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证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与实现路径
2021-01-21鲁伊东
鲁伊东
摘要: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在加快经济建设同时我国也在大力推动法治化社会的建设进程。其中,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在近年来不断凸显出来,其可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符合当下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更有助于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倡导社会正义,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公证;社会治理;创新;实现路径
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理理念也不断深入人心,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提倡司法公正可引导社会治理不断完善,有利于和谐社会的进一步构建,更带动我国不断朝向法治化社会发展。本文分析公证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并分析公证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实现路径,以期为今后开展社会治理提供参考,促进我国整体社会的不断进步。
一、公证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分析
(一)有限政府的界定
在社会治理创新中,有限政府是其中的关键环节,而公证的有效参与可有效制约政府权力,保证社会改革的顺利实现。而在有限政府的观念中,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及强化政府供给责任中的主体责任是其中关键内容,而推广政府公共服务的购买,涉及到较多政府垄断项目的解锁和行政协议。而推行公证参与,可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之上,来审查各类行政协议,打破行政垄断。在公众、政府以及供应商之间寻求平衡点。而强化政府供给责任,指的是政府的各项社会义务。而公证处的介入可为政府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有助于政府更好的履职尽责,全面贯彻落实为人民服务[1]。
(二)保障社会本位的快速实现
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社会本位是趋势,而整个发展过程也是社会中各地昂现有资源的重新调整和分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公证处可有效保障社会中公平和正义,更好的协调社会关系,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社会治理机制。而在社会本位中,需要司法“公证”来进行保障[2]。
(三)规范市民自治行为
市民自治又叫做公民自治,在过去,由于受到经济发展等因素制约,公众对于法律的重视程度不足,认知程度也较低。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觉醒,对于司法公正的要求也在不断增加。在理想的公民自治状态中,公证的介入可以及早让百姓进入司法帮助[3],可以使社会各项发展有序进行,人们的各项行为得以规范及进预防纠纷的发生。
二、公证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实现路径
为更好的实现社会治理创新,需积极推动司法公正的不断实现,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治理可以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进行,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治理顺利进行。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改革司法体制
在进行社会治理创新中,有限政府是其中关键环节,这就需要大力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首先,需保障司法权的中立,明确其宪法基础的独立性;其次,需从制度上将政府和法院进行分离,防止司法系统出现地方化,保持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废除个案监督的模式,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最后,完善追责机制,严肃处理干预司法公正的个人及机关单位,完善惩治手段。
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由于地方上的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和执行上曾经存在较大的不足之处,司法机关权威性较低,不利于司法公正的更好实现。而在社会治理创新的过程稿中,需树立司法权威,来更好的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树立司法公正。首先,需强化队伍建设,所见司法机关中行政人员数量,尤其是扩大公证员队伍的发展,提升薪酬福利待遇;其次,保证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统一性,打破原有区划重叠的局面,扩大司法机关覆盖范围,加强公证的司法辅助功能,最后,完善执行机构,建立联合执行部门,使得司法机关占據权力优势地位,来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4]。
在公证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离婚协议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赠与撤销问题,即《离婚协议中》房产归未成年子女后又要就变更归协议双方中一方的情况。《离婚协议收》是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基于婚姻家庭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各个部分密不可分。关于房屋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约定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但目前司法实践仍认为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658条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其理由是根据《民法典婚姻编》1087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之规定精神,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处分,在法院判例中也仅对夫妻一方单独变更协议的,认定其不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是夫妻双方合意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重新签订协议或者直接通过处分房产等实质变更的行为来撤销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在公证实务操作中,关于此类案件涉及《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典婚姻编》、《民法典物权编》的适用问题,于《民法典婚姻编》适用而言,这是一个将赠与财产给子女人作为离婚条件的离婚协议;于《民法典合同编》适用而言,这是一个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于《民法典物权编》适用而言,这涉及协议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可以进行产权转移登记的问题。本人认为若《离婚协议书》中所涉及的房屋并未实际过户给未成年子女,故物权尚未转移,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因而可以进行变更。在此类问题的处理中,公证书的功效极大的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完善配套建设
在社会治理创新中,需完善司法体系配套建设,来保障司法公正的顺利实现。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首先,需加大与群众之前的联系,可吸收并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和理念,学习其法治原则,强化司法作风建设,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理念,坚持群众路线,鼓励群众参与到司法建设中。而群众的参与不仅可有效促进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提升,更能有效监督司法流程,提升其司法公正性,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快速实现。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的纠纷,而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可构建多元化的沟通渠道。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在基层中,可推行基层自治,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可保障民约和村规的有效性。在进行纠纷解决时,可引入替代制度,除司法途径之外,可利用调解和仲裁的形式来进行纠纷处理。而与之相关调解材料和调解文书等也需配套实现司法化,来保证社会纠纷的顺利解决,使得各类纠纷在司法的保障下可以得到有效处理,保证司法公正的顺利实施[5]。
结语: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司法公正是其中的基础性内容,可保证社会本位的快速实现,推动公民自治的不断落实,更能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政府执政水平的不断提升。因此,需不断推动司法公正的快速实现,可改革司法体制,保持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完善追责机制,来保障司法公正性。更要完善司法机关相关配套建设,强化与群众之间的联系,鼓励群众参与到司法建设中,更要引入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渠道,保障社会纠纷的顺利解决,提升司法公正性,保障社会治理创新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李羿琼.社会治理创新语境中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研究[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04):9-14.
[2]谢冰雪.社会工作视角下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评《社会工作与社会创新》[J].中国教育学刊,2020(12):122.
[3]朱志萍.智慧赋能与治理力:智能时代超大城市社会治理创新——兼论上海的实践案例[J].上海城市管理,2020,29(06):34-39.
[4]张洁云.基层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为例[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20,21(05):30-34.
[5]吴卫群.法治视域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路径研究——以中山市为例[J].法制与社会,2020(28):121-123.