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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货币法定化的构想及展望

2021-01-28马更新

社会科学辑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定比特区块

马更新

一、引言

在货币几千年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其形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经历了许多改变。到目前为止,基本可以概括为“实物货币—金属货币—纸币—存款货币—电子货币”的发展脉络。前两种可以统称为实物货币,后三种通常称为信用货币。不难发现,货币在逐渐去物质化。

目前,以信用卡为主的电子货币似乎是货币去物质化的终点,但显而易见,现阶段电子货币功能的发挥仍需通过银行卡、磁卡、智能卡等媒介才能得以实现,而银行卡、磁卡、智能卡等的获得与使用通常以现金的存入为前提。换言之,电子货币只是纸币的电子表现形式,是纸币的数字化符号象征。〔1〕电子货币在根源上并未脱离纸币而单独存在,电子货币所代表的纸币仍然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此特点亦是电子货币区别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的显著特征。

那么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是否为货币去物质化的终点呢?从表面上看,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符合了利用技术追求最低廉成本以节省资源的货币形式的演变规律,同时在防伪造、反篡改、防双重支付以及安全通信等方面也表现出与生俱来的优势,似乎完全符合未来货币的发展方向。然而,私人数字货币预先设定的发行机制及其去中心化特征等决定了其尚未打通去物质化的“最后一公里”。

从私人数字货币发行机制来看,其发行完全由系统自动按照预先设定总量的上限和固定的时间、数量发行。以比特币为例,其在诞生之初就已经设定了总数2100万个的数量上限。从金银等贵金属货币退出历史舞台被纸币取代,以及其后金本位制轰然倒塌的历史进程来看,不难预想,总量有限的数字货币难以适应社会生产的不断扩大和商品流通的迅速发展,必然会带来通货紧缩的结局,阻碍经济正常发展。同时从比特币的发行节奏来看,在最开始时伴随着新区块的生成,系统每隔十分钟左右自动发行50枚比特币;四年之后,当系统中的比特币数量达到1050万个,即设计总量的一半时,系统每隔十分钟左右自动发行25枚比特币;再过四年,当比特币总量达到1575万个时,系统每隔十分钟左右自动发行12.5枚比特币。〔2〕由于没有集中发行方,一方面,比特币系统难以根据市场行情有效调控比特币的价值,由此带来比特币价值的剧烈波动,不符合现代信用货币价值相对稳定的要求;另一方面,比特币的发行机制也难以作为经济调节手段发挥作用。

决定私人数字货币无法取代各主权国家法定货币的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基于其去中心化的显著特征。私人数字货币缺乏如同纸币、电子货币等信用货币背后的国家信用支撑,依靠复杂算法产生的数字货币更像是以其当前看似稳固的技术作为信用背书。但这种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技术信用与以国家机器为基础的国家信用相比,显然不堪一击。更为致命的是,私人数字货币能否在一个国家立足完全取决于政府的认可与否。由此来看,私人数字货币难以履行货币基本的交易媒介职能。比特币当前的处境也印证了这一点,虽然现在有不少商家甚至公益基金接受比特币作为支付方式,但总体来看,比特币更多出现在为其自身交易搭建的交易场所中,而且在相关的交易市场中的价格也经常大起大落。因此,有观点指出,“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与其说是货币,不如称为‘资产’更加合适”〔3〕。美国国内税收署也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认定为“财产”而非“货币”,并对其交易征税。

去物质化以降低交易成本是货币形式演变的必然规律,当前出现的私人数字货币表面上符合了这一规律,但基于其算法带来的先天缺陷,如总数恒定必然导致通货紧缩、发行机制导致无法实现宏观调控、去中心化设计导致国家信用支撑的缺失等,使目前私人数字货币难以取代各主权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解决这一困境的最佳方案便是将数字货币法定化。法定数字货币是以国家借鉴私人数字货币的技术优势,发行具有国家信用背书的一类数字货币。区别于其他非法定数字货币,它的特征是由有权机关或部门发行、具有法偿性、可作为一般等价物。〔4〕

