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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中的法制理念解读

2021-01-28贵州大学550000

大众文艺 2020年5期
关键词:硕鼠统治者礼乐

(贵州大学 550000)

在古今中外优秀的文学作品中,我们总能窥见法律的身影,法律的思想在这些作品中也显得熠熠生辉,通过对这些文学作品内涵的的挖掘,我们要看到这其中作者描写的法律现象,我们更应该要注重这些法律现象背后的深意,思考其中所蕴含的深刻意义与追求,我国古典文化向来发展成熟,在这些丰富的作品中,有一个板块占据了几乎半壁江山,这便是古代的诗词歌赋,在古代时期诗歌和辞赋的地位非常崇高,尤其可以追溯到隋唐,以及在这之前的时期,诗词文学、作品在社会中一直居于核心主流,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诗经》从创作之初,其内容便覆盖当时生活的方方面面,一篇篇瑰丽的诗篇,珍藏的是一慕慕普通但又写实的生活场景。所以,笔者选择去分析《诗经》,诗以为治,以《诗经》中的法意为研究蓝本,希望通过对《诗经》 中内容的解读,来探析《诗经》中蕴含的法律思想,以期对今日法制建设起到启发。

一、《诗经》中所体现的平等思想

远在古希腊时期,著名思想家伯利克里举办过一次演讲,演讲的内容主要古雅典的民主制度,在这次演讲中他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其实就是最原始的法律形态,也是早期民主平等思想在法律中的具体表现,时间发展到中世纪的的时候,西方许多著的名启蒙思想家,包括伏尔泰、孟德斯鸠以及卢梭等,他们都无一例外的主张人权、强调人的自由平等,虽然在政治上,他们主张的政治体制不尽相同,有主张君主立宪制、也有主张建立民主共和制,但是他们思想之中共同的,人人生而自由的的平等观念,以及他们一直强调的,应当具有的对人的尊重,对整个西方的发展,乃至于世界各国的人类历史发展过程都产生重要影响。

通过对比中国,我们可以发现,古代的中国社会,虽然长期处于封建社会,有着森严的等级制度,但通过《诗经》中诗歌的描述,我们可以窥见,在民间社会之中,一直留存着崇尚平等,反对统治者压迫的理想星光,在《诗经·硕鼠》中就有控诉:“硕鼠硕鼠,无食我黍。”“硕鼠硕鼠,无食我麦”。“硕鼠硕鼠,无食我苗。”这三句诗歌的描述生动活泼,其中展现的,正是社会底层的人民们,他们通过比喻,将高高在上但是却不劳而获社会上层人士类比成贪得无厌的老鼠,将他们自己的的不满通过诗歌这种形式体现出来,这是劳动人民最直接的表达方式,也充分展现出在古代,社会劳动人民与残酷剥削的封建统治者之间,社会地位的差距明显,更表达了一种普遍的社会底层人民的态度,他们追求自由平等的社会环境,也期盼能够享受平等的社会地位,这种对于人生而自由的追求,跨越国别与生俱来。

现代中国发展迅速,自中共十八大以来,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在这之中,平等更是成为了核心词之一,人人平等正是当今新时代背景之下,我们建设法制社会需要不断砥砺前行的方向,我们要为今天的法制建设发展,为平等权利的完善构架坚实的法律基础,法律必须是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有力武器,这种思想在远古之前《诗经》中的体现,对于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启迪意义。

二、《诗经》中所体现的犯罪与刑罚

礼乐不仅是统治者立国的基石,同时在奴隶封建时期,也是统治者用来维护社会、治理国家最重要方式,礼乐作为古代时期的一种社会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随社会一起不断变化发展,融入当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最终才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礼治规范,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之下,这种礼治在内涵上其实与法具有一致性,但是不得不说,尽管礼乐是当时治理国家的主要方式,但是刑罚也同时存在在国家治理之中,同礼乐共同成为统治者的治理手段,这一点我们在《诗经》中的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相关表达与描述。

