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体是否发生二次碰撞鉴定方法
2021-01-25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石河子市832000皮小芹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石河子市,832000)皮小芹
随着社会车辆的逐年增多,交通事故也随之呈现增长的趋势,只有搞清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才可以分清责任,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评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法庭审判提供证据。交通肇事中“二次碰撞”问题也时有发生,那么判断人体是否发生二次碰撞在处理二次碰撞事故类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交通事故鉴定是一项多学科的综合鉴定,需要用到多学科的技术进行科学的综合分析才能完成。在判断人体是否发生二次碰撞鉴定项目中,需要根据痕迹鉴定、法医鉴定、微量物证检测、DNA检测等多学科鉴定、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本文通过车体痕迹、地面痕迹方面并结合实际案例总结人体是否发生二次碰撞的方法。
1 检验方法
人体发生二次碰撞的形式可分为:①肇事车辆与行人碰撞后,行人又被其它肇事车辆碰撞;②肇事车辆与行人碰撞后,肇事车辆驾驶员出于某种目的对人体故意进行二次碾压接触。
1.1 判断行人是否与其它肇事车辆发生二次碰撞接触的方法
1.1.1 未驶离肇事现场的检验鉴定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与其他物体或人体接触,在车体上形成的痕迹,主要包括车体的变形、破损、表面物质增减或部件整体分离等称为车体痕迹[1]。通过勘验车体痕迹的形态特征从而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发生二次碰撞。因行人在发生一次碰撞后二次碰撞前,人体一般处于非直立状态,对人体造成二次碰撞的车辆其受损部位距地高度一般相对偏低,此时勘验肇事嫌疑车辆的车体下边缘或底部是否有新鲜碰撞接触痕迹及血样物质,从而判断人体是否发生二次碰撞接触。
1.1.2 驶离肇事现场的检验鉴定方法
(1)对现场地面痕迹进行勘验
地面痕迹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人体或其它相关物体与地面接触,在地面上形成的痕迹[1];地面痕迹反映的是各事故参与方在交通事故过程中相对于地面的运动过程及相对位置关系[2]。
对现场地面痕迹物证主要进行以下勘验:勘验地面人体擦痕及血擦痕、血泊等痕迹形成特征;勘验现场路面存在几处血泊、人体擦痕及血擦痕;血泊与人体擦痕及血擦痕的相对位置关系;擦痕的形成是否连续、无间断;人体擦痕及血擦痕是否存在拐点,如果存在拐点,拐点处是否有因人体较长时间静止在该处时所形成的血泊,拐点后的血擦痕形成原因是什么(被碰撞后抛跌所形成、人体自主运动或被人为拖拽所形成),其中人体自主运动所形成的人体擦痕及血擦痕特征是在血擦痕的运行轨迹范围内会存在血手印或者是因人体受伤后短时间或较长时间停留时滴落所形成的点状血泊,被人为拖拽形成的人体擦痕及血擦痕存在明显的拖拽痕迹。
如果现场仅存在一处连续、无间断的人体擦痕及血擦痕,且其终点仅留有一处血泊,则说明人体可能只发生一次碰撞(此情况不排除人被第一辆车碰撞后,人体在做抛物线运动过程中又与第二车辆碰撞接触后仅形成一处人体擦痕及血擦痕);如果现场路面血擦痕在第一处血泊处存在拐点,拐点后有与其它车辆碰撞后所形成的第二处血擦痕,则说明人体存在二次碰撞。通过地面痕迹初步判断有几辆肇事车辆。
(2)对现场地面物质进行勘验
地面物质指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地面散落物、洒落物、血迹、类人体组织等的种类、形状、颜色及其分布的位置[1];主要散落物、洒落物第一次着地位置和着地方向。
勘验现场路面车体碎片散落物的种类、形状及分布位置。通过车体碎片散落物的种类、形状进一步判断有几辆肇事车辆,同时也可判断车辆受损部位,有时甚至还可以判断出车型;通过车体碎片分布位置情况分析肇事车辆行驶轨迹、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后行人运动状态及轨迹,同时也可以更进一步说明人体是否发生二次碰撞接触。
1.2 肇事车辆是否故意对人体进行再一次碾压接触的检验鉴定方法
肇事车辆与行人碰撞后,肇事车辆驾驶员出于某种目的对人体故意进行二次碾压接触,此情况下车体痕迹会呈现出两处与行人碰撞接触痕迹,一处接触部位的痕迹特征因行人处于直立状态下被车辆碰撞接触所形成,其受损部位宽度较窄,距地高度较高;一处接触部位的痕迹特征因行人处于倒卧状态下被车辆碰撞接触所形成,其受损部位宽度较宽,距地高度较低。
肇事车辆与行人碰撞后,肇事车辆驾驶员出于某种目的对人体故意进行二次碾压接触,因一般肇事驾驶员不会立即实施二次碾压行为,会下车观察后进过一段心里活动后才会采取二次碾压的行为,在此时间段因行人在现场道路停留了一段时间,其在第一停留处会有血泊的形成,且有轮胎血压印的产生。因此,勘验现场路面痕迹会呈现出两处血泊、两处血擦痕,第一次血泊伴有轮胎血压印的产生。
通过以上车体痕迹及现场路面痕迹可判断出肇事车辆与行人碰撞后是否故意对人体进行再一次碾压接触。
2 人体是否发生二次碰撞鉴定遵循原则
2.1 成立原则
相关证据均可以相互印证,能够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涉嫌事故方相互逻辑关系的原则,即涉嫌事故车辆与人体发生碰撞构成事故。
2.2 排除原则
相关证据均不能相互印证,不能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涉嫌事故方相互逻辑关系的原则,即涉嫌事故车辆与人体未发生碰撞不能可以构成双方或者多方事故。
2.3 痕迹勘查和检验为核心原则
在众多证据中,以痕迹勘查和检验的结果分析作为分析判断的核心,其它证据材料作为参考和辅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