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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返乡生活的大龄农民工人社保障的思考

2021-01-27李世清

四川劳动保障 2021年2期
关键词:大龄工伤农民工

文/李世清

2020 年年初,成都崇州市乡村人口约44.66 万人。其中,50 至60 岁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约6.29 万人,60 岁以上的农民工约4.1 万人。

大龄农民工返乡生活面临的困境

法律意识弱与讨薪维权难。大龄农民工由于受教育水平、知识层次和文化素养限制,加之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不足,大部分农民工对当前的法律保障和法治效能缺乏信任,缺少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维权意识。当他们达到退休年龄返乡再就业时,通常只能到一些小企业、小公司、小工地“打零工”。因小型用人单位数量众多,加之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能力有限,缺乏法律意识的大龄农民工常常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很容易造成劳资纠纷。许多农民工遇到问题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通过上访的方式来维权,有的甚至会采取较为极端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农民工有一定的维权意识,但相关认识仍然比较模糊,当他们遇到劳动纠纷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时,并不清楚自己因已超龄而不属于劳动监察权限管辖范围,也不明白他们在此情况下唯一的维权途径是通过法院起诉。这些都反映出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意识仍处于薄弱状态,也反映出针对此类群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赋予政府部门权力的缺失之处。

职业伤病多但工伤认定难。根据某建筑公司的217位农民工体检数据显示,高血压患者60 人,约占总体检人数的27%;高血糖患者20 人,约占总体检人数的10%。“小病挺、大病拖”,健康意识淡薄是不少农民工存在的问题。而且由于缺乏一技之长,就业困难,农民工往往只能从事建筑业、采掘业、加工制造业等职业。危害因素高的行业,其中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几乎涵盖粉尘、噪声、高温等所有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个群体的职业病现状令人担忧。同时因长期从事高劳动强度、高危险工作,农民工工伤发生率也居高不下。而当农民工因职业病或意外受伤需要进行工伤认定时,又会遇到较大困难和阻力。一是工伤认定有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个人受伤之日起1 年内可申请认定,超过不能受理。不少农民工因病情严重想起申报工伤时,已超过受理时限,很难认定。二是申请地域有限制。发生工伤后,首先是在参保地申请,没参保的要在受伤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不少农民工因不清楚政策,返回户籍地后才发现需在参保地才能办理,只得“来回折腾”。三是超龄人员有区别。四川省超龄(女50 岁、男60 岁)人员要没有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才能受理,有的省份甚至超龄后都不予受理。四是申请程序较复杂。暂未确定劳动关系的要先通过仲裁认定劳动关系后才能申请。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含超龄)的只有到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确定工伤主体后才能申请。起诉时因未签订劳动协议或证据不全导致农民工无法胜诉的情况也不少。因此,农民工工伤认定困难重重。

过去不愿保,现在无力保。一方面,部分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时多为临时工或散工,干一天活算一天工钱,加之自身对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认为“买养老保险每月都得交钱,不如工资高点实在”,依法参保缴费意识不强,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另一方面,大龄农民工返乡后大多到了养老年纪,也丧失了经济来源,当看到本地同龄人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难免心理出现落差,逐渐萌生“临时抱佛脚”想要投保的意向。但此时却发现保障难度很高,一是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必须满足缴费满15 年条件,而农民工大多参保年限较少,达不到待遇领取条件;二是部分高龄农民工之前未曾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现已不符合参保条件,返乡后只能选择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是若选择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成都为例,最高档次缴费标准约7 万余元,领取待遇预估约900 余元/月;稍低一个档次缴费标准约5.7 万元,领取待遇预估约800 元/月。而大龄农民工收入不稳定、经济压力较大,大额的养老支出显然不符合他们的心理预期,对养老问题心有余而力不足。

再就业难且创业资金不足。大龄农民工在城市的务工收入大部分用于子女教育、维持家庭生活开支和在家乡盖房,由于收入偏低、储蓄不足,多数大龄农民工返乡后愿意推迟“退休”而继续工作。但继续工作会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大龄农民工多到了退休年龄,缺乏就业竞争优势,且不在劳动合同法保障范围,通过正规就业渠道“谋生”的路子较少;另一方面,就返乡创业而言,大龄农民工一般是白手起家,流动资金少,普遍缺乏可供抵押的财产,信用抵押贷款困难,商业贷款在利率和手续要求上对于返乡农民工群体来说门槛较高,小额担保贷款也受风险控制考虑保障范围有限,大龄返乡创业农民工往往受到企业规模、信用条件等因素的制约无法融资,导致缺乏创业的“资本”。

