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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闻抄袭行为

2021-01-26唐帆

今传媒 2021年1期
关键词:著作权职业道德

唐帆

摘要:自1989年新闻记者的抄袭行为首次被批评后,新闻抄袭的现象就一直被业界所关注。目前,虽多有业界人士谴责新闻抄袭行为,但鲜有研究者从学理的角度阐释新闻抄袭为何不可取。本研究从伦理和法律两个视角审视出发,认为新闻抄袭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且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是不可取的行为。杜绝新闻抄袭行为,新闻工作者应当提高自身的实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增强法律意识。

关键词:新闻抄袭;职业道德;著作权;实务能力

中图分类号:G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21)01-0128-03

自从1989年常剑虹揭露一名记者抄书立说[1],首谈新闻记者的抄袭行为后,新闻抄袭的现象就一直被业界关注着。虽多有业界人士谴责抄袭行为,但目前鲜有研究者从学理的角度阐释新闻抄袭行为为何不可取。本研究从伦理和法律的双重视角审视新闻抄袭行为,并对新闻工作者提出了三点建议,为杜绝新闻抄袭行为,保障新闻传媒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思路。

一、新闻抄袭现象猖獗

2019年年初,某自媒体账号发布《甘柴劣火》一文后,立即遭到某媒体记者的投诉,因该文章引用了后者稿件中的不少细节且其并未作具体引用来源的说明。该事件在新闻传播的业界、学界等社会群体中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这次事件所涉及的一个新行为——“洗稿”,属于新闻传媒业尚未界定清晰的区域,很难判定其是属于抄袭侵权行为还是一种新闻文本的创新方式[2]。若说判定《甘柴劣火》属抄袭稿件依然存有讨论的空间,但这一事件确实又将大众的注意力重新放回了对新闻抄袭现象的探讨上。

“抄袭新闻可耻!”,早在1990年,李建宁就已对新闻抄袭行为发出了振聋发聩之声,严厉指责这样的记者没有踏实去采访与写作,他们应该受到大众的谴责[3]。而如今,新闻抄袭现象依旧猖獗。2015年,中国记协评奖办公室就公开通报批评,原第二十四届中国新闻奖拟获奖的文字作品《中国慰安妇民间调查第一人》系严重抄袭,并撤销其获奖资格。有评论员称,这些记者“根本没把新闻职业道德当一回事”,这“不仅损害了记者本身的形象”,还“损害了新闻媒体和社会的公信力”[4]。新闻抄袭现象不仅只存在于中国,2017年,荷兰某报在官网上发布文章,承认该报的某驻华记者有“新闻剽窃”行为[5]。

1996年,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新闻抄袭案依法作出调解,抄袭者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退赔非法所得报酬等,并被要求刊载一封致歉信[6]。被抄袭作者及媒体单位对抄袭行为十分重视并积极维权。但近年来,新闻抄袭行为似乎已被新闻机构日常化和合理化,传统媒体之间互相摘录、记者抄写网站或自媒体账号的信息写作新闻等,新闻抄袭行为已经严重侵蚀了新闻传媒业的多元性,使新闻原创越发不受重视,最终侵害了受众的知情权[7]。

而面对猖獗的新闻抄袭行为,学界却鲜有研究。目前,王芳從布尔迪厄的惯习场域出发,阐述了容易导致新闻抄袭的因素[8],笔者则借助伦理与法律两个视角,进一步探讨新闻抄袭行为。

二、新闻抄袭的不良影响

互联网蓬勃发展,各种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平台都给予了每个人发声的话筒,涌现出了大批自媒体人。但无论是自媒体人还是在职记者,都是整个信息生产传播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属于广义的新闻工作者的范畴。这种“拿来”他人文章的新闻抄袭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违反职业道德规范

道德在于内心,是一种自律的伦理力量。新闻传媒业作为维系整个社会信息流通的重要行业,有其自身的行业道德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新闻工作者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其职业行为[9]。在2009年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第4条第4点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引用他人的作品要注明出处,反对抄袭和剽窃行为”[10]。