目前,法定数字货币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2018年3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了一份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报告,从发行主体、形式、可获得性和技术这四个关键属性对法定数字货币进行分析,将其分为三种形式:基于代币体系的批发型、基于代币体系的零售型和基于账户体系的零售型,具体讨论了法定数字货币的支付系统以及政策执行和发行对整个金融环境的影响。〔5〕

国外学者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较为全面,主要围绕其概念、发行、运行框架和具体形态等展开讨论。支持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理由主要为提高货币效率、提升零售和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响应支付创新政策、有效利用利率政策调节经济以鼓励消费和投资等。〔6〕但也指出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广泛使用可能使现有的银行运转体系和跨境支付增加一定风险,因此要求关注中央银行铸币税、货币政策、银行体系、金融机构监管、支付结算系统等。〔7〕

国内学者对法定数字货币的讨论近年来也渐趋火热。有学者从法理角度探讨法定数字货币的物权属性和法偿性;〔8〕也有学者从风险角度分析未来可能遇到的信息泄露、假币、洗钱犯罪、监管体系薄弱、法律缺位等新的挑战;〔9〕还有学者对发行模式、流通机制、监管方式进行具体构想。〔10〕学界普遍认为,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会对整个经济和金融体系产生较大影响,如改变以往货币政策的作用方式、给商业银行带来竞争压力、需要为金融机构建设新的基础设施等等。

世界上许多国家正在积极研究法定数字货币,部分国家甚至已经将这一设想付诸实践。早在2014年12月,厄瓜多尔就作为采用法定数字货币的先驱国家之一,宣布了自己的电子货币。2015年,突尼斯使用区块链技术创建eDinar,即该国数字版法币,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发行基于区块链的国家货币的国家。2020年8月24日,国际清算银行发表的《央行数字货币崛起:驱动因素、方法和技术》工作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7月中旬,全球至少36家中央银行发布了零售型或批发型的CBDC工作计划,至少三个国家完成了零售型CB⁃DC试点,六个CBDC零售试点正在进行中。〔11〕

大多数国家法定数字货币仍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实际全面发行。从目前已有的公开资料来看,各国央行数字货币的模型设计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在发行模式方面,采取中心化形式发行,全额缴纳储备金;在投放机制方面,基本采用双层投放机制,避免对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在监管设计方面,普遍采用多层级的匿名监管设计,满足合规性和匿名性的双重需求;在底层技术方面,以分布式账本为底层技术并以该技术的长期演化为基础。〔12〕

从国内来看,2014年央行成立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专门研究小组;2016年1月20日,央行召开数字货币研讨会进一步明确对发行数字货币的战略目标,并于同年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所;2018年1月25日,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实验性生产系统成功上线试运行;2019年8月,央行明确我国正在研发的法定数字货币为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即数字货币电子支付。2019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指出支持在深圳开展数字货币研究与移动支付等创新应用,为数字人民币发行和落地实验提供了实验场所和发展机遇。同年8月,商务部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试点总体方案》,方案指出将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的试点,后续将视情况扩大到其他地区。这一方案的提出表明政府正式将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提上日程,若试点成功,法定数字货币将逐渐步入人们的生活。

二、我国推行数字货币法定化之必要

(一)优化货币政策调节机制之需要

央行调节经济最主要的方式就是采用货币政策,其核心是增加或者减少宏观的货币供给。法定数字货币由央行发行,与现钞等值,同属于支付手段,可以代替现金发挥结算功能。〔13〕因此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量、供应量自然构成央行货币政策的一部分。

从稳定物价、缓解通货膨胀的角度来说,在以纸币作为唯一法定货币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只能通过商业银行流通的货币量估算基础货币量,这种不准确的估算方式,无法保障货币流通的稳定性”〔14〕。而在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分布式记账的数字货币系统中,央行通过对数字货币进行编码,可以清晰地掌握货币流通的各个环节,精确监测到全社会及各个领域的货币投放量,当通货膨胀趋向严重时,进行数字货币回收即可稳定物价、缓解通胀。

