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疫情职工如何维护权益
2021-01-28赵竺安
赵竺安
记者同志:
前两个月由南京禄口机场引发疫情,一下子扩至全国多个省市。本市也有零星的病例,让我很担心疫情会影响到我们普通职工正常的工作。我很想知道职工拥有哪些合法权益,如何与用人单位共渡难关?
希望贵杂志能及时回答,谢谢。
读者 李文雅
李文雅:
你好。你提出的问题,也是当前不少职工关心的焦点问题,我们的回复如下:
职工们最关心的,还是工资支付,如果因疫情而发生工资支付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职工万一受到感染怎么办?而这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因疫情造成困难,一时半会无法开工怎么办?相关规定也指出,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而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对于困难企业或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相关规定也要求,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我们深切地感到,由于疫情具有特殊性和突发性,其间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层面,均出台了大量的政策规定,比如员工培训津贴、社保缴纳等,但其核心,一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这是基础,不可动摇;二是维护企业生存权、发展权,给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克服眼前困难;三是号召企业与职工互相体谅,携手同心,同甘共苦,共渡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