抄袭是一种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新闻工作者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了他人作品,罔顾他人的劳动成果,不尊重同行,这也揭示出这些新闻工作者缺失健全的人格,无法传递社会正能量。抄袭还是一种缺乏原创力和批判精神的体现。这些新闻工作者没有经过搜集资料、拟写提纲、采访写作等常规新闻采写编流程,从侧面说明其无法衡量新闻价值、无法选择写作角度。久而久之,抄袭者缺乏自身实践,如同一架没有思维活动只会拼凑稿件的机器,只能越发不善于写作。抄袭者不问对错、人云亦云,全盘接受他人文章,没有批判思考所抄袭的报道是否有价值或者是否存在不足。同时,为了掩盖抄袭事实他们随意拼贴删改,这也会扭曲原文含义、传递不完整信息,无法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这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新闻工作者,不仅其自身行为拙劣,损害其所属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更有辱新闻工作者的职业使命,无法承担传递信息和服务社会的责任。

(二)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

在媒体融合的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十分重视版权保护。新闻体裁多样,但无论什么体裁,不同的切入视角、不同的话语表达,都是新闻工作者的独创性产物,都是其精神劳动的过程和成果体现。除“时事新闻”,即“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11]”外,其余体裁的新闻都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11],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12]。对于其它新闻作品,抄袭者替换原作者姓名、修改原文标题与内容后公开发表,这也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若抄袭者未作改动而发表,但只要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会造成侵权。《新京报》于2014年就开始发布反侵权公告,警告违法者已严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新闻也是一种商品,报社通过发行报纸营利,网站将点击量转换为收入。不管抄袭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再次公开发表,就会对报社或网站造成损害,侵犯其合法权益。

新闻抄袭不仅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抄袭者的自我声誉,同时也会阻碍整个新闻传媒业的创新发展。

三、杜绝新闻抄袭的措施

新闻抄袭既有伤道德风气又涉嫌违法乱纪,对新闻传媒业造成了诸多不利的影响。笔者认为应杜绝此类行为,并尝试提出以下三种解决途径。

(一)提高实务能力

名记者黄远生曾提出了“四能”要求,即“脑能想、腿能走、耳能听、手能写”。在2018年8月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要不断增强“四力”。很显然,存在抄袭行为的新闻工作者未具备过硬的实务能力。在资讯爆炸且真假难分的环境下,承担着传递信息、引导舆论、服务社会等重要责任的新闻工作者更应锤炼自我本领,提高实务能力。

第一,要培养新闻发现力。新闻工作者是站在船桥上的瞭望者,全局、理智地分析整体社会环境,引导社会舆论,这需要新闻工作者具備敏锐的观察能力和深刻的思考能力,同时要走出去,到现场去感受、去琢磨,这样有助于避免新闻同质化。第二,要寻找多元的写作视角。“笔力”作为“四力”之一,考验着新闻工作者能否发挥文字的最大魅力。在报道南都大数据研究院发布报告的新闻事件中,中国新闻网2019年8月1日发表的《报告称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家长是关键应重视陪伴力量》一文,强调了家长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的重要性。而澎湃新闻则聚焦网络小说中充斥色情暴力的问题以及加快未成年人网络立法工作的必要性。文章写作的角度多元,使新闻工作者可以传递更多面、深入的信息,有助于避免抄袭。第三,要增强“把关”能力。记者作为“把关人”,决定新闻由哪些素材组成;编辑作为“把关人”,决定刊播哪些新闻。每一篇新闻,都应被严格审核,一旦发现抄袭,应立即撤销该稿件,并处罚有关人员,不损害著作权人利益和媒体名誉。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新闻抄袭是新闻工作者丧失职业道德的体现。新闻媒体对整个国家和社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新闻工作者应有责任意识、底线意识并不断加强自身的素质教育。