从货币政策的定向性和有效性角度来说,央行的不少货币政策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如我国2008年的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政府希望通过新增货币来刺激实体经济,但货币最终却流入金融市场,资产价格虚增,反而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效果。〔15〕而在数字货币系统中,央行结合大数据分析系统,可以精准测算、实时掌控货币供应量及结构、货币乘数、流通速度、时空分布等,从而能够把控数字货币流通领域和投放重点。〔16〕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保证新增货币能够准确投放到实体经济、节能环保产业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培养的新兴经济领域内,避免大量货币涌入房地产市场以及一些产能过剩的产业,从而使货币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达到预期的效果。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民众文化水平差异较大,在法定数字货币推行初期,数字货币的投放量难以估算,容易引起纸币等传统货币需求量的大幅度波动,从而影响货币需求的稳定性和货币供应总额的精准性。而在数字货币的推广阶段,各层次货币供应量之间以及货币与金融资产之间的边界日益模糊,又削弱了数量型调控的有效性。此外,“当运转灵活的数字货币以活期存款的方式进入商业银行时,银行会失去流动性资金来源,银行所能融入的资金将变得短缺,导致银行减少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19〕。

(二)提升货币发行流通效率之需要

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发行流通产生的最直接影响是货币发行流通成本的大幅度降低。公开数据表明,100元、50元、20元和10元的人民币使用寿命分别为36个月、18个月、18个月和21个月,而硬币则为20年。〔20〕央行控制发行下的数字货币是一种特定算法生成的加密符号,无须像纸币、硬币那样具有实物载体。相较于实物货币,数字货币在发行和流通两方面的成本都将大大降低。

传统的纸币在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后,由于不存在类似数字货币系统中的全网总账本,每张纸币的具体流向无从查知,假币便有了凭空产生的空隙,即使每张纸币都有唯一的编号,也无法应对盗号、冒号的假币,只能不断地从印制技术上提高防伪性能,但这又提高了货币的发行成本。而法定数字货币依靠密码编写身份标识,加之分布式记账形成的全网总账本向所有节点公开,每一笔数字货币从发行起的流向都有清楚的记载,凭空产生的假币没有立足空间。

另外,传统的纸币在离开金融机构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之后,其具体流向无从查知,易为犯罪分子进行非法交易提供合法伪装,甚至涉黑涉恐。而在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系统中,虽然货币的流向清晰可见,但由于其设计上的完全匿名性,也容易成为上述非法交易行为的天然庇护所。而在实行可控匿名性的法定数字货币系统中,央行能够掌握包括时间、交易者在内的货币交易的所有信息,结合系统中的大数据分析系统,央行可以有效遏制上述非法交易行为,及时介入收付过程,冻结涉案数字货币,从而中止涉嫌非法的交易行为。

(三)破除支付体系融通壁垒之需要

当前我国网络支付平台发展迅猛,似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支付。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网络支付平台体系与银行体系不同,平台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市场竞争,通过自我设限以设置支付壁垒,不能实现互联互通,是一个割裂和对立的支付体系。〔21〕

同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和技术支持,我国当前的网络支付平台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个人,法人机构则被排除在外。法人机构仍然只能依托于银行账户体系进行支付,不能享受网络支付带来的快捷与方便,这与当前的经济发展趋势是不相吻合的。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现有的网络支付平台将可能面临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数字货币系统不与现有的网络支付平台对接,数字货币交易只能通过央行开发的数字货币钱包等移动端和PC端软件应用进行。由于数字货币本身即诞生于网络环境,无须用户绑定银行卡并将现金注入银行卡等操作即可在线进行点对点支付,省去了银行间清算等中间环节,支付更为快捷。央行的数字货币网络支付系统将会取代现有的网络支付平台,从根源上消除当前网络支付的平台壁垒。另一种情况则是,数字货币系统与当前的网络支付平台相对接,即可以通过央行开发的数字货币钱包等移动端、PC端软件应用以及现有的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数字货币交易。此时,网络支付平台的数据流汇入网联平台并最终流向央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网络支付平台的数据融通,从而改变现阶段割裂和对立的状态〔22〕,同样能够打破当前的网络支付平台壁垒。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和企业也可以通过开设法人账户参与数字货币支付体系。对政府部门来说,参与数字货币支付体系可以实现财政收支的数字化,使政府的财政收支真正实现公开透明,从而有效监管政府财政使用情况。对于企业来说,参与数字货币支付体系可以在显著提升企业支付清算效率的同时降低支付清算成本,更好地掌握企业资金状况和控制企业资金动向,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进而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可以说,法定数字货币具有传统支付工具不具备的灵活性与智能性,对于支付系统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23〕

