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治技术规范
2021-01-27
牛结节性皮肤病(Lumpy skin disease ,LSD)是由痘病毒科山羊痘病毒属牛结节性皮肤病病毒引起的牛全身性感染疫病,临床以皮肤出现结节为特征,该病不传染人,不是人兽共患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的动物疫病,农业农村部暂时将其作为二类动物疫病管理。
2019年8月,我国新疆伊犁州首次报告发生LSD疫情;2020年6月以来,福建、江西、广东、安徽、浙江、广西、云南等省份也分别报告发生LSD疫情。
为做好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工作,保障养牛业持续健康发展,2020年7月,农业农村部印发了《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治技术规范》。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疫病诊断
1.1 临床症状
牛的口鼻部及内脏表面是病毒侵染的重要部位,发病牛体温升高到40.5℃以上,肩胛下淋巴结或股前淋巴结肿大,全身被结节覆盖,泌乳牛产奶量急剧下降,精神消沉,不愿活动,流眼泪、流鼻涕,伴随病程深入,鼻腔分泌物会变成脓性、黏性。发热48h后皮肤出现10-50mm的结节,以头、颈、肩、乳房、外阴、阴囊等部位居多,结节有可能破溃,反复结痂。公牛暂时或永久性不育,怀孕母牛流产、发情延迟可达数月。根据皮肤病变判断感染天数,发热2d后皮肤出现疙瘩;感染7d后疙瘩明显;11d后颈皮形成结痂的形式;14d结痂部分凹陷;19d痂壳硬化;21-26d痂壳脱落;27d痂壳脱落后瘢痕恢复。
1.2 病理变化
发病牛呼吸道出现痘状瘢痕,心脏出现痘状病变,胆囊、消化道等出现痘状病变和出血。
1.3 实验室检测
抗体检测:采集全血分离血清用于抗体检测,可采用病毒中和试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等方法。
病原检测:采集皮肤结痂、口鼻拭子、抗凝血等用于病原检测。病毒核酸检测可采用qPCR、PCR等方法。病毒分离鉴定可采用细胞分离培养病毒、动物回归试验等方法。
2 疫情处置
2.1 临床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牛只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做好蚊、蝇、蠓、虻、蜱等虫媒的消杀工作;对隔离场所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2 确诊疫情处置
被认定为确诊疫情后,应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2.2.1 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并销毁疫点内的所有发病和病原学阳性牛,并对所有病死牛、被扑杀牛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群病原学阴性牛应隔离饲养,采取措施防范吸血虫媒叮咬,并鼓励提前出栏屠宰;实施吸血虫媒控制措施,灭杀饲养场所吸血昆虫及其幼虫,清除吸血虫媒滋生环境。
2.2.2 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牛只出入,禁止未经检疫合格的牛皮张、精液等产品调出;实施吸血虫媒控制措施,灭杀饲养场所吸血昆虫及其幼虫,清除吸血虫媒滋生环境;对牛只养殖场、牧场、交易市场、屠宰场进行监测排查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对监测发现的病原学阳性牛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同群牛隔离观察。
2.2.3 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牛只出入,禁止未经检疫合格的牛皮张、精液等产品调出;实施吸血虫媒控制措施,灭杀饲养场所吸血昆虫及其幼虫,清除吸血虫媒滋生环境;对牛只养殖场、牧场、交易市场、屠宰场进行监测排查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2.2.4 紧急免疫 疫情所在县和相邻县可采用国家批准的山羊痘疫苗(按山羊的5倍剂量),对全部牛只进行紧急免疫。
2.2.5 检疫监管 扑杀完成后30d内,禁止疫情所在县活牛调出。各地在检疫监督过程中,要加强对牛结节性皮肤病临床症状的查验。
2.2.6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d内,对引入疫点(以及病原学阳性场点)的所有牛只及牛皮张等产品进行溯源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当有明确证据表明牛只存在引入疫情风险时,对输出地牛群进行隔离观察及采样检测,对牛皮张等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2.2.7 疫情追踪 对疫情发生前30d至采取隔离措施前,对从疫点(以及病原学阳性场点)输出的牛及牛皮张等产品进行跟踪调查,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牛进行隔离观察及采样检测,对牛皮张等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2.2.8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牛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30d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2.9 处理记录 对疫情处理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
3 防范措施
3.1 边境防控
各边境地区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海关等部门,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与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的相关县(市)建立免疫隔离带。
3.2 饲养管理
牛的饲养、屠宰、隔离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养牛场(户)应提高场所生物安全水平,实 施吸血虫媒控制措施,灭杀饲养场所吸血昆虫及幼虫,清除滋生环境。
3.3 日常监测
充分发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作用,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监测;加强与林草等有关部门合作,做好易感野生动物、媒介昆虫调查监测,为牛结节性皮肤病风险评估提供依据。
3.4 免疫接种
必要时,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采取免疫措施;实施产地检疫时,对已免疫的牛只,应在检疫合格证明中备注免疫日期、疫苗批号、免疫剂量等信息。
3.5 出入境检疫监管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海关、边防等有关部门协作,加强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严禁进口来自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国家和地区的牛只及其风险产品,对非法入境的牛只及其产品按相应规定处置。
3.6 宣传培训
加强对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加大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加强对牛只养殖、经营、屠宰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自主防范意识,提高从业人员防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