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在“股+债”信托融资模式中的实际应用研究
2021-01-27侯晓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侯晓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引言:“股+债”信托融资模式实际上就是股权和债券混合的信托融资模式,该模式除了具备股权类和贷款类信托的基本特点,还具有融资规模大、方案实施灵活以及交易结构复杂等特点。通过对自身特色以及股权、债券混合的发挥,该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进而达到缓释风险、提高收益的目的。
一、 “股+债”信托融资模式的内涵与优势
随着经济宏观形势的不断严峻,优质的低风险信贷资产也日益短缺。就现在的形势来看,如何在利率下行窗口打开、收益普遍下降的趋势下有效控制风险,促进信贷资源高收益以及调整结构的稳定增长成为当下银行需要思考的首要问题。针对这样的问题,“股+债”信托银团贷款应运而生,并在众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股+债”信托银团贷款模式就是在信托公司发起信托计划后,通过信托股权、信托债权两种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在信托计划的前期募集中,将相关资金投资到项目公司股权中;而在后期募集中,信托公司和银行组成银团,募集债权资金的同时发放信托贷款。合格投资者参与信托资金的募集与认购,且由银行代销。相较于传统的贷款模式,“股+债”信托银团贷款在实行的过程中可以有效规避银行非标资产投资限制,将银行资产配置到高收益资产端[1]。同时同信托公司一起加强对风险的防控,进而降低银行信贷资产风险,提升综合效益。
二、银团贷款应用“股+债”信托融资模式的具体形式
(一)信托计划分析
1.信托计划的要素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对“股+债”信托融资模式加以分析,该案例中蕴含着很多的信托要素,其中设定25亿元人民币的信托规模,而首期规模约为24亿元人民币。由于在到达2年的信托计划存续期后A信托公司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延长1年,所以信托期限为2+1年。另外,在存续届满1年后可以提前结束信托计划。其中信托资金的运作方式为股权方式与债权方式的共同运用。其中股权方式的运用方法为:利用首期规模中人民币24亿元的一部分(约490万元人民币)购买B项目公司49%的股权,其余的资金则分别用于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以及追加B项目公司的投资以及偿还B项目公司的委托贷款等。而债权方式的运用方法为A信托公司在B项目公司满足相关条件之后向其发放信托贷款,用于标的项目的开发建设。
2.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
信托计划中需要配备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策略,其中包括:第一,C公司为信托计划提供差额补足;第二,C公司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将B项目公司51%的股权质押给A信托公司,并对相关义务提供担保;第三,以土地抵押的方法通过第二顺位抵押标的B项目土地为C公司提供担保;第四,实际的项目控制人D集团为C公司以及B项目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五,由A信托公司派遣2名董事、1名监事、1名财务经理,并与B项目公司一起保管印鉴和公章;第六,由A信托公司对销售回款账户进行监管,资金的任何用途都需得到A信托公司的同意;第七,由D集团做出相关承诺,在A信托公司退出项目之前不得要求B项目公司偿还往来借款。
(二)银团贷款的具体方式
A信托公司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而E银行作为联合牵头行和结算行。在通过与牵头行和借款人的商议之后,初步确定还款银团贷款以整体项目融资方案中还款方式及进度归还为基础进行确定。其中,在期限满1年6个月或者第一笔信托资金退出的时候需要归还0.6亿元的银团贷款本金;满2年时或者第二笔信托资金退出的时候时需归还1.2亿元的银团贷款本金,其余的本息需要在贷款到期或者信托计划全部退出后进行归还。同时在对银团贷款进行归还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信托计划退出金额需要在银团贷款全部退出前保持在8.5亿元以下;第二,如果贷款项目出现风险因素、对债权人利益产生损害,且在8.5亿元信托计划退出前或信托计划没满2年的时候,银团贷款可以进行提前到期处理;第三,借款人可以依据销售情况提前还款。E银行通过委托A信托公司签署相关手续而行使相关权利,并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对主债权进行承担,从而促进土地抵押、股权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等担保方式的实现[2]。
三、整体方案的设计与总结
现阶段,部分银行受到限制,不能将自有资金和理财资金投入到非标资产中。基于这样的现状,可以充分发挥信托公司的贷款经营性质以及对市场中“股+债”信托融资模式标的项目加以利用,进而可以有效促进风险控制与高收益项目审核,推动银行综合收益和ROE水平的稳步提升。结构上信托计划的债权优先于股权,同时通过方案设计信托计划的年限也可为2+1年,因此项目的具体销售形式也可以分为:一是基于2+1模式的3年期信托计划,这种方法不仅可以充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还可以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并保留提前结束银团贷款的权利。二是分层销售,具体可分为A类1年、B类1.5年以及C类2+1年。该种方法可以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且享受较高的银团收益。同时贷款可以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并且保留了银团提前结束银团贷款的权利。
结论:综上所述,实行“股+债”信托融资模式既能有效优化企业股权、债权融资的服务方案,还可以积极扩宽企业间的合作渠道,促进风险的规避与收益的提升。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具体利率与综合收益会根据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实际协商来判定,同时依靠项目资金监管与资金账户归集促进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