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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缺席审判的被告人权利保障

2021-01-22何柳汝

时代人物 2020年32期
关键词:异议刑事诉讼法缺席

何柳汝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广州 510000)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被告人缺席庭审,是刑事缺席审判的基本特点。正是这一特点,使被告人权利更易受损。虽在缺席审判中,被告人有辩护人出席法庭为其辩护,但是辩护人并不能完全地代表被告人,被告人由于缺席庭审无法全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人权一直都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目标之一,不管是在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或是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保障人权都应当在考虑的范围内。而刑事缺席审判容易导致控辩关系失衡,不利于同时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因此,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刑事缺席审判容易造成公正与效率的冲突。由于被告人缺席庭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不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因此,为了更好地平衡公正与效率这两大价值之间的关系,应当在刑事缺席审判中强调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刑事缺席审判的诉讼结构易使被告人权利受损。刑事缺席审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部分案件中缺席庭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进行审判,进而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我国民事诉讼中也存在缺席审判程序,但我国刑事诉讼的缺席审判与民事诉讼的缺席审判相比,对审判的影响却是不一样的。在民事审判中,由于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不出席庭审是当事人放弃其权利的表现,同时,对审判结果而言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但是,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缺席对审判结果却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为法院的审判是基于控辩双方的陈述、辩论的基础上作出的。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出庭接受审判既是义务、也是权利。缺席审判会使控辩关系的失衡加剧,极易导致审判的不公正。

刑事缺席审判易导致控辩关系失衡。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目的有两个,一个是惩罚犯罪,另一个是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涉及对被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限制乃至剥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出庭参与审判,通过实质地参与庭审,行使辩论权等权利,可以有效的保障自身的利益,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途径。被告人参与法庭审判,既能反映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又能尽量保证法庭裁判的合理公正。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能够很好地惩罚犯罪,但在保障人权方面却有不足之处。相较于普通刑事审判而言,缺席审判的确更容易导致控辩关系失衡。由于被告人没有出席庭审,无法充分行使辩论权、质证权等权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容易导致控辩关系失衡,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为了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应当赋予被告人其他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以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

刑事缺席审判易造成公正与效率的冲突。美国学者Drosamaha坦言道,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目标是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同时,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审结的刑事案件中,一审案件为548.9万件,较2016年增长437.3万件。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资源无法及时解决日益增加的刑事案件。因此要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公正与提高效率这两大价值取向经常存在矛盾与冲突,实现两者的平衡是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目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出席庭审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两大价值的平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出席庭审。此时公正与效率这两大价值就产生了冲突:如果是追求公正优先,法庭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应当停止庭审,保障被告人参与庭审的权利,但却会导致诉讼无限期被拖延、诉讼成本明显增加等弊端;如果是追求效率优先,法庭可以继续进行庭审,可以缩短诉讼周期、节约司法资源,并且使刑法的震慑功能最大程度地发挥,但却剥夺了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性权利,不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从这一角度看,刑事缺席审判的确立损害了程序公正,似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目标。但如果一味地追求程序公正,就会导致许多案件久拖不决,无法及时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同时也影响了公正的实现。因此,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符合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的。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现行规定评析

不管是哪个国家的缺席审判制度,其基本特征都包括被告人不参与庭审、容易造成公正与效率的冲突等。正是由于缺席审判制度的这些特征,因此许多国家在缺席审判程序的立法中,都或多或少地强调了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我国在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规定也是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新增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新增第三章,详细地规定了刑事缺席审判的相关内容。本次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设立,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通过分析我国的立法规定,可以得知,我国缺席审判制度关于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规定有以下问题。