上海诚达物流有限公司是上海政府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证件齐全的合法企业。成立发展时间有十多年以上是相对完善的第三方运输企业,拥有专业的运输设备和操作人员。公司在全国主要城市都设有办事处,业务范围从上海乃至全国各地,主要提供货物运输业务,零担、整车等第三方运输服务,按客户要求、做到准时到位。并在南方、北方备有运输中转点,与上海本部区域运输点形成网络化服务。公司自备车辆36辆,6米至20米的厢式货车及飞翼运输车,可载2T至30T,其中可安排危险品特种车辆及空运业务。

(四)打破普惠金融发展僵局之需要

当前我国正在致力于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希望让普通民众享受到更多的金融服务。但在普惠金融的建设过程中也暴露许多问题,其中信息不对称是制约普惠金融的主要瓶颈,微型金融组织存在高成本、高风险和规模不经济问题,小微信贷缺乏资信评估,传统银行网点在普通民众间覆盖率低,民间融资模式缺乏“乡村社会”依赖。〔24〕

“数字货币无须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就能进行远程现金交易”,由央行直接提供小微金融服务,凭借央行掌握的全网信息资源,可以轻松打破信息不对称的瓶颈。同时,与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对接,配合先进的移动技术,从而扩展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带来巨大的便利。〔25〕在金融服务覆盖面极大扩张形成规模化效应的同时,由于无须依赖实体网点和人工服务,加之数字货币的交易成本本身十分低廉,小微金融服务的整体成本大大降低。

此外,基于可控匿名性设计对用户身份信息的如实掌握,结合分布式总账对交易记录的清晰记载,系统可以自动对每一名用户的社会信用进行评价,从而省去了套牢抵押品的繁琐流程,也大大降低了提供小微金融服务的风险性。

(五)助推人民币国际化飞跃之需要

与以德国为代表的欧元区国家对中央银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消极态度以及美国的观望态度相比,我国央行则以积极的态度率先宣告要争取早日推出数字货币,并有望成为最早推出央行数字货币的国家之一。

目前,全球跨境支付体系的核心系统是由美国等传统发达国家的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和CHIPS(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所主导,发展中国家只能被动依赖该支付系统。〔26〕我国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作为最早的试验品之一,在运用到跨境支付中后,如果能够充分体现出数字货币支付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将会吸引更多的国家开发本国的数字货币并用于跨境支付。届时,作为最早推出法定数字货币的国家之一,随着数字货币在国内的成熟运用带来的金融实力的增强和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我国将有望主导构建基于法定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体系。由此,便可以打破当前由传统发达国家主导全球跨境支付体系的格局,增强我国跨境支付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牢牢把握我国话语权,从而实现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弯道超越”。

三、我国数字货币法定化之构想

(一)吸精华剔糟粕:突破私人数字货币的弊端

1.探索区块链技术的修复与升级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最基础的技术便是区块链技术,赋予了私人数字货币稳固的安全保障,这也是私人数字货币取得信任的基础所在。因此,法定数字货币在底层技术的选择上,既不可能完全脱离区块链技术,也不可能完全照搬现有的私人数字货币的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技术带来的一个重要难题即是数据吞吐量和存储带宽的矛盾。以比特币为例,在公有链中,每秒七笔的处理能力远不能满足整个社会的支付需求;同时,比特币全部交易数据目前已经接近80G,对于普通电脑或手机的存储来说,这是个不小的负担。〔27〕法定数字货币的设计理念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就是要便利大众的使用,使数字货币的使用具有普适性。因此,法定数字货币必须从技术上解决当前区块链交易数据处理慢、存储容量过大的问题。