做好大龄农民工返乡生活人社保障的建议

培养农民工法治意识畅通维权渠道,助力实现“老有所安”。成立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联动处置机制,将“一站式”联处中心作为统一的劳动纠纷受理登记平台。联处中心应整合劳动监察执法、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法律援助、仲裁审查、司法确认、财产保全、公证等功能,发挥各成员单位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中的职能职责,多方形成合力,优势互补,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化解。联处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会同法院、司法、工会共同负责调解案件审批、重大案件处理、部门联动协调等工作。对于劳动监察执法受限、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可以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发挥司法强制措施保障优势,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构建多元共治的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合力保障“老有所养”。探索适合本地区的互助合作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等多种新型养老模式,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村民等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增强服务供给的市场化、社会化水平,丰富服务供给渠道和供给内容。政府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强化对大龄返乡农民工在养老保障、养老机构、公共文化设施等方面的基础性供给,支持社会性组织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引入民间资本等形式扩大养老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发挥协调与服务的功能。对农民工返乡规模较大的乡镇,应成立专门的农村养老公共服务机构,建立以政府财政补贴为主的多元化农村养老公共服务筹资机制,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养老公共设施建设。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在农村推行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等多样化养老服务模式;鼓励企业开展商业保险、消费式养老服务,满足返乡农民工多样化养老需求。以村(社区)为单位成立老年人社区,探索农村互助式社区养老模式,组织志愿者为大龄返乡农民工提供帮助,开展各种慰问活动。政府应建立专门、独立的监管部门,对农村养老公共服务的供给情况进行监督。

统筹安置返乡大龄农民工再就业,有力保证“老有所依”。一是将大龄返乡农民工纳入地方政府的职业培训与就业计划。返乡大龄农民工与其他留守农民的身份相同,应享受同样的待遇。地方政府应在每年农民工返乡高峰过后通过组织培训和定向职介等方式给予适当帮扶,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编制农村大龄劳动力培训和就业规划,让所有农民都能享受到均等培训和就业机会。二是充分利用返乡大龄农民工的一技之长,引导扶持其创业。一些返乡农民工身怀一技之长,带回了发达地区的经营理念,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和扶持他们创业。只要是符合产业政策,具有示范和推广前景,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的项目,就应该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政策、金融、服务、舆论和治安环境。三是鼓励大龄返乡农民工将带回的资金转化为资本。部分返乡农民工,在外辛辛苦苦,几十年省吃俭用,确实积攒了一些资金,但是他们缺乏投资意识,赚点钱要不就是盖房子,要不就是存进银行,有的甚至可能会坐吃山空。因此,应正确引导这些资金流向,鼓励他们参与农民创业活动,或者组织专业合作社等,因地制宜地发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

加强职业伤害诊疗和保障顶层设计,努力实现“伤有所保”。一是尝试建立“工地流动医疗站”。建议由政府主导,鼓励拥有国家特级、一级、二级建筑资质的企业建立“工地流动医疗站”,对工地农民工开展日常疾病防治,同时与所在地区的医院建立绿色通道,解决急危重症农民工的转诊服务问题。二是加强农民工健康档案建设。将农民工健康保障纳入农民工“数据档案”,特别是要建立岗位用工警示档案,发现传染病立即隔离治疗,发现高血压等疾病也应尽快到医院复查治病。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农民工保健工作对疫情防控意义重大,也有利于降低企业的风险。三是加快完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用以解决原有基于劳动关系界定不明而导致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保障制度缺位问题。由政府主导的职业伤害保险,将不与劳动关系挂钩,而参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重新进行顶层设计。这意味着,职业伤害保险的去劳动化让农民工纳入到工伤保障范畴成为可能。未来应当就农民工所处行业特点、工作方式、职业风险特征,合理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待遇水平,让因职业病或职业中受伤的农民工获得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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