告知程序不完善。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在法院进行缺席审判之前,被告人有权知道其被指控的罪名、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审判的时间、地点等内容。相应的,法院有义务对其进行告知,这既是刑事缺席审判合法性的来源,也是返还涉案财产与引渡被告人的前提。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可以在缺席审判之前,知晓法庭审判相关的内容,保障其知情权。该条仅仅规定了法院有通知的义务,但却未具体规定这一通知义务应当履行到何种程度。同时,该条仅规定了法院要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没有要求被告人实际知悉相关的内容,不利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其次,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不同类型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自身的特点,规定不同的告知程序。根据我国缺席审判的立法规定,刑事缺席审判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潜逃境外的情形;(2)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仍无法出庭的情形;(3)有证据证明已死亡的被告人可能判决无罪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仅规定了当被告人潜逃境外时,应当通过规定的三种方式将相关内容送达被告人,但是却没有规定其他几种类型案件的告知程序。

存在滥用异议权的可能性。由于缺席审判是刑事审判的一种特殊形式,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告人权利,除了赋予上诉权,还应当设置特殊的救济制度,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刑事缺席审判的合理性和刑事缺席审判的正当性。我国的特殊救济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即通过赋予被告人对生效裁判提出异议的权利。从文义理解的角度来看,在裁判生效后以及交付执行前,只要被告人对缺席裁判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就要重新审理。通过赋予异议权,能够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平衡,缓解两者的矛盾。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出现生效的裁判有错误但被告人却无法救济的情况发生,使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两者的关系得到平衡,但这一规定对被告人行使异议权没有附加任何的限制条件,异议权就有可能被恶意滥用,即不论有无理由,缺席审判的被告人只要行使异议权,提出异议,诉讼就应当重新审理,使得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诉讼经济价值无法实现。

有附加限制条件的上诉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缺席审判中,被告人以及被告人近亲属都有独立的上诉权。由于被告人缺席庭审,被告人对裁定、判决的结果可能是无法知晓的,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利益,此时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具有独立的上诉权也具有正当性。但是,在被告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有独立的上诉权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存在一种情况,即被告人承认刑事缺席审判的生效裁判的效力,决定不上诉,而被告人近亲属对裁判不服要求上诉,此时就产生分歧,但由于被告人近亲属有独立的上诉权,所以被告人近亲属可以直接提起上诉,那么被告人近亲属的上诉是否合理并有效呢?由于刑事缺席审判的目的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如果被告人本人承认刑事缺席审判的生效裁判的效力,此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愿,不允许被告人的近亲属行使独立的上诉权。然而,我国刑诉法仅规定了被告人的近亲属有独立的上诉权,却没有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行使这一独立的上诉权是否要受到限制,或者说没有附加行使的条件,这一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执行。

总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缺席审判的被告人权利保障是有比较全面、完善的规定的。但是,在刑事缺席审判中,不能过分强调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否则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途径有可能成为被告人拖延诉讼的方式。

刑事缺席审判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完善路径

通过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的现行立法规定进行评析,了解其不足之处。同时通过研究国外不同国家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关于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相关内容,为完善我国现行立法关于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规定提供参考,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被告人权利保障提供建议。

法院的告知制度应细化完善。在刑事诉讼中,知情权是被告人的基础性权利,不管在诉讼的哪个阶段,都应当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在刑事缺席审判中,法院的告知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应当将刑事缺席审判的相关情况告知被告人的制度,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在刑事缺席审判庭审开始前,应当把刑事缺席审判的具体时间地点、缺席审判的后果等方面的内容告知被告人。第二个方面是在庭审过程中,如果被告人重新出席庭审的,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内容,比如其缺席时的诉讼进展情况,包括辩论、质证等内容。因为在告知被告人相关内容之后,被告人对庭审的内容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此时被告人知道应当如何为自己辩护、行使辩护权,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国法院的告知义务主要是在缺席审判前,要将起诉书副本和传票送达给被告人,对于其他的内容,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关于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的告知制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具体而言:一方面,对于被告人潜逃境外的刑事缺席审判的送达,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三种比较原则性的送达方式,虽然考虑到国际协作上的灵活性,但对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应达到的标准和程度则留有很大的解释空间,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尽可能地明确法院通知义务的履行程度,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另一方面,由于现行立法规定中,仅规定了对于潜逃境外的被告人的告知方式,并没有规定其他类型刑事缺席审判的告知方式,因此,应当根据被告人缺席审判的缘由来规定不同的告知程序。除了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类型,对于其他两种类型,开庭前,法院应在一定期限内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等文书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并要求近亲属转告被告人。