此外,区块链的升级修复机制还有待探索。比特币系统是调动全网络节点共同参与系统的维护与升级,公有链节点数量庞大,参与者身份匿名,不能关闭系统集中进行升级。同时由于公有链不能“关停”,其错误修复也非常棘手,一旦出现问题,尤其是安全漏洞,将带来严重后果。〔28〕倘若法定数字货币在全国范围内投入使用,一方面,因其关乎全社会每个人的财产安全与国家安全,对数字货币系统进行实时维护的要求要远高于私人数字货币;另一方面,因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央行在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之初,也必定要考虑为法定数字货币的系统升级预留一定的空间。因此,在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前,有必要探索一套切实可行的区块链升级修复机制。

区块链技术在带来全网账本的不可篡改性的同时,还导致交易的不可撤销性,即便是错误的转账也不能撤销,这与普通大众的价值判断背道而驰,我国的法定数字货币系统在设计时应当对这一点进行妥善的处理。

2.克服去中心化特征的固有弊端

20世纪50至70年代,西方各国央行虽然获得了控制货币发行的能力,但因其并不独立难以排除政府的干预,致使出现为政府财政赤字融资的情形,引发严重的通货膨胀。英国经济学家哈耶克的货币非国家化理论也正是基于这一背景而产生。在该理论下,若要维持价格稳定,须打破政府对货币发行的垄断并允许私人拥有货币发行权。这样,币值稳定的货币会被优先并大量选择,而币值不稳的货币则在市场竞争中被自然淘汰,从而促使发行方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稳定币值,最终达到稳定价格水平、扼制通货膨胀的目标。这与比特币去中心化特征具有一定关联。

然而,非国家货币理论的实现也具有难以逾越的障碍。首先,私人发钞以私人信用为支持,信用程度参差不齐,加之私人发钞易形成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社会认可度不高;其次,若放开私人发钞将会导致一国市场上出现多种货币,而不同货币的价值标准和兑换比例不同,使得交易繁琐复杂,降低公众参与经济活动的活跃性,最终使国家经济体系陷入长期紊乱的状态,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最后,货币信用创造能力是影响货币数量调节的重要因素。由于存在非发钞行的信用创造,发钞行难以控制整个货币供应量,同时发钞行还难以应对大规模回赎和货币需求急剧增加的情形,并且在哈耶克提出的以选定的一篮子商品的价格稳定为目标调控各自通货的供应量的设想下,仅凭私人发钞行的货币供应调节是无法实现总体物价稳定的。〔29〕因此,哈耶克本人也承认,“这种方案也留下很多有待解决的难题,而我并没有现成的答案”〔30〕。

不难发现,去中心化的私人数字货币具有的种种弊端也正是哈耶克非国家货币体系理论中负面因素的折射。因此,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必然需要突破私人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特征带来的弊端,或者从另一方面来说,正是由于私人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种种弊端倒逼央行发行统一的法定数字货币。

3.重视数字货币系统的安全通信及可控匿名性

以比特币为例,其安全通信的基础在于密码学的公私钥的使用,对于这一技术,值得我国未来的法定数字货币系统加以借鉴。但是,在公私钥的使用过程中,一旦私钥丢失,用户便完全失去了对其个人账户的控制,虽然其他人也无法获得其账户中的数字货币,但这显然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也不符合社会大众的现实需求。因此,我国在设计法定数字货币系统时,应当设计相应的私钥找回机制。

此外,法定数字货币系统还需要突破私人数字货币匿名性带来的弊端。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系统无需银行开户和身份认证,用户本人和用户账户的地址无法关联,拥有地址私钥的人便拥有对该地址的唯一所有权。〔31〕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的纯匿名性吸引了大量黑市洗钱、恐怖融资以及欺诈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涌入,也成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天然避风港。因此,有必要在借鉴私人数字货币系统匿名性这一优势的基础上,再对匿名性做出一定的限制,实现可控的匿名性。

