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几点思考
2021-01-29王胜杰
王胜杰
郑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河南 郑州 450000
0 引言
新修订的《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明确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厘清责任边界、加强监督检查等内容,既是贯彻国家关于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规定的要求,也符合河南省消防工作实际。就如何做好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浅谈几点思考。
《实施办法》共7章35条,系统构建了河南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在第二、三、四章明确了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社会单位的主体责任,详细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相比原办法,新《实施办法》更加突出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时代特征,突出了河南消防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时代特色。
1 各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为此,《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是各级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实施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消防工作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地方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相比,虽然缺少四项内容,但不是地方规章立法漏项,而是市、县级政府更侧重于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具体事务,因地制宜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近年来产业转移呈现“两个趋势”,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的行业从东部向中西部转移,主城区生产企业向城乡结合部及郊区转移。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内的消防队站建设不足,劳动密集型企业、物流仓储等企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较多。为此,《实施办法》规定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符合当前实际,明晰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区域的消防工作,也符合政府属地管理原则。
《实施办法》规定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各级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明确其工作地位,列举六项工作职责,固化近十几年河南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的工作经验,有效提升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合力。
2 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消防职责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调整完善了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201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在取消和精简消防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为落实消防法和机构改革的要求,《实施办法》第三章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涉及消防工作的五个部门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程序性事项报告职责,住建部门负有消防安全审批职责,市场监管部门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监管、消防标准制修订职责。目前实际工作中,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但《消防法》修改后,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相应行政拘留处罚,不再行使其他消防行政处罚权,造成公安机关“能监督检查,无行政处罚”的局面,使得基层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不顺利。
3 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3.1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依法履行5项工作职责。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9个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3.2 公共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明确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大数据管理等10个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3.3 落实“最后一公里”工作职责 今年来,河南亡人火灾事故数量发生在居民住宅、沿街门店等场所占比较高,事故原因多集中在用电或用火不慎,伤亡原因集中表现为消防安全意识不高、自防自救能力不强,消防条件不完备等。《实施办法》通过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理、处理等工作内容,打通工作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4 全面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消防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但部分内容较原则,不易操作,社会单位普遍存在被动应付消防检查,等靠消防救援机构业务指导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强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火灾危险性,社会单位区分为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三大类,分别规定了相应具体的消防安全职责。
4.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实施办法》列举的工作职责,是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共同职责基础上,增加七项工作职责,如电气线路敷设、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都是根据固化近几年工作实践中经验和做法,采取高于一般单位的火灾防控措施,切实增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要强调的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社会的重点单位”,不是消防救援机构的“列管”单位,要切实改变过去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单位“保姆式”检查,转变消防监督检查理念和方法,由管事向管人转变。
4.2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点。这些单位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难以扑救,容易导致群死群伤,造成极大影响。因此,《实施办法》从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在操作层面上,拓展单位的管理模式,如规定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承诺公示信用制度,参加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等,发挥市场调节功能,破解消防管理难题。
5 结语
消防安全属于公共安全的重要部分,一头连着民生,一头连着政治,做好消防工作,需要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努力。落实《实施办法》,就是要夯实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织密政府、部门、单位责任链条,防止责任虚化、弱化、空转。依托消防安全委员会,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完善监督考核机制,推动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推行单位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承诺管理制度,形成消防治理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