首先,在《诗经》的用词表达上,许多章节之中,我们都可以读到刑名这种表达,在奴隶封建时期“刑”其实就是“法”的另一种表达,是人们的习惯用语而已,值得注意的是,刑字虽然散见在《诗经》的很多篇章之中,但是对应不同篇章的不同语境,其中表达的含义却是大不相同,在其中一篇《大雅·思齐》中“刑于寡妻”,与《大雅·文王》中“仪刑文王,万邦作孚”意思相近,其中可以看到表达上的模仿,取其中法律的意思,而在另一篇,《大雅·荡》的“尚有典刑”中,则是法典、法式的意思,在古代的统治之中,法律经常是以刑字来表达的,除此之外,关于刑罚还有许许多多不同的表达形式,例 如:“极”“迈”“收”等,除了上文提及的这些刑名之外,还有一整套的罪名与之对应,包括“贼”“盗”“贪”等,我们现在所能看到的《诗经》描写中,对于这些刑名的使用频率非常的高,我们由此知道,刑与礼在是古代社会重要的行为规范,其含义就是我们今天的“法”,在维护统治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我国奴隶封建时期,关于“刑”产生的相关线索,在《诗经》中也可以发现与之相对应的描述,例如,在《小雅·出车》中就有:“我出我车,于彼牧矣。自天子所,谓我来矣”,从这段描述中,我们可以推测,在当时社会之中,天子的命令其实就是法律。

最后,在《诗经》描写的当时诸多社会场景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当时社会中严格的级别登记制度,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泾渭分明,周朝时的治国思想核心是礼治,在这种统治思想下,统治者对于刑的使用往往非常慎重,在统治中强调“慎刑”,相比较而言,“赏”的思想要清晰很多,“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鲁讼·泮水》中描写的:“在泮献囚”与“在泮献功”,描写在封建奴隶社会之中,不同阶层之间赏罚分明的具体表现,在《大雅·皇矣》中,“不大声以色,不长夏以革”,则更是当时社会之中慎罚思想的典型体现,同时,要体现慎罚需要相应的制度作为依托,当时社会中就规定了与之匹配的程序,对于不同的情况要求有所区分。

除了慎罚在统治阶级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周讼·赉》的藐视中:“敷时绎思,我徂维求定,时周之命,於绎思”,可见,赏罚与礼乐制度共同作用,成为统治者管理社会,维护秩序的工具,让法律在当时社会中成为统治社会的有利武器。

三、《诗经》所蕴含的司法制度

在周朝统治时,“刑”作为一种主要的社会治理手段,对国家社会稳定起到很大帮助作用,西周时期统治者,统治者强调“德”的作用,加强对社会管理,明德慎罚是周朝法治理念的体现,同时也是处理案件的行为准则,这种思想在西周的审判和诉讼中得到了清楚的表现。

例如在西周时期,统治阶层喜爱采用听讼和教化的社会管理方式,通过这样的模式以期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通过《诗经》,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模式在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在这之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召南·甘棠》,这一章描写召公听断的具体情形,《甘棠》中蕴含明显的寓刑于教的主张,以及《召南·行露》中的相关表达,更是后世司法审判的典范代表,一直在之后的司法审判中得到沿用,并且在后世的理论与实践之中不断深化内涵,对包括“春秋决狱”在内的经典审判方式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许多中国古代的儒家审判制度,都可以从这里找到原型。

总之,在《诗经》描写的大量关于诉讼和审判场景,对于不同朝代的司法和审判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四、结语

《诗经》是古典文化的宝藏花园,从中我们可以探寻古代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并不断地发掘、不断地学习对今天的法制建设发展起到推进作用,尽管上古三代时礼乐制度是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但是我们通过了解《诗经》,发现刑法在其中的作用依然是举足轻重,这些其实都是萌芽时期法律的表现形式。

《诗经》是一部非常优秀的文学作品,其中有很多的法律规范以及规定,以及其中包括的犯罪的相关规定、司法制度的表现等都值得深入思考,让我们从《诗经》出发,对其中蕴含的法制理念、法律思想加深了解,对今日的法制建设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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