(二)扬优势补短板:构设法定数字货币的基本框架

结合上述法定数字货币对私人数字货币的借鉴与突破的探讨,本文初步构想了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基本框架:

1.借力区块链技术实行分布式记账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仍然以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技术,采用分布记账模式,使全网总账本向每一名系统用户开放,使点对点的支付得以顺畅进行,避免发生双重支付和假币的流通。

分布式记账是大数据时代下的产物,它能够在不同网络交易者之间实时同步、更新数据,实现账本的共享。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技术,分布式记账使数据更公开透明,既有利于交易数据的审查与追溯,又能够降低控制权集中至某一主体而产生的贪墨之嫌;除此之外,分布式记账还能够保证交易信息的完整与真实,减少人为工作产生的错误,突破信息流向不对称的限制。

数字货币背景下,交易的速度和数量均会呈爆炸式上升,对效率和准确度有着极高的要求,分布式记账是比传统记账方式更优的选择。

2.赋职法定主体联盟链取代公有链

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的区块链结构是一种完全公开的公有链,每一名用户均可参与到区块的打包生成和区块链的延长过程中,由此导致区块链交易数据处理慢、交易数据存储容量过大,以及在升级修复机制方面存在缺陷等问题。

一种可行的解决办法是,以联盟链取代公有链,即仅允许特定的组织或团体进行区块的打包生成和维护区块链的延长等工作。我国发行法定数字货币自然是以央行及其许可的相关技术单位以及部分商业银行为主体,由他们扮演数字货币系统中的矿工角色,负责将一定时间内的交易数据打包封存形成区块加入到区块链中,并由他们对系统进行升级与修复。

这种设计的合理之处在于,央行及其许可的相关技术单位以及部分商业银行等主体有实力通过其掌握的大规模高性能计算机加快交易数据的处理速度,还能通过建立云存储系统减轻普通用户的数据存储压力。同时,由于上述主体容易达成协商一致,部分错误转账等需撤销交易的操作也有了实现的可能。此外,数字货币系统的修复也获得了极大的便利,系统为适应未来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升级也获得了足够的空间。

3.形成控制与登记两级系统结构

在联盟链取代公有链的基础上,要突破私人数字货币去中心化带来的弊端,“需要由货币当局建立若干登记中心系统,以完成货币发行、使用登记、‘换版’等各种操作,形成‘控制中心(发行库)—登记中心(业务库)’的两级系统结构”〔32〕。

控制中心负责发行货币和在线控制、监测整个数字货币体系的运作。央行通过数字货币控制中心灵活地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调节货币供应量,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只要货币政策适当,自然不会出现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导致通货紧缩的必然结局。同时,由央行通过控制中心发行的数字货币自然而然具有了国家信用背书,也就能够正常履行信用货币的各项职能。

登记中心则负责“记录央行数字货币及对应用户身份,完成权属登记;记录流水,完成央行数字货币产生、流通、清点核对及消亡全过程登记”〔33〕。央行通过登记中心利用其数据写入的权限,对每个用户拥有的数字货币数量进行权属登记,同时还与其授权的相关技术部门和部分商业银行一同扮演矿工的角色,对全网的交易信息进行记录。

4.建立认证中心实现匿名可控化发展

要实现可控匿名性还需要在数字货币系统中建立认证中心,“认证中心主要对数字货币机构及用户身份信息进行集中管理,负责签发数字货币相关的数字证书,并提供签发相关平台和客户端数字证书接口,为数字货币交易各方提供安全的支付通道”〔34〕。

认证中心采用公私钥对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在通过验证私钥掌握账户的基础上,将私钥与具体的用户身份信息相对应,采用“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原则,用户可以在前台使用昵称以保护个人隐私,但在后台必须进行实名登记。进行实名登记后,一方面,用户在面对诸如私钥丢失等情形时,可以凭本人身份信息等找回自己账户;另一方面,实名登记信息与系统中建立的大数据分析中心相配合,央行能够实现对洗钱、恐怖融资、欺诈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控。

