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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退市新规

2021-01-22王嘉

上海商业 2021年1期
关键词:合计情形营业

12 月31 日,围绕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以下合称“退市新规”)。

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退市新规正式稿将市场主体提出的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吸收到相关制度和规则中,主要调整和优化了三方面内容。

将造假年限由3 年减少为2 年;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 亿元降为5 亿元;同时新增营业收入指标;进一步明确营业收入扣除项规定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并要求公司在扣非净利润为负值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营业收入扣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此次退市制度改革,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前提下,针对造假金额大、比例高但未触及原规则退市标准的财务造假案件,新增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重大违法退市指标体系将更加完善。

对市场建议深入研究后,在指标设置初衷不变的情况下,对此项指标进行优化调整,一是将造假年限由3 年减少为2 年,且以连续两年造假合计数进行计算,防止恶意规避;二是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三是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 亿元降为5 亿元;四是新增营业收入指标。

需要注意的是,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只是证券重大违法5 种退市指标之一,其他4 种情形均没有规定金额指标和比例指标。公司如果触及其他4 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如欺诈发行或者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不需要触及此次新增的造假金额和比例量化指标,只要触及退市情形的,都将被退市。(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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