第一,要培育高尚的人格。人格的健全是记者道德修养的第一层次[13]。新闻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明辨是非。一旦拥有了高尚的人格,新闻工作者就知道抄袭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应坚决抵制。第二,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新闻工作者担负着“为公”的重担,需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积极主动完成国家与社会赋予他们的使命。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的新闻工作者,不会用懒惰、自身能力不足等借口粉饰抄袭行为,因为他们知道那是对原作者、接受信息的大众以及国家与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第三,要强化社会的道德监督。前两点都是提高个人素质的内在动力,而强化社会的道德监督则是加强其职业道德建设的外在力量。新闻媒体发挥着舆论监督的作用,同时它们也是被舆论所监督的对象。一旦发现其抄袭行为,普通大众、政府和组织可以通过批评、处分等方式处理,对抄袭行为零容忍,迫使新闻工作者更好地完成职业使命。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是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最有力的工具。当前,我国新闻立法工作仍在探讨其可行性,新闻抄袭涉嫌侵权,但抄袭现象却不断发生,除表明违法者法律意识淡薄外,也体现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第一,补充适用著作权法及相关条例的“新闻作品”的定义。在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著作权法和该条例保护的对象,其中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11]。但作为智力活动成果的新闻作品并没有单列,也没有特意注明,应明确对“新闻作品”的界定。第二,明确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利用方式。合理使用制度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14]。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节规定了共十二种合理使用的具体行为,但具体如何衡量“适当”,是按照《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适当引用”的标准衡量还是需要制定一个新标准,这都需要更为深入的探讨。第三,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从《新京报》仍在更新的反侵权公告看,新闻侵权行为依然猖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侵权者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但笔者仍可以打开公告中侵权者的网址,即侵权者未删除稿件,更未有道歉、赔偿损失等行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周期长、权利人举证难[15],或是导致新闻侵权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原因。因此,要想杜绝新闻抄袭行为,我们还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让著作权人有力地使用法律武器,最终保障新闻传媒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常剑虹.参考?模仿?抄袭?——看一个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J].新闻记者,1989(5):22-24.

[2]夏德元,燕志华,尤莼洁.洗稿:抄袭侵权还是新闻文本的创新——“甘柴劣火”侵权风波引发的对话与思考[J].传媒评论,2019(2):59-62.

[3]李建宁.抄袭新闻可耻[J].新闻知识,1990(10):23.

[4]人民网.胡建兵:抄袭作品竟敢去参评中国新闻奖?[EB/OL].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5/0128/c159301-26463509.html,2015-01-28.

[5]环球网.荷媒:荷兰驻华记者因新闻造假离职曾抄袭编造报道[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79111071636152737&wfr=spider&for=pc,2017-09-21.

[6]凌楚.假中假造成案中案——乌鲁木齐一起新闻作品抄袭案[J].新闻记者,1996(7):34.

[7]应晓燕.试议新闻机构的抄袭机制及其负面影响[J].新闻传播,2014(3):13-14.

[8]王芳.“惯习”视角下的新闻抄袭现象分析——以一篇被取消获奖资格的作品为例[A].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四个全面”·创新发展·天津机遇——天津市社会科学界第十一届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上)[C].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5:8.

[9]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237.

[10]中国记协网.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全文[EB/OL].http://www.xinhuanet.com//zgjx/2009-11/27/content_12550248.htm,2009-11-27.

[11]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2013修订)[EB/OL].https://duxiaofa.baidu.com/detail?searchType=statute&from=aladdin_28231&originquery=%E8%91%97%E4%BD%9C%E6%9D%83%E6%B3%95%E5%AE%9E%E6%96%BD%E6%9D%A1%E4%BE%8B&count=39&cid=1e627da599c733f93ce2fececb888849_law,2013-01-3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EB/OL].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83/249606.html,2015-04-22.

[13]沈晓莉,赵树林.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实践看记者道德修养的五个层次[J].中国记者,2016(3):65-66.

[14]吴汉东.论合理使用[J].法学研究,1995(4):43-50.

[15]詹映,张弘.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判例实证研究——以维权成本和侵权代价为中心[J].科研管理,2015,36(7):145-153.

[责任编辑:武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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