被告人对裁判提出异议不应导致裁判归于无效。在刑事缺席审判的庭审中,由于被告人无法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因此有可能会出现法庭主要听信控诉方言词的情况。为了减弱法庭偏听一方的不利影响,不管在庭审前、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尽量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并且在作出生效的裁判后允许被告人通过各种手段对生效裁判发表自己的观点、提出异议以此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在刑事缺席审判中,赋予被告人异议权是大多数国家保障被告人权益的方式之一,但不同国家对异议权的规定有所差异。例如,法国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法国,刑事缺席审判分为针对重罪案件和针对轻罪案件两种,被告人行使异议权的条件有所不同。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七十九之四条与第四百八十九条第规定,在法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重罪案件判决的撤销不以被告人提出异议为条件,而是以被告人自行投监或者被逮捕为条件的;而轻罪案件判决的撤销要求被告人主动提出异议,但这一异议的范围仅限于民事部分的处分。此外,意大利、德国、美国对刑事缺席审判的被告人行使异议权也附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我国的异议权虽然要求被告人提出异议,但是却没有对行使异议权作出进一步的解释,为了使异议权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因此应当完善异议权的规定,使异议权真正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异议权的规定:第一,刑事缺席审判的被告人归案后,如果对刑事缺席审判的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要求被告人提供一定的材料来说明这一缺席审判的结果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情形,但这一材料并不要求达到证明异议内容真实可信的程度或者具有与证据相等的证明力,只需要让人民法院对这一内容产生怀疑即可。第二,被告人行使异议权,并不必然导致刑事缺席审判的生效裁判归于无效,这一异议目的在于引起人民法院的形式审查,刑事缺席审判的裁判的效力是否撤销,最终要由人民法院的审查结果来决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提出的异议合理正当,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缺席裁判的效力,重新审理;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形式审查认为被告人提出的异议不具有合理的理由,此时不应该撤销缺席裁判的效力。通过对刑事缺席审判的被告人行使异议权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既能赋予被告人合理的救济途径,又能维护已生效的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防止被告人滥用异议权、拖延审判、浪费司法资源,兼顾公平。

赋予被告人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应附加限制条件。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由于被告人缺席庭审,即使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被告人也有可能无法得知裁判的具体内容。此时,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除了被告人以外的被告人近亲属有相对独立的上诉权,为了被告人的利益独立提起上诉。例如,在意大利,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在刑事缺席判决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只有在获得特别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提出上诉。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中赋予了被告人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但并没有对这一独立的上诉权附加任何限制条件,这是不太妥当的。因此,对于被告人近亲属的上诉权应当附加相应的条件,即被告人近亲属仍拥有独立的上诉权,其可以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独立提出上诉,前提是被告人没有明确表明放弃上诉权或者被告人无法正确表达是否上诉的意愿;同时,如果被告人明确表示承认生效判决的效力、放弃上诉权,此时被告人近亲属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愿,不得行使独立的上诉权。在这种情况下,既尊重了被告人自身的意愿、维护判决的稳定性、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又赋予被告人近亲属附加条件的独立的上诉权,使被告人近亲属能够及时对案件提起上诉,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

通过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的现行规定进行评析,包括被告人知情权、异议权、被告人及近亲属上诉权等方面,分析其优点与不足之处,进而研究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赋予刑事缺席审判的被告人合理的救济途径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但是,救济途径不能过于宽松,也不能过于苛刻,否则不能真正达到保障被告人权利的目的。此外,通过研究其他国家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如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了解不同国家关于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措施,总结其中可值得借鉴之处,为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措施提供借鉴经验。关于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路径,主要包括完善告知程序、对被告人行使异议权附加条件、被告人近亲属行使独立的上诉权应受到限制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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