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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在污染源普查中的使用探讨

2021-01-26

山西化工 2021年6期
关键词:监测数据污染源普查

马 燕

(山西省晋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西 晋中 030600)

引 言

监测数据主要来自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活动以及排污单位自身的监测活动,监测数据是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制定环保措施的前提条件。在污染源普查中合理使用监测数据,能够帮助人们核算排污单位的污染物产生量以及污染物排放量,更加全面的掌握污染源的实际情况。因此监测数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使用价值,本文就污染源监测数据类型、监测数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进行探究,希望对污染源普查有所帮助。

1 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类型

结合实施污染源监测的主体,污染源监测数据主要分为执法监测数据以及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数据主要是由环保部门实施的监测活动所产生的数据,而企业自行监测则是指排污单位在自行监测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

1.1 执法监测数据

执法监测数据更具权威性,因此在环境管理中以及环境执法过程中,执法监测数据是主要依据。执法监测数据可以根据数据执法工作的目的,将其分为执法抽查数据以及监督性监测数据。执法抽查数据主要来自于环境监察机构对污染源的抽查,在抽查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数据信息。在抽查过程中,由环境监察人员负责进行现场检查,并通过抽样分析等方式来获取污染源的相关数据信息,最终形成监测报告。监督性监测数据则是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位为主体,并由相关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执行,对污染源进行监测所获取的数据信息。主要范围包括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相较于抽查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更加全面,能够更好地反映出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1.2 企业自行监测数据

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可以帮助排污单位掌握自身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并且结合自行监测数据可以使企业认识到自身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了解污染物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是企业治理污染物排放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企业自行监测的方法主要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两种,也可以直接将两种监测方式结合应用,能够取得更好的监测效果。企业自行监测的主体既可以使企业本身,也可以是企业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企业自行监测数据也是重要的数据监测源之一,对于污染源普查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监测技术的发展与完善,自动化监测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借助自动化监测技术,可以帮助企业获取大量、全面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对于企业的排污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监测数据的使用现状分析

“十三五”环境统计对监测数据的使用作出了相关的要求,但是规定的内容不够具体,并且不够明确,存在很多模糊的要求,因此在实际的落实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地方在监测数据的使用方面随意性较强。随着2016年11月10日《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2018年1月10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的相继出台,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发布,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使得对监测数据的使用更加规范。

3 监测数据在污染源普查中的使用策略

3.1 监测数据的使用范围

污染源监测数据作为污染源普查的基础性数据,其应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监测数据应用于对各行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数量进行核定,借助监测数据以及相关计算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其次,借助监测数据来验证区域内污染物排放量以及环境的质量状况,进而体现出区域内环境状况。最后,监测数据可以用于对城镇污水排放量的核算,通过对入海(河)排污口进行水质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核算污水排放量的依据和参考[1]。由此可见,监测数据有着十分广泛地使用范围,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

3.2 监测数据的认定

监测数据的认定主要包括执法监测数据的认定以及企业自行监测数据的认定两种。就执法监测数据的认定而言,首先要求监测数据为环保部门开展双随机监测,并且是在企业生产工况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数据。其次,应在企业经营状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良好的情况下获取的监测数据。监测的数据频率要有保障,例如针对气态污染物监测数据不能为同一季度情况下进行3次或者更多的监测数据,同时也不能为同一月份内的2次或者更多的监测数据[2-3]。最后,监测采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且分析方法科学。对于企业自行监测数据的认定来讲,需要监测数据满足以下要求:企业自身或者委托方具有监测资质,所应用的监测方法与分析方法均符合标准要求。企业或者委托方所应用的自动监测系统完善,并且能够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确保系统获取的监测数据有效。企业或者委托方要做好历史监测数据的储存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完整性。无论是执法监测数据还是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均要符合以上认证标准才能使用。

3.3 监测数据的使用原则

在以下这些情况中不能使用监测数据,即企业自动样品的委托监测数据;通过自动监测方式获取的烟粉尘排放量方面的数据;与工程设计参数存在显著不符情况的监测数据;废水污染物监测频次低于每季度1次的数据等。以下这些情况则可以使用监测数据,即通过认证的监测数据;由完善的自动监测系统获取的监测数据,同时符合国家监测规范有效性审核要求的数据[4]。

3.4 监测数据使用的优先级分析

在监测技术手段规范的前提下获取的监测数据更有质量保证,针对这些监测数据的使用,应优先使用监测频次高的监测数据,这是因为监测频次高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出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的情况,数据的全面性更强,因此使用的优先级更高。除此之外,相较于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数据的使用优先级更高,执法监测数据更具权威性,数据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能够得到更高的保障,因此应用的优先级较高,尤其在环境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过程中,执法监测数据的优先级更高。在对污染物产生量以及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过程中,需要对应用的数据类型作出明确的标注,以便明确核算的参照以及核算的依据。

4 结语

监测数据在污染源普查中的使用,可以为污染源普查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是提升污染源普查质量和效果的重要基础。监测数据的类型不同,其性质和权威性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监测数据的使用过程中,要明确监测数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并掌握监测数据使用的优先级,这样才能保障监测数据的使用效果。帮助人们更好的掌握污染源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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