四、我国数字货币法定化之未来展望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提出,我国应加快数字经济建设,积极参与数字货币国际规则制定,塑造新的竞争优势。〔35〕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未来展望,自然要着眼于数字货币与未来数字经济之互动。

(一)借鉴“以太坊”发展智能合约系统

以太坊(Ethereum)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支持完备应用开发的公有区块链系统,它可以用来管理金融和非金融类型的应用。在以太坊上,用户可以通过以太币以及用来构建和发布分布式应用的以太脚本即智能合约编程语言编写代码管理数字资产、运行程序。在区块链背景下,智能合约可以接收和储存价值,并对其接收到的信息进行回应,还可以向外发送信息和价值。〔36〕不难看出,智能合约就像是一个值得信任的中介机构,临时保管资产,严格执行双方达成的合约。

尽管以太坊的智能合约系统也是为去中心化设计的,但通过在数字货币系统中建立合约管理中心,使对用户生成的合约进行集中管理具有极大的可行性。以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进行展望,例如借款人A与出借人B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双方在合约中约定了借款本金、利率、出借时间、还款时间、抵押物、担保人等之后,合约发送到合约管理中心,合约管理中心在审核后将合约生成一个智能合约区块加入到区块链中。这个智能合约区块便会在AB双方约定的出借时间将B数字货币账户中的货币划到A的账户中,到了约定还款时间,智能合约区块又会自动从A的账户中将本金和利息划到B的账户中。当出现A的账户货币不足以还款时,智能合约便会按照双方约定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或拍卖抵押物,或从担保人账户中划出款项进入B的账户,或者在没有抵押物、担保人的情况下向数字货币系统中的信用监管中心发出信息,信用监管中心会提示A注意自己的信用状况。当A的不良信用记录累计到一定程度时,便会对A的数字货币账户、所持有的股票等其他资产进行冻结。

从更广泛的应用类型来说,运输合同、网络购物的买卖合同等的订立履行,可以与数字化的物流平台相对接,极大地降低违约风险。

(二)助推数字票据交易平台智能化发展

准确来说,我国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先于数字货币系统发展,或者说数字票据交易平台的研发及测试正是为数字货币系统的推出进行前期的实验。当前,我国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原型系统已经测试成功,待将来数字货币系统推出后,最早有望对接的可能就是数字票据交易平台。

由于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大致构造已经完成,本文仅结合数字票据交易平台筹备组组长徐忠与数字货币研究所筹备组组长姚前合作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初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文,来对未来数字货币系统与数字票据交易平台的对接进行展望。

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同样是以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技术,用区块链的不可篡改特性保证票据的真实性;以区块链的分布式结构消除信息不对称,“实现票据价值传递的去中介化,进而消除目前票据市场中介乱象”;此外,由于“每张数字票据都是运行在区块链上、拥有独立的生命周期、通过智能合约编程的方式来实现的一段业务逻辑代码,利用此技术可以提高票据交易的效率,降低监管成本”〔37〕。

从必要性角度来说,《方案》指出,法定数字货币的加入能够极大简化票据交易过程,点对点的交易为交易方提供了信用基础和交割条件,使双方不必承担传统交易中附带的风险。由此,法定数字货币系统可谓是保障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实现理想功能的“最佳搭档”。

(三)引领证券交易平台实现颠覆性变革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我国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的发展也必然会推动整个证券交易市场走近区块链技术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从目前世界范围来看,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已经开展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证券交易平台的研发,甚至已经开始了交易,我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也开展了相关的研究。区块链技术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将会对现代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结算清算、登记托管、代理投票等环节带来颠覆性的变革。〔38〕

从发行交易环节来说,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账本技术使证券发行交易信息透明化,提高证券发行交易的透明度,能够进一步克服传统证券行业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行为多发的风险。同时,由于分布式账本中交易一经确认便不可篡改,也不会发生双重支付的情况,可以极大地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此外,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能够使证券交易实现点对点交易,省去了传统证券行业中的经纪商和代理商,大大降低了发行和交易的成本。

