那么界定其交易标的物的产权基础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产权清晰是现代市场交易的基础要件。可见,文化发端于人际之间的交流(交易)互动,产权基础则决定了人际之间交流(交易)互动的客观内容。没有产权基础,就很难有人际之间的正常交流(交易)互动,文化也就不会出现。从集体意义的产权基础来看,除了所有权主体的不同,其它的产权权利束在市场机制下与个体意义的产权基础没有根本的区别,都必须遵守普遍的市场法则。

从文化圈层的核心—外围假说来看,文化与产权基础的关系也可以从处于文化核心圈层的政治文化和经济文化本身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加以验证分析。因为所谓政治文化和经济文化首先是用文化的视角看待政治和经济的一种客观呈现,其次是政治经济与文化的相互影响、决定和作用等的因果关系的挖掘,最后才是两者之间的关联以及不同政治文化和经济文化之间的比较等。经济和政治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作用和反作用的理论还是最有说服力的。在现代产业体系和市场机制下,经济活动基本可以涵盖人类财富创造和交换流通过程中基于市场的所有活动,而产权基础又是经济活动的基础,决定着经济活动的效率高低。政治首先是超越个体并且对个体行为加以规范的,它所更多地关注的是集体或者公共利益,但由于存在着个体和集体意义上的产权基础,存在着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也就决定了政治可能客观存在的不同形态。既然经济活动成为了人之社会创造财富的主要活动,政治也就自然而然地适应、制约和服务于这一活动。尤其在个体意义的产权基础上,政治作为“分配蛋糕的艺术”则被过度引入了适合于经济交易的类似于市场竞争的机制,从而使得其为公共利益存在的价值大打折扣。经济与政治的相互关系,也决定了经济文化和政治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无论是经济活动还是政治活动,都是具体或抽象的人的活动,对这些活动正式或非正式的规范就会形成和遵循相应的文化。用之经济,则为经济文化;用之政治,则为政治文化。而产权基础作为经济基础的核心,尽管不是经济活动本身,但却决定了相应经济活动的特殊形态,这种“特殊形态”内涵和体现的正是相应的文化。同样,从前述文化圈层从核心向外围的递进和延伸之中,我们也探讨了处于不同位置各种类型文化之间的关系,通过回溯,我们总能够找到它们各自与处于核心圈层的经济文化、政治文化之间或近或远的关系。再进一步讲,产权基础不仅紧密影响和决定着政治文化和经济文化,还影响甚至主导着处于不同圈层的文化,并通过文化的能动性系统化地为自身服务。

那么,个体和集体意义上的产权基础会有各自什么样的文化?它们是如何发生、发展和变迁的?它们的共性和差异性何在?两者能够取长补短吗?对诸如此类问题的思考都是极富挑战的。一个可能的切入点是,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都与关于人性的假定息息相关。人是自利的,在自然状态中,人的自保自爱是个体存在的本能反应,自利仅仅是个体在社会场域中对这种自然本能的延伸。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个体的自利是无可厚非的。因此,个体意义上的产权基础,不过是自利在财富占有过程中的一种物化表现。任何活动尤其是经济活动,对个体而言获取剩余索取权、赚取更多的利润就成了一种必然,这也就是西方经济学所谓的消费者对效用最大化和厂商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个体“节俭”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财富,但这种资本主义精神却又必然与“贪婪性”紧密结合在一起。在长期中就会导致财富在个体间的不均衡分配并且使得这种人际间的财富鸿沟不断加速拉大,即使这一趋势和结果是通过市场机制发生的,也无法为由此带来的不可调和的社会经济矛盾完全正名,反而揭示了市场机制也许是一个好的创造财富的制度设计,但并非实现人际间财富相对公平分配的有效途径。尤其当个体意义上的产权基础获取政治权力并主导政治权力之后,就会将有利于自己的经济文化和政治文化作为核心文化,并有意识地影响、干预和构建有利于自身的外围文化圈层。这时候,合理限度的自利就有可能走向具有吞噬性的极端自利,文化也随之变得极具侵略性。而“弱者恒弱,强者恒强”成了“自然而然”的事,人之社会好像又倒退回“丛林”时代。因此,集体意义上的产权基础是对走向极端自利的个体意义上的产权基础的反正和制衡,是对基于个体合作才产生的人之社会这一本质的廓清和恢复,公正、平等、共享、共赢和互利合作等不仅是经济文化的主要内容,而且也影响着基于集体意义的产权基础之上的政治文化的主导方向,并通过政治权力将其转化为制度或法律法规,从而消除或减少由于过度依赖市场机制而带来的负面性。当然,物极则必反,这不仅是自然规律,也是社会规律。集体意义上的产权基础及其文化圈层,基于个体自利的自然性,也难以避免地会出现诸如敷衍、拖沓、推诿、消极、贪腐、机会主义和官僚主义等负面现象,这些也都可以通过主流文化的对立面表现出来,尤其是,人浮于事和效率低下成了常态。因此,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充分释放个体的自利倾向,将竞争重新引入无论个体还是集体追求和创造财富的活动中去,是一个必然和理性的选择。同样地,在一个多元的产权基础框架内,文化也必然呈现出多元性,这是相互包容和取长补短的结果。

六、小结

综上所述,我们对文化与产权基础的关系做几点简要的总结,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通过回顾总结进一步明细相关概念和观点;二是为接下来的研究提供可能拓展和细化的方向。

关于文化。文化是一个社会范畴,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交流互动所形成的被普遍认可或遵守的正式或非正式规范。文化为人所创造和需求,并为人所服务,文化的共性和差异性也正导源于人的共性和异质性。文化的复杂和多元,使得文化圈层的核心—外围假说有了较强的说服力,尤其是处于核心圈层的政治文化和经济文化,其主导性在一个资源稀缺和面临选择的系统中是很难动摇的。而文化之所以发生正如人之社会之所以形成,其原动力都是一样的,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文化的社会属性。从这个角度看,如果没有脱离社会的人,也就没有脱离文化的人,足见文化对于个体成长的重要性。

关于产权基础。产权是对特定“物”的包括其所有权归属在内的权利界定,所有权是产权权利束的核心。作为人类主要活动的经济交易离不开产权的清晰,而清晰的产权意味着资源或财富在经济活动的各个阶段都是有确定的所有权主体的,这种产权的动态关系就是产权基础。当所有权为个体所有时,可谓之个体意义上的产权基础;为集体所有时,可谓之集体意义上的产权基础。除了两者在所有权上的本质区别之外,在一个充分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两者相应的其它产权权利束则没有根本的区别甚至可以说是一样的,这就为两种不同的产权基础提供了合作的可能性。

关于文化与产权基础的关系。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文化和经济基础核心要件的产权基础,其相互关系同样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作用与反作用关系的理论阐释。文化与产权基础的交集在“人”,文化产生于人际交流互动并激励或规范着人际交流互动,而产权基础则决定了人际交流互动的条件、形式、内容和目的等。没有产权基础,就很难有人际之间正常的交流互动,也就不会有文化的产生。由于不同所有权主体下的产权基础对自利和互利、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等的诉求不同,因而其行动(政治的或经济的)也就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并进而对文化的产生、干预和主导方向也存在着显著的不同。在实践中,个体意义上的产权基础和集体意义上的产权基础都有着各自的文化体系,其差异性首先体现在处于文化圈层核心的经济文化和政治文化上,其次才是向文化圈层外围的延伸和拓展并最后形成一整套有利于自身的复杂却又主次分工明确的文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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