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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99元押金,先交6100元仲裁费?

2021-01-28湘江

人民交通 2021年2期
关键词:仲裁条款黄车小孙

文 / 湘江

不久前一位清华大学学生状告“小黄车”搞霸王条款,结果败诉“倒赔”了400元。据悉还有一位清华学生以同样理由状告“小黄车”,2020年10月9日已获立案。

退押金实在难,争议如何解决?根据“小黄车”的协议,只能仲裁,而要仲裁最少得先交6100元。

清华学生状告“小黄车”,“倒赔”400元

2019年,清华大学学生小孙在“小黄车”APP申请押金退款,一直未能到账。

2020年5月,小孙再次登录“小黄车”APP时,注意到APP的“注册/登录”界面以黄色小字的形式提供了《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格式合同的入口,并用小字提及“争议解决条款”,无需进行任何勾选或点击即可登录。

《协议》标明更新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其中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仲裁裁決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小孙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理由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而普通消费者根本注意不到协议中的上述争议解决内容。

小孙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法院确认“小黄车”仲裁协议无效。

“小黄车”运营企业拜克洛克公司辩称,仲裁条款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消费者提交押金一般为99元或199元,每次租赁单车的租金也只有1元,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处理案件的最低费用为6100元,纠纷解决成本与案件标的额相比过高,会实质性阻碍消费者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小孙在起诉状中这样写道。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小孙是自主自愿选择注册成为ofo共享单车用户,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针对小孙对拜克洛克公司在格式合同中未能就该仲裁条款进行显著提示的主张,法院认为,诉讼与仲裁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优劣。与诉讼方式相比,仲裁解决纠纷具有高效快捷,一裁终局的特点,且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最终仲裁费用的分担,也有权要求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合同各方主体均是平等的,不能认为是对一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排除。而小孙提出仲裁费用明显高于诉讼费用及维权成本高于商品本身价值的问题,并非约定仲裁管辖所导致的结果。

2020年7月23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小孙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小孙负担。至此,小孙不仅没退回押金,还“倒赔”了400元。

又一例起诉“小黄车”公司

2020年9月5日,清华大学学生小肖也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黄车”公司仲裁协议无效。小肖在起诉状中列举了四方面理由:

一是该仲裁协议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相关部分应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二是该仲裁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称“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三是就当前2019年5月31日版本的《协议》和APP页面设置而言,“小黄车”公司未能就该仲裁协议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四是申请人作为2017年注册的用户,无法注意到被申请人在2019年5月31日版本《协议》中的提示。

2020年10月9日,起诉已获法院受理。

类似的“霸王”格式条款也存在

小肖及小孙的诉讼代理律师都是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阮万锦律师。“仲裁协议不应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障碍!如果可以通过这种设置不正当的仲裁条款可以阻碍消费者维权的话,很多无良商家会借助同样的仲裁条款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阮万锦分析道。

阮万锦表示,消费仲裁需要更加注重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而在网络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天然的不平等被进一步放大,其中的仲裁条款更应谨慎对待。“事实上,类似的霸王格式条款也存在于很多电商平台网络购物合同条款中,面对越来越多网上签约的格式条款和仲裁协议,我们希望法院可以作出公正的裁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出现‘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的情况。”

“在此,我也呼吁广大消费者,要特别关注合同或者使用协议中争议解决方式条款,考量一旦发生纠纷的维权成本。不用或少用这种有猫腻的产品,让消费的脚投出真正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票。”阮万锦最后说。

“通过格式合同把争议解决方式限定为申请费用高昂的仲裁,这是经营者通过提高争议解决成本来阻碍消费者维权的典型的手法,目前这种现象在电商行业有蔓延的趋势。此外,一些电商企业在用户协议中用格式条款的方式,将管辖法院约定为企业所在地的法院,同样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这些行为都属于程序上公平,而实体上不公平。”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分析道。

“跟去年状告上海迪士尼一样,面对消费维权老大难问题,这次站出来维权的又是大学生,我们应该为他们点赞。消费维权需要更多的人来参与,需要舆论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只有这样,经营者才不敢肆意侵犯消费者权益,消费环境才能越来越好。”邱宝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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