从登记托管环节来说,区块链上的证券登记保存在区块链总账上,由全链进行公证证明,证券权属变动将在全链传播和更新,以确保和区块链总账保持同步。除登记业务外,股份拆分、权益分派、股票质押、股东投票等基于登记而派生的业务,都可以借助区块链和智能合约实现。〔39〕由此,传统的证券登记机构的作用被弱化,甚至被区块链所取代,登记流程简化、成本降低。

而采取区块链技术的证券交易平台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对接应该也不会存在问题。证券交易的结算清算体系可以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中的支付清算体系相对接,登记托管等环节可以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中的认证中心、登记中心等进行对接,用户所持有的证券甚至可以作为数字化资产的一部分归入数字货币钱包当中,作为用户失信时的担保,健全整个数字信用体系。

(四)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可能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

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在给经济和金融发展带来许多机遇的同时,也可能产生一些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一,法定数字货币缺乏法律依据。数字货币作为一种依赖算法运作的虚拟货币,其制作方式并非印刷和制造,其特殊形式也导致所有权转移规则的不明确。如何具体落实登记公示制度,以及是否适用“占有即所有”的旧例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出台或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对其表现形式、制作方式和移转规则进行准确定义。

第二,个人信息安全可能受到新的挑战。法定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性使其在运行时能够追踪到每一笔交易记录,但这种可追溯性在对违法者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时,也将守法者个人信息置于更大的泄露风险之中。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国先后颁布了《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密码法》等法律以规范互联网的交易秩序,但这些法律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和内容并未明确,且大多从消极禁止的角度规定义务,救济渠道较为匮乏。未来需明确受保护信息数据的具体内容,如货币持有人的身份信息、交易数额、交易目的等,并不断研发新技术发展自主可控的数据隐私保护模式。

第三,现有反假币的法律法规与法定数字货币不匹配。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假币的造假方式主要是指“伪造”和“变造”,主要针对实体货币而言。①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1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变造货币’。”法定数字货币是依托于信息技术的一系列数据链,由前一区块哈希值、时间戳、该区块哈希值等要素组成,其最可能的造假方式是复制数据链信息或者传播复制的数据链信息。在法律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可尝试进行类推解释而将“复制”纳入造假方式,但从语词的本义出发,更为准确的做法是将“复制”添入现有法规。

五、结语

从实物货币到电子货币再到数字货币的发展历程是一个货币逐渐去物质化的必然过程,世界上许多国家正在积极开展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可采用私人数字货币的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技术,同时以联盟链取代公有链,并建立两级系统结构,从而克服私人数字货币去中心化带来的种种弊端,使数字货币获得国家信用的支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法定数字货币将凭借其分布式记账带来的优势使国家货币政策的定向性和有效性大大提高,对于缓解通货膨胀、稳定物价产生积极作用,还有利于完善利率传导机制。基于数字货币本身作为计算机密码算法的属性,法定数字货币相较于传统纸币的发行流通成本大大降低,同时还能摆脱纸币长久以来所受的假币困扰。诞生于网络环境的法定数字货币相较于当前的网络支付手段具有与生俱来的优势,可以凭借这种优势打破当前的网络支付平台壁垒,重塑支付清算体系。法定数字货币的运用也将有助于破解当前的普惠金融发展僵局,使民众真正享受到普惠金融带来的好处。此外,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在全球的率先发行流通有望提升我国在跨境支付体系中的地位,并为我国主导未来跨境支付体系变革赢得先机,也使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实现“弯道超车”成为可能。但同时,法定数字货币作为新兴事物,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需要相应的措施予以防范。

法定数字货币系统在建立完善后,可以通过系统升级,接入智能合约系统、数字票据交易平台、证券交易平台等,深度整合经济金融市场,从多个方面提升国民经济的数字化水平,助推我国数字经济全面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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